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会计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执行口径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更好地服务我省光伏扶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现将开票名称、开票对象、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统一如下:(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开票时,光伏发电上网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光伏发电补贴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补贴”。
光伏电力和光伏电力补贴对应的税收编码均为“11001010106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太阳能发电”。
(二)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村委会、教会等非企业、非自然人组织购买光伏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三)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供电单位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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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社会情况不断变化,电价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和农村电价执行范围及标准。
尚未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区域,城市和农村电价执行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并随行政区划变化而相应调整;凡城市居委会辖区内(含县城及已按行政区划升级为城区、仍由农村供电所供电的原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用户)及受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专用变压器用户用电价格高于各电网目录电价标准的,一律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各电网的目录电价,不得执行农村到户电价;行政区划属于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暂执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的农村到户电价,待同价后统一执行目录电价;城乡结合部中城乡界限不明确的,执行各电网目录电价。
二、尚未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用户电价。
1、城市:为倒逼供电企业加快户表改造,自2014年8月抄见电量起,将过去合表用户(由供电企业抄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表收费的用户)承担的4-6%损耗改由供电企业承担,即供电企业抄收的总表收费,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公变倒扣4%、专变倒扣6%执行。
合表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合表电价基础上加收4-6%的规定停止执行。
合表用户的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仍维持每千瓦时0.016元(现行电价按每千瓦时0.604元执行)不变,待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后,统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该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其它用户执行目录电价;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等不得再向居民及其它用户加收任何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湘发改价商〔2018〕29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298号各市州发改委、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现就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取消临时接电费;免收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落实城乡一般工商业同价减轻农村一般工商业用户负担。
二、引入外省低价电。
使用祁韶直流部分价差空间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价,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负担。
三、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收费。
继续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继续落实湘发改商价〔2016〕704号文件规定,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企业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通过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下调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及相应目录电价2.7分/千瓦时,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要与省电网同步下调,由相关市州发改委按照定价权限组织实施。
附件:1、湖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2、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3、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11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1.22•【字号】京税一[1994]65号•【施行日期】199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65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大部分电厂和供电局均为不独立核算的企业,与华北电力集团统一核算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不独立核算的发电厂、供电局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规定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并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报送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作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同时抄送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增值税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即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电厂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同一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进项税额,可按实际耗用的比例分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湖南省专变电价限价文件
湖南省专变电价限价文件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不变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要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可能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通知》明确,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始终保持不变。
据介绍,工商业终端用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分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二是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了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按低谷0.5003元/千瓦时、平段0.7003元/千瓦时、高峰0.8503元/千瓦时、尖峰0.9503元/千瓦时标准收取。
安装非分时电表的,电费收取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户表改造同时,《通知》还进一步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明确电价定价权限在政府。
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意制定电价收费标准,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明确相关电费承担主体。
一是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不得由终端用户承担;二是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得通过电费收取,需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将转供电损耗费纳入运行维护费中处理,不再向终端用户分摊。
此外,要求转供电主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价格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收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到‘十四五’期末,湖南将全面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户表改造。
”湖南发改委表示,同时,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提出转为直供且具备直抄条件的,参照“三供一业”方式,由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分担改造费用的,电网公司必须接受并完成改造。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2-22字体:【大】【中】【小】《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2004年12月22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3〕2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与原则(一)试点目的。
通过直接交易试点,扶持省内传统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企业合理有序增加用电,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省内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直接交易试点,立足我省实际,以公平开放电网、合理确定输配电价为基础,以供需直接见面、市场形成交易电量电价为主要特征,培育市场主体,建立新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节能减排,优化配置,扩大效益。
将试点工作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促进改革发展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
试点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实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扩大试点综合效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有关电价政策调整的要求,我委对《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将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类。
