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业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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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云南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经过征求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和中央内务部的意见以后,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2.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3.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

2017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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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是多少所谓事业单位相对于民营企业单位来说,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国家机构的分支。

整体来说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所以性质不同的话,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也权利也有所区别,下面我们来了解2017事业单位工龄工资吧。

什么是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

工龄工资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工龄工资的作用不可小瞧。

企业执行工龄工资的政策各不相同。

少数企业觉得工龄工资所占比例小、意义不大,干脆不设置这项政策;多数企业的工龄工资政策呈线型,即确定X元/年的标准,员工实际所得工龄工资为工作年限×分配标准;有的企业还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满几年起计发。

2017年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见习阶段的岗位工资:博士见习 845 博士见习岗位工资硕士见习 770 硕士位研究生岗位工资双学见习 710 双学位、非硕士研究生班岗位工资本科见习 685 大学本科见习岗位工资大专见习 655 大学专科见习岗位工资中专见习 590 中专毕业见习岗位工资高中见习 590 高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初中见习 570 初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什么是买断工龄?简单来说,买断工龄就是参照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工资、岗位等方面,结婚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企业一次性支付一份数额的货币给员工,解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一项没有年限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正文:
----------------------------------------------------------------------------------------------------------------------------------------------------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963年9月13日(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河北省劳动局:
你局(63)冀劳配字第54号来文收悉。

现将所询转业、复员、退伍革命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

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三、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那些由于本人不服从分配以致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长达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待修改工龄规定时一并考虑,在现行规定未修改以前,仍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为宜。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收悉。

关于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又退职或退休时,他们的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根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57)保险字第622号关于革命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把他们的军龄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来函所问的那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个原则办理。

至于复员军人或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处理退职时,对于在军队复员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的一段军龄只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对于退伍义务兵因无生产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职补助费。

此复。

关于工龄计的相关政策问答

关于工龄计的相关政策问答

附件:2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龄主要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主要的工作时间。

那么,该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呢?这可关系到每个劳动者最后能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

不能不引起各位看官的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一项没有年限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有工资最高额和年限的规定,是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限制,考虑到高收入者一般有更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再就业比普通劳动者要更容易,对其经济补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性。

对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统一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来源:大律师网案情介绍:2004年4月,督查组织接到某大型工业公司员工告发,反映该厂近来与其联系时发作对立,对立焦点是单位不愿将他从军的三年军龄算作付出的年限。

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受理该告发后立即介入,经了解,告发人退伍后即被安顿到该厂作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现在已作业了六年。

因为近期该厂经营方向发作变化,对有些岗位人员进行削减,告发人即是被免除劳作合同的员工之一。

因为单位认为告发人从军的三年并没有对该厂有所奉献,因而付出经济补偿金只核算他在本厂作业的年限,即付出六个月的。

劳作保证督查员对单位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教学和批判,依据《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第五十七条规则下达了期限改正指令书,请求单位在十五天内付出告发人九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

十天后。

告发人收到了单位付出的九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剖析:本案的对立焦点是告发人的军龄是不是应当作为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依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对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是不是作为核算员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定见》(劳社厅[2002]20号)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戎行转业干部安顿暂行方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于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随变革实施劳作合同制度的定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则,戎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核算为承受安顿单位的接连工龄。

原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计发,因而,公司与员工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

因而该厂应当付出告发人包含三年军龄在内的九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复转军人补偿方案

复转军人补偿方案

复转军人补偿方案复转军人补偿方案一、背景介绍复转军人是指已经退役的军人重新进入社会并转岗至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

为了保障复转军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方案。

二、补偿标准1. 就业补贴为了鼓励复转军人积极就业,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就业补贴。

- 对于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复转军人,每月补贴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对于年满35周岁至44周岁的复转军人,每月补贴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70%;- 对于年满25周岁至34周岁的复转军人,每月补贴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 医疗保障复转军人享受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障待遇。

- 在就业期间,复转军人的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在失业期间,复转军人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

3. 住房补贴为了解决复转军人安置问题,各级政府还设立了住房补贴。

- 复转军人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用于租赁新的住房;-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定,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70%。

4. 就业培训为了帮助复转军人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并承担复转军人的就业培训费用。

- 就业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 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由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申请流程复转军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补偿:1. 首先,复转军人应当联系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2. 根据所在地政策的要求,复转军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证、复转军人文件等;3. 完成申请材料的准备后,复转军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4.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 审核通过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通知复转军人领取相关补偿。

四、效果评估为了确保补偿方案的有效性,各级政府都进行了效果评估。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复转军人补偿方案对促进军人复转、稳定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

