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
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
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
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
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刑侦部门民警应熟背的有关法律条文
刑侦部门民警应熟背的有关法律条文一、《刑法》部分1、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一般规定(1)1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02.适用范围(1)103.基本要求(1)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05.修订(3)106.施行时间(3)办理刑事案件管辖(7)201.职能管辖(7)202.地域管辖(8)203.级别管辖(9)204.专门管辖(10)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立案(20)301.接受案件(20)302.立案审查(23)303.决定是否立案(25)304.移送案件(28)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08.信息录入(31)回避(33)401.回避的条件(33)402.提出回避(33)403.决定回避(34)404.回避的效力(35)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勘验、检查(41)6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03.现场保护(43)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07.人身检查(48)608.尸体检查(49)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10.现场访问(52)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12.侦查(现场)实验(54)613.现场分析(56)614.处理现场(57)615.复验、复查(58)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01.一般规定(60)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04.现场勘验检查(61)705.远程勘验(63)706.电子证据检查(64)搜查(68)8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02.批准搜查(68)803.实施搜查(69)804.制作《搜查笔录》(70)扣押和调取证据(72)901.扣押(72)902.调取证据(76)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鉴定(81)1001.鉴定条件(81)1002.鉴定范围(81)1003.鉴定期限(81)10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 1005.批准鉴定(84)1006.送交检材(85)1007.进行鉴定(85)1008.告知鉴定结论(86)10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 1010.鉴定费用(88)辨认(91)1101.辨认条件(91)1102.批准辨认(91)1103.准备辨认(91)1104.进行辨认(93)1105.制作《辨认笔录》(93)查询、冻结(95)1201.查询(95)1202.冻结(96)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02.讯问地点(102)1303.讯问时间(103)1304.准备讯问(103)1305.进行讯问(104)13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08.接受书面供词(106)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01.证人条件(108)14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03.询问地点(108)1404.准备询问(109)1405.进行询问(109)14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07.接受书面证词(111)通缉(112)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02.批准通缉(112)1503.制作通缉令(112)1504.发布通缉令(113)1505.查缉(113)1506.撤销通缉令(114)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 1603.网上追逃(116)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拘传(119)1701.拘传的条件(119)1702.批准拘传(119)1703.执行拘传(119)取保候审(121)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 18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04.保证金(125)1805.保证人(129)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 1807.解除取保候审(132)监视居住(135)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 19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 19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 1906.解除监视居住(139)拘留(141)2001.拘留的条件(141)2002.批准拘留(141)2003.执行拘留(142)2004.及时讯问(144)20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 20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 2009.释放被拘留人(148)逮捕(150)2101.逮捕的条件(150)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03.执行逮捕(153)2104.及时讯问(155)21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 21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07.不批准逮捕(159)21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 21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 2110.释放被逮捕人(161)羁押(163)2201.收押(163)2202.提讯、提解(165)22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04.换押(166)2205.羁押管理(167)2206.释放被羁押人(167)定(170)2301.人大代表(170)2302.政协委员(171)2303.外国人(171)2304.港澳台居民(173)办案协作(175)2401.协作条件(175)2402.协作内容(175)2403.协作手续(175)2404.工作要求(176)24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 2406.法律责任(178)审查判断证据(180) 2501.基本要求(180)25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05.审查物证(181)2506.审查书证(181)25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 2512.审查视听资料(184)侦查终结(185)26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05.撤销案件(189)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 27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中国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法律法规,采用多种执法手段,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本文就是一个公安执法常用法条的汇总,旨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并为公安执法提供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喧扰公共场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毒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治安处罚法的实施细则对该法的具体实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公共场所喧哗的认定标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暴力干涉公务的追究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如刑事侦查、侦查活动的限制、证据收集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车辆乘用人及其行为而颁布的,它规定了公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行为的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户籍管理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户口登记、注销、变更等程序,以及对户籍违规、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保护未成年人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帮助,如禁止未成年人吸毒、赌博、色情、暴力等行为,以及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
总之,公安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公民遵守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安机关依照执法程序、行使执法权力的依据,这些法律的适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今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担当、做出公正执法,以此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服务。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5.14•【文号】公安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5号)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期限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4.03.01
•【文号】公通字〔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二)》的通知
公通字〔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4年3月1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非公职人员涉嫌以下案件的,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共3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修正案(十二)》第1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修正案(十二)》第2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修正案(十二)》第3条)。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一、立案(受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案件第九条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是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该条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条文解读1. 依靠群众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刑事诉讼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目标。
2.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公正地处理案件。
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是事实定性的依据。
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
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 一律平等原则“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公民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依法平等地适用法律。
