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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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

市场经济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解决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适度干预经济,克服市场缺陷。

但是,公权力有滥用的风险,国家调节存在失灵的可能,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协调着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关系,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经济法的国家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节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遵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通常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权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状态,这种干预就能够在干预主体与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

国家干预是一把“双刃剑”。

干预得好,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反之,就可能导致对经济的损害或者破坏。

当今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已经而且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任何一个民选的负责任的政府都在朝着有利于不断满足人们福祉的方向转换其职能,我国政府更是如此,尤其是最近在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的表现及其行为,更加强了人们对我国政府干预能力的认识和干预有效性的信心。

因此,不应当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应当寻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合理边界。

现在,人们最担心的是政府容易在干预与自由之间走向极端,要么一味地强调干预,要么一味地追求自由,但是,我相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总是有能力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呼声和减少国家干预的呼声之中,求得平衡。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已经是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只不过是干预的程度和干预的手段有所不同而已。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几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然而有人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干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至认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立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干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无疑就成为一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

本文不准备从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进行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有人始终不能理解甚至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有全面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文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干预事实,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二、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事实所谓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学界通常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一种状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论经济法视阈下的国家干预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进路

论经济法视阈下的国家干预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进路

理论基 垫 ,追寻 国家干预 的功能 ,准确定位 国家干预 的角 色 ,提 出经济法视 阈下的 国家干预既是对保 障和改善 民生 这一社会 诉求和公众 愿望 的回应与满足 ,也是 对相关社会 利益资 源和关系 的衡平与协 调。寄希本文 的研 究对我 国民 生政府 的塑造与和谐 社会 的建 构能有所裨益 。
An Ap p r o a c h t o P r o t e c t a n d I mp r o v e Pe o p l e ’ S Li v e l i h o o d
XI ANG Xi a n - g u o
( D e p a r t me n t o f H i s t o r y a n d L a w , T ng a s h n a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 T ng a s h n a 0 6 3 0 0 0 , C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e c o n o mi c l a w; ma l f u n c t i o n ; g o v e r n me n t i n t e ve r n t i o n
近 些年 ,国家 出台的一系 列措施把保 障和 改善 民生 放 到更加突 出的位置 ,促进了包括 医疗 、教 育、就业 、住 房 等 民生 问题 的逐步解 决 ,民生得 到明显改善 。保障和改 善 民生 ,充分 体现 了国家对经济活 动的干预 ,而 国家干预 应
第3 5 卷第 1 期
V o 1 . 3 5 No . 1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l l e g e J o u r n a l o f T a n g s h a n T e a c h e r s C o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作者:杨鹭[摘要] 经济法最本质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国家干预经济是经济法存在的契机和理由,经济法则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通过对这一本质的研究,笔者就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国家干预;定位[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1-0021-02经济法是我国出现较晚的一个部门法,而且理论研究也显得薄弱。

连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都未形成定论。

甚至究竟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被研究、被使用都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事实上,只要从其本质的角度进行探讨,许多问题都会变得明晰起来。

(一)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调整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就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其最本质、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国家干预经济。

首先,国家干预经济行为促使经济法产生。

市场固有的缺陷和时有发生的失灵使得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经济领域,调整经济管理,维持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

而公权力进入经济领域需要得到确认,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工具。

法律本身就是统治和治理国家的工具。

而经济法则是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系统化、法制化的工具。

第三,防止国家过度干预是经济法另一个存在价值。

国家介入经济领域本来就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非常手段。

国家只是一个社会组织,更是一个利益主体,有为其利益“寻租”的倾向1。

同时公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性和破坏性,难免不干预过度,背离干预的初衷。

这就需要经济法对其干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国家或其代表必须是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之一方主体。

无论是在宏观调控关系中,在控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政府直接投资经营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其代表的参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银企信用FinancialCredit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经济理论、法律文化背景。

尽管经济法律规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法中垄断禁止性法律的出现,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近代社会,自然法学的逐渐衰退,导致相应的法律观念发生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根本性变化,法律应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干预之源和公权力保障。

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如果说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为匡正“政府失效”而要求政府适度、谨慎干预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

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国家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之所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产生,除了各国自身特殊的条件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外,还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尽管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但正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样,经济法既然在激烈的论争中依然稳健存在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说明那些简单否认经济法存在或认为经济法有挖民商法、行政法墙角而牵强附会存在之嫌等诸多观点不失为一种鲁莽与轻率,也就不攻自破。

不可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理论体系远不成熟,处于急需发展而又理论薄弱的两难境地,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驾以时日,其必将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经济法不是一种凭空杜撰的新鲜名词,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和社、法律文化背景,它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价、乱收费势头,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减轻企业、农民和消费者不合理负担,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改善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文波局长最后说,近几年我省价格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有不足之处,价格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