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8.1962年(我市从1964年开始)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79.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走“六·二六”和“五·七”道路到农村插队的在校学生,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时间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工龄?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待他们中学毕业或年满16周岁参加农村社队劳动起计算工作年限,也从这个时间起,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在“文革”期间被遣送下乡和被动员下乡的城镇居民,被带下乡的子女,以后参加了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他们在下乡时所带的知识青年、被带下乡的中学毕业生及年满16周岁后(指下乡时年龄小,待其满16周岁后)的子女,他们在农村参加社队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1.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当时称为工农兵大学生)的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文件规定,他们下乡插队的时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59.04.21
•【文号】[59]国劳周字第103号
•【施行日期】1959.04.2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9年4月21日(59)国劳周字第103
号)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

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
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收悉。

关于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又退职或退休时,他们的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根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57)保险字第622号关于革命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把他们的军龄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来函所问的那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个原则办理。

至于复员军人或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处理退职时,对于在军队复员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的一段军龄只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对于退伍义务兵因无生产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职补助费。

此复。

——结束——。

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1963年)问: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工作后,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计算为一般工龄还是计算为连续工龄?答:复员、退伍军人直接由政府介绍工作的和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下同)。

问:复员、退伍军人自行找到工作,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答:复员、退伍军人自行找到工作,凡是列入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也同样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答: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后,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方面,应如何看待?答: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后,应当和所在单位具有同样工龄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劳保福利待遇。

问: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退职时,退职补助费怎样发给?答:凡是1957年年底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退职时,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处理,发给退职补助费。

在计发退职补助费时,对于他们在复员、退伍时已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或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

但是,在计算工龄的时候,军龄仍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军龄和工龄合并计算后,其连续工龄超过10年的,退职补助费应如何计发?答:军龄和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超过10年的,其超过10年以上的工作时间,每满1年,应按照1个半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发退职补助费。

当兵的兵龄复员后可以计入工龄吗

当兵的兵龄复员后可以计入工龄吗

当兵的兵龄复员后可以计⼊⼯龄吗当兵对⼀个⼈的影响是⾮常⼤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可对⾃⼰的⾝体和精神进⾏锻炼,⽽义务兵在服役结束后,是有很多的优惠和福利的,那么当兵的兵龄复员后可以计⼊⼯龄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兵的兵龄复员后可不可以计⼊⼯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兵在服役结束退伍后,在部队服役的时间是可以按⼯龄计算的,转业后社保部门要进⾏累计。

《关于进⼀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解决基本养⽼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不缴纳养⽼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员,个⼈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保险关系接续⼯作。

5.对以个体⼯商户或灵活就业⼈员⾝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员和军队复员⼲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缴费。

⼆、⼯龄的作⽤有哪些1、⼯龄影响带薪休假的时间《劳动法》第四⼗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兵龄和工龄

兵龄和工龄

兵龄和工龄兵龄和工龄一、政策依据要说起兵龄算工龄的历史来,要追朔到几十年前。

(一)195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即规定:对参加厂矿等企业部门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其军龄应当算做工龄享受劳保待遇,并且不得无故解雇。

(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第一条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0]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二、法律依据兵龄算工龄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这些关于兵龄的“视同”规定,很实际。

兵龄视同工龄,兵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背后是对军人服役期间奉献和贡献的认同和认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
的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c29019--010227xjk
——结束——。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军龄有关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军龄有关吗

虽然从 20 04 年 12 月起刘某就到你公 司任
钻 工 , 但 由于 当时 是 劳 务公 司 派 遣 的 , 根 据 《劳 动合 同法 》 的规 定 他应 与劳务公 司建立 劳 动关
系 j期间的工 作年限应计算为在劳务公司的工 作年限。
刘某是从 2 007 年 12
月 30
日与你公 司建立 劳动关系 的 。
时计 算? 与 军龄 有关 系吗 ?
、 .
重庆 川 东钻探公 司劳资部 袁定 东
袁定东读者 :
非 常感谢你对本 刊 的信任 。 你来信咨询 的经 济补偿 的计
算方法 以及经 济补偿与军龄是否有关 的问题 经 查 阅相关政


策法规 现 答复如下 供你参考



《劳动 合同法 》明确规定 , 解 除或终止 劳 动合 同 , 经 济补 偿
给 三 位 退 休 人 员增 加 待 遇 为 了 维 护 退 休 人 员的 利 益 和 政 策 。
的 严 肃性 请 咨 询 台帮 助 解答 上 述 三 位 退 休 人 员所 持 的 “ 三 .
级 /高级 技 能 ” 职 业 资格 证 书 是 否 属 于 上 述 规 定 调 增 待 遇 所 .
指 的 “ 高级 专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德 ÷ 杈》/ 咨

弛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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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或终 止 劳动 合 同 的
经 济补 偿 金 与 军龄 有 关 吗
咨询 台:
刘 某 1 9 9 9 年 1 2 月 入 伍 2 0 (】1 年 退 伍 后 由 某县 安 置 到 某


煤 矿 工 作 但 本 人 一 直 未去 单位 上 班 在 外 自谋 职 业 2 0 0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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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0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


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
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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