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合集下载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

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1.样品收集和处理:样品的收集和处理是研究残留溶剂的基础。

应确保样品收集的全过程符合标准操作规程,避免外界因素的污染。

同时,在样品的制备过程中,应注意选择合适的溶剂,以最大程度地提取待测溶剂。

2.仪器设备:研究药物残留溶剂需要使用高效、准确的仪器设备。

在选择仪器设备时,应根据研究目的和样品性质,选择适合的仪器设备。

同时,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测量准确度。

3.质量控制:在进行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环境的控制、试剂和溶剂的选择和质量检验、标准品的准备和校准等。

在样品检测过程中,应设置空白对照和阳性对照,用以验证分析方法的准确性。

4.分析方法的选择:分析方法的选择对于研究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选择适合的分析方法,并在实验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法操作。

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质谱法等。

在选择分析方法时,应考虑样品性质、分析目标和技术条件等因素,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对于药物残留溶剂的研究结果,需要进行合理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去除异常值和误差,并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同时,需要进行科学的结果解读,将研究结果与相应的标准进行对比。

6.结果验证和评价:研究结果的验证和评价是判断研究结果是否可靠的重要步骤。

应进行重复试验和平行试验,验证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将研究结果与相关法规标准相对照,进行合理的评价。

在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中,需要遵循以上技术指导原则,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只有在科学的研究基础上,才能准确评价药物残留溶剂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人们的健康。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药物研发的一些经验

药物研发的一些经验

药物研发的一些经验1、结合自身工作分析化学药物研究的现状及展望。

我国入世后,研发与创新是制药企业面临的最新课题,注册专员的往来穿梭形成了一道亮丽风景线,创新药物如雨后春笋般,频频问世。

在上市的激励和媒体的渲染下,大有气贯长虹之势。

我国真正被国际承认的创新药物不过2~3种,现行生产的药物98%是仿制品,独立自主研发的药品更少,随着科学的进步,研究有了较快的进展。

青蒿素是我国在世界首先研制成功的抗疟新药,是从植物黄花蒿中分离出来的有效草本,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价为治疗恶性疟疾唯一真正有效的药物,成为医药史上的一个创举。

近几年已有近20个一类新药相继上市,其中包括了全合成药物,如:抗肝炎一类新药百赛诺、抗前列腺增生药物爱普列特、抗缺血性脑卒中新一类药恩必普等,也有抗癌一类新药血卜啉和抗癌增敏剂甘氨双唑钠,同时也有国家中药一类新药人参皂甙Rg3和乌灵胶囊等。

随着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我国药品的研制重心逐渐从仿制向创新转移,一类新药有了快速的发展,生物类新药已成为一、一个瞩目的产业,而发挥创新药物的市场最大潜能至关重要。

目前,国产创新药物正处于导入阶段,距快速成长期仍有较大的路程,经济效益也尚未显示出来。

从近年跨国药企对新药市场的开发来看,其运行方式具有诸多的特点,其一是沿着已有的产品采取跟进方式,朝着系列化方向拓进,在专利产品即将到期并已成熟的市场上,逐渐投放换代产品,因势利导地进而巩固阵地。

面对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创新药物的征程任重而道远,许多创新药物工艺冗长,反应条件苛刻,收率低、单耗高,已成为致命的弱点。

因此,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对产品形成规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化学研究的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研究主体发生变化:一直以来,国内新药研发的主体都是科研院所,一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创新药物研发更是主要国内的药科大学及国家级新药研发基地承担。

民营药研机构迅速占领部分市场,民营性质药研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实验条件,只提供公共服务和技术指导的“脑力型”公司;另一类是有标准的实验室和高精设备、一流的研发力量,以技术输出为主的“技术型”公司。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医疗药品)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医疗药品)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之4)来源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信息网编辑南宁兽药科技网Dongy 2010-9-51 概述兽用化学药物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

