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按照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辽就﹝2019﹞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统筹做好我市2019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治理师(针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治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进行一次性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治理师、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二】统一鉴定时间安排〔一〕坚持统一鉴定日制度。
具体日期分别为:全国统考时间:5月18日全省统考试间:5月18、19日〔二〕全国〔省〕统一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和考核形式详见附件1、2。
【三】报名方式及要求〔一〕报名方式1、集体报名到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参加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组织集体报名。
培训单位通过登录《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平台》完成报名工作。
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3月12日9时,截止时间为4月1日9时,报名资质的复审材料于4月1日17时前送到市鉴定中心605室。
2、个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能够到沈阳智虹职业培训学校(沈河区北站路140号沈阳农商银行总部大楼22层)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材料以该报名点通知信息为准。
报名电〔二〕报名要求1、各单位要按照2019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切实做好组织报名等相关工作。
2、各单位应首先处理新增考生数据,再进行补考信息提取。
全国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一年内只同意补考提取1次;全省统考职业的考生成绩,在两年内可补考提取3次。
3、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
考生资质材料采纳电子照相或电子扫描方式存盘〔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浙司〔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8年12月28日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无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统一命题,统一评卷,集中考试。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申请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通告。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根据全省的报名人数情况,结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或者规划,合理确定考试合格的分数线。
阜阳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2019)

阜阳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2019)根据安徽省司法厅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我市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一、颁发范围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经司法部审核授予的人员(含现役军人)。
二、发证时间2020年4月13日-4月17日(上午 09:00—11:30 ,下午14:00—17:00,须预约)三、发证地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666号阜阳市民中心二楼7号厅7号市司法局窗口。
四、注意事项(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申领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领取。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领证人员聚集,我市采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预约与“皖事通”APP预约相结合的方式。
领证人员需于4月10日8时起登录司法部网站证书领取预约通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略进行预约(预约办法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预约日期提前一天登录“皖事通”APP上的“预约办事”功能进行预约(预约办法详见附件2)。
两个预约系统均预约成功后方可到市民中心现场办理。
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境外回皖(来皖)人员一律暂不领证,需经严格隔离14天并经核酸检测结果正常后方可电话预约领取证书。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申领人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四)申领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请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五)对于因特殊情况,近期不能到现场领取证书的,由阜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统一代为保管。
集中领取期后预约领取电话(略)。
(六)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及颁发时间另行通知。
(七)阜阳市民中心现场管控须知1.市民中心大厅保留南门出入口。
办事人员车辆如果停在地下车库,可以通过地下车库A区东侧扶梯出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鄂政办发〔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
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
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遂府办文〔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
通知
遂府办文〔201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发放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发放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株洲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项公告:一、领取方式为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防止出现人员聚集现象,本次证书领取采用先网上预约,后现场领取的方式进行。
二、领取时间(一)网上预约时间、方式4月12日8时至4月15日8时。
领证人员登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网址:略),预约现场领证时间。
(二)现场领取时间4月15日至4月2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三、领取地点株洲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136号鼎诚大厦1楼C座。
四、提交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2个表格电子版在通知附件中下载,在家提前填写好,领证当天带来现场提交)。
五、领取流程1、检测区测量体温,出示绿色电子健康码,填写《领证人员信息登记表》;2、取号,等候区等候;3、窗口出示身份证,提交《信息采集表》(2份)、《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4、工作人员审核材料;5、领取证书。
六、注意事项1、领证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前来现场领取证书。
全程需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领取号码有序办理,领证后快速离开。
2、领证人员需提前关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微信公众号,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和手机号码办理健康卡;领证当天出示绿色健康码,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中心大厅,对体温异常和不符合条件人员,禁止进入大厅。
对境外返(来)株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解除隔离告知书》。
从高风险地区返(来)株办理申领手续的,按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最新通知精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司法部要求,证书必须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现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就证书颁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发证时间4月10日至4月16日(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二、发证地点路北区西山道7号5号楼唐山市司法局。
三、领证方式(一)网上预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4月7日9:00起登录/plawreg/index.jsp网址进行资格证书申领时间的网上预约。
(二)现场领取。
申领人本人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持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到唐山市司法局指定地点领取证书,并签字确认。
四、注意事项1.申领人务必按照网上预约时间领取证书。
疫情期间,领取证书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并进行登记,保持人员1米以上间隔,体温超过37.3℃,不得入内。
申领人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现场提供签字笔,建议自行携带一支签字笔,防止交叉接触。
2.申领人从现场张贴的《领取号码表》中查询自己的领取号码,将领取号码告知工作人员,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受理单。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申领人本人现场领取。
4.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的申领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机关暂时保管,待证书集中发放工作结束以后另行预约领取时间。
5.我局已为证书办理了初始备案登记,以后不需要再做年度备案。
6.申领人可提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申请河北健康码。
唐山市司法局2020年4月2日。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 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 version)《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称得上是中国司法行业从业者的入职门槛,被誉为中国第一考。
2、注册会计师证(CPA)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五年内必须6门全部考过,否则需要重头再来。
3、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根据住建部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有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总量约为10万本,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1万余本。
作为我国电力工程服务行业的“排头兵”和“国家队”,截止至2018年底,中国能建规划设计集团共有673位注册电气工程师。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科目有三科,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0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0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号】苏人社函〔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0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7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车工等100个职业(工种)为2020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从省发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30个左右职业(工种)作为本地开展技能培训的紧缺型职业(工种),并及时向社会发
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2020年江苏省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7日附件
注:标“*”的为1999年版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工种)代码。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武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神,确保我市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顺利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统筹、司法系统牵头、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由武威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组织工作,在市司法局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武威职业学院、国网武威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考试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
2019年武威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李进强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连林中市司法局局长委员:王培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姜立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繁文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江同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副局长徐胜文市教育局副局长吕品市司法局副局长赵顺山市工信局副局长张羽博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监测站站长赵明武威职业学院院长马勇武威十八中副校长张晨曦国网武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二、工作职责(一)市司法局职责1.组织全市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2.负责考区设置,上报考点、考场;3.组织考试工作培训,部署全市计算机化考试实施工作;4.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5.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置工作预案;6.管理、上报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2020江苏苏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892人】

