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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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不干涉内政的视角看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的历史及其性质加以分析和研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上述定义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首先,这个定义划清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在其国内发生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所采取的非武力措施如经济措施、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之间的界线。

根据现行国际法,对一个国家采取非武力措施,有时属于符合国际法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舆论自由,对所针对的国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与采取武力行动有重大区别。

我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它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

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

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摘要】人道主义干预是国际社会关于如何对于他国内部恶行采取行动的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定义和历史背景,分析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利与弊,讨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伦理考量,以及对人道主义干预的效果和国际法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

结合实践案例,探讨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可持续发展,未来趋势和实施策略。

通过全面的讨论和分析,期望能够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提供指导,促进国际社会积极响应人道主义危机,并为实现全球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引言、历史背景、利与弊、伦理考量、效果分析、国际法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可持续发展、未来趋势、实施策略1. 引言1.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干预指的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和人道主义价值观而采取的干预措施。

在面对严重侵犯人权、大规模屠杀、民族灭绝等严重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介入冲突、提供人道援助、实施制裁等手段来保护受害者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人道主义干预的核心理念是将人类尊严和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和行动来防止和减少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

人道主义干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尊严和基本权利,以及促进和平与稳定的实现。

人道主义干预不是简单的干涉别国内政,而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人道主义原则和国际法的尊重。

通过人道主义干预,国际社会可以有效应对严重的人权侵犯和人道主义危机,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实现。

人道主义干预是国际社会在维护人类尊严和基本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1.2 人道主义干预的历史背景人道主义干预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欧洲国家开始介入他国内部事务以保护民众利益。

最早的人道主义干预行为可以追溯到1830年希腊革命期间,英国、法国和俄国组成的海军联盟干预希腊独立战争,以保护希腊人免受奥斯曼帝国的屠杀和压迫。

此后,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逐渐扩大,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国际冲突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2013 级法律硕士(法学)张新颖S130213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介绍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在本专题中,笔者主要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 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牛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手段干预另一国内部事务,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人道主义的政策。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方廷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中国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国家专横地残酷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

据此,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 Enforcement Ac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它, 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5 联合国宪章6第7 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展历程(一)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1.早期的国际法学说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Theodor Meron)近来的研究,/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小议“国际人道主义干预”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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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概念:“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在国内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争论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

英文“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在汉语中既可译为“干预”,也可译为“干预”。

但在汉语语境中这两种译法的褒贬则泾渭分明。

前者具有合理介入的褒义,后者则包含无理即“不应该管硬管”的贬义。

人道主义干预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外部力量对一国内政的强力干预。

站在人类道义的高度,可以发现:当一国内部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时,允许适当的外部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伦理的可接受性和实践的必要性。

“Intervention”(干预)就其字面涵义来分析,是包括非武力在内的介入他国内部事务的各种方式。

但最具争议性的自然是使用武力。

因为使用武力直接与受干预国的政权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相悖”。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道主义干预”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应在法律上允许他国以人道的理由对一国内部事务进行武力干预。

所以,将非武力方式排除于定义之外,更能突出探讨的重点。

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第二个关键在于,如果允许以人道理由对他国动武,应采用什么方式:是单方面干预还是集体干预。

对这两种方式的取舍,将是讨论的核心所在,故应将单方面干预和集体干预都纳入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范畴之内。

据此,参考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和国内学者的表述,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1)存在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2)没有征得被干预国的同意;(3)出于人道主义目的;(4)干预方式是使用武力;(5)干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联合国授权的集体干预,二是未经联合国授权,由一国或多国采取的单方面干预。

二,人道主义干预合理存在的依据:在国际伦理和法理的层面上看,人权国际化的趋势使得某些人权事务已逐渐超出国内专属管辖的范畴。

人道主义干预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认可,即“如果一个国家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认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就不是单独与该国家有关的事项”。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

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综上,我们可以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一国、多国或国际组织处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的研究,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自科索沃战争以来,强硬干涉一国内政渐有凌驾于不干涉原则之上冲击现有国际秩序的势头。

这与政界和学界对冷战后国际形势的认识密切相关,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泛滥和极端化固然有其理论和政策上的逻辑可循,但它在实践中与国际秩序的剧烈碰撞反映出其巨大的局限性。

因此,理解其概念及特征,以及历史发展对全面研究人道主义干涉,使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的规制下走上正轨,对维护国际新秩序至关重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概述“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显得十分必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联合国宪章》中没有的概念,也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1】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待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人道主义干涉到目前为止依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

但是我们仅从其字面意思可以推知,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和以干涉为方式的行为表现。

