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苏水管[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管〔2013〕105号)各有关市水利(务)局、各有关厅属管理处:为依法加强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湖泊管理行为,根据当前我省湖泊管理实际情况,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现下发执行,原苏水管〔2009〕317号文件废止。
附件:《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11月27日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湖泊管理行为,提高湖泊管理水平,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依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省管湖泊,其他湖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受省水利厅委托省有关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会同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县(区)湖泊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条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巡查执法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安全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工作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年度考核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赋分表》(附表1)要求,对辖区内省管湖泊管理机构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做好考核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考核组应对照《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赋分表》要求逐条赋分,当场公布考核结果,并对湖泊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1101(颁布时间)20000101(实施时间)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水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和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保护和管理职能。
市计划、规划、城建、市政公用、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第六条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如下:(一)长江(南京段)、马汉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库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堤由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县、乡边界防洪堤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水政[2008]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8.01.15【实施日期】200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8]13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考核内容,现将《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二○○八年元月十五日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河道(含闸站)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水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环保局 2013年12月)为推进全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加强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道水环境河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见附件1)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中规定的市、区两级河长制管理河道。
(二)列入年度《南京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河长制”管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
(三)其它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及城市黑臭河道。
其中,第三类河道从2014年起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考核包括各区自查、部门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一)各区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
(二)部门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和年底督查考核相结合方式,负责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部门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1.日常督查。
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各开展一次督查考核。
市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台账核查,确定各自负责考核指标的督查考核方法,并依据《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3)对单条河道相关指标进行打分,并将相关指标考核得分情况报市环保局。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考核办法2 工程养护内容2.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2.1.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的范围包括堤顶、堤坡、排水设施、挡浪墙、控导工程、小型穿堤建筑物、护堤地、有害动物防治、植物防护、管理设施、附属设施、管理机械、检查观测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等。
2.1.2 堤顶养护的内容包括堤顶土方平整、洒水、清杂及堤肩整修、防汛道路养护等。
2.1.3 堤坡养护的内容包括迎水坡、背水坡坡面土方、石方和上堤道路的养护等。
2.1.4 挡浪墙养护的内容包括挡浪墙(含直立挡土墙式护岸工程)表面的杂草、杂物的清除,变形缝流失填料的填补、老化橡皮更换,浆砌块石挡墙勾缝修补,钢筋混凝土挡墙表面局部修补及附近地面填平等。
2.1.5 控导工程养护的内容包括丁坝、顺坝等河势控导工程的整理、补缺、清杂及局部修理等。
2.1.6 小型穿堤建筑物养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及其设备的检查、保养等日常管护等。
2.1.7 有害动物防治的内容包括白蚁防治及老鼠、黄鼠狼、狗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
2.1.8 植物防护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护林、草皮的浇灌、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防火等。
2.1.9 管理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汛哨所、防汛仓库、管理房屋、通信设施等养护。
2.1.10 附属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宣传牌、警示牌及里程碑、界桩等标志牌的养护。
2.1.11 管理机械养护的内容包括割草机、喷灌机等维护机械、打夯机等施工机械的养护及日常管理用小型器具的购置和维护等。
2.1.12 检查观测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检查和测试的工具、仪器及观测设施、设备的维护等。
2.1.13 安全生产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水上作业安全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电气绝缘工具、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和更新,安全标志牌的维护等。
3.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考核(100分)3.1.1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宁政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0日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通过建立各级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道管护良性机制,完善防汛防旱责任体系,促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实现河道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市45条骨干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全市区域重要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全市街镇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管理单位未开展年度自检、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上级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考核的,此项不得分。
对自检发现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反馈意见,管理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扣~分。
二、安全管理(分)
.工程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或竣工验收)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不到设计防洪(或竣工验收)标准的,按长度计,每扣分。