根据国际化学品安全性纲要、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的研究结果,很多有机溶剂对环境、人体有一定的危害,为保障靶动物和动物食品安全,控制产品质量,需要对有机溶剂残留量进行研究和控制。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兽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VICH)的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指导原则、人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兽药典第三版附录的基础上,从兽药研究开发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特点,通过分析、研究有机溶剂残留量与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之间的内在关系,总结形成的对有机溶剂残留问题的一般认识,以帮助药物研发者科学合理的进行兽药研究,为兽药评价提供相关指导。

本指导原则主要讨论原料药的有机溶剂残留问题,通过对原料药的讨论,探讨和总结药物研究过程中对有机溶剂残留量控制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建议药物研发者关注制剂和辅料中有机溶剂残留量的控制。

考虑到药物研究开发的阶段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物研发的整个过程。

2 残留溶剂的确定2-1 通则从理论上讲,兽药制备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均有残留的可能,均应进行残留量的研究。

但是,药物研发者可以通过对有机溶剂的性质、药物制备工艺等的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依据,有选择性的对某些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这样,既可以合理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又能降低药物研究的成本。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测定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测定

有机溶剂的分类
分类依据: 允许日暴露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 定义: 是指某一有机溶剂被允许摄入而不产生毒性的日平 均最大剂量,单位为mg/天
有机溶剂的分类
类别 第一类溶剂 毒性 人体致癌物、疑为人 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 物 有非遗传致癌毒性或 其他不可逆毒性、或 其他严重的可逆毒性 对人体低毒 没有足够毒性资料 PDE( mg/天) 0.1以下(1,1,1) 三氯乙烷除外 0.5-50
PDE : mg/天
剂量: g/天
有机溶剂的引入
根据研究对象具体情况 分析有机溶剂的引入 有机溶剂毒性
确定何种有机溶剂需要进行研究
研究方法的建立及方法学验证
研究结果的分析及质量标准的建立
有机溶剂的引入
原料药/辅料:合成过程中引入 包括: 作为合成原料或反应溶剂引入 作为反应副产物引入 由其他合成原料或其他溶剂带入 制剂 各种成份(原料药、辅料)带入 制剂制备过程中引入
有机溶剂的引入
研究集中在:原料药的第一种情况 影响因素: 有机溶剂在合成过程中使用的步骤 后续步骤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对之前使用的溶剂的影 响 中间体的影响(中间体的纯化方法、干燥条件) 终产品精制方法和条件等等
有机溶剂的引入
制剂 控制原料药的残留溶剂,最终目的是控制制剂的残留 溶剂,使之符合规定。有时候根据制剂的一些特点, 可能对原料药残留溶剂的研究和限度要求进行特殊性 的考虑。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测定
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高素英
前 言
定义: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Residual Solvent )系指 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 用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 研究的性质:杂质研究的范畴 研究的目的:控制药物质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在原料药合成中,溶剂的选择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 素,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得率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 晶型、纯度和溶解度,从而影响疗效。同时,在某些 特定的制剂生产中,其工艺也要求使用特定的溶剂。 但由于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除 去,以使产品符合其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 求 。

原料药中残留溶剂限度的确定方法

原料药中残留溶剂限度的确定方法

原料药中残留溶剂限度的确定方法前言药品的三个性质为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杂质的研究应从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两个方面的影响来考虑。

化学试剂作为广义概念上的杂质的一部分,也需要评估其残留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其残留限度的制定也是如此。

如某化学试剂有基因警示结构,其限度应根据相应指导原则(《ICHM7》)制定。

如为无机盐,应根据无机盐的控制策略及相应指导原则制定,在API成品检测炽灼残渣,研究元素杂质(《ICHQ3D》)等。

某些有机试剂如残留溶剂中的四类溶剂的限度则应该先查找相应的安全性的数据,如动物毒理研究数据、职业环境暴露量研究数据等,然后根据安全性的数据计算相应的残留限度。

本文着重论述如何根据查到的安全性的数据计算化学试剂允许的残留限度。

通过PDE 计算限度ICHQ3C中收载了PDE的计算方法:PDE = NOEL x Mass Adjustment/[F1 x F2 x F3 x F4 x F5]其中PDE为允许日暴露量,单位为mg/天;NOEL为该杂质的最大无作用的剂量,单位为mg/kg/天。