1.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思想被普遍地描述为以人类为中心,它将人置于中心位置。

【2】人道主义的概念体现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为本,体现了对人类的基本自由、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重视。

而对人道主义干涉,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

可以说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争论很大程度上是由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引起的。

因此明确它的概念成为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

人道主义干涉一词英文的对应词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而“Intervention”中文可譯为“干涉”或“干预”。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干涉”一词,反映了国内对这种理论的否定态度。

究其理由在于它动摇了国际社会的秩序基础——主权,以及在主权原则下建立的国际社会秩序,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深层次的理由也许还在于基于本国具体政治利益的考虑,不能接受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浅论人道主义干涉摘要:“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的问题。

本文从界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历史溯源入手,分析了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化的矛盾,论述了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并从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条件。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人权国际化;规范化中图分类号: d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52-01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本文试从对国家主权和人权国际化的分析入手,结合有关国家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作一些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以及传统意义上“人道主义”的理论溯源和实践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或由其授权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居民以基本人权,例如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随着欧美帝国主义列强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的干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

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

人道主义干预回顾同时,有关为保护人类目的而进行干预的辩论不会消失,只要人类犯错的本质存在,国际社会的争斗和国家的衰败不断发生,干预就会存在。

90年代一系列的事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在一些干预事件中,争论已趋缓和,如1990年的利比里亚、1991年的北伊拉克、1994年的海地、1997年的塞拉里昂和1999年的东帝汶事件。

但是在1993年的索马里、1994年的卢旺达和1995年的波斯尼亚,联合国采取的行动被广泛认为太无力、太不及时、缺乏智谋、实施无力等。

在1999年北约干预科索沃事件中,安理会分歧非常明显,在没有联合国授权,单方面宣布行动而且未经讨论的情况下,盟军发动战争的手段引起了焦虑。

关于大屠杀、饥荒、强奸和种族清洗报告的出现仅仅是个时间问题。

在安理会、政治中心和媒体中又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应该作些什么?这个时候的国际社会必须有明确答案。

没有什么事件比国家防止恐怖事件的无能对人人拥有平等的价值和尊严这一共同理想产生更大的伤害。

在新世纪不应该再出现卢旺达。

如果国际社会对这种挑战作出反应,整个讨论必须从头开始。

这个事件必须重新安排,成为不是有关干预权的讨论,而是保护的责任。

不得不承认,全体成员国在保护其国民方面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当这种责任被放弃或不能履行时,则必须由国际社会来执行。

作为责任的主权采用这种术语有助于使政治讨论保持清醒,了解事件的真相。

从“干预”到“保护”的改变,能够远离“人道主义干预”的说法。

后一术语涉及到人道主义救助组织,他们非常憎恨将人道主义和军事行动结合起来。

另外,说“保护责任”而不是“干预权利”还有其他三个优点,第一,它从需要帮助者,而不是从考虑干预者的观点来评估这些事件。

第二,这种提法表明首要责任与国家息息相关,只有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责任或自己就是犯罪者时,应由国际社会代它履行保护责任。

第三,“保护责任”涉及的不仅是“反应的责任”,还有防止和重建的责任。

在传统人道主义干预的讨论中,这些多方位的概念大多受到忽视。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4.干涉违背了受干涉国的意愿。所谓干涉,必然为受干涉一方所抵制;如果某一国政府主动自愿邀请他国介入本国事务,则不构成干涉。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5]。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UNCharterprohibitionontheuseof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以上是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在结束本部分之前,似有必要指出,“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名称本身很可能就有问题——国际法上,“人道”主要是指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及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重在保护公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受政府的侵害[23]——从这个角度看,此类干涉称作“人权干涉”似乎更名副其实。当然,既已约定俗成,不见得有改的必要,但的确应强调干涉的目的应在于捍卫基本人权,亦即前所称的“制止非人道的事情”——其实说起来二者是有细微差别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当然,合法行为的要素很多,正当性仅为其中之一,但可能是重要的一项。正当性是合法性(legality)的先导性要件,合法行为首先必须是正当的(反之则不然)。因此,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之前,先考虑其正当性,这在逻辑上应是稳妥的——如果我们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是不正当的,则不必在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我们确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则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不仅正当而且合法。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

第31卷第5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01.31No.5JournalofSouthwestChina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dition)2005年9月Sept.,2005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胡茹葵(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市400031)摘要:“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其实质在于妄图使以军事手段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合法化,是霸权主义的恶性膨胀;它以“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思维指导其行动,鼓吹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灾难比维护国家主权重要,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是对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的公然违背,因而冲击着当今国际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平稳定的国际新秩序。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霸权主义;国际法;国际新秩序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5—0092—04一、现代霸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