.划界确权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不健全,扣分;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扣分;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不规范、数量不足,扣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扣分;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扣分;检查、巡查及隐患处理记录资料不规范,扣分;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扣分。
三、运行管理(分)
.管理细则
未制订技术管理实Leabharlann 细则,此项不得分。.河道清障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种类、规模、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违规设障现象。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种类、规模不清楚的,扣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分,最多扣分;未全面清障又无清障计划或方案,扣分;对新违规设障制止不力,扣分。
.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理,配备水政监察专职人员,执法装备配备齐全,加强水法规宣传、培训、教育;按规定进行水行政安全巡查,发现水事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及时上报、配合查处等工作,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水法规宣传标语、疫区、危险区警示等标志标牌醒目;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无违法采砂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
河道管理考核方案
河道管理考核方案简介河道管理是保护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测河道的状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河道管理考核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一个针对河道管理的全面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分析等内容。
考核目标河道管理考核的目标是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指标,评估河道管理绩效和水环境质量,并为改进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考核目标如下:1.评估河道水环境质量,包括水质、水生态、河床和河道景观等方面;2.检查河道管理的合规性,包括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等;3.评估河道管理的效果,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效果等;4.支持河道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意见;考核指标体系为了全面反映河道管理的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包括多个方面的指标。
以下是一个可以作为参考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充。
水质指标•水质级别: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评估水体的水质级别;•主要污染指标:检测水体中主要的污染物指标,如悬浮物、氨氮、总磷等;•生物指标:通过调查和监测水中生物群落的组成和数量,评估水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水环境指标•河道底质状况:评估河道底质的组成、粒径分布和有机质含量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综合评估河道对水资源调节、污染处理、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方面的贡献;•河道景观指数:通过评估河道景观的美观度和丰富度,反映管理过程中对河道景观的保护和塑造情况;管理绩效指标•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评估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并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河道巡查和监测频率:评估巡查和监测活动的频率和覆盖范围,以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评估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综合评价指标•河道管理综合得分: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指标,计算河道管理的总体绩效得分。
考核方法河道管理考核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定量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估相结合,来全面评估河道管理的状况。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环保局 2013年12月)为推进全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加强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道水环境河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见附件1)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中规定的市、区两级河长制管理河道。
(二)列入年度《南京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河长制”管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三)其它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及城市黑臭河道。
其中,第三类河道从2014年起纳入考核范围.二、考核方式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考核包括各区自查、部门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一)各区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
(二)部门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和年底督查考核相结合方式,负责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部门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1.日常督查。
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各开展一次督查考核。
市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台账核查,确定各自负责考核指标的督查考核方法,并依据《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3)对单条河道相关指标进行打分,并将相关指标考核得分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确定单条河道督查考核得分和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工作的综合考核得分。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宁水管[2010]174号、宁财农[2010]30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计划的通知(宁水管〔2010〕174号宁财农〔2010〕304号)局属各河道管理处: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2010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现下达市管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508万元(详见附表),其中市级养护经费计划209.9万元,市级维修经费计划298.1万元。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维修养护工作质量。
各单位要及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同时要根据下达的维修计划编制详实的工程初步设计,并于6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招投标。
项目验收实行验收卡制度,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二、河道养护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工作情况,市水利局、财政局将共同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项目安排使用好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严禁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项目。
市级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附件:1、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养护计划明细表2、2010年度南京市市管河道维修计划明细表二○一○年五月五日附件1附件2。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宁水管[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宁水管〔2009〕196号)各区县水利(务)局:为加强全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及时组织开展培训、自检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对于初验达到标准的要及时申报(申报书参照宁水管[2007]135号文件格式)。
