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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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被公司列入禁止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列入员工黑名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5. 虚假报告、伪造证据,误导公司决策的;6.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黑名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解除第七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程序如下:1. 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设立黑名单的建议;2. 经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接受员工申诉。

第八条员工黑名单的解除程序如下:1. 员工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恢复员工正常工作。

第四章黑名单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收集、整理黑名单相关信息;2. 调查核实黑名单设立和解除的申请;3. 对黑名单进行公示;4. 对黑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黑名单的设立、解除和公示等环节的合规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员工被列入黑名单后,不得再次应聘公司工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设立、解除黑名单或者泄露黑名单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酒店黑名单管理制度

酒店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维护酒店的良好秩序,保障客人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员工及入住客人。

二、黑名单定义酒店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酒店规定、造成酒店经济损失、影响酒店声誉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客人名单。

黑名单分为一级黑名单和二级黑名单。

三、黑名单类型1. 一级黑名单:(1)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客人;(2)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酒店正常秩序的客人;(3)携带违禁品入住酒店的客人;(4)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处理,造成酒店名誉损失的客人;(5)多次违反酒店规定,经警告无效的客人。

2. 二级黑名单:(1)轻微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客人;(2)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吸烟、酗酒,影响他人休息的客人;(3)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酒店禁入区域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客人;(4)多次违反酒店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客人。

四、黑名单管理流程1. 事件发生部门在发现客人有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客人相关规定。

2. 对违反规定的客人,视情节轻重,由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

3. 将客人列入黑名单后,应及时上报酒店总经理审批。

4. 审批通过后,由客房部或前台部负责在酒店管理系统内录入黑名单信息。

5. 黑名单信息录入后,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五、黑名单解除1. 对于一级黑名单客人,解除黑名单需经过酒店总经理审批,并在事件发生满一年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解除。

2. 对于二级黑名单客人,解除黑名单需经过酒店总经理审批,并在事件发生满半年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解除。

六、责任与奖惩1. 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客人进行处理。

2. 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或篡改黑名单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对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酒店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名单管理规范

黑名单管理规范

黑名单管理规范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了维护秩序、保障公平和保护合法权益,黑名单管理成为了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手段。

无论是在商业活动、金融交易还是社交平台等方面,黑名单的存在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黑名单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公正运用,就需要一套严谨、合理且规范的管理体系。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黑名单管理规范的各个重要方面。

一、黑名单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名单。

简单来说,黑名单是一份记录了被认为存在不良行为、违反规定或者具有潜在风险的个人、组织或实体的名单。

黑名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领域进行分类。

例如,在金融领域,可能会有信用黑名单,记录那些信用不良、逾期还款或有欺诈行为的客户;在电商平台,可能会有商家黑名单,包含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质量差的商家;在社交网络中,可能存在违反社区规则、发布不良信息的用户黑名单。

二、纳入黑名单的标准与程序明确纳入黑名单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这必须基于客观、公正且可衡量的准则。

这些标准应该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性和主观性。

例如,如果是因为欠款未还而被纳入信用黑名单,那么应该规定具体的逾期时间和欠款金额。

同时,纳入黑名单的程序也需要规范和透明。

一般来说,应该包括以下步骤:1、监测与发现:通过各种手段,如系统监测、用户举报、人工审查等,发现可能符合黑名单标准的行为或主体。

2、调查核实:对发现的疑似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确保事实的准确性。

3、通知与申辩:在决定将某一主体纳入黑名单之前,应给予其通知,并提供申辩的机会,让其能够对相关指控进行解释和反驳。

4、决策与审批:经过综合评估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将其纳入黑名单。

三、黑名单的管理与更新一旦某一主体被纳入黑名单,就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黑名单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同时,要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

有些主体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后,已经不再符合黑名单的条件,此时应将其从名单中移除;而对于新出现的符合标准的主体,则应及时纳入。

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第三条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黑名单的列入与公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非法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检验、检疫,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的;(四)违反规定排放医疗废物、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信息共享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进行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监督黑名单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黑名单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黑名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黑名单的影响与退出第十一条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作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活动的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作为对其行政处罚的依据。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5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5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特制定本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范围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2、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员工;3、因工作表现不力或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的员工。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管理1、黑名单的形成(1)任何员工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当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2)黑名单的形成应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后经公司领导审批。

2、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应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2)黑名单信息不对外公开,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3)公司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更新黑名单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的后果1、黑名单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晋升和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方面将受到限制。

2、黑名单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可根据其违规情况进行调整或处罚。

3、公司将加强对黑名单员工的监督,一旦发现再次违反管理制度,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员工如能在一定时期内证明自己的改正和表现出色,且获得部门领导的推荐,由公司领导审批,可解除黑名单。

2、解除黑名单的员工,应当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并恢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评定权。

七、其他规定1、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3、公司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免责条款1、对于因个人为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纳入黑名单的情况,公司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2、对于因公司管理不当或存在问题导致员工违规的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补救,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本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时修改。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员黑名单,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员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人员黑名单管理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三)处罚措施: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章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人员黑名单认定程序:(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三)审核批准:对列入黑名单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四)公布名单:将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员黑名单发布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三年;(三)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终身。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人员黑名单退出条件:(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经过调查核实,确属误判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三)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九条人员黑名单退出程序:(一)提出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二)审核批准:认定机关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公布名单:批准退出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文(4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文(4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通报、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和通报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的相关信息;(二)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三)加大对“黑名单”企业、个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检查和监视;(四)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共享,加强联动监管。