所谓“人道主义干预”是指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

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

真正的人道主义干预以促进人权为目的,是为了阻止或缓和一国的人道主义危机,其本身应是公正的、非政治的,因为它着眼全人类,不分性别、种族和国籍的利益。

从这一角度讲,人道主义干预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由于当今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霸权,因而人道主义干预不能不同霸权产生联系,即霸权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某种依据,又使人道主义干预不可避免地带上强权色彩,使人道主义干预的公正性与非政治性受到怀疑,面临着种种现实困境。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是美国的既定目标,而“人道主义干预”就成为其达到这一目标的最好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实质是少数国家借用人道
主义作为道德大旗帜进行扩张势力范围的行为, 而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往 往是不公平的,并且会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 难。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 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
卢泽蓉 1合法性问题及其实
质 二、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一、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及其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3、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
1、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权威论述: 人道主义干涉可以界定为这么一种行动: 当一国国 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 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 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 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 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 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 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 他政治权力组织) 、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 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 行动。
2、中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对策
(1)增强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影响
(2)坚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反对“新干涉
主义” (3)努力构建和谐世界,反对单边的人道主 义干涉
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其理论实质还是实践历程,都 与西方国家的势力扩张分不开,西方国家从概念上 到实践上掌握着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话语权和解释 权,面对当前的“新干涉主义”,我们要在保护中 国自身利益的同时抵制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做 法,维护好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话语权。在和平崛 起的道路上,中国应努力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 象,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构建和谐世界!

西方“人道主义干涉”政策剖析

西方“人道主义干涉”政策剖析

作者: 赵怀普
出版物刊名: 欧洲
页码: 6-12页
主题词: “人道主义干涉”;西方政策;实质;危害性
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是战后西方大国为谋求建立一个以西方价值观(包括人权价值观)为基础的世界秩序而采取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以挑战并力图否定不干涉原则为出发点、以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为主要对象。

作为一项政策,它经历了从冷战时期的初步形成到冷战后急剧而恶性的发展、以及干涉形式从较为单一和有限到日趋多样化和强度不断增大的演进过程。

该政策目前仍赴在发展之中,并对今后国际关系的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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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与特征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出现了诸多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径,诸如对伊拉克、东帝汶、索马里、利比亚等国的人道主义干预。

围绕人道主义干预,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人道主义干预呈现褒贬不一的态势。

本文旨在分析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实质与当代特征,从理论上深化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认识。

一、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人道主义干预的提法最早起源于西欧。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近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预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对人道主义干预第一次具有权威性的论述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的:“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当一国不善待本国公民,其残暴和规模震骇了国际社会的良心时,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制止这个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

”显然,格老秀斯提出如果国家侵犯人权并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其他国家就有权对其进行干预。

这一观点也被西方看做是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思想渊源。

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是人道主义干预的又一重要理论依据。

它强调以人权思想为核心,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预是合法和公正的。

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更是强调人是国家任何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指出,国家应该有道德的义务,根据这种义务不仅要善待本国的公民,而且也应该在国家间关系中实现道德原则,主张国家应该是一个“道德实体”;主张从人权道义原则出发进行的干涉主义是正当的,合法的。

康德哲学所主张的超国家道德的学说,在西方思想界成为了论证存在干涉型国际道义的理论渊源。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穆勒强调不干涉原则的“另外”,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干预的:第一,一个国家进行干涉,阻止当地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另一国进行干涉是正当的。

第二,内战长期持续,人权受到侵犯,秩序无望的恢复时。

这一观点实际上为西方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现实可行性。

然而真正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人道主义干预”这一概念,并被当代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则是《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定义:“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者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成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法理依据。

该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重申基本人权、人类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严重到震慑人的良心,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基于该宪章第七章的规定(人道主义灾难的严重性已达到“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程度,从而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直接理由进行干预)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安理会的授权,成为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依据。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障的权威性解释,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并通过国家努力与国际合作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而实现,为各国政府承担国际义务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冷战结束后,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0XX12月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概念,并对“保护的责任”的法理及法律基础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国家及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新的诠释和设计:“保护的责任”其实质是人道主义干预,其主要立场是必须用以人权为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国际新秩序”取代以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原则为核心的现行国际秩序,用国际正义取代不合时代精神的国际法。

后冷战时代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更为充实与完善,最为典型的理论还包括:人权高于主权论,认为人权不受主权约束,国际社会有权制止一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必要时不惜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原则例外论,将人权问题作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个例外,提出为了保护人权,如果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那么保护人权原则优先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预合法论,认为为拯救生命和保护人权而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完全合法的国际行径。

