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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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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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者: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文章来源:《时代法学》第 2008-4期【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

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

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效力形成权的行使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Abstract]In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 , th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includes its objective boundary , subjective boundary and time boundary. In respect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have not done much study and the courts could not always deal with it corect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deeply in the view of its time boundary.Some special problems in this field , such as 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 predictable judgment , etc. , should be discussed under the view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And this will enrich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in our contry.[Key words]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time of creterion; the effect of res judicata;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the expanding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判决的效力’之巨观视野下,既判力虽仅为确定判决所产生之其中一种拘束力,然而却是最为重要之一种拘束力,向来为民诉法学之核心课题之一。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肖瑶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抵销抗辩/一部请求/诉讼和解内容提要: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

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此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悉,可以探讨一些我国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既判力理论发端至今,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与诉权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共同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

[1]正如日本法学家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如果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2]尽管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已源远流长,但学者和立法者各自有不同的解释,而既判力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屹立在民事诉讼理论殿堂之中。

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最新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中,已把“维护司法既判力”提上议事日程,更加体现既判力理论在我国已经日益得到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既判力制度的争议更多的是集中在既判力客观范围上,因为这一问题与诉讼标的等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理论紧密相关,并直接涉及到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等诉讼结构上的根本问题。

在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既判力客观范围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现阶段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此说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历来为通说。

但由于诉讼标的理论本身的艰深晦涩,学者间对诉讼标的的讨论颇多,学说流派林立,观点繁芜,出现了旧实体法说、诉讼法学说之二分支说和一分支说、新实体法说等学说。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既判力的作用包括: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1)积极作用。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二是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

前者是既判力实体方面的积极作用,后者是既判力程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2)消极作用。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指在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前诉判决对后诉判决的程序上的拘束力。

具体体现为,“当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时,则在后诉中,应以抵触既判力为理由,认定该诉不合法而驳回诉讼,无需进行实体审理。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个方面,两者都以禁止重复诉讼和重复审判为目的。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

1)主体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受到既判力的约束的主体。

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既判力主体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和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

2)客观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客体界限,是指确定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直接决定了产生既判力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了判决执行力的范围,居于既判力范围的核心地位。

3)时间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基准点,是指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状态的基准时点,意味着既判力以此时间点确认的权利义务状态对后诉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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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_法律规定(3篇)

既判力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既判力,是指一个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或裁定相矛盾的判决或裁定。

既判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司法秩序,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既判力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既判力的法律规定1.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既判力的原则,即生效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明确了既判力的原则。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同样明确了既判力的原则。

三、既判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 避免重复诉讼既判力原则的运用有助于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提起诉讼,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司法权威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既判力保障了司法权威,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挑战生效裁判,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3. 维护社会稳定既判力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反复诉讼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既判力存在的问题1. 既判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滥用既判力原则,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2. 既判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些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导致既判力原则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3. 既判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或律师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提出异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既判力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争议。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1、什么是既判力?一般性描述: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前提)在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以后,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不当,(条件)在未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以前,(表现)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讼争,不能形成与该判决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消极作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判断;积极作用: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两大对立学说:实体法说:最初由德国学者保罗等人提出,认为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创设实体法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权利归于消灭,也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不存在的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诉讼法说:为德、日两国通说,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等人所建立,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确定判决的既判力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

确定判决之所以对后诉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及其权威性判断统一和安定的需要,这是法院确定判决在诉讼法上产生的效力。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前诉对后诉中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的理论: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可能的分歧:对于诉讼标的界定不同,导致既判力认定不同;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标准是,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个数,有多少实体法律关系或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例:A诉B,要求返还C房屋;第一诉,诉B侵占,要求返还;第二诉,诉B租赁到期,要求返还)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原因的事实仅产生同一效果时,多个原因事实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不仅对诉讼标的有拘束力,也对某些主体有拘束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既判力只对提出诉讼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没有既判力;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范围: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又称既判力标准时)既判力标准时的效力:对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中不能加以主张;既判力标准时的确定:(大陆法国家)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作为标准时;。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解读及我国的司法实践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解读及我国的司法实践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解读

