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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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使用,促进资产评估准则的理解和执行,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研究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现予印发。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11月25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目录(按汉语拼音字母排序)1.成本法2.重置成本3.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4.法定资产评估业务5.复原重置成本6.改变用途假设7.更新重置成本8.工作底稿9.功能性贬值 10.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11.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2.股利折现法13.股权自由现金流 14.基准地价修正法 15.继续使用假设 16.假设开发法 17.价值比率 18.价值类型 19.交易案例比较法 20.节省许可费折现法 21.经济性贬值 22.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23.类似房地产 24.类似无形资产 25.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26.评估对象 27.评估范围 28.评估基准日 29.评估假设 30.评估结论 31.评估目的 32.评估依据 33.企业整体价值 34.权属瑕疵 35.上市公司比较法 36.设定产权 37.实体性贬值 38.实物期权评估 39.市场法40.市场价值 41.收益法 42.委托人 43.无形资产组合 44.现金流量折现法 45.现有用途假设 46.移地使用假设 47.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48.原地使用假设 49.增量收益折现法 50.折现率 51.职业道德 52.专业能力 53.资产基础法 54.资产评估 55.资产评估报告 56.资产评估报告日 57.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58.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9.资产评估程序 60.资产评估档案 61.资产评估方法 62.资产评估机构 6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64.资产评估师 6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6.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68.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6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70.资产评估准则 71.资产组合 72.最优利用方式1.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08]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金融企业因债权转股权等原因持有的非金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本指南。

请各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8]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1
•【文号】中评协〔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2.1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资产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11日。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一、评估准则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评估指南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指导意见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专家指引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中评协〔2015〕62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3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4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5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5.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6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中评协〔2015〕67号 2015年7月2 日发布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评协〔2015〕68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五、操作指引1.中评协关于印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中评协〔2016〕38号中评协〔2016〕38号 2016年10月13日发布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4〕 70号 2014年4月30日发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0.12.18•【文号】中评协[2010]21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附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资产评估对象第十一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准则依据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8月29日);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017年9月13日);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017年9月13日);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2017年9月13日);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2017年9月13日);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2017年9月13日);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2017年9月13日);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2017年9月13日);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2017年9月13日);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2017年9月13日);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2017年9月13日);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2017年9月13日);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2017年9月13日);1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2017年9月13日);1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2017年9月13日);1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2017年9月13日);2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2017年9月13日);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2017年9月13日);2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2017年9月13日);。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行为依据,它决定着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启动。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就是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开始的行为依据。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具体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如果企业或个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盗用侵害,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合法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那么你知道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吗?下面有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评估依据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商标权评估、专利权评估、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等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依据是决定评估价值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行为依据,它决定着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启动。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就是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开始的行为依据。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

正因为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中评协关于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日期:2023.09.08生效日期:2023.10.01时效性:尚未生效文号:中评协(2023)17号中评协(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9月8日附件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数据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数据资产评估业务。

缺乏特定的数据资产评估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数据领域专家工作成果及相关专业报告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软件著作权、商誉对应的资产组资产评估报告书

软件著作权、商誉对应的资产组资产评估报告书

软件著作权、商誉对应的资产组资产评估报告书四、价值类型本项目的评估结论是给委托方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提供参考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故本项目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价值。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在公开市场上难以找到与评估对象可比的案例价格,难以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模式计算可收回金额,而本项目评估对象的未来的现金流量可测。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计算可收回金额。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遵循的评估原则,基于一定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方法和价值类型,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3、本次评估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或标准。

六、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准则及规定。

(二)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号文);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文);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文);4、《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5、《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文);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号);8、《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6•【文号】财党〔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综合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党〔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组: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组通字〔2016〕4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财政部党组批准成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领导,提高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水平,推进资产评估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现将《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财政部党组2018年2月16日附件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进一步加强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领导,经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财政部党组批准成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附件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资产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四条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理解资产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予以关注并恰当披露。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对于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的资产评估对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其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受理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发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法律权属资料,或者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提供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予以披露。

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进行查询、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等。

资产评估对象是股权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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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

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状态。

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变更情况、著作权质押情况和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

第四章操作要求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

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

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当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

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以及限制条件、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

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创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披露要求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十二)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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