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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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

(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未纳入年度投资计

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前款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要求向经济运行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经济运行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地灾、

环评、用地等建设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并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具备审批所需相关要件。

第十二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运行局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审并明确招标方式后审批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完成后报经济运行局组织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招投标控制价、合同金额、财政拨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均应按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控制,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得办理。超概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总投资概算及10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运行局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审批或转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按预算管理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经济运行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管理

和监督。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结果应报经济运行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审计局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资料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竣工决算经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向经济运行局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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