今后,我省价格工作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 T O”规则的要求,从解决价格管理中的“越位”问题入手,继续着力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王高鹏 众所周知,国家对经济之干预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它是各国调节、控制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向前发展的一种有效而重要的手段。

一、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一)历史证明,当代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干预。

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资产阶级政府主要接受了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一思想“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政府基本上不干预经济,他们鼓励、保护自由竞争和贸易。

然而,当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不同经济主体、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多,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新的冲突层出不穷。

而市场主体都以营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不可能自觉地采取顾全大局的措施来解决这些矛盾。

终于导致了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在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冲击着自由竞争和自由经营理论。

面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危机,经济学家们开始反思,并逐渐认识到完全的经济自由、完全的市场调节是不可取的。

于是“凯恩斯主义”诞生了,这一理论主张国家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和调节。

这一理论被资产阶级政府所接受,他们根据该理论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这对走出大危机起了重要作用。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法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4卷第4期JOURNAL OF CHONG Q I N G UN I V ERSI TY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Vol 114No 142008【主持人语】法律文明史总是反复证明着这样一种规律:法制与社会的运动常常是不以人们对待一些新兴法律现象的态度为转移的。

经济法学作为中国最年轻的部门法学,在经历了备受责难的30年风霜雨雪之后仍然茁壮成长以致成为当今的一门“显学”,这并非一种人为的臆造与学者们的炒作,而是当代法治与社会运动相契合使然。

作为一种撼动着法传统观念和法传统体制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学者们犹如新兴的经济法本身一样,在传统理念的诟病与改革实践的挑战中经受着考验与煎熬。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考验与煎熬中,一批意志坚定者不仅走出了自己的学术之路,也走出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成长之路。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有幸邀请了部分中国著名经济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和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借“名家论坛”,披露方家之言,并以此感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充满艰辛与成就的30年!【主持人简介】胡光志(1961-),四川都江堰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收稿日期:2008-06-23作者简介:李昌麒(1936-),男,重庆潼南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什么,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文章通过对国家干预一词的语义解释,论证了国家干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文本解读,阐明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接着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情形,同时引述了外国学者对中国国家干预绩效的评价,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家干预运行机制的若干构想。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预经济法中的国家⼲预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本显⽰,在经济法的⽴法中,遵循了国家⼲预的内在逻辑,在⼲预主体、⼲预⽬标、⼲预⽅法、⼲预边界以及⼲预责任五个⽅⾯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了经济法的国家⼲预是⼀种尊重市场机制的⼲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预还存在⼀些需要完善的地⽅,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个伟⼤创举。

然⽽有⼈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认为经济法的国家⼲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预,⽆疑就成为⼀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的根本性问题。

本⽂不准备从理论的⾓度对此进⾏分析,⽽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本进⾏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度进⾏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预,有⼈始终不能理解甚⾄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预理论有全⾯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本进⾏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预事实,并对其进⾏客观评价,从⽽进⼀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经济法中的国家⼲预事实所谓经济法中的国家⼲预,学界通常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活施加影响的⼀种状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

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

范 时 地 济人 , 通过 竞 争 和 价格 来 实 现 生 产 要 素 配 置 , 立 的法律 部 门 产 生 。我 国经 济 法 学 理论 界 百 就 干 预 的主体 、 嗣 、 间 、 域 以及 手段 和 责
国家 是 “ 夜 人 ” 守 。进 入 垄 断 资 本 主 义后 , 生 家争 鸣 , 主要 观点 有 渊节论 、 调论 、 理 论 以 任 做 出规 定 。首 先 , 遵 循 干 预 有 据 、 预 有 协 管 应 干 产社 会 化程 度 越 来 越 高 , 分T 不 断 深 化 , 突 及 国家十 预论 等 , 均将 经 济法 本质 定 位 在 国 度 以及 干预 有效 的原 则 ,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 为 冲 但 以 坚持 适 度干 预 原 则 , 干 预 功 能 最 大 限 度 将 层 出不 穷 ,O 世纪 3 2 O年 代 , 恩 斯 发 表 《 凯 就 家对经 济 关 系的干 预上 , 并将 平 等 当事 人 的合 准 ,
干预 ” 的法 。
世纪末, 当 - 亚 斯密 在 《 富论 》 国 中提 出了 “ 看
现代 经济 法 是 在 垄 断 资本 主 义 时期 形 成
四 、 济法 对 国家 干预 的法律 规 制 经 为克 制 国家干 预过 程 中的缺 陷 , 济法 应 经
得 见的手 ” 理论 , 为 人 是追 求 利 益 的利 己经 完善 的 , 认 其空 前发 展标 志 着经 济法 作 为一 个 独
的活动 。
萨缪 尔森 说 : 市 场 经 济是 一种 精 巧 的机 “ 构 , 过 一 系 列 的价 格 和 市 场 , 意 识地 协 调 通 无
2 经 济法 也是 干预 “ 同家 干预 ” 的法
国家干 预克 服 了市 场失 灵的 弊端 , 它会 但 力 寻租 、 官僚 主 义 、 策 滞 后 、 率 低 下 、 本 政 效 成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二)平衡协调原则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社会性是经济法所固有的特征之一,这也是社会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它主要以社会本质为指导原则,以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基本价值和自由为出发点,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和个人目标的统一。经济法是在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而产生的,但是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现象的存在,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由前文得知,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必须在市场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而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持“两手抓”,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同时运行,以达到“微观”与“宏观”两方面调控的高效有机融合,即平衡协调“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两大矛盾。
所以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要求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随时随地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不能喧宾夺主,使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被压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不是互为对立关系的,而是让市场发挥其更好作用的内在需要,如果不顾市场,国家盲目的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最后都只会适得其反。(2)干预手段、方式、程序都要严格法定,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它关系到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地位和性质问题。本文对经济法原则确立标准进行了总结并以该标准提出自己认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平衡协调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原则的概念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一般被界定为法律体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准则,因此,该原则属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之一。按其定义,法律原则从功能上为法律规则提供价值准则或出发点;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载体。综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指导原则,是法律构建的基石。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作者:甘强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5期摘要: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法律标志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7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几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然而有人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干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至认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立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干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无疑就成为一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

