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在刑事制度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罪刑法 定主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法 律规定和手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禁 止的行为不受限制等。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奠 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十九世纪法学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 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1,德国哲理法学派。德国哲理法学派是18世 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综合 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于人性 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 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 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 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所以需要一 个公正的裁判者或一个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 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 社会,这样就有了政府、国家。即使在建立政 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 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权利,所以政府只能按 照法律进行统治,为了实行法治,洛克提出了 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 权。
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是罗马法 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查士丁尼皇帝通过 对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学说汇纂》)的编纂,对近一千年罗 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 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地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稍晚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出现斯多噶学派。 该学派把“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 系的中心,并把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起来, 认为按自然法的要求,善恶的根源仅仅在于能 否做到适应外部环境和遵循理性原则抑制自己 的欲望。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讲早期希腊法律思想
Eunomia Anomia Autonomia
Nothing means more evil to a city than a tyrant. First of all there will be no public laws But one man will have control by owning the law, Himself for himself, and this will not be fair. When the laws are written down, then he who is weak And he who is rich have equal justice. (Euripides, Supp. 429–37)
君子之情
二、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思想
政治领域的形成 公共生活的展现 民主理念的发展
城邦
(一)成文法的出现
• 使法律呈现 • 使法律稳定 • 使法律被认识 • 传达权威观念
书写文化
成文法 出现的条件
立法者
• 索伦
• 吕库古
• 将实体法 与法律的 过程合成
I wrote laws [thesmoi] too, equally for poor and rich,
的城邦的意象:和平的城邦意象 或争斗的城邦意象。
从闺房送到街心,唱起响亮的婚歌。
青年们欢乐地旋转舞蹈,长笛竖琴
奏起美妙的乐曲,在人群中间回荡。
妇女们站在各自的门前惊奇地观赏,
另有许多公民聚集在城邦广场(agora),
那里发生了争端,两个人为一起命案
争执赔偿,一方要求全部赔偿,
向大家诉说,另一方拒绝一切抵偿。 双方同意把争执交由公断人裁断。
By nomos sweet, by nomos bitter, by nomos hot, by nomos cold; but in truth atoms and void.(Democritus,D K,9)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次总结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势,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和粗暴。多山的地方,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多艰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是多规定投票权利、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法的精神。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
三、法律与政体
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应该把这点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贵族政体下,需要有一个参议院处理各种事务,因此,规定参议院成员的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成为了基本的法律。在君主政体下,由于君主一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由于君主就是一切,别人什么都不是,所以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第十一章
第一节.杰斐逊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简介
一、天赋人权观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两个重要的里程碑。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理论则是一种哲学和法律思想,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二、罗马法1. 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罗马法和晚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以习惯法为主,晚期罗马法则以成文法为主。
2. 经典案例(1)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于公元前449年颁布,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该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婚姻、继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2)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万民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罗马法的精神。
万民法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自然法理论1. 概述自然法理论是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与自然法则相契合。
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2. 经典案例(1)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流派,其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法则,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的《神学大全》中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他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督教神学和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它们分别代表了古代罗马和基督教文化对法律的理解和追求。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性,而自然法理论则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1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希腊)pptx
不知道自己的无知,乃是双倍的无知。
师承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法,把回忆已 有知识的过程视作教学和启发的过程。 反对知识的强制性灌输,提倡通过问答, 提出问题,揭露矛盾,进行分析、归纳、 综合、判断,最后得出结论。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体系化 的政治法律思想,并有大量著作流传下 来的思想家。
柏拉图著作可分为四个部分:
2.法治的必要性。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 短时间内又没有好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比人治要好,这时必 须重视法治的作用。 每个人的品性中都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部分占 优势,人们据理性行事,正义就有了,用不着法律;但人都有“较恶” 的兽性欲望,这种欲望须靠外在的权威约束,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 规则,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 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调整。
第一,早期对苏格拉底观点的阐释;
第二,同智者论战中进一步深入阐释苏格拉底的命题并提出自 己的思想;
第三,主要陈述自己体系化学说的著作; 第四,晚年著作。 法律思想集中反映—— 《理想国》、《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The Laws)。
柏拉图的经典譬喻:洞穴说——直到今天,柏 拉图依然是一个哲学核心问题的起点:我们的感官经 验是不是真能引导我们走向真实?柏拉图相信,我们 在世间的所见所感,只是存在于另一个崇高灵魂界中 的完美形体的影子。
4.立法工作。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 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 和善德的理念,同时,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 立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 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应该看到全部 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种法律。 即“立法者制定法规时不要仅仅着眼于部分 美德,这偏偏又是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我们 应该说,他的目的是注重美德的整体”。 立法应具有三种客观条件: 一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二该国应该是统一和团结的; 三国民应具有理解力,即‚一个立法者在制 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 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 - 第一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西方古代最伟 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公认的西方政 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之大,令人震惊。 他至少撰写了170种著作,其中流传下来的有47种,涉及 天文学、动物学、 胚胎学、地理学、 地质学、物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等等 几乎古希腊人已知的各个学科。政治法 律代表著《政治学》、《伦理学》和