我国的司法实践
XXXXX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
目录 Contents
一、既判力的历史及概念 二、既判力的本质 三、既判力的作用及意义 四、既判力的范围
1.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2.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3.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五、民事既判力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六、一个关于民事既判力的案例分析
二、既判力的本质
(四)新诉讼法说 该说认为,既判力的法律效果在于阻止既判事项一再重复审理,亦即强调一事不再理,并将
一事不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既判力立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理念, 只要法院作出有公共权威的判断,其他法院就不能作出相反的判断。
新诉讼法说与旧诉讼法说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将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溶 于消极效果之中;后者则强调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将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溶于积极效果之中。此外 ,旧诉讼法说并不完全承认既判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不完全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和法院重 复审判。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否认既判力的本质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第一次提出既判力概念的是北京大学的刘家兴教授。他在高等 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在程序法上的确定力,包括 实质上的确定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
依理论界的通说,法院判决一经作出,产生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拘束力、确定力、形 成力、执行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即为既判力。
简言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者基本上达成共识,即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所裁判的 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的通用力。
一、既判力的历史及概念
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至今没有使用既 判力这一术语。
张卫平教授曾言:“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学家们历来在观念和感情上讨厌使用这些晦涩的 、带有翻译色彩的法学概念,反对人为地将概念复杂化”。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判决效力范围-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裁判标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 问题-《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法院作出判决并 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判决效力扩张情形-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 ,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 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 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既判力的本质-·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 正规的-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解决。
·既判力基准时间-三审-法律审-已经提出的事项-二审-法律审阶段-遮断效-血审-事实审阶段-应提出但未提出 项-事实与法律审-后诉-音:PwC
判决效力的范围-·遮断效的运用-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认定。-《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遮断效的例外-1因辩论权 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关于既判力的七大实务要点

关于既判力的七大实务要点

关于既判力的七大实务要点一、既判力实务要点之“一判定乾坤”咱来聊聊既判力的实务要点呀,这既判力在司法实践里可老重要了呢。

1. 既判力的范围界定从主体上来说呢,既判力一般约束诉讼的当事人。

比如说甲和乙打官司,法院判决了,这个判决对甲和乙就有既判力。

那要是丙和这个案子没啥关系,就不受这个判决的约束。

就像在一个合同纠纷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受判决约束的,但是合同之外的人可不受。

从客体上看呢,既判力是针对诉讼标的的。

比如说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案子,法院判定房子归甲所有,这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判定就是有既判力的。

要是后面有人又因为这个房子所有权的事起诉,法院就会考虑之前的判决。

2.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既判力的基准时很关键哦。

一般是在法庭辩论终结时。

在这个时间之前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做出判定,这个判定就有既判力。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诉讼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提交的关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损害程度等的证据,法院根据这些做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对这些事实就有既判力。

要是之后又发现新的证据,那就得看情况了,如果符合再审等条件才可能改变原判决,不然原判决的既判力还是存在的。

3.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可是好伙伴呢。

一旦一个案子有了生效判决,就不能再就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诉讼请求再起诉了。

这就像你不能在一家餐厅吃了一顿饭,付了钱,过几天又说要再付一次钱或者再吃一顿免费的一样。

比如说甲起诉乙归还借款,法院判决乙归还了,甲就不能再因为这个借款的事起诉乙了。

不过要是有新的情况,比如发现借款还有利息没算,那就得通过合适的程序,像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利息部分,而不是重新起诉借款本金。

4. 既判力对证据的影响有既判力的判决对证据的使用也有影响呢。

之前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面相关的案子里,如果没有足够的反证,就会被直接采纳。

就好比在一个系列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前面一个案子已经认定了某份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在后面涉及这个合同的其他纠纷里,这个关于合同签订合法有效的事实就会被直接当作证据来用,对方要是想推翻,就得拿出很厉害的证据才行。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利益 但从负有实体义务的当事人处受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 既判力
是否也 向其扩张 呢? 对 于单纯的受让债务的继受人是否受既判力约 束, 应当视债 务的转 让是否合法成立而定, 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 的权 利 能否得到保障 .如果债务的转让征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那么判 决既 判力及于特定继受人 ;相反 , 则既判 力不及于特 定继受人 . (二 )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第三人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第三人 , 是指为了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
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针对什么时候得出的判断而言的 大陆法 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结束时. 我 国情 况有所不同, 因为在法庭 言辞辩论结束后, 法 院还可以主持调解, 如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 了调解协议, 那么调解书对言词辩论结束后达成的调 解协议有约束力 可 见, 在我 国既判力的基准时为法庭 审理 终结时 . 对于一审确定 的判决 , 其基准时为一审法庭审理结束时.对 于二审确
理 由一般没有既, 力;时间范 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 j .
关键词 民事利决 既判力 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 9 0 5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9一 9 ( 00 )0 一1 一 0 0 2 2 9 4 14 0 5 2
而直接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人 比如保管人 管 理人 同居者等 既判
并不是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 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 的物 , 所 以不受既判 力的约束 (三 )诉讼担 当时的 实体权利义务人
判力的范围, 包括 既判 力的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
一 既判 力的主观范 围 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又称既判力人的范围 确定的判决不是 无限
诉讼担当是指 当事人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 的情形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 当 前者是

