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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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一般地 , 从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处受让权利的特定继 受人, 应 当受判 决既判力 的约 束 理由在于判决不会损害继受人和义务人 的
理论又分为一分肢 说和二分肢说 , 一分肢说也称诉的声 明说, 主张 以
当事人诉的声明多少作为识别标准, 完全没考虑事实理 由, 虽然可以 解决请求权 竞合 的问题, 但却极易导致 判决既判力遮断效力过大 .二 分肢 说也称 诉的声明和事实理 由说, 对二分肢说存在两种理解 , 一种 理解主张诉的声 明和事实理由中有一个要素为单一时 , 诉讼标的即为 单一 , 两者均为 多数时 , 诉讼标 的即为多个 另一种理 解则主张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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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足 , 合理界定既判力的范围 诉讼标的的一部分作为判决标 的的, 判决的既判力是及于全部还
是一部分 , 学者们有不 同观 点 有学者主张及于全部, 理由是如果允 许原告任意分割债权 , 那么将使被告遭受多次应诉之苦, 对 审判 资源 也是一种浪 费 还有学者主张只及于一部分, 认为原告就经 分割 的债
判决理 由赋予 争点效 ! 抵 消抗辩是被告 以对原告享有的, 与诉讼 请
求及其原因毫无关系的债权(主动债权), 主张 以对等数额消灭原告请 求债权 (被动债权 )的一种特殊抗 辩. 对抵消抗辩的判断虽然属于判 决的理 由, 但 是普遥认 为其 具有 既判 力 理 由在于:在被告提出抵 消 抗辩的情况下, 法 院如果认为抵消有理 由, 那么在判决的理 由部分, 该 主动债权就 与被动债权相抵 消 假若 该判断不具有既判力, 那么被告
利益 但从负有实体义务的当事人处受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 既判力
是否也 向其扩张 呢? 对 于单纯的受让债务的继受人是否受既判力约 束, 应当视债 务的转 让是否合法成立而定, 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 的权 利 能否得到保障 .如果债务的转让征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那么判 决既 判力及于特定继受人 ;相反 , 则既判 力不及于特 定继受人 . (二 )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第三人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第三人 , 是指为了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
理 由一般没有既, 力;时间范 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 j .
关键词 民事利决 既判力 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 9 0 5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9一 9 ( 00 )0 一1 一 0 0 2 2 9 4 14 0 5 2
而直接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人 比如保管人 管 理人 同居者等 既判
应上溯于一审判决作出时 . 之所 以要作这样 的规定 .是因为这两类判
决确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 例如, 离婚诉讼的情形, 判决作出后
至生效前, 这段时间难说当事人之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 否则诸于同
居权之行使 新增财产之共享或者继承等, 显然违背 了社会公益和诚
实信用原则, 也违背了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和人们的一般观念. 本文认为, 该主张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也存在问题. 例 如, 准予离婚的 判 决作出后, 一方获得了某笔财产 , 另一方如果在上诉期 内不上诉的
起诉
本文 以为 , 民事诉讼是用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的活动 , 应 当力
议 , 只是对某项法律事实的确认
对于调解 书, 一般情况下经 当事人
求纠纷的一次解决 , 此时 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让位 于公权力 .如果 当 事人只就诉 讼标的的一部分起诉 , 法院的判决对剩下的诉讼标的也有 既判力 判决的理由一般没有既判力, 因为判决理 由只是得出判决主文 的
既判 力是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与诉权论 诉 讼标 的理 论共同构成 民事诉讼法学 的三大基本理论 . 既判力是指民 事判 决实质 上的确定力, 与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应 , 即形成确定的终 局判 决内容 的判决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范围
力向这些人扩张 , 不会损害其利益 ;相反 , 如果禁止既判力向其扩张 ,
为争辩 , 法院也可 以做 出不 同判断 . 但有学者认为, 如果不赋 予相 当 的效果 , 允许 当事人随意否认 , 会影响司法的威信 因此, 此 时应该对
既判力的生效时应当扩张 具体而言, 对于判决离婚诉讼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的诉讼, 一审上诉期满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的, 上诉期满后既 判力上溯于判决作出之时: 二审维持原判的 , 二审的既判力生效时也
( 一)当事人的继受人
当事人 的继受人是指继受 了诉讼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
人 继 受可以分为一般继受和特定继受 . 一般继受指的是第三 人概
文中的判断事项 , 亦 即诉讼标 的. 对诉讼标的 的识别标 准, 学者有不 同意见, 主要分为旧实体法说和新诉讼标的理论 旧实体法说 以实体 法规范的具体权利为 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有儿个实体权利就有几个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 说的缺 陷在于对于请求权竞 合的情 形 , 如果承认 有两个诉讼标的就会导致对权利主张相对方的不 公平 . 新诉讼标的
指依法律规定, 第三人为了管理他人的财产 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 讼 后者是指依他人的意思而授予第三人担当诉讼资格 实体权利
义务人之所以要受既判力的约束 , 理由在 于当事人 以自己名义参加诉 讼是有法律规定或是征得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同意 二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指判决中哪些判 断事项产 生既判力 通 说认 为, 既判力 的客观范围, 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 的判断, 以确定的 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因为民事判 决的 目的在于解 决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也就是要对 原告请求的事项作 出判断, 而判 决主
括地 全面地继受当事人 的一切权利义务, 比如 自 然死亡后之继承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消灭后依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因一般
继受 人实际上与当事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故而应当为既判力所及 特定继受指的是因买卖 赠与等法律行为之任意处分, 或因法 院拍卖 转付命令等强制处分, 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受让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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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f 决既f 力前效力范围 J l J l



