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管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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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以来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分析当前形势,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思路、重点和主要工作安排。

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意义重大深远。

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统揽全局,导向明确,时代特色鲜明,特别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出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龚稼立院长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总结了全省法院工作,明确了当前全省法院需要重点抓好的各项任务。

刚才,龚稼立院长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了精辟阐述,为我们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南京会议”精神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把领会贯彻龚稼立院长上述重要讲话精神和贯彻最高法院“南京会议”精神很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狠抓落实,推动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实现新跨越、新发展。

下面,我着重讲三个问题。

一、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情况及问题2014年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和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全省法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较好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全国法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一是突出抓好司法办案,有效回应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2014年和2015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900件、23766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审结24662件、20215件;新收二审案件5506件、6132件,审结5519件、6272件,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发挥;分别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195件、6780件,审结3936件、6621件,同比均持续大幅增长;分别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9件、22件,审结20件、22件,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开篇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广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努力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审理各类知产案件,积极回应知产司法需求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6070件,同比增长24.6%;审结193019件,同比增长26.1%。

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94390件、刑事案件1663件、行政案件17件。

受理一审案件177162件、二审案件17719件、申诉审查案件1135件、再审案件54件。

图1:近五年广东法院受理、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案件总量大、增长快,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5795件,同比增长35.2%;审结173594件,同比增长38.1%。

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已超全国总量三分之一。

其中,著作权案件146577件、商标案件12504件、专利案件11757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963件、其他案由案件3994件。

全省法院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深挖办案潜能,优化审判资源,加大调解力度,探索远程庭审,实现人均结案530.9件,同比增长33.7%;结案率90.3%,同比增长1.9%;调撤率61.1%,同比增长10%。

图2:近五年广东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图3:2020年广东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案由比例分布技术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及新领域新业态案件较多。

随着广东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和专业化审判水平提升,全省法院受理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12454件,同比增长86.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办发[2006]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办发[2006]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办发[2006]5号2006年12月18日)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院审判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判前说法说理要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判后释法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第三条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及时、耐心细致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第五条庭审前要做好证据交换指导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项,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审理案件。

法官应注意保持中立,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积极引导诉讼双方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第七条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等方法,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粤高法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粤高法[2005]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法[2002]151号通知精神,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合同纠纷案件;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房地产纠纷案件;4.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员工的下列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2.劳动争议案件;3.合同纠纷案件;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和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五、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执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六、依上述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七、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方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是指下列单位:1.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2.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3.铁路对外联营企业;4.其他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4]2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 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州、河源市的除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结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开展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开展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开展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粤高法(立)明传〔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关于开展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调研的通知粤高法(立)明传〔2021〕7号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调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基础上,拟调整中级法院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下限标准(暂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推动实现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少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为全面了解情况,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调研的通知》开展书面调研,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一)请各中院结合辖区法院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实际,对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少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包括标的额巨大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案件;标的额较大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部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调整思路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二)请各中院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区分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研究提出下一步调整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标准的工作建议。

二、报送要求(一)请各中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二)请于2021年3月10日前通过广东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信息、列表报送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电子版给省院立案庭吴利(联系电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高法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18〕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粤高法发[2004]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的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办公室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标的额,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所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原《通知》第一项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修改为:1、广州、深圳、佛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千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2、珠海、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4、茂名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5、其他中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不变。

二、前一项调整所涉及的案件仅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通知》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级别管辖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12.30•【字号】粤高法发[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1995年12月30日粤高法发[1995]3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为了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规范级别管辖,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院有关经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粤高法发〔1992〕6号,粤高法发〔1995〕19号),现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下同)的级别管辖通知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2、珠海、佛山、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下的案件;3、肇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潮州、揭阳、清远、云浮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70万元以下的案件;4、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市民事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上列-之1、2、3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上列一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省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省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四、知识产权案件,除最高法院已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具它案件的级别管辖的标的金额可按本通知执行。

鉴于此类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对依上列标的金额属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由其作一审的,可以决定由其本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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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
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28号
2008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潮州、揭阳、汕尾、云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的其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省法院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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