Mass Adjustment为体重调整系数,一般取为50kg。

F1…..F5为各种修正因子,其含义与应取的值请查阅ICHQ3C相应内容,不再细述。

通过以上公式得出PDE的值之后,然后除以药品的最大日剂量,即得出该化学试剂的限度。

从LD50 计算NOEL很多时候我们查找不到NOEL的数据,我们只能查到LD50(半数致死量)。

目前最权威的计算方法出自欧盟原料药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原料药工厂中清洁验证指南》,其中收载了由LD50计算NOEL的公式:NOEL=LD50×70/2000。

但这一公式却会误导PDE的计算,因为很多人会用这一公式计算出来的NOEL直接代入上文的公式计算PDE,却没有注意到《原料药工厂中清洁验证指南》一文中的NOEL 的单位是mg/天,而不是上文公式中的mg/kg/天。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

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Q3C(R7)杂质: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中文翻译公开征求意见稿)

Q3C(R7)杂质: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中文翻译公开征求意见稿)

注:2005 年 11 月 机构采纳。
修订前本版本命
名为 Q3C(M):
THF
对母指导原则所含 NMP 的 PDE 信息的修订
Q3C(R2)
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每日允许暴露量(PDE):根据2000 年 7 月 20 日
注:2005 年 11 月新的毒理学数据修订 PDE。
修 订 前 本 版 本 命指导委员会经第二阶段后批准修订版,并发布以便向公众征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 或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这些溶剂在实际生产技术中不能完全除去。选择适当的溶 剂合成原料药可提高收率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溶剂有时 可能是合成工艺的关键因素。本指导原则并不针对特意用作辅料的溶剂,也不针对溶剂 化物。然而这些制剂中的溶剂也应进行评价,并论证其合理性。
异丙基苯文档的 PDE 已经作为第 IV 部分整合在核心 Q3C (R4)指导原则中,指导原则更名为 Q3C(R5)。
已对表 2、表 3 和附录 1 进行更新,以反映对异丙基苯的 PDE 进行的修订。
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 PDE 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 PDE
Q3C(R6) Q3C(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名为 Q3C(M):求意见。
NMP
Q3C(R2)
指导委员会经第四阶段后批准,并建议 ICH 的 3 个监管机2002 年 9 月 12 日
注:2005 年 11 月 构采纳。
修订前本版本命
名为 Q3C(M):
NMP
Q3C(R3)
指导委员会批准的计算公式勘误。
注:2005 年 11 月
修订前本版本命
2002 年 10 月 28 日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化学药物已经成为医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任何药物的使用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药物杂质。

药物杂质是指在药物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与药物本身不同的物质。

这些杂质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毒性、致癌性或过敏性等不良影响,因此对药物杂质的研究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化学药物杂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物质分析、结构鉴定和毒性评价等方面。

在这些方面,有一些技术指导原则需要我们遵循。

首先,物质分析是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基础。

物质分析主要包括质量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质量分析是指对物质的分子量、分子结构、组成成分等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化学特性。

定量分析则是指对物质中某种化合物的含量进行测定,以便了解其在药物中的含量和影响。

物质分析需要使用各种分析仪器和设备,如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等。

其次,结构鉴定是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重要环节。

结构鉴定主要是通过物质分析的结果,确定杂质的分子结构和化学组成。

结构鉴定需要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如核磁共振、质谱、红外光谱等。

通过结构鉴定,可以准确了解药物杂质的化学特性,为毒性评价提供基础。

最后,毒性评价是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关键环节。

毒性评价是指通过对药物杂质进行毒性测试,评价其对人体的毒性和安全性。

毒性评价需要进行多种实验,如细胞毒性、动物毒性等。

通过毒性评价,可以了解药物杂质的毒性和安全性,为制定药物质量标准提供依据。

在化学药物杂质研究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对药物杂质进行分类和定性。

药物杂质可以分为有机杂质和无机杂质。

有机杂质主要包括溶剂残留、反应中间体、杂质化合物等。

无机杂质主要包括金属离子、盐类、水等。

对药物杂质进行分类和定性,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基础。

其次,需要对药物杂质的来源进行分析。

药物杂质的来源可能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贮存条件等方面。

对药物杂质来源的分析,可以为制定控制策略提供依据。

(完整word版)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

(完整word版)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

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2010。

7。

23注释:1。

本汇总包括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征求意见的化药、中药、天然药物及生物制品研究的指导原则、评审一般原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2.每条指导原则的状态标注于指导原则标题后.[2005 颁布]表示该指导原则或者审评原则是2005年颁布的,[2008 化药]表示该化药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是2008年发行的。

