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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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997)
• 经过多次修改,1984年4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 会议讨论,同意将药政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
(1984~1997)
• 1984年9月20日,是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史上值得铭 记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沈鸿在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修 改稿)两点修改意见的说明》,指出“有些委员 提出,《药政法》的名称不够确切,因此,建议 改为《药品管理法》。”同日,《药品管理法》 经审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经 过7次重大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终于诞生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页 宏观药事 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药品管理
国 药
药品包装的管理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药品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一、总则(1~6条)
立法宗旨:(法第一条) • 加强药品监管 •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
体健康-药品管理法的核心和根本目的 • 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 (1998年以后)
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飞速发展,1984年颁布的《药品 管理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点与不足,如法律责任 规定的粗疏、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协调等。再加上1998 年国家药品监管局的成立,整个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 生深刻变革。于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在1998年10月启 动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不 到3年时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 主体地位,统一了对新开办企业和药品的审批,规定 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制度等内容。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第一章 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
• 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 •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 •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
后)
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为某一种商品专门 制定一部法律的现象并不多见。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文件。早在1950年,经政务 院批准,卫生部就制定公布了我国药品管理的第 一个行政法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布了 《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关于药 品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规章。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着重加强 了真实性核查,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 现场检查的要求;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 “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调整了 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 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第三章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 一、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 二、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范 • 三、药品研制及注册管理法律规范 • 四、药品生产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五、药品流通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六、药品使用领域管理法律规范 • 七、执业药师管理法律规范 • 八、其他药品管理法律规范 • 九、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
1998年以后
• 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启动了《药品管
理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当今社会条件下药品 监管的客观要求,为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1998年以后
• 截至目前,国务院共颁布了17部与药品相关的行 政法规。
•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 44个部门规章。特别是2006年以来,针对整顿和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国家 药品监管部门改进立法方式,立法质量得到不断 提升。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颁布, 规范了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强制要求药品 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不合理的商品名和商标 的使用;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 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由此引 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颁布,规定 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 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 品;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 销售处方药。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 (1984~1997)
• 1980年,在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上, 与会人员反映,一些地方乱售伪劣药品现象比较 突出。对此,国务院在批转卫生部、公安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关于 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中,明 确要求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药政管 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使 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出 口等方面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就这样, 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的起草工作在这一年的 12月16日拉开了序幕。
• 但在“十年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
1949~1983
•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药品管理立 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 1978年,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药政管理条 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但由于《药政管 理条例(试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内容 简单,几乎全是义务性规定,再加上法制建设不 健全,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适用范围: (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展药品的方针: (法第三、四条)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国家保护野生药 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 新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法第五、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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