民事诉讼法既判力

民事诉讼法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概念 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 因此,一旦终局判决(确定判决)使之在诉讼程 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 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 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 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 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 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 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判决所表 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 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判断的效果就是 既判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一分肢说 一分肢说主张纯粹的诉讼法上之诉讼标的 的概念,认为应以原告诉的声明作为诉讼 标的的识别标准。
(4)新实体法说 将同一案件事实产生的多个请求权概括成 一种新型的实体法请求权,其标准是这些 单个请求权是否构成统一的处分客体或者 是追求统一的目的。
(5)小结 诉讼标的=声明事项=判决主文中之判断= 诉讼标的=声明事项=判决主文中之判断=既 判力之客观范围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项之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 322条第1 判决就以诉或反诉提起之请求,经裁判部 分为限,有确定力;以及《 分为限,有确定力;以及《日本民事诉讼 法》第199条第1项之规定:确定判决以主 199条第1 文所包含者为限,有既判力。
(二)客观范围 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判决既判力将覆盖多 大范围内的纠纷。 1.诉的同一性识别 1.诉的同一性识别 (1)旧实体法说 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实体)请求 权。而有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 个诉讼标的。
(2)二分肢说 以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两方面来识别(所 以又称二分肢说)。在这两个要件中,任 何一个发生变化,诉讼标的就会变化。无 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只要属于同一个事 实关系,诉的声明相同,就只有一个诉讼 标的。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现状民事判决既判力是指裁判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最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即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能再向其他法院申请对同一事项作出裁决。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作出的裁决在哪些情况下会具有既判力,以及处于何种状态的案件裁决具有既判力,这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判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判决既判力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对于相关证据的认定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裁判员的法定资格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都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既判力。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离婚、继承等,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因此,对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判决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对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进行探究,明确什么样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以及处于怎样的状态时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

借助比较法思维,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现行法律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善提供参考。

在实践中,研究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于加强对于判决的审核、执行起到关键作用。

进一步明确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辅助法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提升判决的质量和准确性,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合法的司法保障。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明确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性质和种类,通过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从而引出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本研究将采取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历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文献研究中,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总结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论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既判力的作用包括: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1)积极作用。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二是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

前者是既判力实体方面的积极作用,后者是既判力程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2)消极作用。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指在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前诉判决对后诉判决的程序上的拘束力。

具体体现为,“当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时,则在后诉中,应以抵触既判力为理由,认定该诉不合法而驳回诉讼,无需进行实体审理。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个方面,两者都以禁止重复诉讼和重复审判为目的。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

1)主体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受到既判力的约束的主体。

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既判力主体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和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

2)客观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客体界限,是指确定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直接决定了产生既判力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了判决执行力的范围,居于既判力范围的核心地位。

