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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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险的职能及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经济补偿 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 财产保险的作用——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 计划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 支平衡;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财产保险的作用——微观作用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 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7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质及有关利益。
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不能额外获得保险利益。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风险管理复杂;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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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特征
基本职能不同: 财产保险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是保险金给付。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按保险价值;人身保险 由于标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所以由双方约定。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财产保险几乎为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 多为定额给付合同。 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型;人身险大多为长期性。 经营技术不同:财产保险事故发生不太规则,缺乏稳定性; 人身险事故发生概率较为规则和稳定。 储蓄性质: 财产保险一般不具有储蓄性,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5-
非寿险概念:除寿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包括广义财产保 险与短期人身保险业务。 广义财产保险: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 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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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各种财 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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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寿险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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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五、财产保险的分类方式
1、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如商业险)与强制保险(如交强险) 2、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如船舶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 3、按保障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如场所 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如商业信用保险)
4、按保险标的的性质: 积极型财产保险(如车辆损失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如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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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 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 合同缔结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 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 2、保证:对某种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许诺。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1、告知的违反与后果 2、保证的违反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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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概念: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反之,间接、不起决定作用的称之为远因。 基本含义: 1、若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赔 偿。 2、若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3、若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 不同情况处理。 近因原则的确定: 1、损失由单一原因:直接判断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分为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和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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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代位求偿概念: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合人身保险,不能对家庭成员或其 他组成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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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委付概念: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 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 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 1、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2、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3、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4、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且不得附加条件。
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 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一般定义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 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货物保险是保险事故发生 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目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二、非寿险产品体系 三、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录
四、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特征 五、财产保险的分类方式
六、财产保险的职能及作用
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八、财产保险数理基础 九、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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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概念: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 补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 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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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概念: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 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损失的补偿的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