【导语】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报名⼯作即将拉开帷幕,为了让考⽣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为您精⼼整理了2020江苏苏州市考试录⽤公务员公告,供各位考⽣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的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根据《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公务员⼯作实施⽅案》,2020年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考试录⽤公务员(参公⼈员)892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公)161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531名,乡镇(街道)机关194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机构6名。
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考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
⼆、报考条件和招录对象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3年10⽉29⽇⾄2001年11⽉4⽇期间出⽣);全⽇制普通⾼校硕⼠及以上学位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在职)以其研究⽣学历(专业)报考的、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40周岁(1978年10⽉29⽇以后出⽣);报考⼈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放宽⾄⼤专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 6.具备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和⼼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作能⼒; 8.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公务员(⼈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公务员(⼈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1.以相应研究⽣学历(专业)报考的全⽇制普通⾼校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不受⽣源地限制;取得硕⼠及以上学位以研究⽣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员不受户籍限制; 以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制普通⾼校2020年应届毕业本科⽣不受⽣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制普通⾼校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限苏州⽣源地或苏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员限苏州户籍; 以⼤专学历报考的⼈员限苏州户籍; 职位对户籍(⽣源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员(如:夫妻分居两地、⽗母⾝边⽆⼦⼥、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母户籍(军⼈服役部队驻地)所在市(含各区)、县市的职位; 13.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8、2019年全⽇制普通⾼等院校苏州⽣源的毕业⽣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员⾝份报考; 14.从全⽇制普通⾼校毕业并在毕业当年⼊伍,且于2019年从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兵,可按全⽇制普通⾼校2020年应届毕业⽣⾝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019年1⽉1⽇⾄报名前取得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学历认证的⼈员,可按全⽇制普通⾼校2020年应届毕业⽣⾝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15.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学历户籍(⽣源地)政策,按照《江苏省司法⾏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公务员(⼈民警察)简章》执⾏; 16.定向招录残疾⼈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代《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员; 定向招录⼤学⽣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社部门选聘⼤学⽣村官; 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扶计划”志愿者;报名时已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我省及我市选聘⼤学⽣村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源⾼校毕业⽣退役⼠兵;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作满5年、任现职2年以上且⼯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原为⼤学⽣村官的,须脱离村官⾝份2年以上); 17.经我省项⽬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职位; 我省选聘的省聘⼤学⽣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职位; 18.下列⼈员不得报考:2017年1⽉1⽇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作⼈员录⽤审批(备案)⼿续的⼈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员)、现役军⼈、在读的全⽇制普通⾼校⾮应届毕业⽣、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员、被开除公职的⼈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为的⼈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员; 报考⼈员不得报考录⽤后即构成《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后依法取得的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
根据《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注册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四)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正规高校违法学习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三年。
在实施《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前,已获得学校学历(考试资格)或具有相应的大学学历以上法律学历的学历,或者具有非法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县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批准的重点扶持重点地区(县级市,区)和全国重点扶持县(县级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庆市十个重点地区),不包括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的县级市和区(乌鲁木齐市管辖的区除外);在诸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这样的偏远偏远地区,注册资格可以放宽到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正规学院,大学,军事学院,2019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本科生晋升,下同)和具有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可以注册2018年全国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XXX主观题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XXX主观题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XXX主观题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司法部第8号公告,现就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XXX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1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1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一)报名与交费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
通过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和2019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逾期不予补报。
江西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交费标准为70元/人。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大连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1年1月8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月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大连市考生通过大连市司法局电子邮箱(***************)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申请邮件主题统一为:XX+申请核分,如“张三申请核分”。
不接收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均为电子版,依次为:1.分数核查申请表(Word电子版)。
分数核查申请表见公告附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将表格项目填写完整。
2.分数核查申请表(PDF电子版)。
分数核查书面申请(Word电子版)经打印本人签字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3.身份证扫描件(PDF电子版)。
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扫描到同一张PDF电子版。
4.主观题准考证扫描件(PDF电子版)。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法考证书领取流程

2018法考证书领取流程一.2018法考证书领取流程如下2.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3.其他政策: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具有2018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收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二.证书所需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三与本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 ×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四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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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日期:2020年4月13日—24日(周六、周日除外)
地点:固原市司法局(固原市民生大厦一楼固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发证人员范围
在固原市申请授予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司法部核准的人员。
三、发证程序
(一)网上预约
1.时间:4月8日8时—12日18时。
2.方式:证书领取人务必登陆略进行网上预约。
(二)现场领取
申领人本人应当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持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受理单》现场签字确认后领取证书。
四、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2.申领人应积极配合门卫进行现场红外线测温拍照,并主动出示防疫健康码(从境外、中高风险区来宁人员,需提交隔离期满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查验、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领取证书时应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引导和疏导,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仔细核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3.预约成功后不能在预约时间内领取的,申领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局,并重新确定领取时间。
4.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可由市司法局代为保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应当在4月30日前(周六、周日除外)由本人前来领取。
5.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领人,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须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和出国(境)相关证明材料。
电话(略)
固原市司法局
2020年4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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