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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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大连市房屋拆迁细则

1999年大连市房屋拆迁细则

• • • • •【法规标题】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9]88 号 【颁布时间】1999 年 09 月 10 日 【全 文】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人将安置用房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 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货币化安置款额=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房屋三类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被拆除房屋所处 房屋类区系数×80%。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其中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 面积不足 42 平方米的,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 42 平方米计算,但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 按每平方米 600 元作为投资代建费, 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 拆除 1995 年年底之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被拆迁人自住、别处确无住房的,不计算面积,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 按 42 平方米计算,但全部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600 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房 屋类区系数按四类区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 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是指大连市政府出台的城市更新计划,旨在改善市区老旧住房
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整体的居住环境。

这个计划分为多个阶段,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一阶段。

大连市是我国著名的沿海城市之一,随着城市的发展,老旧住
房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大连市政府通过制定动迁方案来解决这
个问题,目的是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住房环境,并且改善整个城市
的居住环境。

首先,这个方案需要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即住房。

根据方案,政府会为被动迁户提供新的住房,而这里的新住房不仅要符合基
本居住要求,还要满足城市更新的需求。

这意味着新住房会比老
旧住房更加环保、节能,并且更加适应城市的整体风貌。

同时,这个方案也需要保障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动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并且为被动迁户提供必要的
帮助。

此外,政府还会加强对动迁过程的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
公正合法。

此外,动迁方案还需要考虑到整个城市的利益。

在动迁过程中,政府会对整个城市的规划进行优化,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打造
更宜居的城市环境。

而这也是动迁方案制定的目的之一。

综上所述,是为了改善老旧住房问题,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

这个方案需要满足市民基本需求,保障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并
且考虑到整个城市的利益。

在推进动迁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与被
动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加强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合法。


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城市更新的目的,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进,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大连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二、水利设施补偿
三、电信设施补偿
四、林木补偿
说明:
1. 果树原则上每亩地最高补偿株数为111株(蓝莓、树莓、葡萄除外),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补偿;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所超出面积按同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上述补偿标准中提到的果木补偿标准为露天果木补偿标准,若遇温室大棚类果木,则补偿标准上浮同类露天果木补偿价格的1.5-2倍。

4.电力设施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涉及规范以及有关规定额标准,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动迁改造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动拆迁改造施工,并编制动拆迁改造预算,经大连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决算值作为补偿依据。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政府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重大工程。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会根据搬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搬迁居民,政府还会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居。

其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搬迁居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他们的搬迁成本和重新安置的费用。

同时,对于安置房的分配也需要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者腐败现象,确保每位搬迁居民都能够公平获得安居的机会。

再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感受。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积极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搬迁居民的后续关怀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减少因搬迁而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最后,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政策措施,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受影响的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顺利实施。

只有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监督和评估、关心居民感受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务2001年1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李永金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人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折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折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折迁人,是指被折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自从大连开展了城市更新工作以来,动迁这个话题就一直备受关注。

在城市更新和发展的进程中,动迁政策和方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大连城市动迁的现状以及未来展望,分析大连动迁的问题所在,探讨大连动迁的解决方案。

大连动迁现状作为一个拥有数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大连的城市更新进程一直在进行中。

在很多人看来,城市更新能够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所以大连市政府决定在旧城区中进行城市更新工作,并且开展了很多动迁项目以期改善市民的生活条件。

但是,在动迁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后续问题,比如补偿问题、搬迁问题等等。

针对大连动迁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动迁范围大连市动迁的范围非常广泛,完全涵盖了城市的各个角落。

而在动迁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了许多房屋拆除和居民搬迁的问题。

这种广泛的动迁行动会对大连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条件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调查。

二、动迁政策在大连动迁的过程中,政策问题也会对城市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特别是在补偿和搬迁方面,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这对城市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三、搬迁后的生活大连市政府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和动迁工作,但是对于搬迁后的市民生活问题,尚未做出有力的解决方案。

这些市民往往需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新的居住条件、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社区关系等等。

大连动迁问题解决方案当前,大连市政府正积极探寻动迁问题的解决方案。

下面是一些值得尝试的方法:一、完善动迁政策大连市政府需要更加完善动迁政策,为搬迁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和福利。

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听取广泛的市民意见,充分考虑到市民的真实需求,制定出适合大多数市民的政策。

二、建立社区组织大连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组织的方式,将搬迁后的市民纳入到一个更加良好的群体中。

这些社区组织可以为市民提供居住、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促进搬迁后的市民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

三、建立“双创空间”大连市政府可以考虑建立“双创空间”,鼓励搬迁后的市民创业创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5•【字号】大政发[1994]10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动迁补偿行为,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普湾新区区域内实施征地动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征地动迁,是指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因发展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集体土地,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另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动迁补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协商和据实评估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成立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管委会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的征地动迁补偿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工业园区(以下称街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动迁补偿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征地动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使用权人负责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章补偿程序第七条对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领导小组依据规划红线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动迁工作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告。

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房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大连海域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海域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海域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市位于中国东北,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美丽的海岸线。

近年来,随着城
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海域的动迁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大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海域动迁补偿标准,以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受影响居民的住房补偿方面,根据受影响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
确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自有住房的居民,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对于租赁住房的居民,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因动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还将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其搬迁所需的费用压力。

其次,针对受影响居民的生活补偿方面,大连市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于因动迁而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居民,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动迁期间的生活难关。