3.红色字体的指导原则已经汇总整理到《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

蓝色的尚未整理。

4.此目录和《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每条原则对应的编号一致.1.化药1.1临床前研究1.1。

1药学1。

1。

1.1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 颁布] 1.1。

1。

3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4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5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6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5颁布]1。

1.1.7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

8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

11.9化学药物口服缓释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1.1。

10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7颁布]1。

1.1.1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008化药]1.1。

1.1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2008化药]1。

1.1.1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08化药]1。

1.1。

14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1。

15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2毒理学1。

1。

2。

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2。

2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最新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最新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任何影响药物纯度的物质统称为杂质。

杂质的研究是药品研发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包括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分辨与测定杂质的含量并综合药学、毒理及临床研究的结果确定杂质的合理限度。

这一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

由于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反应除了与药品本身的药理活性有关外,有时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也有很大关系。

例如,青霉素等抗生素中的多聚物等高分子杂质是引起过敏的主要原因。

所以规范地进行杂质的研究,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安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将直接关系到上市药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本指导原则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指导原则[1][2]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药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目的是为我国的药品研发提供有益的指导,从而提高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由于新药研究的探索性很强,每种药品的具体研究情况差异有可能很大,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杂质研究的全部,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特殊情况下,研究单位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杂质进行研究,只要能用科学的数据证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可被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就达到了杂质研究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范围包括新的及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药及制剂。

发酵工艺生产的抗生素类药物一般不包括在本原则的讨论范畴,但如有可能,也建议参考本原则的有关要求。

由于我国对临床研究也实行行政审批的管理,所以,本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上述药品的上市生产申请,也适用于临床研究的申请。

二、杂质的分类药品中的杂质按其理化性质一般分为三类: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及残留溶剂。

按照其来源,杂质可以分为工艺杂质(包括合成中未反应完全的反应物及试剂、中间体、副产物等)、降解产物、从反应物及试剂中混入的杂质等。

按照其毒性分类,杂质又可分为毒性杂质和普通杂质等。

杂质还可按其化学结构分类,如其它甾体、其它生物碱、几何异构体、光学异构体和聚合物等。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而又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

根据国际化学品安全性纲要,以及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公布的研究结果,很多有机溶剂对环境、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因此,为保障药物的质量和用药安全,以及保护环境,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研究和控制。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颁布的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美国药典(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USP)、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 BP)、欧洲药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EP)、中国药典(Chinese Pharmacopoeia, ChP)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特点,通过分析、研究残留溶剂问题与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而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总结了对残留溶剂问题的一般认识,旨在帮助药物研发者科学合理的进行残留溶剂方面的研究,也为药物评价者提供参考。

考虑到残留溶剂研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本指导原则主要对原料药的残留溶剂问题进行讨论,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和总结药物研究过程中对残留溶剂问题的一般性原则。

药物研发者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制剂和辅料的残留溶剂问题进行研究。

考虑到药物研究开发的阶段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物研发的整个过程。

二、基本内容(一)残留溶剂研究的基本原则1、确定残留溶剂的研究对象从理论上讲,药物制备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均有残留的可能,均应进行残留量的研究。

