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解读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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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解读公开公平公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和公正三个方面。
本文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解读,并探讨其重要性和作用。
公开公开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的意义在于使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对诉讼程序和结果的了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公开审理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通过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了解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果,可以参与和监督整个诉讼过程,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情况。
其次,公开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公众对行政诉讼的公开性具有监督意义,能够保证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并避免裁判员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公开审理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真实情况,有助于纠正错误判决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最后,公开审理对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促进作用。
通过公开审理,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为法官判案提供法理依据,对于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和统一具有积极作用。
公平公平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平等、公正和平衡的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确保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首先,公平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诉讼各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
无论是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主体,还是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判,避免任何歧视和偏袒。
其次,公平原则要求将证据充分呈现和审查。
行政诉讼的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该确保当事人有权利提供适当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对案件进行审查,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公平原则还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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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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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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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ff11d3d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f8.png)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概念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纠纷的一部法律,它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使行政纠纷解决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操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受理权限、原审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事的一种法律处理活动。
三、规范(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
首先,行政复议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原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进行抗辩,以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不当行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公正原则是指解决行政诉讼的司法行为应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准确性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有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审理,不得凭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四个部分。
受理程序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后,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受理。
审理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定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并确定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
执行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将双方的裁定结果和解决方案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及时有效地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律效力是指由法院审判提出的行政诉讼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意义,行政纠纷也就无法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法律,它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解释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有效解决。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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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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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https://img.taocdn.com/s3/m/c0c33372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7c.png)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8385b90029bd64783e2c68.png)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目录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送达六.起诉与受理七.审理与判决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十二.执行十三.附则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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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看点一共有二十七处,上文赢了网小编已为您详细介绍二十三处,接下来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剩下的四处看点,内容包括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审限延长、无故不到庭、拒绝履行裁定将被公告,欢迎阅读。
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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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三个方面对一些问题进行解释。
首先,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此需要进行诉讼的争议。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具体化为具体的行政行动,通常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强制或限制措施,例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未能履行或不履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的情况。
在行政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的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的方式和提起诉讼的期限等。
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起诉书面形式,其中必须包括行政行为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可以附加证据材料。
起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电子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起诉的期限一般为对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减少。
在起诉过程中,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行政行为的材料,行政机关要如实提供。
最后,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受理、调解、开庭、裁判和执行等环节。
法院对符合起诉要求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受理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会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裁判书是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诉,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
如果裁判生效后一方仍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争议,其中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具体规定了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方式和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法院的受理、调解、开庭、裁判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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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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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八)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减少地方 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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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二)完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处理 机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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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三)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 行为的效率将受到一定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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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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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四)诉讼门槛降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适 应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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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五)诉讼参加人扩大,行政活动更要审慎 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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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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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概述2篇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法治的正常运行。
行政诉讼法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在过去,行政机关享有相对优势的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争议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有了行政诉讼法,公民和法人等在行政争议中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现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机关的行为经法院判决违法,应当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公民和法人等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就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行政机关的运行更加规范。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受到司法追究,这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监督和约束。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违法使用职权,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种监督和约束作用,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民和法人等在行政争议中可以依法维权,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特点,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时,也能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行政法治提供了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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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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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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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五条是该法中的一条关键性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五条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的特别管辖程序管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诉讼方式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管辖的限制。
”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行政诉讼不适用。
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诉讼的必要条件或法律规定明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争端解决。
其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也不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作为原告或被告具备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参与主体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自愿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也不适用。
第十五条的局限性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界限,明确了一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这样,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理依据,也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和耗时的问题。
其次,第十五条限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真实合法,增强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特殊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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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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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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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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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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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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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二)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 少行政争议 (四)集中清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 件 (五)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审理和应诉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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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 有关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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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镇综合执法
(一)街镇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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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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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立法宗旨有所调整 1.“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 “公正”审理; 2.“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 3.“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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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四)强化行政机关出庭及履行生效裁判 文书义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新《行政诉讼法》第66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 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新《行政诉讼法》第56条:
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 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Βιβλιοθήκη 7《行政诉讼法》解读
(六)强化行政机关出庭义务,行政机关负 责人及工作人员行政应诉能力亟待增强 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 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 庭。
天津市《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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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七)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成为共 同被告,复议被诉几率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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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行 政应诉量将大幅增加 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2.“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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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三)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增加了专门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 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 内履行法定职责
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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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一)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需加强合法性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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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八)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减少地方 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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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二)完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处理 机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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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三)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 行为的效率将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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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 机关应依法承担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 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 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76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
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
(二)街镇执法改革的核心
(三)街镇的执法边界
(四)相关执法部门的专业指导
(五)依法定程序办事
(六)依法履职,禁止不作为、
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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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监督 (一)监督对象 (二)监督内容 (三)监督方式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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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 (一)责任范围 (二)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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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监督平台 (一)建立平台的意义 (二)平台主要制度 (三)平台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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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四)诉讼门槛降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适 应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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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五)诉讼参加人扩大,行政活动更要审慎 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 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