要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分为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本文指 出民事, 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除 了当 J . 事
人之外,还 包 当事人的继受人 占 括 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 诉讼担 当 时的实 体权利义务人;客观范围主要指判决主文, 判决
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针对什么时候得出的判断而言的 大陆法 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结束时. 我 国情 况有所不同, 因为在法庭 言辞辩论结束后, 法 院还可以主持调解, 如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 了调解协议, 那么调解书对言词辩论结束后达成的调 解协议有约束力 可 见, 在我 国既判力的基准时为法庭 审理 终结时 . 对于一审确定 的判决 , 其基准时为一审法庭审理结束时.对 于二审确
判力 . 对于二审作 出的判决 , 因为我国实行 两市终审 , 故判 决一经宜 告或者送达 当事人就生效 .对于依特别程序 审理的案件 , 判 决宣 告之 时就是其生效之 时 因为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一般都不存在争
权的一部分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 的体现,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只及 于
原告提起 诉讼的一部分 .未提起诉讼的剩余债权与提起 诉讼的一部分 债权为两个完全不 同的诉讼标 的, 债权人之后还可以就剩余债权 再行
一审判决作 出时, 那时(也就是在一方获得赠 与财产前)双方 己经解除 了婚姻关系, 另一方 自然无权要求分刨 即使另一方上诉请求分割财 产 , 但是二审只是就一审中涉及 的法律问题和事实 问题进行审理 .对
一审判 决作出后发生的事实不 能作出判断, 否则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
因此另一方也无法通过上诉来 争取该财产 如此这般 , 还不 如把判 决 的生效时定在上诉期满之时, 这样 的话 , 准予离婚的判决对赠 与财产 没有既判力, 对该财产另一方还可 以通过另行起 诉的方式请求分割 既判力 的消灭时, 判决中产 生既判力的判断是什么时候消灭 一 般来说, 判决生效之后 .其既判力就应 当维持 , 但是在特殊情 况下.既 判力也会发生消灭 .既判力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生效的再审判 决废弃原判决 再审判 决一方面要终止原判决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
要素 中只要有一个是 多数 , 诉讼标的就为多个 . 本文 同意第一种理
解 依这种理解 , 当不 同的原因事实只产生 同一法律地位或法 律后果
时, 这些不 同的原因事实尽管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 实体请求权,
但并不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因此采纳这种标准 , 可 以弥补 旧实体法
作者简介:龚杨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 7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0
制地对任何人都有既判力 , 其既判力约束的人应 有明确的范围, 这个 范围就是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通说认为, 民事诉讼解 决的是当事人之 间的民事纠纷 , 判 决的效 果只对 当事 人有效 假 如判决任 意拘束第三 人, 就会不 当地侵犯 第三人 享有的诉讼程序保 障权, 并可能损害其正
当的实体权益 因此 , 既判 力原则上只及 于案件 当事人 , 对 当事人 以
文正是对原告请求作出的权威性判断 .因此 , 既判 力应 当限于判 决主
外的第三人不受 当事人 间诉讼 结果的既判力 的拘束
这个原则称为
பைடு நூலகம்
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既判力 原则上 只对 当事人有 效, 在特 定情况下 也会 向案外第三人扩张 .这里 的第三人包括 以下儿种 :当事人的继受 人 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 诉讼担 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人
签收后就生效, 不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调解协 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不影响本调解的效力
对于支付令 , 如果被申请的一方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提 出异 议, 又不履 行义务的话那么支付令就生效了. 对于人身关系的诉讼, 有学者 主张
手段, 而不是判 决所要解 决的直接 问题 , 所 以在后诉中允许 当事人 再
就可能发生败诉人故意将标的物存放在这些人处, 而胜诉人又无法 向 第三人 要求给付 , 致使胜诉人 的合法权益难 以得到 保障 . 至于承租
即是既判力制度的核心 , 也是司法实务中经 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 . 因此研 究既判力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既
人 质权人或 典权人等 为 自己的利益而直接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 因其
话 , 那么对于该笔财产就无法主张分割, 因为判决的既判力生效时在
就可 以在后 诉中再次主张其债权 而在原 告主张抵销时 .法院将对驳
回抵消 部分的诉 讼请求, 并据此 发生既判力 , 原告在后诉中不得再为
争执 如果被告以以与原告抵销 的债权作 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 后诉
法院如果不受前诉判 决对抵消抗辩判断的约束, 那 么仍可以做 出原告 应 当偿还 被告债权 的裁判 . 很显然, 这样对 原告相 当不公平. 另外, 即使后诉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 请求, 那么对该债权债 务关系的审理过 程也是重复前诉的审理过 程, 有违 一辜不再理原则 三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基准时是指判
并不是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 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 的物 , 所 以不受既判 力的约束 (三 )诉讼担 当时的 实体权利义务人
判力的范围, 包括 既判 力的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
一 既判 力的主观范 围 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又称既判力人的范围 确定的判决不是 无限
诉讼担当是指 当事人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 的情形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 当 前者是
生效时指的是判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
对于一审可以上诉 的判决, 如果上诉期满 时而 双方都没有上诉的 , 那
么上诉期满之 时即为判决生效之时
如果一方在上诉期 内提 出上诉
但后又撤回上诉的, 对该方而言二审法 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时一审
判决对其产 生既判 力, 而对对方而言, 上诉期满时判 决对其才产生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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