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确保自营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营账户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执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营账户管理第四条自营业务账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开设,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自营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授权制度,明确账户的权限、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严禁将自营业务账户用于其他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基本面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稳健的投资。
第九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规模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可控、可承受。
第十一条明确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持仓比例、风险敞口、止损线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跟踪。
第五章操作执行第十四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日志,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第十八条建立自营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自营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自营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自营交易的规章制度
证券自营交易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自营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证券自营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从事证券市场买卖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自律规范的原则,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第二章证券自营交易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并明确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自营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督自营交易相关事项。
第八条证券自营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会,审核自营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方面。
第十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控规定,严格执行交易权限和风险管理制度,禁止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高管和监管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第三章证券自营交易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守自律规定,不得从事操纵市场、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合理控制交易风险,不得盲目追求高额利润。
第十五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维护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六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越权操作,不得虚报交易业绩。
第四章证券自营交易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第十八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定期评估风险暴露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方案,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证券交易课件-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权益类证券自营业务
权益类证券自营业务是指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为主要投资对
象的自营业务。
这类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 是证券自营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长期持有、波 段操作、套利交易等。
金融衍生品类证券自营业务
金融衍生品类证券自营业务是 指以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类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自营 业务。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区别
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 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业
务。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 在自营业务中,证券公司需要自行承担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主买卖证券,以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在经纪业务中,
差价收益为主要盈利来源;而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仅承担执行风险和客户纠纷风
04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自营业务的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 证券自营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业
务合规开展。
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监管机构 指导下,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自律 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内部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内 部监管制度,规范自营业务操作流 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 规行为。
03
证券自营业务的交易策略与 技巧交易策略0102
03
04
长期投资策略
以长期持有为目标,关注公司 的基本面和市场趋势,通过长
期持有获取资本增值。
短期交易策略
以短期买卖获取价差收益,关 注市场短期波动和热点,通过
快速买卖获取收益。
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价格差异,通过买入 低价资产的同时卖出高价资产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知识点: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定义:自营业务可投资于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依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以及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 详细描述: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依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例题:1.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清单》所列证券B.证券公司经证监会的批准,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C.证券公司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可不受《清单》的限制D.《清单》中包含了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包括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包括( )。
A.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权证、上市基金B.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C.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境内开放式基金D.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境内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正确答案:A,B,C,D解析:以上均是买卖的对象。
3.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第1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1.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投资范围及特点[掌握]:1.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投资范围(1)已经和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2)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1)政府债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融资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3)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这类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可不受自营清单的限制。
此外,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3.特点第2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1.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投资银行学课件: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 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 四层含义: (1)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净资本须满足相关要求 (2)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 (3)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买卖对象两大类 • 上市证券 • 非上市证券
1.禁止内幕交易 •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2.禁止操纵市场
•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 风险目的的行为
一、股票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
选择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股票 分析股票的市场表现 分析股票的收益与风险 选择内在价值高的股票 进行适当的技术分析 选择好股票的买卖时机
买入股票时应考虑的因素
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趋于平稳,交易量 日益萎缩 避开成交高峰期 识别买进时机,市场大势全线下跌 利用200天移动平均线选择买入时机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从规模比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三个方面加强 1.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比重不能超过净资本的一 定比例 2.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 控制风险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内部控制 • 主要是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 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 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监管 • 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两个方面组成 • 分别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证券交易第六章题库答案版
【关键字】证券证券交易第六章1: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0%。
【×】2: 证券自营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
【√】4: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禁止非自已名义开立的账户。
【√】5: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可以使用非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
【×】6: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7: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制定专人完成。
【√】8: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应当将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
【√】9: 自营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10: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00%。
【×】12: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13: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14: 相比代理手续费,证券自营业务的收益不稳定。
【√】15: 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自营业务规模由其决定。
【√】16: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中的重点防范的风险包括信用交易。
【×】17: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证券公司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大纲要求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考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考点解析:1.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1)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2)非上市证券是指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3.自营业务与经济业务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决策的自主性。
这表现在: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稳定性。
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考点二:证券公司自营自营业务考点解析:1.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
2.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3.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
(1)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监控、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一)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4层含义: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买卖对象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
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
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
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新版教材)
3.自营风险 3.自营风险
•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 • 2)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造成自营亏损的 )市场风险。 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 3)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指 )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 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7Hale Waihona Puke 证券法公司资产管理违规2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8
证券法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3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9
