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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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刑事政策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关注如何以最小的社会资源耗费达到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预定效用[3]”。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法的先导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在犯罪控制系统中,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政策。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的学者,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
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4]”。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被认为是刑事政策学的奠基人,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5]”。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6]”。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则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
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7]”。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8]”。宽严相济的基本含义是: “宽”,在汉语中有:(l)“不严,宽大对待”(如《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益宽,赛因与其之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2)“减轻”(如《史记·威将军缥骑列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戌卒之半,以宽天下之睬。”)等含义[9]。在古代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两手的问题。子产在执政期间,很强调“宽”,认为“为政必以德[10]”;但是到了晚年,其思想发生了变化:“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闽钾而玩之,故多死焉,故宽难[11]”。在这里,子产虽然也说“以宽服民”是“有德者的统治方法”,但实际上他认为“猛”是统治人民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子产提出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儒家和法家分别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说明宽严相济的思想是有历史渊源的。由于刑事政策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所以刑事政策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它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有学
者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括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2]”。笔
者赞成这个观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求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将“宽松”政策和“严厉”政策相结合,既注重“宽”,又强调“严”,更要求“宽”、“严”相济,这样就将“宽”与“严”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追求“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一方面,对轻微的偶犯、初犯、未成年犯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予以矫正,这就既符合了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又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对各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则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在审判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要
求正确适用刑法中的从重处罚与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稳定因素,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氛围和法律保障。审判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审判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
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惩治犯罪一定要转变司法观念,着眼于社会和谐,将促进
社会和谐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