3)时间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基准点,是指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状态的基准时点,意味着既判力以此时间点确认的权利义务状态对后诉发生作用。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作者:张磊论文整理:胜法网论文摘要: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是以其客观范围为核心.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确定判决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的,它涉及诉讼标的、判决理由、诉权等多项诉讼法学理论,是研究既判力理论必须经过的桥.在诉讼标的和诉权理论不断发展,判决理由进一步充实化的今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深入研究也势在必行.论文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抵销抗辩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与诉权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共同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正如日本法学家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如果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这个论断确切地道出了既判力在大陆法学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一旦确定,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双方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再就该判决的内容另行诉讼;对于法院而言,其也必须尊重自己的判断,不得随意改动或撤消判决,更不能做出与前诉确定判决相互矛盾的判断.这种前诉确定判决对后诉实质上的拘束力,就称之为判决的既判力.一般认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其中既判力对当事人及法院所具有的拘束力即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关于对那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换言之,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要研究在判决以后当事人诉讼行为受到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拘束,法院审判活动又受到哪些制约.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区别,既判力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采纳的诉讼标的理论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亦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说来,采纳旧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较小;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较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诉讼上具体表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所规定的实体请求权为标准,实体上有多少个请求权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又称旧实体诉讼标的说.旧实体法说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明确,不容易产生争执,而且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讲都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的.例如,如果原告基于租赁关系请求返还出租房屋,经法院判决败诉后,仍然可以根据所有权法律关系请求返还房屋,不受既判力的约束.按照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前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而后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体现为不同的实体权利,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因而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不及于后诉.新诉讼标的理论把诉讼标的的概念剥离了民事实体法,而从纯粹的诉讼法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来构筑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其意义在于,原告起诉时,只需主张其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或法律地位,毋需就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主张.因此,当不同的原因事实产生同一法律地位或效果时(即诉的声明),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虽然可能在实体法上构成若干请求权,但并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仍为单一.欲明确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间的关系,必须与一定时期的诉讼政策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一定时期的诉讼政策,往往受到如下因素的制约:(1)司法者对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和理解,以及(2)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程度.通过综合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新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下建立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更具有逻辑严密性,更能发挥既判力的价值.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存在着缺点.即在请求权竞合时,不能合理地解释原告胜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原告败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之间不一致的现象.这是因为,在诉的竞合合并中,原告在诉讼上同时主张各种竞合的请求权,如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或任意选择其中的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或者就三个请求权同时进行判断而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在原告胜诉判决中,只有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受到既判力的遮断而不得再行争执,其余的请求权则不受该胜诉判决的影响;在原告败诉判决中,法院必须就三个请求权全部进行判断并认为其均无理由时才作出败诉判决,因而既判力客观范围及于该三个请求权.2、新诉讼标的理论,更能体现既判力的价值.维护国家审判权统一,避免矛盾判决是既判力制度的首要价值.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纠纷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下,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以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就同一的诉讼标的物而先后提出请求,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不受既判力的拘束.例如,请求返还某一特定物,原告即可基于物上请求权提出主张,又可以依据侵权行为起诉请求返还.如果两个主张一败一胜,则出现了矛盾判决,即使两个主张都胜了,那么同一个诉讼标的物就有两个判决并存,对执行也会造成混乱.而在新诉讼法说下,诉的声明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只要追求的法律效果为单数,不管实体法上存在几个请求权,诉讼标的始终为单数,既判力也理所当然地扩张到后诉之中.3、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是合理扩张,不会对原告权利造成损害.反对用新诉讼标的理论定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学者们的最大担忧在于,由于在该理论下既判力客观范围过大,一旦败诉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就不能依其他法律观点(即传统理论中的竞合请求权)再行起诉,这对于败诉的原告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必须承认,该种担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并不足以否定既判力客观范围通过诉讼标的扩张的合理性.事实上,该种担忧完全可以通过阐明权机制来克服.法官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时,首先致力于从各种法律观点上作出判断,再从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晓谕或者提醒,以此给予原告权利以充分保护.二、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判决理由一般来说,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构成了判决的主要部分."判决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它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为内容.但是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一般都显得过于简短,仅凭此无法看出确定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究竟是什么,此时则须斟酌判决中的事实及理由的记载来明确其内容判决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审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当事人的何种请求予以确认,何种请求不予确认.因此,"判决主文是判决的核心,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两个主文相同的判决,可能是根据不同理由作成的.相反,两个不同的判决则可能依同一理由作成,因此,判决理由在判决构成中极为重要.在既判力问题上,目前的通说仍认为,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没有既判力.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民事审判的目的,是就当事人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公权获得解决的标准,其他事项只是它的前提,当事人就前提事项所为的主张或争执,仅为法院就本案诉讼标的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手段.当事人诉讼资料的提出、法庭辩论及质证均围绕诉讼标的而来.无视这一事实而承认先决事项也有既判力,无异于强迫当事人受未曾预期的结果,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产生冲击.因而,"非为诉讼标的之单纯攻击或防御方法,纵于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亦不生既判力."日本学者不直接回答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无既判力,而是指明在一定条件下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拘束力(与既判力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学说是兼子一的判决的参加效力扩张说和新堂幸司的"争点效"理论.兼子一从公平分担责任的要求出发承认判决对从参加人的参加效力,并进而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禁止反悔抗辩的要求,因而应承认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不限于诉讼标的判断,作为本案判决先决事项的判断、表示败诉理由的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等均能产生判决的参加效力.例如,在请求给付债务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清偿抗辩而获得胜诉,其后债务人不得以债务自始不成立为理由,主张清偿无效而另行诉求返还不当得利.新堂幸司教授首创了"争点效"理论."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做判断的通用力,既不允许后诉当事人提出违反该判决的主张及举证,也不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争点判断的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的争点效."新堂幸司指出:"在诉讼上成为重要之争点,经当事人两造激烈之争论,法院所作之判断,如容许当事人或后诉法院轻易推翻,实有背于当事人之公平.此等考虑值兹诉讼上诚实信用原则被强调之时,更应受到重视."可见,争点效理论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争点效理论的优点在于既可以保持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能够避免重复诉讼、矛盾判决.但是争点效理论也不是完美的,其缺点在于如果前诉判决不当形成时比如扩大不当的范围;其要件不明确时易于导致发生拘束效力的范围也不容易确定.笔者认为,合理的思路是赋予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以一种不同于既判力的效力拘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赞同新堂幸司教授在阐述"争点效"理论时所使用的方法.笔者认为,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是在具体情况下适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即信义原则)的结果,并不是制度性效力.由于信义原则是一般性条款,要基于此原则承认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应首先分清与判决理由中的判断相抵触的行为是在什么意义上违反信义原则,并明确使信义原则具体化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对于前诉的胜诉当事人和败诉当事人依据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对胜诉者的要求是禁止反悔和禁止矛盾举动,对败诉者的要求是严守判决的失权效果和对方当事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因此,不允许胜诉当事人在后诉中推翻前言而双重取得与前诉利益根本对立的利益,也不允许为了免除在前诉中获得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而推翻前言,从权利失效原则出发,败诉当事人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应承认其拘束力,不能提出与之相抵触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关于纷争已在前诉中获得解决的正当信赖利益.三、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抵消抵销抗辩是指被告以对原告享有的,与诉讼请求及其原因毫无关系的债权(主动债权),主张以对等数额消灭原告请求债权(被动债权)的一种特殊抗辩.对抵销抗辩判断的既判力,就目前来说,学理上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对其予以承认.这是关于判决理由无既判力的特殊规定,其原因在于抵销抗辩的特殊性.设此例外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不承认既判力,就会造成不当的结果."抗辩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债务已清偿抗辩、债务已免除抗辩、债务不存在抗辩,债务已过时效抗辩和债务抵销抗辩等等.抵销抗辩是以与本案请求权原因毫无关系的另一个债权来等额地消灭原告请求的债权为目的抗辩,它与其它抗辩方式最大的不同出在于他的攻击性.从此中意义上,抗辩可分为两类:其它抗辩为防御性抗辩;而抵销抗辩为攻击性抗辩.抵销抗辩是以承认原告主张的债权(简称原告债权,下同)为前提的,确切地说,抵销抗辩是"以防御之名,行攻击之实".抵销抗辩基于被告主张的另一债权(简称被告债权,下同)而产生,它不象防御性抗辩那样必须针对原告债权主张,它可以由被告单独提起.正是由于该特性,使得赋予抵销抗辩以既判力成为必要.换个角度思考,不承认抵销抗辩既判力的不当后果在于,如果被告的抵销抗辩成立,原告因债务抵销而败诉后,被告仍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给付在前诉中抵销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实际上获得了两次给付.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就要求把抵销抗辩也纳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中.当然,也由于抵销抗辩的特殊性,其具有的既判力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法院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必须为实体上的判断,因此以反对债权不具备适于抵销的状态,禁止抵销,或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另一方面,抵销抗辩只不过是防御方法而已,法院对此所作的判断,并不表现于判决主文,但必须在终局判决的理由中经判断才有既判力可言.因此,在中间判决中虽就反对债权存在与否作过判断,但还须将其作为终局判决的理由加以援用,才具有既判力.因此,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时,法院首先就债权之存否进行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之后,才能调查抵销抗辩是否符合抵销条件(先调查实体条件,再调查程序条件)再就抵销抗辩加以判断.根据这一判断流程,我们可以得出抵销抗辩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结合情况:1、当抵销抗辩经实体上的判断而被驳回时,被告债权不存在的判断产生既判力.2、当抵销抗辩经程序上的判断而被驳回时,被告债权不具备适于抵销的状态,禁止抵销或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被告可以就该债权另行起诉.3、当法院承认被告债权而驳回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时,在抵销对抗的数额内,被告债权成立的判断具有既判力.抵销抗辩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被告可以就反对债权的余额另行起诉.例如,原告在本诉中请求被告给付10万元,被告以原告曾欠被告15万元为由,主张以其中的10万元相抵,因反对债权不成立而被判决败诉时,抵销抗辩的判断仅就10万元反对债权不存在发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5万元余额另行提起诉讼,而不与既判力相抵触.反之,法院判定反对债权成立时,该判断也只是在10万元内有既判力,超过该抵销之额的5万元不发生既判力,因而被告仍可以就余额提起诉讼请求.参考文献1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2000:1.2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56.3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70.4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29.5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4).6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4).7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72.8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375,397.9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5,311.10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80.11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M].台湾:三民书局,1998:181.12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4).13 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81:57,69.14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492.15 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81:76.16 孙锦菁.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29-30.17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4).18 王锡三.资产阶级国际民事诉讼法要论[M].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6:305.19 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81:47.(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