同时,针对因动迁而需要重新就业的居民,还将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

此外,针对受影响居民的公共设施补偿方面,大连市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


于因动迁而需要重新安置的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支持,以确保受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总的来说,大连市政府在海域动迁补偿标准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考虑,旨在保障
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些补偿标准的实施,能够让受影响居民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支持,实现动迁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双赢局面。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

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

(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

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

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三)成本价:即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四)商品房价:按上一年末全市房地产公司同类平均商品房价计价。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房屋重置价和拆迁补助费标准,今后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厦门市物价年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住宅安置房计价标准附件一---------------------------------------------------|序| | | 单价(元/平方米)|| | 计价名称| 计价项目|-----------------||号| | |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1|1994年重置价|产权调换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和异地| 650 | 1200(多层)|| | |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

大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整协议赔付标准明细

大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整协议赔付标准明细

大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成为许多城市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制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了赔付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赔付标准明细,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赔付标准明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拆迁的具体情况,大连市分别制定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2. 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对于属于租赁住房的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了租赁住房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3. 契税补贴标准当产权房被拆迁后需要重新购买房屋时,大连市将按照购买新房的契税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金额如下:•按购买新房的契税金额的%给予补贴。

4. 动迁补助标准为了帮助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大连市还制定了动迁补助标准,具体的补助金额如下:•每户固定补助金额为x元。

•每人补助金额为x元。

5. 过渡期房补贴标准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没有合适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大连市将提供过渡期房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按照租金的%进行补贴。

三、总结大连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中,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包括房屋补偿标准、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契税补贴标准、动迁补助标准和过渡期房补贴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协议中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本文对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赔付标准明细有所帮助,带给读者更深入的了解。

2024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大全

2024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大全

一、新拆迁法补偿标准细则概述
二、2024年新拆迁法补偿标准细则列表
1.房屋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当地楼市价格指
导价计算,每平方米补偿费为X元。

(具体金额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2.过渡期补偿费:对于有一定居住条件的房屋拆迁户,在拆迁后的一
定期限内给予每月X元的过渡期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根据拆迁户的人数和户口迁移情况,给予一次性搬迁
补助费,具体金额为每户X元。

4.变动费用补偿:对于因拆迁导致的户口、学校、医院等方面的变动
所带来的额外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5.生活困难补助金:对于经济困难户,在拆迁过程中给予一定金额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6.就业合理安排补助:对于失去就业的拆迁户,给予一定的就业合理
安排补助,帮助其重新就业。

7.其他补偿费用:对于因拆迁引发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明细表示例:
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
--------------,--------,------------
房屋补偿费,X元/㎡,总建筑面积*补偿费
过渡期补偿费,X元/月,拆迁后期限内
搬迁补助费,X元,每户补助金额
变动费用补偿,X元,实际发生费用
生活困难补助金,X元,经济困难户额外补助就业合理安排补助,X元,就业困难户额外补助其他补偿费用,-,实际发生费用。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准的动迁量,测算出动迁资金预算,并经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请示新区管委会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因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请管委会提前借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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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6、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同时,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8、房屋附属物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有照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

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5、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7、无照房屋、房屋附属物、装修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二、生产经营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有照房屋货币补偿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等现行的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文件,经营用房屋拆迁补偿程序上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以确定房屋补偿价格;三是根据评估价格再行协商或行政裁决。

生产经营房屋通常要经过评估程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但房屋的评估值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全依据评估值作为拆迁补偿金是不合理的。

该评估价格中不包含装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无法恢复设备价格等,且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侧重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因素,所以评估值往往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采取协商途径尽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处理生产经营用房屋拆迁中的最好办法。

当然协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范畴内,可以选择市场比较法,参考同地区、用途、面积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定,也许可以选择重置法,按同用途市场商品房价扣减土地出让金、结构成本价差并通过剩余使用年限比例综合确定补偿价。

2、无照房屋货币补偿无照房屋应首先排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充分考虑其使用用途。

生产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能等价补偿。

生产营业用无照房屋与有照房屋属于同一建筑,且用途一致情况下,房屋评估时不做区分,只是注明该房屋中无照面积数值,供拆迁双方协议补偿价格。

如果无照房屋是单独建筑,且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确认为临时建筑时,可参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计算补偿金,即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净值予以补偿,即建筑成本×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如果该建筑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另行予以考虑。

4、房屋附属物房屋附属物包括单独的收发室、食堂及水塔、门楼、围墙等建筑物。

按照附属物成本乘以成新度适当给与货币货币补偿。

5、装修补偿《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依此规定,装修经5年以上将面临没有补偿。

拆迁双方对此可以协商,适当给与放宽补偿。

6、在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计算该项补助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人数要求以劳动部门登记为准,需要以劳动合同、保险登记记载为准。

二是统计局收入标准优先选用该行业工资收入标准,无该标准是,区别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市内四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通常该项损失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⑴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⑵补偿标准按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⑶补偿标准按特许特许经营剩余期限×利润;⑷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3~25元/平方米•月×合理补偿月份;⑸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选用哪种形式,但计算该项补偿费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润应以税务机关登记为准,如采用定税的企业,利润不能超过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二是合理补偿月份双方协商确定。

8、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9、运输费、设备安装费和无法恢复适用设备补偿费用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可估算。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双方可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1、有照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规定,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补助费用。

另一种方法:拆一补一,即原房屋面积抵顶调换后房屋面积,由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差价,其他费用另算。

该方法在《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可以成为一种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2、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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