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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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是中共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的政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在国人中取得广泛共识。

建立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在中国施政的根本出发点。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


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

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

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

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首先,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广大人民不但需要富裕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而且需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我们推进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基础。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制度,这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而又能真正体现择优和公平原则的选举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发展各党
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的大团结,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发扬民主要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

这是最真实最现实的民主。

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种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要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妥善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对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既要积极保护,又要正确引导,防止极端民主化,确保社会稳定。

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定不移地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政治保障。

其次,必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

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群体和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群体和成员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调整,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秩序。

因此,法律制度在整个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
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当家作主。

也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

第四,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权力如果失去制约和监督,就会导致滥用和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了国家机关,就有权力对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尤为重要。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结构,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惩罚的有效机制。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

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此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监督。

二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要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
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紧扣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发挥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千方百计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缓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人大作为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这一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关注民生、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到人大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中,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

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满腔热情地关心困难群众,诚心诚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要立足全局思考问题、规划工作,推动政府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

要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善于处理影响稳定的各类群访事件,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

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说服教
育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协调关系、处理矛盾、化解纠纷、疏导情绪、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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