同时,《办法》试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二○○九年五月四日南京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小型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在册小型水库,较大塘坝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对象是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责任单位,重点考核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辖的小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向市水利局申报验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提升河道管理水平,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南京市排水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规和有关管理技术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目标要求,立足“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城市定位,以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河道管理养护水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全面覆盖的河道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推动河道管理向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转变;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推动水环境质量有效提升,使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管养分离,强化涉河审批,严格河道管理执法。
重要流域性河道由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河道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园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二)分类考核,严格标准。
根据河道类型和管护需求,分类制定河道养护标准、定额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确定的727条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条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县考核组对县(市、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逐条考核,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第六条市考核组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市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宁公市字[2005]25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发布日期】2005.07.28【实施日期】200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市字[2005]252号)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各区建设局:为适应我市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初步建立市政设施管理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保障市政设施使用功能,规范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行为,提升市政设施管养水平,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组织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收集各方意见,以便日后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2.《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建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规范市政设施管理行为,提升市政设施管理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是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对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设施管理绩效、行为规范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保证防洪安全,规范河道养护资金使用,保证河道堤防养护效果,根据《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河道为: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秦淮新河、马汊河。
我市列入《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名录中的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养护范围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养护原则及总体要求第四条明确标准,分类管理。
根据市管河道堤防现状,养护类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并分类确定养护标准,实行分类养护管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类别每年年底根据市管河道堤防情况进行调整,作为下年度养护考核和养护经费计划安排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市管河道堤防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养护规范,管理有序,确保河道工程完好、设施完善、河道整洁、环境优美。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养护经费。
第七条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滁河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和秦淮新河、马汊河的堤防养护,根据本办法制定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养护绩效考核目标、养护单位管理考核措施、养护经费管理与使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河道堤防养护承担单位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八条市管河道堤防养护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市级考核主要对市属河道管理处河道堤防养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养护质量、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考核。
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养护考核实施细则对养护承担单位日常堤防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市级检查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分为月度、年度考核。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分类号: c23000篇名: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9.10.30实施日期: 2000.01.01失效日期:分类:文号:标题: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题注:正文: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水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和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保护和管理职能。
市计划、规划、城建、市政公用、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第六条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如下:(一)长江(南京段)、马汊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库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整理)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1总则1.0.1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用,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
县级以下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本办法所指堤防工程包括堤身、护岸控制、附属设施等,穿跨堤建筑物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办法执行。
1.0.4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技术管理主要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2)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3)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4)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5)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6)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落实各项防汛责任,确保安全度汛;7)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8)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9)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10)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1.0.5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熟悉规划、设计、施工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和设备特点,掌握检查监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提高工程险情处理能力,做好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0.6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1)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2)计划管理制度;3)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4)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5)防汛工作制度;6)运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7)巡视检查制度;8)监测工作制度;9)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10)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12)事故处理报告制度;13)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14)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15)环境保护制度;16)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17)其它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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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保证防洪安全,规范河道养护资金使用,保证河道堤防养护效果,根据《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河道为: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秦淮新河、马汊河。