既判力的本质
• 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
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准。
•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 ——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 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有正规的 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 解决。
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
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 • 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判决效力范围
• 受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的救济 【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撤销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法国《民事诉讼法》:准许提出 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之诉。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认 为其权利已经受到某个生效裁判
判决效力范围
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
裁判标的
判决效力客观范围
• •
[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围问题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 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 讼。
反射效力
群体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
• 判决效力扩张情形
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 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 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为该驳回请求的判决所确 定的仅仅是在基准时 点上原告没 有可
状、 司法人员 素质尚待提高 、 司法环境 尚 待 净化 等现 实的 国情。
在 这种法 制构 建的阶段 , 强调 适用标 准的 明确 性 、 划一性 以及 操 作的简便性 , 应当是我们在处理 既判力时 间范 围问题 中采 取 的原则性立场 。因此 , 关于 既判力时间范 围 问题 处理 的原 则性 立场, 笔 者还 是倾向于采用 强调适 用标准单一化 、 外 在化 、 明确
达 当事人 就生效 。
2 . 2 既 判 力 的 消 灭
关键 词:民事判决 ; 既判力 ; 时间范围; 适用
1 既判 力 的 时 间范 围 的概 述
按照国外 的立法 ,民事判决既判力于事实审 1 2 1 头辩论终结 时点产生效果 。《 日本 民事执 行法》 第三十五条第 二款规 定: “ 对 于已确定 的判决 提出异议 的理 由,只限于 口头辩 论结束后发生 的。 ” 《 德 国民事 诉讼 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以及第 二款规 定: “ 对 于判决所确 定的请求权本 身有异议时 ,债务 人可以 以诉 讼的方式 向第一审的受诉法 院提起 。 这 种异议 , 只 有异议 的原 因 是依 照本法规定应该 主张异议 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发 生的。 ” 将口 头辩论终 结时点作为判决既判力产生 的时间 ,主要的理 由在 于 从 口头辩论一体性的角度来看,辩论 在其 终结 点可以作出一体
过上述期间由第二审法院裁定驳 回。
对于基准时之后 发生 的事 由,则不 受既 判力失权效 果的约 摘要 :作为诉讼 标的的 民事权利关系或者法 律关 系时时刻 刻都有 可能发生 、 变更或消灭 , 正 因如 此 , 作 为判决 对象的法律 关系在时 间层面 上需 要加 以固定 ,需要 在民事诉 讼 中确定一 个 判决 的基准 时点 。本研 究阐述 了民事 判决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在

