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及多次转让涉及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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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及多次转让涉及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转让给B公司未完工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20%?
答:开发公司转让未完工产品,计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执行加计扣除政策。
二、B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后可否按照老项目计征增值税?答:B公司继续开发,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三、B公司出售开发房产清算时可否加计扣除20%?怎么区分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
答:B公司出售开发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区分土地和开发成本。
四、关联企业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有限制性规定?
答:尽管税法对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无限制,采取此方案基本不可行,除重复缴纳契税外,需增加报批报建的费用支出。
五、房产开发企业A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将资产证券化,分立环节在5月1日之前免营业税吗?如果分立免流转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是否涉及补交流转税。答:营改增前后,公司分立均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也不涉及流转税;
分立涉及不动产过户需视同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存续企业股权不影响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待遇,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分立企业的股权,需改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