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干部任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选拔任用计划;(二)发布选拔任用公告;(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四)进行笔试、面试、考核;(五)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七)提出任用建议;(八)召开干部会议研究决定;(九)进行任前公示;(十)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条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干部任用第六条公司干部任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可。
第七条公司干部任用方式:(一)直接任命;(二)民主推荐;(三)公开选拔。
第八条公司干部任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第四章干部考核第九条公司干部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条公司干部考核采取以下方式:(一)年度考核;(二)任期考核;(三)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干部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干部监督采取以下方式:(一)组织监督;(二)群众监督;(三)审计监督;(四)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三条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四条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六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选拔的程序第五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干部以建议人选形式由总经理聘任,党的干部由党委任命;第六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八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党委会汇报;第九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20人;第十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二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公司纪委、审计稽查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十五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十六条公司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一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八条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第五章任职第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六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二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第二十五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处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研究决定;第七章轮岗、回避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具体的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三十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一篇新闻: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下一篇新闻:选拔培养后备干部暂行办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登录 | 网站维护:新疆农职院信息中心。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 组织谈话2.2 任前公示2.3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 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 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条例》及《延边州林管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党政干部任用工作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一、动议公司党委或党委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党委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1、基层组织推荐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党委工作部推荐相关拟提拔人选。
计划处处长、木材销售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贮木场场长(其中,贮木场场长必须有林场场长或贮木场副场级岗位工作经历)四个领导岗位的人选,由公司党委提名,提名人选应为2人。
2、领导推荐领导干部或其他人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领导职务人选的一种方式。
被推荐人必须符合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领导推荐领导职务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3、本级组织推荐公司党委或党委工作部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岗位需要,由本级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
三、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一)确定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或者党委工作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党员干队伍伍质量,提升组织管理水平,规范选拔任用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级组织机构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党员干部选拔条件和标准第三条选拔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利益和形象;2.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3.具备坚固结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4.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本领、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5.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色,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紧要贡献。
第四条选拔标准1.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养:坚决中国共产党党员,酷爱党和人民事业,严守党的纪律,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2.业务本领:熟识本岗位工作所涉及的理论和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决策分析、问题解决本领;3.组织纪律性:遵守党组织纪律,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本领,能够乐观履行党员义务;4.作风形象:廉洁自持、勤勉务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交礼仪。
第三章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提名介绍1.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以及党组织共同提名介绍干部人选;2.提名介绍的干部应当符合拟任岗位的条件和标准,并供应详实的个人履历和业绩料子;3.提名介绍工作应当公开、透亮,鼓舞充分调查、论证及广泛征求看法。
第六条考察核查1.提名介绍的干部人选经过初步审核后,由人事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考察核查;2.考察内容包含个人品质、工作表现、业绩成绩、廉政记录等方面的调查;3.考察核查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看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组织评审1.组织评审由公司党组织或特地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组织代表构成;2.组织评审重要依据个人履历、考察报告等料子,综合评估候选人的党风廉政和工作本领;3.组织评审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规范选人用人工作,选准用好公司中层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总公司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按照总公司批复的机构设置文件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任免或推荐的副三总师、职能部门正职和副职、本部生产部门正职和副职、基层生产部门正职和副职、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及其他按照各自章程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
副三总师、职能部门正职、本部生产部门正职、基层生产部门正职、工会副主席为中层正职级,团委书记、职能部门副职、本部生产部门副职、基层生产部门副职为中层副职级。
党群序列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单设。
第三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权力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能上能下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公司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选拔任用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聘上岗、人才引进和依法选举等,中层干部平级调整时,公司可直接任命。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负责人,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工会法、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选人用人坚持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能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勇于创新,清正廉洁;(二)忠实履行职责,敢担当、善作为,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遵纪守法,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公司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实现将×××××××××公司打造成重要能源产业基地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
第四条×××公司党组、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委及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是指《×××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件)中所列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分为:(一)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办理任免或推荐手续,需任后备案的,同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任职备案报告;符合公司干部任前备案管理的,由×××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办理任免手续。
(二)备案管理的干部1.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向×××公司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对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审核批复后,由各单位办理任免手续。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岗位。
