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国家YYY、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渝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平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平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渝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平台管理的通知各区(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2019—2021年)和2019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9〕644号)、《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2019年度投资计划调度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平台管理通知如下。
一、项目有关情况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项目。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均已纳入“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管理。
本次主要涉及2019年投资计划中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区县补助项目,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改造工程、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
二、加强平台应用管理(一)运用平台开展计划管理。
市局已将项目通过平台分解并推送给有关区县、直属有关单位,请有关区县、直属有关单位在监管平台中“监管平台—市项目调度—市年度计划调度—本期调度任务”,结合自身项目情况,每月19日前通过平台报送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第一次填报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有关业务处室通过市局账户核实项目数据、项目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明细见附件1,平台外网网址:http://113.207.113.57:8013/tz-zw,平台账号见附件2,初始密码为023023,平台支持同一账户同时登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建人居〔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切实推动城市更新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用、早见效,按照国家关于“防止大拆大建”相关要求和《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坚持储备一批、改造一批、投用一批的原则,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入库、监督、退出等计划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不变形、不走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条件(一)项目类别城市更新项目由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区、老旧商业区、历史文化区、公共空间等单一或多种类别组合而成,通过完善城市生活、产业、生态、人文、安全功能,实现更新片区空间形态和功能的综合更新提升。
独立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不申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二)项目计划运用城市体检工具开展辖区基础数据调查,识别更新元素。
依据基础数据调查结果,科学划定更新片区,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生成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制定项目计划,其中,居民更新意愿比较强烈、条件比较成熟、财力可承受的项目可先行申报入库。
(三)底线要求在开展片区策划和生成项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
2.不随意砍伐大树老树,保护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渝两江管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8〕27号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7日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收益,或者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委会负责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2—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两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两江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促进两江新区乃至重庆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江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两江新区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主要投资于两江新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和重大项目,以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目的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三)风险可控、稳健运作;(四)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管委会主任:由两江新区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管委会副主任:由两江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三)管委会委员:由两江新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代表担任。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两江新区相关部门,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基金的投决工作。
投决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投决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二)投决会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三)投决会委员:由两江新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代表担任。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七条基金设立:(一)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二)基金设立时,由两江新区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出资方共同出资;(三)基金设立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金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2. 电子信息;3. 高端装备;4. 航空航天;5. 数字经济;6. 生物医药;7. 现代服务业等;(二)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股权投资;2. 债券投资;3. 股权激励;4. 基金管理;(三)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投决会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2. 投决会通过投资项目后,由办公室负责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3.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 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 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 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 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 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 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 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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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 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 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两江管发66号文)
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两江管发66号文)两江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对资产处置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管委会成立财政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财务的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局、计划统计局、监察室(审计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审定投资重大变化、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投资等项目,研究解决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投资问题。
第四条财务局是负责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和负责管委会财政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包括管委会批准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举债资金以及管委会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评审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评审的内容包括:(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预算评审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项目预算审核;3.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主要审查招标限价编制原则、付款方式等合理性审核,其他内容由主管投资和建设的相关部门审查);(二)调整预算的评审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和功能变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且调整金额占投资预算的10%以上或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1.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2.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3.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和结余情况。
(四)对管委会决定的1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集中评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速项目前期工作。
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前启动前期研究,深化方案和空间、用地、技术协同论证,确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技术准备时间平均压减2个月以上。
鼓励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提前明确建设规模、意向选址位置及用地范围等基本信息。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设计单位依照总图、规划、标准等要求,开展设计等前期论证工作。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
各项目审批部门重点对已开展的技术审查成果进行复核。
对已经区域评价锁定的控制性条件和要素,可直接作为依据进行审批。
合并减少同一部门审批事项,优化跨部门审查事项,实行“平面审批”、快速审批,确保一般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间严格控制在65个工作日以内。
三、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
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先行开展关系项目落地的各项技术论证,推动项目建设需求、技术经济指标与空间边界条件同步论证,通过系统平台共享各种论证结果,寻找项目落地的最优方式。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渝发改标[2012]168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684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意见(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你们按照相关程序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
共计上报464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其中,可保留54件,需修订296件,应废止76件,应宣告失效21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请你们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次清理可保留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按信息公开要求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公布执行。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请按照附件有关修订要求,认真研究,进行合理合法修订,并列出相关依据,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三、对于应当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不再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不再施行。
需重新制定文件,应按有关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债〔2021〕6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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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由项目单位根据前款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要求向经济运行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经济运行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地灾、环评、用地等建设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并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具备审批所需相关要件。
第十二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运行局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审并明确招标方式后审批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完成后报经济运行局组织审批。
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招投标控制价、合同金额、财政拨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均应按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控制,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得办理。
超概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总投资概算及10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运行局组织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审批或转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按预算管理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经济运行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结果应报经济运行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审计局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局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资料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竣工决算经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向经济运行局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月报表,同时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因规划、政策、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参照《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大额变更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若变更累计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经济运行局根据批准的变更方案重新审查概算。
第二十七条涉及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勘察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工作未达到深度,不负责任的;(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八)建设管理代理单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二)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五)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六)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原《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新委办发文〔2014〕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