本文不准备从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进行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有人始终不能理解甚至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有全面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文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干预事实,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摘要: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便是经济法。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中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分配四要素进行调节,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内在缺陷,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发展,并且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

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

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

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

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

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

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

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

应用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应用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论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及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生活的各个方面,并真切地反映在法律之中。

19世纪末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推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自由放任思想,认为要想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让市场经济完全通过其自发调节来规范,而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

然而纯粹的市场经济却存在三大弊端,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的动荡不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资源的浪费,即市场无法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还表现为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大大降低,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基于此,各国的经济学家开始进行反思,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才正式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的政策主张才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并综合各项政策制定出多部以国家干预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法律,如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年罗斯福为应对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

这段时期各国法律的不断颁布出台,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正式确立,经济法也因此产生,并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本质。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一直是全国性的经济体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统一,国家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社会经济进行全方位的直接经济管制,由此也产生了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社会财富不能自由流通等诸多弊端,更严重的是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甚至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寻租旳特点是利用多种正当或非法旳手 段,以取得拥有租金旳特权。寻租会造成不 同部门及官员旳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和 增长廉政成本;它阻碍公共政策旳制定和执 行,降低行政效率甚至危及政权稳定。
小结:
政府对经济与市场旳干预是一把双刃剑, 用好则利,用不好则会为其所伤。怎样促使 政府和市场旳良性互动,怎样弥补、规范政 府和市场旳双重失灵,则必须借助于具有独 特功能、价值取向旳经济法律制度。
法国成立了后裔人委员会,以确保在国家 制定政策和法律时,能反应后裔人旳利益和 要求。
(二)可连续发展对经济法制度旳影响
正因为可连续发展在老式法律体系中旳缺 位,所觉得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旳制定发明了 契机,同步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旳特殊性、 独特旳价值理念,为一直落实可连续发展要求 进行立法、进行相应旳制度构建提供了可能性。
政府扩张是内部性旳经典体现之一,作为 公共政策执行机构旳政府及其官员旳目旳是本 身利益旳最大化,追求旳是升官、高薪和轻松 旳工作以及多种附加旳福利。这些都能够经过 扩大机构旳规模及增长人员来实现,所以政府 机构有着内在自我扩张旳动力与机制。
(三)寻租与腐败
当代寻租理论泛指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 发横财旳活动,租金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规制 市场而形成旳级差收入。
(四)社会分配不公
单纯旳市场机制会产生令人难以忍受旳 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旳巨大差别,而且收入 差别一旦形成,更易引起收入差距过大,使 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旳手中。所以,虽然是最 有效率旳市场,也可能产生极大旳不平等。
政府应介入社会分配领域,经过法律手 段对不平等旳收入和财产直接干预,利用再 分配手段对弱势群体予以救济和补偿,缓解 市场机制带来旳社会分配不公旳问题。
三、政府干预旳正当性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运营)

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论

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论

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论作者:冯洋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但有关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等方面迄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并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因此亟须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来指导经济法实务的操作。

本文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的基本构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失灵国家干预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自由竞争逐渐被垄断所取代,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机。

市场无法自我修复,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力量即国家干预市场的力量,才可能维持其自身的协调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组成的经济形式,这种交换的正常秩序必须依赖一套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规则体系来维持①。

但是国家干预市场也存在缺陷,自身可能造成失范风险,需要借助外力加以规范。

可以说,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缺陷导致“政府失灵”②,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市场失灵引起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具体路径为: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③。