但是,药物研发者可以通过对有机溶剂的性质、药物制备工艺等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依据,有选择性的对某些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这样,既可以合理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又有利于降低药物研究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按每日用药10克计算的每日允许接触量如下:2-甲氧基乙醇(50ppm)、氯仿(60ppm)、1,1,2-三氯乙烯(80ppm)、1,2-二甲氧基乙烷(10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2-乙氧基乙醇(160ppm)、环丁砜(160ppm)、嘧啶(20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290ppm)、氯苯(360ppm)、二氧杂环己烷(380ppm)、乙腈(410ppm)、二氯甲烷(600ppm)、乙烯基乙二醇(620ppm)、N,N-二甲基甲酰胺(880ppm)、甲苯(890ppm)、N,N-二甲基乙酰胺(1090ppm)、甲基环己烷(1180ppm)、1,2-二氯乙烯(1870ppm)、二甲苯(2170ppm)、甲醇(3000ppm)、环己烷(3880ppm)、N-甲基吡咯烷酮(4840ppm)、。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H】G P H 3-1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二○○五年三月目 录一、概述 (1)二、杂质的分类 (2)三、分析方法 (3)(一)分析方法的选择 (3)1、有机杂质的分析方法 (3)2、无机杂质的分析方法 (3)(二)分析方法的验证 (5)(三)有机杂质的定量方法 (6)四、杂质检测数据的积累 (7)五、杂质限度的制订 (9)(一)有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10)1、创新药物 (10)2、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12)3、其它新药 (12)(二)无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12)六、临床研究申请与上市生产申请阶段的杂质研究 (13)七、结语 (13)八、名词解释 (14)九、附件 (14)附件1:原料药的杂质限度 (14)附件2:制剂的杂质限度 (14)附件3:决策树 (15)十、参考文献 (15)十一、著者 (16)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任何影响药物纯度的物质统称为杂质。

杂质的研究是药品研发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包括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分辨与测定杂质的含量并综合药学、毒理及临床研究的结果确定杂质的合理限度。

这一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

由于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反应除了与药品本身的药理活性有关外,有时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也有很大关系。

例如,青霉素等抗生素中的多聚物等高分子杂质是引起过敏的主要原因。

所以规范地进行杂质的研究,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安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将直接关系到上市药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本指导原则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指导原则[1][2]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药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目的是为我国的药品研发提供有益的指导,从而提高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由于新药研究的探索性很强,每种药品的具体研究情况差异有可能很大,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杂质研究的全部,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特殊情况下,研究单位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杂质进行研究,只要能用科学的数据证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可被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就达到了杂质研究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而又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

根据国际化学品安全性纲要,以及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公布的研究结果,很多有机溶剂对环境、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因此,为保障药物的质量和用药安全,以及保护环境,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研究和控制。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颁布的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美国药典(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USP)、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 BP)、欧洲药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EP)、中国药典(Chinese Pharmacopoeia, ChP)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特点,通过分析、研究残留溶剂问题与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而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总结了对残留溶剂问题的一般认识,旨在帮助药物研发者科学合理的进行残留溶剂方面的研究,也为药物评价者提供参考。

考虑到残留溶剂研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本指导原则主要对原料药的残留溶剂问题进行讨论,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和总结药物研究过程中对残留溶剂问题的一般性原则。

药物研发者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制剂和辅料的残留溶剂问题进行研究。

考虑到药物研究开发的阶段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物研发的整个过程。

二、基本内容(一)残留溶剂研究的基本原则1、确定残留溶剂的研究对象从理论上讲,药物制备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均有残留的可能,均应进行残留量的研究。

但是,药物研发者可以通过对有机溶剂的性质、药物制备工艺等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依据,有选择性的对某些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这样,既可以合理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又有利于降低药物研究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因此,药物研发者在进行残留溶剂研究之前,需要首先对药物中可能存在的残留溶剂进行分析,以确定何种溶剂需要进行残留量的检测和控制。

2、确定残留溶剂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原料药中有机残留溶剂与其制备工艺密切相关,同时也需要结合其制剂的临床应用特点来考虑如何对可能残留的溶剂进行研究。

2.1 原料药制备工艺原料药制备工艺中可能涉及的残留溶剂主要有三种来源:合成原料或反应溶剂、反应副产物、由合成原料或反应溶剂引入。

其中作为合成原料或反应溶剂是最常见的残留溶剂来源,本部分主要对此进行讨论。

影响终产物中残留溶剂水平的因素较多,主要有:合成路线的长短,有机溶剂在其中使用的步骤,后续步骤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对之前使用的溶剂的影响,中间体的纯化方法、干燥条件,终产品精制方法和条件等等。