从实践的角度而言,人道主义干预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以冷战结束为分界,冷战结束前的人道主义干预,属于扩张性的人道主义干预,即一国以人道主义为借口,通过武力的侵略扩张,争夺殖民地或者使被干预国成为干预国的殖民地,其目标是殖民地。

冷战结束后的人道主义干预,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理性人道主义干预,即为实施人道主义而采取的武装干预行为,其宗旨是为保护人权。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

1827年英法俄三国联合干涉土耳其;1860年法国干涉叙利亚;1876年法国借口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人民实行残酷统治和屠杀少数民族,对其进行武装干预;1876年一1878年,俄国干涉波斯一黑塞哥维那和保加利亚;1891年和1905年,英法等国曾因俄国在国内大肆屠杀犹太人而联合出兵干预;1898年美国干涉古巴。

实际上,早期的所谓人道主义干预明显带有扩张色彩,并非真正处于保护人权的目的。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及其形成的海牙体系是近现代国际组织形成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国际干预在实践方面的雏形;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预,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预,1975年印度尼西亚对东帝汶的干预,都宣称实施人道主义干预,但实际上都有维护本国战略利益的目的。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利比里亚、伊拉克、柬埔寨、索马里、海地、卢旺达、东帝汶、科索沃和苏丹达尔富尔等实施人道主义干预,在法理上都属于理性人道主义干预。

二、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要真正把握人道主义干预所引发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变化,就必须深刻认识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

而要认识和把握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一方面,必须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本质性差异;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这是揭示人道主义干预实质的前提。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对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然生命的存在是人权存在的基础,满足人作为自然生命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根据;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揭示了人权的阶级性,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不存在普遍的、抽象的人权,不存在超阶级、超历史的民主、自由、平等,它们都是具体的,都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人的自由存在于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之中,因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而西方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世界上存在统一的人权模式和人权标准;政治权利和公民的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人权无国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均有权对一国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不干涉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人权高于主权”。

从这些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比较来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人权的历史性、阶段性和阶级性,并把“人的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而西方人权观则更强调人权的禀赋性、统一性、政治性,并把“政治权利”、“发展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二者在人权的理解和把握上都存在根本区别。

人权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生存权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它既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种集体权利。

从个人来看,生存权是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看,生存权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免受其他民族或国家迫害、屠杀、侵略的权利以及免受大规模饥荒而获得生存的权利。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如果失去这一权利,其他人权内容就无从谈起。

我国政府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认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而且“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

西方人权观宣扬“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表面来看是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实质是为人权国际干预提供理论依据。

必须明确的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实现是主权国家合作的结果。

同时,人权国际保护原则同主权原则是统一的,是有范围的。

人权国际保护不适用于“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情,即实施人权国际保护必须尊重国家主权,不得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二)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与主权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二者共存于国际政治的现实中。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主权是一国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的权力。

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

人权首先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靠社会提供实现的条件,靠国家权力的保护,否则人权则是一句空话。

主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完整的国家主权为人权的完善和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离开主权来谈人权,只会是对人权进一步的伤害。

失去主权,就没有人权。

西方国家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把国家主权与人权对立起来,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它们所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不仅没有有效保护弱国的人权,相反却是对弱国平民生命的漠视。

因此,只有真正维护主权,才能谈得上人权的有力保障。

第二,人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性,各国实现人权的理想方式、手段和路径具有不同的特点。

实现人权的方式、特点、路径由该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主权,是内政问题。

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西方学者厄马克拉指出:“保护人权仍然本质上属于国家的管辖事项,即使国家按照严格程序参加了有关公约。

如果把有关公约所确认的促进人权和保护人权两者相混淆,那将可能是错误的,至少是不精确的。

”因此,保护人权尤其是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仍然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内人权法的制定由国家直接制定并保证实施,国际人权法是通过主权国家的合作创制并实施,人权始终绕不开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

第三,人权与主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人权与主权共存于国际政治现实中,只谈主权,忽视人权,则完全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只谈人权,否定主权,则完全不符合当代国际政治发展的现实逻辑,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行为体的国际政治现实并没用发生改变。

只有维护国家主权,才能有效保证人权的发展和完善;一国积极发展和提高人权,增强本国的凝聚力,才能保证国家主权的完整。

如果说公民人权状况欠佳的国家的主权不完整或者根本没有,那么在主权受到侵犯或主权不完整的国家,其公民的人权状况也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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