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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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全部予以继受,如继承。
区别的实意: 其一,概括取得对前手的权利义务均需全部继
承; 其二,特定取得仅限于特定物上的权利义务,
而不及于前手的个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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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金殿苑小区建成。次年1 月,上海华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取得金 殿苑商品房的产权证。其中明确1号楼共2 4层,134套住宅。随后购置房产的业主 纷纷入住。
第三章 总论之三——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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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 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三节 其他规定
在庭审中,包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是由华凉 公司出资建造和销售的,而金殿苑业主委员会 并未出资,产权应属于包运公司所有。
华凉公司在不改变整幢大楼框架结构和外观的 前提下,在楼房内部的第二层增加一层楼板, 在向有关部门补办了手续后,将2E层房屋作 为使用权房销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此举违法,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罚,但2E 层房屋产权不应属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所有。 金殿苑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完全符合产证上的要 求,并不构成任何侵权。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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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
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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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为权利的绝对发生,又称为固有取得, 是指ຫໍສະໝຸດ Baidu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 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 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 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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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 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
更的行为。 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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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理论将合法取得财产 所有权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案系争的三套房屋由包运公司建造,是包运 公司通过自己的生产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显然不符合原始 取得的法律特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包运公司尚且未能依照 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又没有将所有权转移的 表示,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亦不符合 继受取得的法律特征。
创设继受取得,或称设定继受取得,则指在 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如抵 押权的设定。
设定取得不适用于所有权,仅限于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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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继受的范围或型态的不同,可分为特定 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了解)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 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于
由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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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在上诉中提及的因插 层而可能产生的公用面积分摊及维修基金缴 纳问题,由于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法院认为 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可另行依法获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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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消灭(了解)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 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则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之分。
绝对消灭有两种情形(了解):
一为物权标的物客观地灭失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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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标的物虽未灭失,但物权已终局的消灭, 其他人也未取得。
如抛弃某物,即使再为他人取得所有权,则 为新的所有权,而非原来的所有权。
相对消灭,则指物权仅与原权利主体分离, 权利本身并未消灭。
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存 在抵押权的机器被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为权利的相对发生,又称为传来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取得人仍继承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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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继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移转继受 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了解)
移转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 的物权,依原状移转而取得,如买卖。
在法院一审期间,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因不服虹 口区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 讼。虽然虹口区规划局补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金殿苑业主委员会要 求确认加层产权归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却未 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金殿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便向市二中院提起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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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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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的原因(了解)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混同、先占等。
3、法律的规定,如征收、没收、留置权、优 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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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了解) 1、涵义 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
受业主委托,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出面找开发商 华凉公司论理,然而华凉公司已于2002年 注销。而当业主委员会找到华凉公司注销时的 债权、债务承接人上海包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时,业主们的要求当即遭到拒绝。
鉴此,业主委员会将包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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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华凉公司因在金殿苑1号楼擅自加层, 曾被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局处以罚款,后规划局 又补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常所指物权消灭为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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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更(了解)
物权变更,是指物权在不失同一性的情况下, 其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客体变更为物权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即量的变 更,如抵押权标的物的减损。
内容变更为物权内容或作用的变化,即质的变 更,如地役权期限的延长。
广义上物权的变更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但 严格意义上则不应包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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