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立法原则】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安全、有序使用渡口乘坐渡船。
第四条【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渡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
无经营人的渡口,由设置渡口的申请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县、镇、村逐级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运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倡导性条款】鼓励渡口经营人、渡船所有人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条件。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6日十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与渡运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的安全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安监、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文章标题: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市新会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
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一)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xx年),进一步标准清洁消费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消费审核,我们对《清洁消费审核暂行方法》进展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消费审核方法》予以,并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消费,标准清洁消费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洁消费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消费和效劳过程进展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施行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消费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消费和效劳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消费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消费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第五条清洁消费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迫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那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六条清洁消费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迫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施行清洁消费审核。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施行强迫性清洁消费(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展消费或者在消费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5月20日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06]1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05【实施日期】200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一月五日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以及省府办《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惠州。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对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镇(乡)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渡船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江府[2010]26号【适用区域】江门市【发布时间】2010-10-09【生效时间】2010-11-10【关键词】内河,海上【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九日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含渡工)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及沿海岛屿,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
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第四条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
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市(区)、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渡口渡船的正常渡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粤办函[2011]813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5年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渡口渡船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渡运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但仍然存在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保障机制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5]668号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4]411号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建设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4号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39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pptx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 、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 《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在明显位置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 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 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 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提高渡口的安全运行水平,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第三条渡口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渡口管理机构第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船舶的日常巡检、维修和保养,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二)乘客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等;(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渡口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四)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包括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等。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对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十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渡口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员的安全培训:包括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船舶的安全操作流程、紧急疏散和救援等;(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乘客的上船和下船注意事项、乘船时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二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设施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行。
客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客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客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客渡船安全要求第四条客渡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条客渡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信号设备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客渡船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客渡船必须按照核定的航线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或超载运行。
第八条客渡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船员值班制度;(二)船舶维护保养制度;(三)应急演练制度;(四)安全检查制度;(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客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确保客渡船符合安全要求;(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对客渡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五)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条客渡船船员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遵守客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二)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客渡船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客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客渡船事故时,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1. 渡口渡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设备,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2. 渡船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整、机械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3. 渡船应根据载客量确定乘客上船的数量,不得超载运营。
二、船员安全培训和管理1.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和上岗证,并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
2.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熟悉并掌握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
3. 渡船船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酒驾等违规行为。
三、航行和运营安全管理1.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表进行运营,并确保船舶按时到达渡口,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2.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航行路线和速度进行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路线或超速行驶。
3. 渡船必须执行渡口和航行安全指示,听从调度指挥,并保持与渡口管理部门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四、应急救援和灾害防范1. 渡船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法等,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渡船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救援。
3. 渡船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强行航行,以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以上就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
对于管理部门和船舶所有者来说,需要加强监督和培训,确保规定的落实,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安全的出行环境。
渡口渡船话安全
渡口渡船话安全作者:黄晓伟来源:《珠江水运》2014年第01期云浮市地处西江中上游粤西山区,渡口渡船分布众多。
全市共有渡口65道,渡船90艘,渡工109人,渡口总数占广东省近十分之一,排在全省第二位。
其中义渡(含半义渡)58道,占渡口总数的87%;义渡船和义渡工均占总数的44%%。
云浮辖区渡口渡船主要分布在西江支流罗定江(南江河)和新兴江沿岸水域及山塘水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渡口渡船成为云浮市一大安全生产隐患,是困扰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老大难”问题。
近年来,在广东海事局和云浮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云浮海事局从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正视辖区渡口渡船现状,因地制宜,推动政府出台实施《云浮市乡镇义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创新管理模式,做实海事服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考评,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成地方政府和交通、安监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了辖区渡运持续安全稳定。
推动《云浮市乡镇义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云浮辖区的渡口渡船地处典型的边远山区,义渡占很大比重,由于义渡没有经济来源,渡口设施设备常年失修且破损严重,渡船缺乏必要的维修保养而带病渡运,义渡工没有固定收入,且经常更换,渡工队伍不稳定,致使义渡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安全风险极大,成为威胁当地生产生活安全的“定时炸弹”,也是困扰海事多年的监管重点和难点。
随着安全生产意识的深入人心,云浮当地群众对改善义渡安全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云浮海事局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和广泛调研,经过长期不懈努力,草拟并推动市政府出台了《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渡口渡船(特别是义渡)安全管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办法》界定了各级政府和安监、交通、海事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了各种管理关系;明确将义渡安全管理纳入云浮市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范围,实行逐级考评,切实增强了义渡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还规定了义渡工最低收入标准和义渡维护资金来源,明确由县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保障乡镇义渡船维修保养专款,划拨到各义渡船所在的乡镇,有效解决了义渡长期存在的渡工队伍不稳定和渡口渡船维修保养不及时状况,大大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降低了风险。
渡口渡船话安全
和渡 口管理 人、 村 委签订 协议 , 采 用按 时开
航、 轮 班 发 送 乘 客 的做 法 , 避 免了出现 人
多 拥挤 的局面 和超 载行 为, 有 效 维护了渡 运 安 全秩 序 , 既 降 低了 事故 发 生 风 险 。 该
种 模式 实 行 以来 , 该渡 口都能 自觉遵 守依
《 办 法 》界定 了各 级政 府 和 安监 、 交通 、 海 事 等
次 轮班 渡 运 协议 , 渡 运 井 然有序 , 未发 现 超载现 象 , 安全 形势持续 稳定 。
责 任管理落 实到 位
在渡 口渡 船安 全管理 中, 云浮 海事局十 分注 重行 业管 理 和联 合检 查 。 一方面 , 通
义渡船所在 的乡镇 , 有效 解 决了义渡长期 存在 的渡 工
的实践探 索和广泛调 研, 经过
借鉴 公交运行 , 推 行渡 船轮班 制 在推动 《 办法 》 出台的同时 , 云浮局
◎ 为渡 船 发 放 救
生设 施 。
◎ 消防救 生演习。
以 渡 运 较 繁 忙 的降 水 渡 口为 试 点 , 借 鉴
公 交 车 运 行 制度 , 推 行 渡 船 渡 运 按 时 轮 班制, 推 动 渡工 自主管 理 , 落 实安 全 管 理
近年来 , 在 广东海 事局和云浮 市委 、 市 政 府 的正确 领 导下, 云浮 海 事局从 服 务民
辖 区渡运持 续安全稳定 。
生、 维护人民 群 众 生命 财产 安全 的高 度 出
发, 正视 辖 区渡 口渡 船现 状 , 因地制宜 , 推 动 政 府 出台实施 《 云浮 市 乡镇 义 渡安 全 管
业 务
渡 口渡 船话 安全
受{ 通m 蚤磅 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6年8月15日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二)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三)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四)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
义渡、半义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