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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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规范”在“08规范”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13规范”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 业 价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增了投诉的内容、条件、受理 专 ,请 装 考 以及复查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 安 参 诉及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6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类
(二)工程变更类
9.6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变化)
料 资 载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 贯 转 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 宣 勿 价款。 业 请 专 , 装 考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安 参 15%时,(综合单价)可 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处 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习 价 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学 造 高。 州 个人 苏 供 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仅 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
书面 通知
书面通知复 查结论
重新公布 招标控制价
调整后 的投标 截止日
招标控制 价有效
误差 大于 3%
13
料 资 载 贯 转 “13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宣 勿 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 业 请 专 ,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 装 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 安 参考 处 习 依据。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4
五、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类
9、合同
价款调整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工程变更类 9.4 项目特征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6 工程量偏差 9.3 工程变更 9.7 计日工 9.8 物价变化 9.9 暂估价 物价变化类
15
料 资 载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 贯 转 宣 勿 承担: 业 请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专 ,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 装 考 安 参 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处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价 学习 的。(成品油:汽油、柴油;水、电、煤气等)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合同价款约定 工程计量
第 9章
合同价款调整
15
58
24 35 4 19 19 13 6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竣工结算支付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工程造价鉴定
11
四、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 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 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 诉(书面)。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业 请 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专 , 装 考 安 参 (对于投标单位的提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不能只答复自行考虑,需明确招标控制价中是如何考虑的) 处 习 价 学 (对合同双方存在的争议,必须双方或三方一起带书面资料 造 人 咨询,不给于任何单方面的回答,如有试探性的咨询,不 州 予认可) 苏 供个 仅
新增29条,现52条
5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料 资 载 取消“非工程实体”。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2.0.24 现场签证 专 ,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 装 考 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2.0.28 工程设备(新增) 造 人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州 个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苏 供 仅
4
二、 术语部分的变化
料 资 载 重点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合同形式、价款调整、计量与支 贯 转 宣 勿 付等方面的术语 业 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 专 ,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装 考 安 参 处 2)新增“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 价 学习 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 P3、 “缺陷责任期”、“单价 造 人 州 个 29个术语。 项目”、“总价项目”等 苏 供 仅 3)修改了“措施项目费”“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3.4.2(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4.2(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 3.4.2(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
工程索赔类
9.10 不可抗力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 误期赔偿 9.14 索赔
其他类
9.14 现场签证 9.15 暂列金额 9.1.1.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原1.0.7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以及实施阶段的计 (1.0.6) 价活动。 (1.0.7) 修改 1.0.4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 负责。
4.1.2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9
三、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料 资 载 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 贯 转 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宣 勿 业 请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专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装 考, 安 参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处 习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价 学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 造 人 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州 个 风险的合理分担体现了承发包双方权、责的对等要求。 苏 供 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对条款中的风险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禁止设置风险完全转嫁的 仅 条款。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工程计价表格
合计
5章
19节
137条
合计
16 章
58节
329条
2
“13规范”的变化
料 资 载 13规范的修编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贯 转 宣 勿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 专 ,请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3
新增
原1.0.3 删除
原1.0.4
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条文说明】
料 ×P 1 资 载 贯 转 2、当Q1<0.85Q0时,S=Q1×P1 宣 勿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 业 请 专 ,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装 考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安 参 处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 价 学习 综合单价; 造 人 州 P个 苏 供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 单价。 仅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8
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一、是否必须执行
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年 资 载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贯 转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 宣 勿 性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业 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号) 1990年 专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 , 装 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 考 准; 安 参 1992年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4号建设部令) 处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六) 习 价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学 造 第二十九规定: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 人 准的编号为:GB/T50***--*** 。 州 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 91号)1997年 苏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供 定。 仅
2013《清单计价规范》 名称 节数 1 条数 8 章 节数 1 总则 第 1章 总则
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
条数 7
术语
1
6 9 2
23
21 72 13
第 2章
第 3章 第 4章 第 5章 第 6章 第 7章 第 8章
术语
1
4 6 3 2 2 3 3 6 1 5 3 2 1
52
19 19 21 13 5 15
6
三、 “13规范”的特点及体现
料 一、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13计价、计量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 业 请 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专 装 考, 安 参 总则 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价 学习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一、 总则部分的变化
移入3.1.1
非国有资金投资,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附录的相关规定
移入3.1.2
计算规范 1、不仅适用于 工程量清单计价 方式。 2、不包括决策 阶段与设计阶段。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 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 工程造价鉴定等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与发承包与实 施阶段对应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业 请 专 , 规范(2013 装) 安 参考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州 个 李冲 苏 供 2014年7月 仅
1
2008《清单计价规范》 章 第 1章 名称
第 2章
第 3章 第 4章 第 5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7
二、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13规范”在保留“08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 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 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序号 1 条款
2
3 4
5 6
料 资 载 贯 转 13规范新增强制条文规定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保留的强制性条款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语气加强。
12
发布招标 文件
招标控制 价备案
料 资 载 ≤5天 ≤2天 ≤1天 ≤10天 贯 转 ≥15天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投标人 造 州 个人 是 招标人 苏 供 招标人 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仅
发布招标 控制价
完成复查
投诉和处理流程
招标控制 价投诉
审查是否受 理投诉
“13规范”在“08规范”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13规范”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 业 价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增了投诉的内容、条件、受理 专 ,请 装 考 以及复查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 安 参 诉及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6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类
(二)工程变更类
9.6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变化)