2.1.1 合成路线由于有机化学反应及后处理工艺的复杂性,对于在得到终产物之前的第几步工艺中使用的溶剂可能在终产物中残留不可能有准确定论。

但是,一般来说,后面几步中使用的溶剂的残留可能性较大,因此,对于较长路线的工艺,尤其需要关注后几步所使用的各类溶剂。

2.1.2 后续溶剂的影响后续使用的溶剂对此前使用溶剂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取决于各溶剂的性质、后续反应中物料状态以及后续步骤除去溶剂的方法等。

2.1.3 中间体的影响中间体的处理方法、纯化方法和干燥条件等影响中间体的残留溶剂情况,从而影响终产品的溶剂残留情况。

2.2 制剂及其临床应用特点控制原料药的残留溶剂,最终目的是控制制剂的残留溶剂,使之符合规定。

有时候根据制剂的一些特点,可能对原料药残留溶剂的研究和限度要求进行特殊性的考虑。

需要注意,以下所列的因素并不是孤立的,在考虑下列因素时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

2.2.1 剂型、给药途径不同制剂发挥疗效的机理不同,对其残留溶剂的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注射剂与某些局部使用局部发挥药效的皮肤用制剂相比,残留溶剂的要求就可能相对比较严格。

2.2.2 处方辅料的残留溶剂也是制剂残留溶剂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处方中所使用辅料的残留溶剂水平的了解,可以估算原料药中所能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

2.2.3 工艺制剂的制备工艺可能引入新的溶剂,也可能使原料药和辅料中的残留溶剂水平降低。

例如素片包衣可能引入新的残留溶剂,干燥工艺可能降低残留溶剂水平等。

2.2.4 适应症出于治疗一些特殊疾病的考虑,有时候较高水平甚至超出安全值水平的残留溶剂也可能被允许,但需要进行充分的利弊分析。

2.2.5 剂量、用药周期高剂量、长期用药的制剂,与低剂量、短期用药的制剂相比,对于残留溶剂的要求可能相对严格一些。

3、残留溶剂分类及研究原则根据有机溶剂对人体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的程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研究:3.1 第一类溶剂及研究原则第一类溶剂是指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的有机溶剂。

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对环境造成公害,在原料药、辅料以及制剂生产中应该避免使用。

当根据文献或其他相关资料确定合成路线,涉及到第一类溶剂的使用时,建议重新设计不使用第一类溶剂的合成路线,或者进行替代研究。

由于有机溶剂的选用是合成工艺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建议替代研究在工艺研究初期即开始进行,这样,有利于将由于溶剂替换对后续的结构确证、质量研究、稳定性考察的影响降至最低。

但替代研究是一项比较复杂、耗时的工作,有时候由于条件、时间等的限制,替代研究工作在临床研究前可能无法充分进行。

在严格控制残留溶剂量的前提下,可使药物进入临床研究。

在临床研究期间、注册标准试行期间、注册标准转正后,仍可进一步进行替代溶剂的研究工作。

因为溶剂的改变可能导致产品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质量的改变,因此如发生溶剂的替代,则需要进行溶剂改变前后的产品物理化学性质、质量的对比研究,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结构对比确证,以说明产品的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工艺中不可避免的使用了第一类溶剂,则需要严格控制残留量,无论任何步骤使用,均需进行残留量检测。

3.2 第二类溶剂及研究原则第二类溶剂是指有非遗传毒性致癌(动物实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如神经毒性或致畸性)、或可能具有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有机溶剂。

此类溶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但和第一类溶剂相比毒性较小,建议限制使用,以防止对病人潜在的不良影响。

考虑到第二类溶剂对人体的危害以及所使用的溶剂在终产品中残留的可能性,建议对合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第二类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以使药物研发者全面掌握产品质量情况,为最终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3.3 第三类溶剂及研究原则第三类溶剂是GMP或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对人体低毒的溶剂。

