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学习重点难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课程学习(重点难点)
各位同学:
你们好,欢迎参加2011至2012年度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为了能够让大家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更好的把握刑法学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学习刑法目的和意义和学习刑法的方法等方面,希望能给大家对大家学习刑法有一定的帮助。我希望同学重点参考刑法学习的方法,这对于同学们的学习很有帮助。
一、学习刑法学的目的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通过刑法学的学习,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全面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理论体系和立法规定;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含义;并能够在遇到相关刑法问题时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培养运用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刑事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保障,并为以后进一步深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学习刑法学的意义
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了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刑法学是把刑法作为研究对象去研究的一门学科。其意义包括:第一,指导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修订刑法的时候,对于刑法理论上的一些问题是很注重研究的,而研究刑法学就必然会提出一定的刑事立法观点并形成系统而科学的刑法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就刑事立法上某些缺陷或失误提出完善或改进的建议。通过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使刑事立法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更加合理有效。
第二,促进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为了完成此项工作,除了熟悉刑事诉讼
程序、熟练掌握证据运用规则外,从实体上说就是必要努力研究和学习刑法学。因为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刑法的学理解释,执行刑事法律如果不懂刑法理论,字面上看懂了,道理上并不清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一些净胜无法掌握,那么执行起来就要打折扣,甚至使用错误。由此可见,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专业法律科学,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重担,因此,对在校学生和广大公民的法制教育中,刑法学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刑法学,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我国法学的繁荣,毋庸置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
三、刑法的体系(重点)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弄清楚刑法的体系,尤其是学好总则,才能高屋建瓴,加深对刑法学科的理解和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四、学习刑法学的方法(难点)
刑法是用文字来限制打击的范围和打击的方式的规范,刑法的体系中有很多细致的讨论和推理,但目的并不是使刑法能够有效地消灭犯罪(实际上也不可能),而是在维持一个讲理的原则。基于这样的认识,学习刑法必然围绕三个方面进行:法条、概念、案例。
一、法条
对法条的熟悉是学习刑法的第一步。我们要熟悉法条的文字、标点、段落等的使用原则,能够进行初步的文理解释。我们要养成对法律文字的敏感,要勤于、勇于、善于“抠字眼儿”。如《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单从文字我们就可以知道:(1)正当防卫行为实施者面对的不仅是一种“侵害”,而且必须是“不法”(即违法)的“侵害”;(2)正当防卫是一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如果防卫者的行为并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也就不成立(或者说不必要成立)正当防卫,如大喊将盗窃者吓走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再看《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面对“危险”,并不需要一定是“不法侵害”,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对紧急避险(合法的侵害)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对紧急避险(一种危险)是可能进行再避险的。
如果我们能够最终能够和法条文字每日进行对话,则法律水平自然而然就会有非常大的提高。这需要我们作为法律人时时带着法条,没事的时候多琢磨法条。
二、概念
现实世界中令人眼花缭乱的是事物的外在,而不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如果被人们所认识,总是体现为几个基本的概念。就法律学作为处理人类社会问题的学科而言,没有基本概念,也就失去了解决问题的快速有效的工具。即使判例法体系也无法脱离概念,否则罗列判例也根本没有意义。具体在刑法的学习中,“行为”、“法益”、“主客观相一致”等基本的概念本身就是解决案例问题的钥匙。如了解了“行为”和“法益”的基本内容,则“行为”和“法益”的组合模式就完好地解释了罪数论问题:一行为侵犯一个法益,成立一罪;数行为分别侵犯数个法益,原则上成立数罪;一行为同时侵犯数个法益,是想象竞合犯……再如我们将“主客观相一致”概念在头脑中弄清楚的话,对于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就会完全没有障碍。
解决概念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选择好的刑法教科书和听课,并且养成重视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