三、哲学王统治与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核心。 1.现实政体(四种)与理想政体(贤人政体)以及政体分 类理论;
这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 僭主政体。
“第一种被称为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受到广泛赞扬的, 第二种被叫做寡头政制,少数人的统治,在荣誉上居第二 位,有很多害处的。第三种被叫做民主政制,是接着寡头 政制之后产生的,又是与之相反。最后,第四种,乃是与 前述所有这三种都不同的高贵的僭主政制,是城邦的最后 的祸害。”
《雅典政制》等。
一、国家与政体理论 1.国家的起源及其伦理基础 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 一本性促使完成个人→家庭→村坊→国家(城邦)的 演化过程; 国家的目的(伦理基础):“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 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 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城邦是一切社会团体中 最高的,所以城邦所追求的善业就是最高的,城邦的 性质,就是至善的团体。因而,城邦的目的也就是 “促进善德”。
2.第一好国家——理想国 (1)统治者:哲学家(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良好的 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正义、勇敢、节制、具备政 治管理能力等); (2)统治方法: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 为贵,以教育为本,以智慧指导国家,不受法律的约束; (3)国家制度:哲学家的统治、严格的教育、广泛的公 有、抽象的法律;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完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完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第二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大约在公元前8至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便在其原始氏族制度中逐渐孕育和产生,中间经过五个发展阶段。
(一)胚胎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12至8世纪。
根据荷马史诗的描述,这个时期古希腊社会已经开始使用铁器,土地公有,农业和畜牧业有所发展。
阶级分化,家庭奴隶制出现,国家制度的雏形?民众大会、长老会已经出现。
尽管它还是一种原始军事民主制度。
(二)确立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
这一时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奴隶制取代家庭奴隶制。
工商业奴隶主与土地贵族的矛盾日渐突出。
经过多次改革,以财产状况划分居民,财产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加强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管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得以最后确立。
(三)鼎盛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5世纪。
经过公元前492年-公元前449年的“波希战争”,即以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同波斯之间的战争,持续43年,希腊打败了波斯,取得了胜利,促进了希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雅典成为当时希腊的军事、商业和贸易中心,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得以确立,希腊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四)衰落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431年-公元前331年。
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04年,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国家同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之间发生了持续27年之久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最后以雅典战败斯巴达而告终。
从此雅典失去了原来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代之而起的是斯巴达的贵族制统治。
(五)希腊化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334年-公元前300年。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在克洛尼亚战争中消灭了雅典的抵抗力量,从此,希腊便成为马其顿的附庸,经过三次“马其顿战争”,希腊国家于公元前168年为罗马人所灭。
亚历山大国王在东征和扩展领土过程中,广泛散布希腊文化的影响,故史称这个时期为“希腊化时期”。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
绪论 ⼀、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历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发展的历史和沿⾰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知识⾯。
⼆、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奴⾪制社会,探讨西⽅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的是苏格拉底⼀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统治是的政体,主张实⾏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然法的理论;它从⼈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法律思想史中⼀份珍贵的⽂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起的。
神学⼜处于⽀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学,代表⼈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代表⼈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命时期,资产阶级以⾃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
其中,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甚至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第一部分:古代希腊一、古代自然法简介1、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也就是说宇宙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则来运转,形成一定的宇宙秩序,这些规律和普遍规则就构成了自然法的内容,而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的一分子,理应受到自然法的支配,尽管人与人之间有着年龄、性别、肤色、体力等方面的差别,但在自然法面前人人等是平等的,自然法的适用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
2、对自然法含义认知的历程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3、古代自然法的基本特点从以上对自然法的认知中可以看出它的一些特点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体现着平等。
自然法的公正性与普适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与至高性。
4、古代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人定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的宗旨,满足自然法的特点要求。
也就是说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定法形成的社会秩序与自然法形成的宇宙秩序是一体的。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并不不系统,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
他的《政治学》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
1、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2、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
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
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
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
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
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
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
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
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
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
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
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
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
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
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
4、法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
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2)普遍性。
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3)平等性。
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
(4)稳定性。
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5)灵活性。
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
(6)权威性。
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
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
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
5、法律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
(1)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
(2)成文法和习惯法。
(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
(4)良法和恶法。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
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
6、立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