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是由经济法为主导的法规体系维系的市场经济。

二、经济法的本质(一)经济法本质的界定目前,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表述共有几十种,本文归纳以下三种:1.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意志的体现,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 都必须对社会负责;3.从本质上看, 我国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工具, 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

以上观点的概括基本反映了学术界关于经济法本质的主流观点。

国家干预与经济法论文

国家干预与经济法论文

国家干预与经济法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也越来越频繁和重要。

国家干预与经济法是经济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

这篇论文将探讨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干预以及经济法对此的规制。

一、国家干预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干预有两个方面:直接和间接干预。

直接干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的行政命令;间接干预主要包括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等。

国有企业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中最直接的干预手段之一。

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直接干预来影响经济。

国家行政命令也是国家直接干预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命令的影响下,经济行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经济活动。

行政命令的负面效应是削弱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程度,影响市场整体的效率。

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政策手段来影响经济。

比如,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减免和增加税收来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货币政策可以通过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来影响经济的运行,监管政策可以通过制定规则和管理不同的市场主体来影响市场的运作。

二、经济法规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有其负面影响,如果干预不当,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需要有经济法来规制国家的干预行为。

经济法是指国家制定并贯彻的,以规范经济行为为目标,具有经济内容和法律属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国家有哪些干预手段和到哪个程度可以干预经济。

在国家干预方面,经济法的最大作用是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为进行规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家干预行为进行了必要限制。

另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经济法规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国家干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总之,国家干预与经济法是经济领域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

国家干预虽然可以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管理,但如果干预不当,对市场经济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有经济法来规制国家的干预行为。

未来,在国家干预和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用更科学的方法和更具体的思考解决现实问题。

论述题(经济法)

论述题(经济法)

精品文档论述市场调节缺陷理论:( 1 )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但竞争必然出现经济集中导致垄断的产生。

垄断的结果就是限制了竞争,破坏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当某产品供不应求或稀缺,出现超额利润时,社会资源就向该领域或行业流动,结果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结果产品供过于求,引发经济危机。

(3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如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败德行为、不利选择及信号失灵(4)市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在效应或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短缺。

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交易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称之为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第三人带来的是收益,称之为“正外部性”。

(5 )社会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既有机会分配的不公,也有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些社会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 6)市场经济的周期性。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的规律性波动。

论述政府调控缺陷理论:( 1 )政府内部性。

政府作为一个实体,有其组织机构和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使职能部门背离其行政目标。

(2 )权力行租权力。

行租是指在实行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由政府干预和管制所形成,通过某种受国家法律或法规保护的“特殊权利”实现的利润租金而进行的,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为目的的活动。

(3)政府干预手段有限。

因人类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政府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要求。

( 4 )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

这是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组织难以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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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一)
【摘要】如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发挥最大效益,利用经济法来对国家干预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对于国家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极为必要。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市场调节干预失灵法律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调节机制因自身缺陷不可靠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从宏观方面把握全局,促进经济发展,相辅相成。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国家干预同属上层建筑,是一种实在法的行为规范,本质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一、关于国家干预
1.历史演变
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是随经济理念的演变产生的,大致经历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理念阶段、自由主义、国家干预结合的经济理念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干预经济的法律来保障资本原始积累,随后英国“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

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认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经济人,通过竞争和价格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国家是“守夜人”。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不断深化,冲突层出不穷,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市场经济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来弥补不足。

由此,全面干预经济理论被推上顶峰。

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衰退、失业增多、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滞胀期”来临,自由主义观念重新抬头,以供给学派、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经济思潮,主张国家干预也非万能,须注意两者的结合问题。

2.国家干预的含义
国家干预,是指由国家机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决策、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包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等内容,结合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以政府干预、间接干预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

国家干预同样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预不足、越位的干预过度。

前者是指调控方法不适当,力度不足、手段较少造成的难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情况,常出现在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后者指干预的范围和手段超出了合理框架,抑制了市场机制运行,常出现在经济状况较为恶劣的情况下。

国家干预要求“适度干预”,包括范围适度和手段适度,同时需要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社会再生产规律等共同作用。

总之,我们在承认市场基础性作用缺陷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干预的问题做出调整,弥补并匡正干预失灵。

二、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

”诚然,市场功能优势显著,但同时又存在缺陷。

市场失灵就是缺陷的直接后果。

自发性、短期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使优化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出现垄断等混乱现象,主要表现有: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和存在经济周期。

治愈“失灵”需要完整可行的法律规制,经济法的产生及时适应了需要。

2.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经济法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形成完善的,其空前发展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界百家争鸣,主要观点有调节论、协调论、管理论以及国家干预论等,但均将经济法本质定位在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上,并将平等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排除在外。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同于行政法的“国家本位”和民法的“个体本位”,以“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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