即判力法律规定(3篇)

即判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即判力,又称既判力,是指民事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约束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等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或执行。

即判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探讨即判力法律规定的内涵、意义、适用范围、效力及其限制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即判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即判力法律规定的内涵1. 定义即判力法律规定是指民事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生效后,对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即判力法律规定的核心在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重复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内容(1)时间效力:即判力法律规定适用于民事裁判生效后的时间范围。

在我国,民事裁判生效后,即判力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约束力。

(2)效力对象:即判力法律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等;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等。

(3)效力内容:即判力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②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仲裁;③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相反的裁判。

三、即判力法律规定的意义1. 维护司法权威和稳定即判力法律规定使生效裁判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诉讼,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稳定。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即判力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当事人因反复诉讼而遭受损失。

3. 提高诉讼效率即判力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重复诉讼而浪费司法资源。

4. 促进社会和谐即判力法律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防止因反复诉讼而激化矛盾。

四、即判力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国内民事裁判即判力法律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事裁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

2. 涉外民事裁判即判力法律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裁判,包括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以及在我国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民事判决既判力范围研究——兼论我国既判力制度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民事判决既判力范围研究——兼论我国既判力制度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民事判决既判力范围研究——兼论我国既判力制度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涉及的领域不断增加。

如何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中,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是判决执行的前提和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生效,具有既判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民事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得合法权益,损害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因此,深入研究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挖掘其中的问题和瓶颈,探讨如何构建完善的既判力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角度进行探讨:1.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含义和特点。

通过对既判力概念的解读和比较分析,明确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和法律效力,分析既判力的具体特点和影响因素。

2.民事判决既判力的限制和问题。

针对当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进行分析和归纳,剖析其中的限制因素和问题瓶颈,如人员素质、法律环境、诉讼程序等。

3.构建完善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

分析国内外既判力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深入探讨如何优化我国既判力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提高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和效率。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实证研究法进行探讨和分析,逐步深入开展研究。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判决既判力范围的研究,挖掘问题和瓶颈,探讨构建完善的既判力制度,为加强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具体预期成果包括:1.明确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和法律效力,分析既判力的具体特点和影响因素。

2.剖析当前民事判决既判力的限制因素和问题瓶颈,为提高判决的执行力和效率提供思路和方向。

3.借鉴国外经验,深入探讨如何优化我国既判力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者: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文章来源:《时代法学》第2008-4期【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