办法
公司融资融券1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10
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2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11
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3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4. 自营风险的防范
•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 2)内部控制 ) • • • • 3)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 )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 (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 )自营业务账户、席位; (2)涉及的重大决策; )涉及的重大决策; (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二.投资范围
• 1.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 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 公开发行的证券 • 2.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通 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 认可的其他证券 过银行间市场( 债券) 过银行间市场 ( 债券 ) 和证券公司的柜台 实现。 实现。 • 3.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二章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 《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 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 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 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学习提示】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
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
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
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一、做市商业务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
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两种交易机制的重要差别:1.交易费用2.订单执行风险3.交易价格的稳定性五、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一)多元做市多元做市商制度是:每只证券同时有多家做市商做市(10-60个做市商在做),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的订单。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知识点: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定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 详细描述:证券自营业务包含四层含义:1. 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3. 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4. 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例题:1.证券公司可以委托( )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A.其他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B.信托公司理财部门C.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D.商业银行理财部门正确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2.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 ),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A.上市股票B.证券投资基金C.权证D.国债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3.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 )。
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首先,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概念和内涵、证券 自营业务的特点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做了详细的介绍,尤其是从场内交易和场外交 易区分证券自营业务,并对两者做了简单的比较。其次,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自营业务 的流程和管理,从决策与授权、操作管理、禁止行为和报告制度等方面论述了证券自营 业务的具体过程。最后,本章对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进行了重点介绍。
• 9.理智投资原则
• 10.严格管理原则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场内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 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买卖证 券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 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 业务。
场外自营买卖
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 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 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 成交的证券交易。 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 是通过场内交易实现,而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 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 公司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 易的方式实现。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 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 行为。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其他禁止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 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 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 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 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 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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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的追涨很有可能演变成追套! • “我的人生我操盘!”《窃听风云》里如此豪迈的一句话,放 在8月16日追涨的股民身上,却显示出意想不到的悲哀。
天网恢恢
• 15:00 上交所: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这意味着光大证券申请的交易作废被交易所拒绝。 • 16:00 光大席位被曝空单激增7023手,光大证券 蓄意做空被质疑,涉嫌操纵市场。 • 16:17 证监会称上交所和证监局正对光大调查; 网友呼吁光大证券应该做出赔偿。
第三节五、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内幕信息 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及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 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
风水轮流转,今日到蓝筹?! • 短短两分钟内,上证指数完成了120点的 上涨,从2074点直线上升到2198点,幅度 达到了6%。 • 杭州一位大户由于重仓银行股,转眼之间 股票账户暴涨40万元。
跟随“暴力哥”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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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 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 是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指没有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营业柜台买卖。
3.自营商之间的交易方式
自 营 商 甲
洽谈价格 签订协议
自 营 商 乙
自营商相互交易方式
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
•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
•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 六、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专用自营席位
证券公司
自有 资金 专用 帐户
证券交易所
托管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 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原则。 •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 与时效评估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内容
•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 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
•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 • • •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原则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 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
(一)自营业务决策机构:设立三级体制。
•
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 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 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 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 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 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 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 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董事会
投资决策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授权
•
•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 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 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
•
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
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 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
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 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 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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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操纵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
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汇报稽核情况 做出投 资决策 汇报投资 计划及执 行情况 投资管理部门 下达交 易指令 交易员 下单 交易终端 自营业务流程图 打印交 割凭证 自营业 务稽核 风险控制部门 汇报交 易情况
资金划拨申请 财务管理部门
资金划拨及会 计核算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 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 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 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 买卖证券。
1
决策的自主性
2
交易的风险性
3
收益的不稳定性
4
专业性
5
保密性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原则
• 1.申明自营买卖原则
• 2.客户委托优先原则 • 3.公平交易原则 • 4.公开交易原则 • 5.分散投资原则 • 6.不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 7.保持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原则 • 8.效益和风险最佳组合原则
将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
算方面严格分离。
• 5.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清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清算是 交易完成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防止交易风险和欺诈的最后一道门槛,因此,需 要重点控制管理。
•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 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两 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两年内未受到取
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 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 7.其他,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 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 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 11:10 系统出问题,T+0,优先股等,大盘在
稍事回落后再次被拉起,早盘收涨超3%。
• 11:44 上交所微博称交易系统正常,此消息排 除了交易系统出问题的可能性。 • 11:47 传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随后 12:42,光大董秘称70亿乌龙子虚乌有。
传言四起 四面楚歌
• 13:00 光大证券被紧急停牌,传涉嫌操纵市场,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纪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
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等级结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冲抵等。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3年8月16日
午后大盘加速下跌,市场的矛头指向光大证券 • 14:20 传光大证券申请交易作废,在此之前, 上交所确认暴涨是光大证券系统问题。 • 14:24 光大公告称套利交易出现问题,光大董 秘称会讨论赔偿股民方案;光大官网被黑。
风云再次突变!
• 多数选择相信光大董秘说法的投资者发现自己似已中招——光
大证券被临时停牌,这意味着光大证券所否定的传言很可能是
(三)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
业务混合操作。
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 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 格留给投资者。
(四)其他禁止的行为
1.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禁止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研 究、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 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 核,并强制留痕。专人负责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 度、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 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