第六条涉及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生产药品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的;(三)提供虚假材料、不真实信息的;(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记录和通报第七条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八条记录和通报的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性质、情况、后果等;(二)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九条对于个人的记录和通报,应当保护其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敏感信息。

第十条“黑名单”记录和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企业。

第四章“黑名单”限制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二)撤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三)限制其从事药品相关职业的资格;(四)中止相关资金支持;(五)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

2. 审查认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3. 公示公告:对审查认定符合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列入黑名单: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公开曝光:将黑名单信息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 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3. 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4. 信用约束: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约束。

六、黑名单退出机制1.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1)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到位的;(3)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那些违反公司规定、行为不端或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示例: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员工职业素养,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

三、黑名单列入标准
1.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2. 行为不端:员工存在偷窃、贪污、赌博、涉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存在其他不良行为:员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黑名单管理方式
1. 建立黑名单:公司将建立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员工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定期更新:黑名单将定期更新,及时增删相关人员信息。

3. 公示与告知: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员工,公司将进行公示,并告知其所在部门和直接上级。

4. 限制再次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员工将不得再次被公司聘用。

5. 配合执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公司将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公司人事黑名单管理制度示例,具体内容可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公布和惩戒等,均适用本制度。

三、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依据:1.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欺诈、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5. 其他应当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情形。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程序:1. 主管部门根据线索或者举报,对涉嫌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核实;2. 经调查核实,认定市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向市场主体送达告知书;3. 市场主体对调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4. 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是否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依据;5.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四、失信人员黑名单的管理(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公布:1.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2. 公布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失信人员黑名单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删除。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更新:1. 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定期更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2. 更新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更新后的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及时公布。

五、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一)对失信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1. 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经营活动;2. 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限制或者禁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4. 限制或者禁止获得荣誉、奖励;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药品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保障药品安全。

具体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合格药品名录:将不合格的药品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以便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警示和防范。

2. 不法经营者名单:将药品市场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限制其在药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协同: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不合格药品,形成合力,保障药品安全。

4. 处罚措施:针对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暂停、吊销营业执照等,以示惩处和警示效果。

5.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实施能够提高药品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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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小区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租客、访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黑名单的构成1. 严重违反小区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2. 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的;3. 恶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4. 欺诈、盗窃、毁坏他人财物,经调查确认的;5.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小区秩序的;6. 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调解无效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小区安全、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

四、黑名单的制定与公布1. 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形成黑名单。

2. 黑名单的制定需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 黑名单公布前,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 黑名单在小区公告栏、物业管理处办公室等显眼位置公布,并在小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同步公布。

五、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2. 黑名单在有效期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对黑名单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其进入小区;(2)禁止其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3)禁止其在小区内租住房屋;(4)禁止其使用小区公共设施;(5)对黑名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防止其再次违法。

3. 黑名单人员如需进入小区,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

六、黑名单的撤销1. 黑名单人员如整改到位,可向物业管理处提出撤销申请。

2. 物业管理处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撤销:(1)黑名单人员已改正违法行为;(2)黑名单人员无再次违法行为的记录;(3)黑名单人员已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3. 撤销黑名单需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或单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领域和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高风险个人和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六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行为;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生活或社会保险义务;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未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3、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营商环境等领域。

第十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管理对象的行为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审、申诉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信息采集、核查、验证和监管制度,确保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绪论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行业参与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行业管理的行为和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是指在行业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或不端行为的参与者名单。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惩处措施。

第四条黑名单的内容黑名单内容应包括受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机构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负责黑名单的信息收集、核实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信息收集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参与者信息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记录、信用信息、市场行为等。

第七条信息核实黑名单管理机构在收集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研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核实的黑名单信息及时发布,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严重情节者可永久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黑名单的申诉被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有权进行申诉,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确保申诉的公正、合理。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解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改正,态度诚恳,具备条件的参与者,可以向黑名单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黑名单的资格。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黑名单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业限制等。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黑名单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审查规定对于黑名单信息的审核,黑名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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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7.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对各部上报的客户信息进行汇总、合并、整理,上报总经理审批认定。

第八条:对通过总经理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信息,风控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新至“黑名单”查询台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黑名单”的建立
第九条:依托现代化的网络办公系统将“黑名单”数据整合为一套动态的查询管理台账,并每月更新一次数据,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查询、使用本“黑名单”台账。

第六章“黑名单”的管理
第十条:基础数据的搜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每月1日将搜集的新增不良客户信息及已偿清债务的客户信息电子版发至风控部。

第十一条:数据资料的整理、更新。

(1)风控部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的汇总、合并、整理工作,对通过总经理认定的数据资料更新至“黑名单”系统。

(2)对已偿清债务的客户自偿清日起保留3个月的“黑名单”记录信息,期满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退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认定资料的保管:对上报的电子版数据、纸质资料及总经理的审批认定资料由风控部每月整理按年装订永久保管。

第七章“黑名单”的使用
第十三条:此名单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使用,使用查询“黑名单”的部门及人员必须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申请融资时将不再予以授信。

第十五条: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黑名单”数据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所有申报的融资项目必须经风控部查询,确认在“黑名单”中有无不良记录,并由查询人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办每季度对“黑名单”的使用、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的将严格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风控部负责并给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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