料 资 载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 贯 转 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 宣 勿 价款。 业 请 专 , 装 考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安 参 15%时,(综合单价)可 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处 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习 价 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 学 造 高。 州 个人 苏 供 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仅 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
书面 通知
书面通知复 查结论
重新公布 招标控制价
调整后 的投标 截止日
招标控制 价有效
误差 大于 3%
13
料 资 载 贯 转 “13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宣 勿 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 业 请 专 ,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 装 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 安 参考 处 习 依据。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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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类
9、合同
价款调整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工程变更类 9.4 项目特征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6 工程量偏差 9.3 工程变更 9.7 计日工 9.8 物价变化 9.9 暂估价 物价变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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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资 载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 贯 转 宣 勿 承担: 业 请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专 ,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 装 考 安 参 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处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价 学习 的。(成品油:汽油、柴油;水、电、煤气等)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合同价款约定 工程计量
第 9章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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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5 4 19 19 13 6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竣工结算支付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工程造价鉴定
11
四、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 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 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 诉(书面)。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业 请 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专 , 装 考 安 参 (对于投标单位的提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不能只答复自行考虑,需明确招标控制价中是如何考虑的) 处 习 价 学 (对合同双方存在的争议,必须双方或三方一起带书面资料 造 人 咨询,不给于任何单方面的回答,如有试探性的咨询,不 州 予认可) 苏 供个 仅
新增29条,现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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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料 资 载 取消“非工程实体”。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2.0.24 现场签证 专 ,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 装 考 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2.0.28 工程设备(新增) 造 人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州 个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苏 供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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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术语部分的变化
料 资 载 重点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合同形式、价款调整、计量与支 贯 转 宣 勿 付等方面的术语 业 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 专 ,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装 考 安 参 处 2)新增“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 价 学习 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 P3、 “缺陷责任期”、“单价 造 人 州 个 29个术语。 项目”、“总价项目”等 苏 供 仅 3)修改了“措施项目费”“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3.4.2(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4.2(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 3.4.2(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
工程索赔类
9.10 不可抗力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 误期赔偿 9.14 索赔
其他类
9.14 现场签证 9.15 暂列金额 9.1.1.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原1.0.7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以及实施阶段的计 (1.0.6) 价活动。 (1.0.7) 修改 1.0.4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 负责。
4.1.2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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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料 资 载 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 贯 转 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宣 勿 业 请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专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装 考, 安 参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处 习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价 学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 造 人 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州 个 风险的合理分担体现了承发包双方权、责的对等要求。 苏 供 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对条款中的风险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禁止设置风险完全转嫁的 仅 条款。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工程计价表格
合计
5章
19节
137条
合计
16 章
58节
3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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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规范”的变化
料 资 载 13规范的修编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贯 转 宣 勿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 专 ,请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3
新增
原1.0.3 删除
原1.0.4
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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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条文说明】
料 ×P 1 资 载 贯 转 2、当Q1<0.85Q0时,S=Q1×P1 宣 勿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 业 请 专 ,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装 考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安 参 处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 价 学习 综合单价; 造 人 州 P个 苏 供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 单价。 仅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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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一、是否必须执行
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年 资 载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贯 转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 宣 勿 性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业 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号) 1990年 专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 , 装 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 考 准; 安 参 1992年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4号建设部令) 处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六) 习 价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学 造 第二十九规定: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 人 准的编号为:GB/T50***--*** 。 州 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 91号)1997年 苏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供 定。 仅
2013《清单计价规范》 名称 节数 1 条数 8 章 节数 1 总则 第 1章 总则
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
条数 7
术语
1
6 9 2
23
21 72 13
第 2章
第 3章 第 4章 第 5章 第 6章 第 7章 第 8章
术语
1
4 6 3 2 2 3 3 6 1 5 3 2 1
52
19 19 21 13 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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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3规范”的特点及体现
料 一、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13计价、计量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 业 请 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专 装 考, 安 参 总则 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价 学习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一、 总则部分的变化
移入3.1.1
非国有资金投资,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附录的相关规定
移入3.1.2
计算规范 1、不仅适用于 工程量清单计价 方式。 2、不包括决策 阶段与设计阶段。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 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 工程造价鉴定等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与发承包与实 施阶段对应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业 请 专 , 规范(2013 装) 安 参考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州 个 李冲 苏 供 2014年7月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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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单计价规范》 章 第 1章 名称
第 2章
第 3章 第 4章 第 5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7
二、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13规范”在保留“08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 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 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序号 1 条款
2
3 4
5 6
料 资 载 贯 转 13规范新增强制条文规定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保留的强制性条款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语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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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 文件
招标控制 价备案
料 资 载 ≤5天 ≤2天 ≤1天 ≤10天 贯 转 ≥15天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投标人 造 州 个人 是 招标人 苏 供 招标人 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仅
发布招标 控制价
完成复查
投诉和处理流程
招标控制 价投诉
审查是否受 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