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

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效力形成权的行使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Abstract]In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th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includes its objective boundary,subjective boundary and time boundary. In respect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th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have not done much study and the courts could not always deal with it corectly. So,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deeply in the view of its time boundary.Some special problems in this field,such as 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predictable judgment,etc.,should be discussed under the view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And this will enrich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in our contry.[Key words]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time of creterion; the effect of res judicata;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the expanding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判决的效力’之巨观视野下,既判力虽仅为确定判决所产生之其中一种拘束力,然而却是最为重要之一种拘束力,向来为民诉法学之核心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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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是对原告请求作出的权威性判断 .因此 , 既判 力应 当限于判 决主
外的第三人不受 当事人 间诉讼 结果的既判力 的拘束
这个原则称为
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既判力 原则上 只对 当事人有 效, 在特 定情况下 也会 向案外第三人扩张 .这里 的第三人包括 以下儿种 :当事人的继受 人 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 诉讼担 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人
( 一)当事人的继受人
当事人 的继受人是指继受 了诉讼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
人 继 受可以分为一般继受和特定继受 . 一般继受指的是第三 人概
文中的判断事项 , 亦 即诉讼标 的. 对诉讼标的 的识别标 准, 学者有不 同意见, 主要分为旧实体法说和新诉讼标的理论 旧实体法说 以实体 法规范的具体权利为 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有儿个实体权利就有几个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 说的缺 陷在于对于请求权竞 合的情 形 , 如果承认 有两个诉讼标的就会导致对权利主张相对方的不 公平 . 新诉讼标的
签收后就生效, 不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调解协 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不影响本调解的效力
对于支付令 , 如果被申请的一方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提 出异 议, 又不履 行义务的话那么支付令就生效了. 对于人身关系的诉讼, 有学者 主张
手段, 而不是判 决所要解 决的直接 问题 , 所 以在后诉中允许 当事人 再
指依法律规定, 第三人为了管理他人的财产 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 讼 后者是指依他人的意思而授予第三人担当诉讼资格 实体权利
义务人之所以要受既判力的约束 , 理由在 于当事人 以自己名义参加诉 讼是有法律规定或是征得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同意 二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指判决中哪些判 断事项产 生既判力 通 说认 为, 既判力 的客观范围, 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 的判断, 以确定的 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因为民事判 决的 目的在于解 决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也就是要对 原告请求的事项作 出判断, 而判 决主
起诉
本文 以为 , 民事诉讼是用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的活动 , 应 当力
议 , 只是对某项法律事实的确认
对于调解 书, 一般情况下经 当事人
求纠纷的一次解决 , 此时 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让位 于公权力 .如果 当 事人只就诉 讼标的的一部分起诉 , 法院的判决对剩下的诉讼标的也有 既判力 判决的理由一般没有既判力, 因为判决理 由只是得出判决主文 的
e a y e n L g ls t m A d So i t s c ey
论民事f 决既f 力前效力范围 J l J l



