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座谈会应当围绕行政决策的主题 展开讨论,鼓励参与者积极发表
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的结果应当进行总结和分 析,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公示和公告
公示和公告是行政决策过程中向公众公 开相关信息的方式,以便公众了解行政 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公示和公告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公 共场所等渠道进行,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 相关信息。
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公众参与行 政决策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司 法解释要求。
实践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践,如听证会、公示制度 、公民投票等。这些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感和获得 感。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规划项目公示制度
案例二
某重大建设项目听证会
案例三
某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投票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要求。
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 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章公 众参 与部分规定 了重大行政决 策可采取公示 、调 查、 座谈 、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E B / O L ] ( 2 0 1 4 — 1 O 一 2 8 ) [ 2 O 1 6 - 5 — 1 9 ] .h t t p : / / w w w . g o v . c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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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为足 以代表民意,因而具有正 当性 。而行政机关并非 民选 机关 ,因此,当其作出对公众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的行政决 策时 ,缺乏一定 的正当性 , 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通过公 众参与将 民意输入行政决策过程 中,有利于赋予行政决策
正 当性。 3 . 效益性需求
能得到很好 的实施。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 一) 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理论基 础 公 众参与行政 决策不仅是公 众参与政治生活 的需要 , 更是 由 行政决策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的 : 1 . 行政决策本身性质 的影响 所谓行政 决策 , 是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或有合法权限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行政 目 标 ,依据既定的 政策和法律 , 对面临要解决 的问题 , 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 , 作出决策 的行为② 。行政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 ( 1 ) 高度 的利益衡量性 。首先 ,行政决策的主体 是进 行公共管理的行政 机关 , 其 主要 内容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调
【 关 键 词 】行政 决策 ; 公众参 与 ; 听证 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C9 3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 章编号 】1 0 0 9 - - -9 3 5 2( 2 0 1 6)0 6 —O 0 5 6 一O 4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还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的建立。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主动邀请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参与和广泛辩论,形成公众共识并最终决策的一种机制。
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自上而下决策容易产生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是宝贵的资源。
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还可以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从而避免片面和盲目的决策。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
在决策过程中,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能会对一些群体产生不利影响,而这些群体的声音又往往很容易被忽视。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让被影响的群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和服务者,公众参与可以打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和疏离,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促进社会的民主、和谐和稳定发展。
然而,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可能存在不平衡。
一方面,一些群体或个人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可能相对有限,导致参与不公平。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6日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公众参与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篇一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包括听证制度、公示制度、意见征集制度等,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当前公众参与渠道主要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2. 参与程度不高: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部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关注度不高,参与程度较低。
3. 反馈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在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的参与效果不理想。
四、优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
针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化社会逐步形成,公众的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利益表达需求强烈,如何畅通群众利益表达诉求,实现和平、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是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关键。
《决定》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对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畅通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新要求。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得到初步运用,也取得较好成效。
目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畅通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是决策信息公开,不清楚决策内容,也就无从参与。
决策者在征求意见时不仅要公开决策内容、出台决策背景、决策拟解决的问题,还要分析政策可能对部分群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大多数公众对政策制定的背景材料并没有充分掌握,而且在参与决策的公众与决策者之间拥有的信息量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双方事实上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达不到协商对话条件,影响达成政策共识的基础。
第二,健全利益代表机制。
公众参与又称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众参与是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它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指参与者基于其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防御决策权的滥用。
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对谁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怎样被代表的、最适合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并不是非常清晰。
公众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策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作者:于玮婧来源:《活力》2019年第18期[关键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此次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为主要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二、专家咨询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專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关系全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主要包括:1.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2.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3. 重大民生工程;4. 重大政策制定;5. 重大体制改革;6. 涉及大量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众参与方式在决策草案形成后,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以下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1. 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公众代表参加,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和论证;2. 听证会:公开举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就决策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3. 咨询协商:征求相关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意见;4. 民意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5. 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三、公众参与程序1. 公布决策草案: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 征求意见期限: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3. 意见收集和处理: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4. 意见反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反馈,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公众参与保障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便捷、有效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2. 政府工作人员应主动解答公众疑问,协助公众了解决策背景和必要性。
3. 提供多种参与渠道,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4. 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
五、决策实施和监督1.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园区政府应加强对公众意见的跟踪调查和反馈,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2. 公众有权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园区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公众参与义务的园区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者:桂萍来源:《群众》2020年第14期随着依法行政改革进程的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得以深入发展。
目前,面临着公众参与率低、形式单一陈旧、公众与行政机关的交流渠道不通畅等困境。
突破这种困境,开创出一条有序的、法治化的制度出路,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18日通过的《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在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发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就要提供足够多的渠道途径将公众参与模式充分合理地引入决策过程,《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形式、程序作了详尽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公众参与的十种方式,大大丰富了传统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形式,下面即是较为常用的三种公众参与方式。
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最常见的参与行为方式是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一个公众意见表达场所,代表不同利益公众的意见经过交流博弈之后,最后产生整体平衡性的利益诉求集合。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都涉及公共利益和重要事项,听证会应当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做法被充分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之中。