二、选拔任用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五)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的原则;(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任职资格条件(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懂经营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能够有效组织协调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求真务实作风,有吃苦耐劳和攻坚克难精神,勇于担当、敢闯敢试、积极作为。
4.具有正确的业绩观,能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运作,真抓实干,工作业绩优秀。
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守党纪国法,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二)提拔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离退休年限原则在2年以上;3.提拔担任公司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当担任内设机构或相应工作岗位副职2年及以上或相关工作岗位5年以上;4.提拔担任公司内设机构副职的,应当具有区属国有企业或相应工作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5.公司党组织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直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章程》,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直管干部包括以下范围:(一)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党委书记助理、总经理助理;(二)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机关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总部部门负责人、总部部门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三)集团公司高级专业经理;(四)直管单位董事和董事长、监事(不包括直管单位非管理层人员兼任的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五)直管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六)直管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七)直管单位党委书记助理、总经理助理。
(八)派往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和董事长、监事和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负责确定直管干部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下称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直管干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直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直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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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实现将×××××××××公司打造成重要能源产业基地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
第四条×××公司党组、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委及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是指《×××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件)中所列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分为:(一)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办理任免或推荐手续,需任后备案的,同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任职备案报告;符合公司干部任前备案管理的,由×××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办理任免手续。
(二)备案管理的干部1.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向×××公司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对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审核批复后,由各单位办理任免手续。
2.任后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任免,同时向×××公司报送任职备案报告。
直接管理的干部主管机构是指×××公司党组,向×××公司备案管理的干部主管机构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任期与职数第七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报×××公司党组审批。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营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企业党委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职数设置一般为:(一)×××公司本部中层干部职数,按集团公司批复的×××公司本部中层领导职数执行。
(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部门领导职数,按集团公司批复的领导职数执行。
第九条企业党委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分设。
未设董事会的全资、控股企业及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十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兼任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在社团组织兼任领导职务以及当选省(自治区)及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需按管理权限事先报干部主管机构同意;兼任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需报干部主管机构任后备案。
第四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工作能力强,熟悉本职业务,具有胜任企业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的集体权威,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同志,联系群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维护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提拔担任×××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同级副职领导岗位(不含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工作2年以上。
(三)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者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距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一般不再聘任实职,原则上退二线工作,其工资待遇不变。
新提拔担任相当于×××公司部门副经理岗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应形成年龄梯次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公司本部部门领导及基层领导班子要适当增加35岁左右干部比例。
第十五条建立×××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位禁入制度,按中企[2002]9号《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第15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察第十六条考察×××公司党组管理干部任职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准确地了解考察人选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所在单位党委或×××公司本部部门建议人选和×××公司党组提名人选中产生。
第十八条考察程序一般为:(一)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工代表。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公司党组汇报。
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业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条×××公司党组直接管理干部的任职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党组提出任用建议。
(二)×××公司党组作出任用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三)按干部任前公示办法需要公示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四)办理任职或推荐文件。
(五)进行任职前谈话。
(六)宣布任职。
第二十一条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换届选举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报公司党组,与地方党委协商一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党组或×××公司党组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抄报地方党委。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党组同地方党委协商后,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其党组织的负责人。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组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前,由干部主管机构向×××公司党组报送下列材料:(一)干部职务任免备案请示;(二)干部任免审批表;(三)干部考察材料;(四)党组(党委)会议纪要;(五)拟提职干部任前公示情况汇报。
×××公司定期对任前备案请示进行集中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党组任后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后,由干部主管机构向×××公司党组报送下列材料:(一)干部职务任免备案报告;(二)干部任免审批表;(三)干部考察及任前公示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任职时间的计算。
(一)报集团公司任前备案的,以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由×××公司党组直接任命、任前备案管理的,以×××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三)由×××公司任后备案管理的,以下达任免文件的党委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章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第二十五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有关领导职务任职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经干部主管机构研究决定,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华能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程序包括:(一)发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告,明确有关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组织考试;(四)根据考试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筛选,并对拟任职人选组织考察;(五)提出建议方案,报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六)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者,实行1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