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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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标题: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文章1: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财政部门运行的影响。

正文:1. 规范费用管理: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将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透明。

通过规范费用管理,有效避免因费用不明确导致的浪费和滥用。

2. 提高专家咨询质量: 管理办法将合理制定专家咨询的指导原则和流程,确保专家的选择和利用与财政部门的需要相匹配。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咨询结果更加科学、准确。

3. 优化资源利用: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分配专家咨询资源,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优化资源利用,财政部门可以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4. 提升管理透明度: 管理办法将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得到公开和透明,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将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提升管理的公信力。

结论: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这将进一步提升财政部门的能力和效益,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2: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是确保专家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维护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以期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

正文:1. 提供明确的费用标准和范围: 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和范围,包括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并要求财政部门在支出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在选择专家时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特定专家。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各试点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自2006年起,选择部分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部门,先行开展试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doc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doc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
项目批复的预算中含专家咨询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相关文件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如下:
1、发放标准(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赣财教[2013]84号))(1)根据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2、发放方式:(参照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
(1)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2)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发放须有专家来校车票或机票(附复印件);赴外地咨询的专家咨询费发放须有课题负责人或成员赴相关城市的车票或机票(附复印件)。

(车票或机票复印件附后备查)
专家咨询费领取审批表
科技处/社科处2016年6月制
注明:除特殊情况外使用该表,并附上专家来校车票或机票(复印件),若赴外地咨询的须附上有关成员赴外地的车票或机票(复印件),一般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以及《安徽某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含评审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项目(课题)研究与建设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原则上不得聘请本校专家,包括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确需聘请本校专家的,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聘请。

第六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职称1500-3000元/人天,其他职称标准为1000元/人天。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专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填写《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分发表》(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9.10.2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9.10.2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科技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解读

科技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解读
另外,之前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税前还是税后,有 的单位核算时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处理, 但在接受审计时被指出这种做法不对,但双方各执一 词,都很难把握,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1.3 发放形式多种多样,不规范
尽管 2008 年国家科技部曾规范过专家咨限责任公司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石油天然气管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研究”(编号: BSG-KZ-2017-11)。
关键词:科技管理;科研经费;科技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DOI:10.3969/j.issn.1002-302x.2018.01.007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科技项目专家咨询活动是指科技项目在主要技术 路线制定、关键技术指标遴选、评价方法及参数确定 等重要实施环节,聘请行业内有影响力和有独到见解、 比较权威的专家提供论证、鉴定、检查、验收等必要 的指导活动。专家咨询费就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过程中支付给这些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 [1],是科研经 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 / 人天 (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 / 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 执行。”正确理解咨询费标准 , 必须与咨询活动形 式、活动时间结合起来(表 1)。
作为违纪案例处理。在专家遴选方面也存在比较随意 的现象,如部分专家研究领域、学科和专业不对口, 不同领域的院士通用等,既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发挥, 也会影响其声誉。 1.2 标准远远落后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006 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科技计 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专家咨询费标准,在此 后长达 10 多年时间里,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物价指数快速提高,薪酬水平也相应提高,专家的日 工资已经较 10 年前显著增加,而专家咨询费标准一直 没有调整过,使专家的智慧和劳动价值在此项工作中 被大幅度低估,也给项目承担单位邀请专家造成了一 定的被动。

中央本机课题费支出定额标准

中央本机课题费支出定额标准

中央本级课题费支出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课题费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课题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或讨论的支出。

按照课题研究内容的不同,课题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课题和社会科学类课题。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科学类课题,自然科学类课题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

课题费支出定额标准是指开支课题费的各项支出内容应当遵照执行的预算支出方面的规则和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属于财政部通用定额标准,适用于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军队、武警以及军工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所执行的社会科学类课题项目。

第二章课题费支出内容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的课题费项目支出,可用于以下支出内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资料采集费、邮电费、印刷费以及其他支出,但不是必须支出内容。

第五条会议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咨询、协调、交流研讨、以及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六条差旅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用于咨询方面的费用。

第八条劳务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在职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费用。

第九条委托业务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因委托外单位承担课题相关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资料采集费是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采集以及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邮电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支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报、传真、网络通讯费等。

第十二条印刷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印刷等费用。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就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就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她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她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瞧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财企[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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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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