而且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各方利益往往非常复杂,如何让听证会给予各方利益群体平等的表达机会,以及如何把听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体现在最终的决策上,不仅需要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后评价等阶段都引进听证会制度,还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上对听证会的方式与程序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比如细化决策听证主持人、代表人的规定,保障公民充分表达意见的各种渠道的畅通,明确规定听证会案卷排他原则等。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公开征集意见的主要手段包括问卷调查,又称公民调查,是指决策机关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或访谈,向公众了解他们对有关重大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实 际 , 制 定本规则 。
第 二 条 市 、 区人 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 及其相关活 动 , 适用 本规则 。
法律 、 法规 规 、 章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 三条 本规则 所称 重大行政决 策 , 是 指市 、 区 人 民 政府 依照 法 定职责 , 对 关 系
( 四 ) 监督参 与 事项 办 理情况 。
第 十 一 条 公众参 与 重大行政决策 , 应 当 履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按 照规定 的要 求参与 决策活 动 。
(
二 )
实事求
是
、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
见 和建 议 。
( 三 ) 遵 守保 密 规定 、 约 定 , 不 以 任 何 形式 发布 保密 信息 。
的组 织 实施 。
市 、 区人 民 政 府 明 确 重 大行 政决 策 承 办单 位 (
以 下称决策 承办单位)
具体 负 责
,
重大行政决 策 的公众 参与 工作 。
第 六 条 重 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 工 作接受社会监督 。
监察机关 、新 闻媒体 以 及人 大代 表 、 政 协委 员 有 权对 重 大行政 决策 公众参 与 工
第 十条 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 享有下 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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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 询 问 决策 事 项相 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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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查 阅 、 复 制 有 关文件 。
( 三 ) 发 表意见和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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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根据区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7、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确定。
五、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六、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省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贯彻执行〈省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法治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府办〔2019〕11号)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立即作出处理决定;(三)上级党委、和市委、市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七条市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八条人大、政协、监察等国家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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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
“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
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
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
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
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
该制度本身旨在于为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政府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也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相比之下,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在众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中,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不足,都与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及时等问题有直接联系。
因此,要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并依靠更为成熟、有效的信息开放制度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
其二,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
听证在最广义的层面上被理解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意思决定之前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最基本手段之一。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依法行政原理)等。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从听证会最初的简单的信息收集与事实认定功能发展到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度、协调多方利益、增加行政决策权行使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等更多的功能期待。
听证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运用中应该重点适用两个原则,包括案卷排他原则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
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其中非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相比之下,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发展得比较晚,其在法律规制、听证会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会信息公开、听证会案卷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
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这些困境,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应该致力于具体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架构,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立法、推进听证程序的公开化、细化听证主持人的规范、优化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完善听证案卷制度和完善决策听证的救济机制等。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参与制度是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被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
然而本文所讨论的“专家参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五大法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程序。
“专家参与”制度是“专家论证”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指专家参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活动,包括了专家在决策全过程中都可以参与的各个环节。
此外,专家本身也是公众的一员,是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身份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因此,“专家参与”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公众参与诸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践中,专家参与具有动态性、全程性和广泛介入等特点。
专家可以借助其中立、理性的身份、特点,把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平衡各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利益分配。
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运行中,专家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局限性,以及与地方政府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纠葛而丧失公众信任,从而造成专家论证会沦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场走秀”,“专家失灵”成为专家参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担忧。
为了解决专家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保障专家独立性机制和抑制专家知识滥用机制的“双重缺位”问题,就需要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将专家角色定位为一种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
其次,还需要对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决策过程本身的不同环节中,专家参与模式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如直接咨询模式、委托调研模式、公民运动模式以及公益诉讼模式等。
再次,还需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发达成熟的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专家参与制度,结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如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
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按程序制度的类型进行分类别析之后,更为微观、细致的阐述体现在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若干典型视域进行解读与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制度,这在与公民切身权益联系紧密的行政领域内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
首先,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场域。
城市规划决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职能,也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其发展与我国整个公众参与运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密切相关,域外英美等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立法与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自然的体系化工程,这个体系有效的运作与创造发展更新着公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不断地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推向新的高潮。
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理念与制度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公众参与制度的广度和深度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必须针对我国公民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和模式。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运行中具有其特殊重要性。
环评公众参与的这种重要性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关于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文献资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最为丰富的。
上世纪二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环保决策与立法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
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公众积极的参与才能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或决策的环评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能的场域。
政府除了要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更需要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
尽管行政决策者都能认识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在推进以听证会、座谈会为代表的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但研究普遍表明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针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的种种困境,我们应该尽快走出一条有序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
这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认同服务型政府理念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更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政治实践是一幅已经徐徐展开的巨大画卷,而这幅画卷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就是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在国家与地方政策层面上,这个华丽的篇章已经有了很多积极的宣示;在实践行动层面上,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开始引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