我市列入《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名录中的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养护范围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养护原则及总体要求
第四条明确标准,分类管理。
根据市管河道堤防现状,养护类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并分类确定养护标准,实行分类养护管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类别每年年底根据市管河道堤防情况进行调整,作为下年度养护考核和养护经费计划安排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市管河道堤防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养护规范,管理有序,确保河道工程完好、设施完善、河道整洁、
环境优美。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养护经费。
第七条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滁河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和秦淮新河、马汊河的堤防养护,根据本办法制定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养护绩效考核目标、养护单位管理考核措施、养护经费管理与使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河道堤防养护承担单位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市管河道堤防养护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市级考核主要对市属河道管理处河道堤防养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养护质量、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考核。
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养护考核实施细则对养护承担单位日常堤防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市级检查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分为月度、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不定期检查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
市属河道管理处对养护承担单位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周检查和月考核。
第十条市级对市属河道管理处的年度考核总成绩由月度和年度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年度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年
度考核30分,月度考核70分。
年度考核总成绩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养护资金拨付及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市管河道年度养护资金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至市属河道管理处。
第十二条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市管河道养护质量和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养护承担单位的河道堤防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市水利局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求河道管理处按养护标段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扣除养护承担单位10%的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河道管理处按养护标段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扣除养护承担单位20%的养护经费,并取消该养护单位下年度河道堤防养护资格。
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护承担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单位的招标结余和年度考核扣除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内容及标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养护等。
一、堤身工程养护。
堤身工程养护包括堤顶、堤坡、护坡、防洪(浪)墙、排水设施等工程。
堤身养护应做到对堤防进行经常养护和防护,及时处理表面缺损,保持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洞穴,无杂物垃圾。
1、堤顶养护。
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
堤顶路面要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平顺、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
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塌肩,堤肩线平顺规整。
2、堤坡养护。
堤坡应保持坡面平整,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戗台(平台)应保持台面平整。
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
3、护坡养护。
散抛石、砌石、混凝土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石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裂缝、塌陷、脱落、架空、风化等现象,无杂草、杂树、杂物,应保持坡面整洁。
4、防洪(浪)墙养护。
防洪(浪)墙(堤)表面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保持整洁。
发现裂缝、下沉或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周围地基错台、空隙等情况,做好观测
和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
5、排水设施养护。
排水设施完好,无缺损、无杂物、无堵塞。
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等。
6、护堤地养护。
护堤地(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养护应做到地面平整、排水通畅,整洁无杂物。
有界梗或界沟的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梗(沟)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
二、防汛道路养护。
防汛道路包括路基、路面和路牙。
路面应平整、无坑、无明显凹陷、无车槽,路牙应保持顺直、无倾斜、破损。
三、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生物防护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护林、草皮养护。
防护林要定期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采伐,做好病虫害防治、防盗、防火等。
草皮护坡应及时修剪、清除杂草,保持平整美观,草皮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5厘米,有退化、枯死现象时应及时补植、补种。
四、动物危害防治。
主要包括白蚁防治及鼠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等。
做好白蚁及鼠獾等动物危害防治工作,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检查防治记录完整。
五、附属设施养护。
附属设施养护包括里程桩、界碑(牌)、限高杆、隔离墩、标志牌、宣传牌养护等。
里程桩、界碑(牌)、标牌、道路限行设施应定期清洗、油漆、维修更新、补充,保证完好、清晰、美观。
南京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分类明细表
(2012年度)
一、一类一级堤防(标准养护段)
1、长江:23公里长江干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完成段。
南京长江一类一级堤防明细表
二、一类二级堤防(基本养护段)
1、马汊河27.2公里。
2、长江:37公里长江堤防。
包括:1、板桥河口至江南码头,长6.4公里;2、三江口下游原营房取水口至大道河口,长3.1公里,;
3、高旺河口至广西埂,堤长17.8公里;
4、长江大桥北堡至威尼斯水城地产,长0.5公里;
5、兴隆洲灰场下坝至小河口,长7.5公里;
6、小河口至大河口1.7公里。
3、秦淮河:25公里秦淮新河堤防。
包括:1、秦淮新河曹村桥至梅山桥段14.84公里;2、秦淮新河标准堤段10.16公里。
三、二类堤防(简单养护段)
1、长江:137公里长江堤防简单养护段。
包括:1、和尚岗至江宁河口闸段,长8公里;
2、江宁河口闸至板桥河口,长4.5公里;
3、江南码头至解放闸段,长3公里;
4、解放闸至港务一公司,长6公里;
5、港务一公司至周家山,长6.7公里;
6、周家山(南京炼油厂)至三江口下游段,长13.1公里;
7、乌江河口至高旺河口,长8.2公里;
8、广西埂至大桥北堡,长4.6公里;
9、威尼斯地产至通江集,长4.4公里;
10、双龙码头至兴隆洲下坝,长6.7公里;11、八卦洲段,长32.3公里;12、江心洲段,24.5公里;13、通江河港堤:该段堤防长15公里。
2、秦淮河:20公里外秦淮河及秦淮新河简单养护段。
包括:1、外秦淮河东山桥至七桥瓮(运粮河口)段,15.5公里;
2、秦淮新河其它堤段,4.5公里。
四、三类堤防(企业养护段)
1、长江:25公里长江堤防企业养护段。
2、秦淮河:33.11公里外秦淮河及秦淮新河企业段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