第三类溶剂属于低毒性溶剂,对人体或环境的危害较小,人体可接受的粗略浓度限度为0.5%,因此建议可仅对在终产品精制过程中使用的第三类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

3.4 尚无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及研究原则这类溶剂在药物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但目前尚无足够的毒理学研究资料。

建议药物研发者根据生产工艺和溶剂的特点,必要时进行残留量研究。

随着对这类溶剂毒理学等研究的逐步深入,将根据研究结果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归类。

(二)研究方法的建立及方法学验证在确定了需要进行残留量研究的溶剂后,需要通过方法学研究建立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法。

目前,常用的检测方法为气相色谱法(Gas Chromatography,GC),也有其他一些检测方法。

1、研究方法的建立1.1 气相色谱法(GC法)GC法具有检测灵敏度较高,选择性较好的特点,采用此法所需的样品用量较少,基本可以满足所有残留溶剂测定的要求。

采用GC法时,需要结合药物和所要检测的溶剂的性质,通过方法学研究确定合适的检测条件。

由于通常要同时检测多种溶剂,为操作的可行性和简便性,建议尽量采用同样的检测条件控制尽量多种类的残留溶剂。

1.1.1 进样方法GC法包括溶液直接进样和顶空进样两种进样方法。

通常情况下,沸点低的溶剂建议采用顶空进样法,沸点高的溶剂可以采用溶液直接进样法,当样品本身对测定有影响时,也建议采用顶空进样法。

1.1.2 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对于固体原料药,如采用溶液直接进样法,需先用水或合适的溶剂使原料药溶解,以使其中的有机溶剂释放于溶液中,才能被准确测定。

如采用顶空进样法,通常以水作溶剂;当药物不溶于水,但可溶于一定浓度的酸或碱液中时,可采用不挥发的酸或碱液为溶剂,但不能使用盐酸溶液或氨水;对于非水溶性药物,可采用合适的溶剂,如N,N—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等为溶剂。

不管采用何种进样法,所选择的溶剂应能够尽量同时溶解样品和待检残留溶剂,所选择的溶剂自身及其杂质不干扰待检残留溶剂的测定,所选择的溶剂应能使样品和待检残留溶剂保持相对稳定。

对照品溶液的配制需要采用与供试品溶液相同的方法和溶剂。

1.1.3 其他条件对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顶空条件的选择、检测器的选择、内标的选择等可参照中国药典附录中“残留溶剂测定法”。

1.2 其他检测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GC法以外的方法进行残留溶剂的检查,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离子色谱法、气质联用、液质联用、干燥失重法等。

2、方法学验证残留溶剂检查属于样品纯度检查的范围,无论采用何种检测方法,均需要通过方法学研究验证方法的合理可行。

方法学验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2.1 专属性为了考察在其他成分(如检测所用的有机溶剂、可能残留的其他有机溶剂,主成分、其他杂质等)存在的条件下,采用的方法是否具有准确测定出待检测的残留溶剂的能力,需要进行此项研究。

2.2 检测限通常残留溶剂量较低,而每种溶剂的检测灵敏度又各不相同,为了考察所采用的方法能否将残留的少量或微量的有机溶剂检出,需要进行此项研究。

2.3 定量限通常残留溶剂量较低,为保证测定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需要进行定量限的研究。

2.4 线性在配制对照品溶液时,对照品溶液浓度很难和规定的限度达到完全一致,当不一致时,需要通过标准曲线进行换算,残留溶剂量也需要通过标准曲线进行换算。

这种换算的前提是残留溶剂的浓度(或量)与色谱峰面积直接成正比关系,所以需要进行线性研究。

2.5 准确度残留溶剂量一般较低,为了保证检测结果能够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建议进行方法的准确度考察,一般采用标准加入法来验证定量方法的准确性。

2.6 耐用性为考察测定条件发生细小变动时,测定方法和结果是否仍准确可靠,建议进行耐用性考察。

以上六个方面方法学研究的具体问题建议参见《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

(三)研究结果的分析及质量标准的制定1、残留溶剂表示方法1.1 允许日接触量允许日接触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是指某一有机溶剂被允许摄入而不产生毒性的日平均最大剂量,单位为mg/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