现将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含城乡居民家庭租赁住房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以及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29•【字号】湘国税函[1996]067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067号1996年3月29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075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规定,为规范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发电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供电、发电企业的纳税申报1、供电企业当期实现的电费收入(包括随同电费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和发电企业的厂供电量,应分别按5%征收率、8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就地预征税款,其他应税项目不适用就地预征税款的规定。
2、供电、发电企业对就地应预征的税款,应使用修改后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进行纳税申报。
3、《统计表》的具体填报要求。
(1)“经济类型”栏按“供电”或“发电”填写;(2)“本期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栏,只填写当期实现的电费不含税销售额;(3)“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列的数据,只作为各供电、发电企业调整其“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帐户的依据。
省电力公司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按省局湘国税函(1995)298号文件规定,由省电力公司在长沙集中抵扣;(4)“税款征收项目”中的“期初未交数”栏只填写电费应预征税款的期初未交数;“销项税额”栏,填写按电费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栏按“本期进项税额”项目中的“本期发生额”栏的小计数填写;“进项税额转出”栏按“本期进项税额”项目中“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其他”栏小计数的合计金额填写;“结转电力公司进项税额”栏填写“进项税额”栏数据与“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的差额(即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已交税额”栏,只填写电费收入应预征税额的已入库税款部分,不得将已入库的应就地按适用税率征税项目的税款和已入库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在当地应预征的税款填入本栏内;“期末未交税额”栏,按“税款征收”项目中的“期初未交数+本期应预征税额-本期已交税额”的余额填写;(5)对供电局随同电费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应在“重点电力建设基金附列资料”项目中单独填列反映;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填写当期实现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的不含税销售额;附列资料中的“销项税额”栏填写按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数据与17%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附列资料中的“期初未交数”栏,只填写期初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在当地应预征税款的未交数;“应预征税款”栏填写按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数据与5%征收率计算出来的预征税额;“已预交税额”栏,只填写已入库的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当地预征的税款;“期末未交数”栏,按附列资料中的“期初未交数+应预征税额本月数-已预交税额本月数”的余额填写;(6)《统计表》的某栏(包括附列资料的有关栏目)若无数据时,应填“O”,不留空格;(7)《统计表》须报供电、发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0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结束——。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购电价格;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湘政办明电[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为了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严格实行计划用电。
由于持续干旱少雨,全省水电出力大幅减少,而火电受燃煤供应紧张的影响,且发电机组长时间高负荷运行,部分机组不得不安排停机检修,难以稳发满发,外省入湘电力已达输送极限。
虽然从11月5日起省电网实行计划用电,采取拉闸限电措施,但电力供应仍存在较大缺口。
随着气温降低,元旦、春节的到来,电煤供应将更加紧张,冬季取暖及生活等各种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供应的缺口将进一步加大。
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时期,要科学合理安排好用电指标,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党政机关、新闻媒体、高新工程、标志性工程、电气化铁路、机场、车站、医院、监狱等重要用户用电,保障保安用电和重点煤矿的生产用电。
合理安排好有市场、效益好、能耗低的企业用电。
严格控制宾馆、酒家和娱乐场所等空调取暖用电。
坚决停止对小铁合金、小电石、小电解锰、小电解锌、小电解铜、小钢铁、小冶炼、小煤矿、小水泥、小氮肥和小化肥等生产供电。
停止景观广场、商业性广告等用电。
二、发电企业要克服困难,争取稳发多发。
要加强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认真落实省下达的发电计划任务。
各级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应做好耐心、细致、优质的供电服务,加强与电力用户的联系和沟通。
各电力用户要按市州安排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合理组织生产,错峰用电,把供电紧张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凡是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和地方电厂要保证机组的稳定运行,千方百计多发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3]29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99号2003年8月28日)
为了认真做好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工作,在未利用金税二期接收增值税电子申报之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运用CTAIS进行税收征管的单位,各县(市)、分局应将防伪税控报税和认证系统生成的用于票表比对的文本文件传递到市局集中。
(一)在数据向市局集中之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市局传递文本文件。
1、在市局安装FTP服务器,创建目录,为县(市)、分局用户分配用户及口令。
限制用户的权限为只可以写入、读取但不能删除,通知县(市)、分局按时传递文本文件到此目
录。
2、在县(市)、分局的报税认证机器上安装FTP客户端。
电力法规习题-企事业内部考试电力试卷与试题
电力法规习题-企事业内部考试电力试卷与试题一、选择题:下列每题都有4个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
1. 将生产、输送和使用电能的各种电气设备连接在一起而组成的整体称为()。
A. 发电系统;B. 变电系统;C. 电力系统;D. 综合系统。
答案:C2. 电费核算是电费管理的()环节,是为提高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
A. 基础;B. 目的;C. 中枢;D. 最终。
答案:C3. 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绕组必须与()串联。
A. 电线;B. 负载线;C. 地线;D. 相线。
答案:D4. 两部制电价把电价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用户用电容量或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一是以用户耗用的电量计算的()。
A. 有功电价;B. 无功电价;C. 电度电价;D. 调整电价。
答案:C5. 电网的电压质量取决于电力系统中()的平衡。
A. 视在功率;B. 无功功率;C. 有功功率;D. 额定功率。
答案:B6.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电源。
A. 备用;B. 常用;C. 临时;答案:C7. ()是电力企业向用户收费的凭证,也是专为销售电能产品后直接开给消费者的账单。
A. 电费发票;B. 电费收据;C. 计算清单;D. 结算凭证。
答案:A8.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确定。
A. 县人民政府;B. 市人民政府;C. 省人民政府;D. 国务院。
答案:D9.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备的()。
A. 装设地点;B. 附近;C. 区域内;D. 产权分界处。
答案:D10. 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均由()负责办理。
A. 用户;B. 乡电管站;C. 供电企业;D. 电力管理部门。
答案:C11. 供电企业应对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上签章。
A. 工作手册;B. 派工单;C. 工作单;D. 工作报告。
答案:C12. 因用户原因连续()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终止供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
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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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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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
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12-30
【实施时间】2014-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现就供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即供电企业向总表单位提供并由总表单位根据耗电情况分割给电信企业的电力产品)开具发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电信企业。
二、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的,电信企业可凭与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电费支付凭证(电信企业支付给总表单位的电费支付凭证)、《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金额向供电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电信企业总机构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分割单》以及《汇总表》以电子数据形式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原件留存备查。
四、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
国税函〔2014〕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
函〔2014〕1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doc
1.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
2.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
3.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