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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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间的计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具体的计算规则如下: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 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诉讼 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1)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职权, 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 所制定的期间。 (3)此外,2001年《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 还规定了商定期间。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或司法 解释所确立的合意机制,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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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 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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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在不宜或不便直接送 达的情况下,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将诉 讼文书转交给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 报等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 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 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 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 证,即使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毕的凭证。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的 效力。在诉讼法上,诉讼文书送达后,有关 诉讼参与人即具有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使得有关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诉 讼文书送达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期间即可开始计算。在实体法上,合法送达 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四、期间的延误和顺延 (一)期间的延误 期间的延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因故没有完成应当或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 期间耽误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人耽 误,一种是义务人耽误。 (二)期间耽误的顺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 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已经确定即不允许任何 人改变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不能 变更,就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 生了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法定期间,有的 属于不变期间,有的属于可变期间。
第十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各自进行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 期限。 期限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 方面地独立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日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会 合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时日。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诉讼行为。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 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签收所送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负责送达的 有关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送达的文书强行留放 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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