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允许任何人因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5. 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原则“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一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中,所有公民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更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复习要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7条上级决定必须执行,认为错误,可执行同时报告第11条应该翻译应当用当地语言讯问第14条由犯罪地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管辖第16条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居住地管辖适宜的,也可管辖第17条管辖不明确,可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争议或特殊情况可指定管辖第24条回避:1、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8条侦查人员回避,负责人决定负责人回避,检委会决定第29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负责人或检委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第31条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5日内申请复议第32条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35条侦查阶段律师业务:1、了解罪名;2、会见,了解案情;3、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申请取保候审。
第36条第一次讯问后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有权聘请律师第40条同案人不得聘请同一律师第41条涉密案件,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聘请律师的决定第43条不涉密案件,会见不需批准第44条律师提出会见,48小时内安排黑社会、恐怖、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的,5日内排会见第54条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证人第57条书证应是原件,取得原件困难或保密的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第60条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讯问第61条拘传12小时第64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罪、自伤自残、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第65条收到取保申请,7日内决定第69条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72条保证人对罚款不服,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上级7日内决定第79条没收保证金的7日内宣布第86条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2、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一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第90条取何候审执行机关职责:1、监督、考察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2、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3、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0日前,通知决定机关第92条取保候审12个月第97条监视居住的规定:1、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第99条监视居住的违反法定事由应当提请逮捕:1、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人3、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4、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5、违反97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第103条监视居住6个月第105条先行拘留:1、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即时发现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3、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07条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第108条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可能逃跑、毁灭证据,不讲真实姓名,有碍侦查的可不通知第110条流窜作案,指跨市、县多次作案,指3次以上结伙作案,指2人以上第112条不讲真名的,30日内无法查清提请批捕的,经县级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第117条《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第121条对不批捕的复议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第124条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第127条逮捕后,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同级检察院转报上级检察院,可延长1个月第128条同级检察院报省检察院,可延长2个月1、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集团犯罪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第129条经同级检察院报省检察院,可再延长2个月第130条发现另有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131条不讲真名,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起算第132条对被留置盘问的拘传、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办理手续第132第拘传、拘留、逮捕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第136条取保、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手续第140条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时,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立即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执行拘传、拘留、取保、监视居住、逮捕中,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机关或批准机关第141条对乡级人大代表拘传、拘留、取保、监视居住、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人大第143条对政协委员拘传、取保、监视居住,通报政协第144条对政协委员拘留、逮捕前,通报;情况紧急的,执行时或执行后及时通报第145条拘留、逮捕的,立即送所羁押第148条女性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49条移送案件,填《换押证》第159条不属自己管辖,24小时内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第160条经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起诉第162条《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送达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的,7日内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条文进行对照,并详细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变化和影响。
一、刑事立案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证据材料,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不予立案。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不足以立案侦查的情况的明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制作证据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这一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加了审查立案决定的程序性要求。
二、刑事侦查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抓捕。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等手段,必要时可以进行传唤和抓捕。
同时,对于需要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报请审查批准。
对比分析:新条文在旧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传唤和检查手段的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
同时,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新增规定了应当报请审查批准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对于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机制。
三、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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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案件审查的完整性
报请起诉
审查核实完毕
确保案件资料的准 确性
案件完整性
确保案件资料的完 整性
提供案件资料
确保案件的合法性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 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程序 时必须依法提供证据,确 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
审判监督
监督对象
刑事案件审判活动
监督方式
● 03
第3章 侦查活动的规范执行
侦查活动的范围
侦查活动的范围是指公安 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 涉及的范围,包括收集证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客观 性。
侦查活动的方式
讯问
询问犯罪嫌疑人或 相关人员
抓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
搜查
对犯罪现场或相关 地点进行检查
人民法院监督
合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结尾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必须接受审判监督,确保审判活 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06
第6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规定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 安全的重要职责。公安机 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办理刑事案件, 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证据的使用
定罪量刑
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的定罪和量
刑
合理有效
使用证据应当合理 有效,保障案件的
公正性
合法适用
公安机关必须合法 使用证据,确保司 法程序的正当性
● 05
第五章 审查、起诉和审判
案件审查
01 全面审查核实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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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
《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
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
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