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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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一条工程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建设单位复验。

第二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工程(如高压供电

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

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和对

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质量评价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部组织技术部、监察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四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毕后

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分期

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5、工程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进行复查和

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质量评价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部组织技术部、监察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项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由工程部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验收。

7、竣工验收后的14天内,由工程部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8、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办理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完工工程的保护

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项目所有内容均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向工程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部在审查通过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四章工程移交

第六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体已竣工并经质监站、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正式给排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暖气已接通,电话具备装机条件;

3、单体竣工资料齐全:包括管线图资料、竣工图;

4、室外围墙完成,形成封闭环境。

第七条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部为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

2、工程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的30天内完成

向物业公司的移交。工程部应在拟定的移交验收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移交验收相关单位,并将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物业公司;

3、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单项工程移交单;

2)房屋移交单;

3)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质量检查资料一套(交物业公司);

4)竣工图纸一份(交物业公司);

5)房屋钥匙。

4、移交验收的程序:

1)工程部与物业公司根据单项工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逐项检查核对;

2)验收检查后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书面验收整改意见;

3)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在14天内完成整改工作;

4)整改完成后经物业公司复查合格,参加验收人员在单项工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物业公司将一份移交单返回监察部签收,移交工作完成;

11)验收时间: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验收周期,原则上1-7天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条工程的提前移交:根据公司确定的计划,部分单位工程需延期竣工的(如天然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依公司确定的进度计划而定),工程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后先期移交物业公司,移交程序同前。剩余工程在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后按上述程序一并完成验收和移交。

第五章保修期内维修

第九条工程移交物业后,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经工程部签字确认后安排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出。物业公司负责对保修期内的维修进行记录,并作为对工程质量的考评依据。保修期内维修率=发生维修的次数/(房屋总套数+公用设备设施总件数)。公用设备设施指:电梯、消防、给排水系统、天然气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暖系统等,以物业公司设施设备台帐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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