要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分为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本文指 出民事, 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除 了当 J . 事
人之外,还 包 当事人的继受人 占 括 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 诉讼担 当 时的实 体权利义务人;客观范围主要指判决主文, 判决
判决理 由赋予 争点效 ! 抵 消抗辩是被告 以对原告享有的, 与诉讼 请
求及其原因毫无关系的债权(主动债权), 主张 以对等数额消灭原告请 求债权 (被动债权 )的一种特殊抗 辩. 对抵消抗辩的判断虽然属于判 决的理 由, 但 是普遥认 为其 具有 既判 力 理 由在于:在被告提出抵 消 抗辩的情况下, 法 院如果认为抵消有理 由, 那么在判决的理 由部分, 该 主动债权就 与被动债权相抵 消 假若 该判断不具有既判力, 那么被告
既判 力是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与诉权论 诉 讼标 的理 论共同构成 民事诉讼法学 的三大基本理论 . 既判力是指民 事判 决实质 上的确定力, 与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应 , 即形成确定的终 局判 决内容 的判决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范围
力向这些人扩张 , 不会损害其利益 ;相反 , 如果禁止既判力向其扩张 ,
利益 但从负有实体义务的当事人处受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 既判力
是否也 向其扩张 呢? 对 于单纯的受让债务的继受人是否受既判力约 束, 应当视债 务的转 让是否合法成立而定, 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 的权 利 能否得到保障 .如果债务的转让征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那么判 决既 判力及于特定继受人 ;相反 , 则既判 力不及于特 定继受人 . (二 )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第三人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第三人 , 是指为了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
形 . 一般地 , 从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处受让权利的特定继 受人, 应 当受判 决既判力 的约 束 理由在于判决不会损害继受人和义务人 的
理论又分为一分肢 说和二分肢说 , 一分肢说也称诉的声 明说, 主张 以
当事人诉的声明多少作为识别标准, 完全没考虑事实理 由, 虽然可以 解决请求权 竞合 的问题, 但却极易导致 判决既判力遮断效力过大 .二 分肢 说也称 诉的声明和事实理 由说, 对二分肢说存在两种理解 , 一种 理解主张诉的声 明和事实理由中有一个要素为单一时 , 诉讼标的即为 单一 , 两者均为 多数时 , 诉讼标 的即为多个 另一种理 解则主张两个
就可能发生败诉人故意将标的物存放在这些人处, 而胜诉人又无法 向 第三人 要求给付 , 致使胜诉人 的合法权益难 以得到 保障 . 至于承租
即是既判力制度的核心 , 也是司法实务中经 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 . 因此研 究既判力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既
人 质权人或 典权人等 为 自己的利益而直接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 因其
理 由一般没有既, 力;时间范 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 j .
关键词 民事利决 既判力 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 9 0 5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9一 9 ( 00 )0 一1 一 0 0 2 2 9 4 14 0 5 2
而直接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人 比如保管人 管 理人 同居者等 既判
要素 中只要有一个是 多数 , 诉讼标的就为多个 . 本文 同意第一种理
解 依这种理解 , 当不 同的原因事实只产生 同一法律地位或法 律后果
时, 这些不 同的原因事实尽管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 实体请求权,
但并不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因此采纳这种标准 , 可 以弥补 旧实体法
作者简介:龚杨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 7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0
并不是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 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 的物 , 所 以不受既判 力的约束 (三 )诉讼担 当时的 实体权利义务人
判力的范围, 包括 既判 力的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
一 既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的主观范 围 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又称既判力人的范围 确定的判决不是 无限
诉讼担当是指 当事人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 的情形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 当 前者是
括地 全面地继受当事人 的一切权利义务, 比如 自 然死亡后之继承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消灭后依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因一般
继受 人实际上与当事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故而应当为既判力所及 特定继受指的是因买卖 赠与等法律行为之任意处分, 或因法 院拍卖 转付命令等强制处分, 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受让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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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足 , 合理界定既判力的范围 诉讼标的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 的的, 判决的既判力是及于全部还
是一部分 , 学者们有不 同观 点 有学者主张及于全部, 理由是如果允 许原告任意分割债权 , 那么将使被告遭受多次应诉之苦, 对 审判 资源 也是一种浪 费 还有学者主张只及于一部分, 认为原告就经 分割 的债
一审判决作 出时, 那时(也就是在一方获得赠 与财产前)双方 己经解除 了婚姻关系, 另一方 自然无权要求分刨 即使另一方上诉请求分割财 产 , 但是二审只是就一审中涉及 的法律问题和事实 问题进行审理 .对
一审判 决作出后发生的事实不 能作出判断, 否则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
因此另一方也无法通过上诉来 争取该财产 如此这般 , 还不 如把判 决 的生效时定在上诉期满之时, 这样 的话 , 准予离婚的判决对赠 与财产 没有既判力, 对该财产另一方还可 以通过另行起 诉的方式请求分割 既判力 的消灭时, 判决中产 生既判力的判断是什么时候消灭 一 般来说, 判决生效之后 .其既判力就应 当维持 , 但是在特殊情 况下.既 判力也会发生消灭 .既判力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生效的再审判 决废弃原判决 再审判 决一方面要终止原判决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
制地对任何人都有既判力 , 其既判力约束的人应 有明确的范围, 这个 范围就是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通说认为, 民事诉讼解 决的是当事人之 间的民事纠纷 , 判 决的效 果只对 当事 人有效 假 如判决任 意拘束第三 人, 就会不 当地侵犯 第三人 享有的诉讼程序保 障权, 并可能损害其正
当的实体权益 因此 , 既判 力原则上只及 于案件 当事人 , 对 当事人 以
为争辩 , 法院也可 以做 出不 同判断 . 但有学者认为, 如果不赋 予相 当 的效果 , 允许 当事人随意否认 , 会影响司法的威信 因此, 此 时应该对
既判力的生效时应当扩张 具体而言, 对于判决离婚诉讼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的诉讼, 一审上诉期满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的, 上诉期满后既 判力上溯于判决作出之时: 二审维持原判的 , 二审的既判力生效时也
生效时指的是判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
对于一审可以上诉 的判决, 如果上诉期满 时而 双方都没有上诉的 , 那
么上诉期满之 时即为判决生效之时
如果一方在上诉期 内提 出上诉
但后又撤回上诉的, 对该方而言二审法 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时一审
判决对其产 生既判 力, 而对对方而言, 上诉期满时判 决对其才产生既
话 , 那么对于该笔财产就无法主张分割, 因为判决的既判力生效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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