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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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晕_朱⽂华合同相对性原则(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是英国合同法上⼀项基础性和充满争议的原则,以⾄于20世纪英国合同法最显著的进步之⼀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论战”的结果。

该原则可借由如下两个基本规则加以理解: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会因此合同⽽负担任何义务;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能诉请执⾏合同——以获得允诺的实现,即使该合同具有为使该第三⽅获益的特别⽬的。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简意赅的表述将是:只有受允诺⼈⽅可强制执⾏该允诺,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是上述的第⼆个基本规则。

1861年的Tweddlev.Atkinson案被普遍认为是确⽴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享有诉权的权威判决。

在该案中,JohnTweddle与WilliamGuy(已故)签订⼀份书⾯协议,约定双⽅各⾃分别给予原告WilliamTweddle1001英镑和2001英镑,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通过诉讼⽅式取得上述⾦额的权利。

后来WilliamGuy及其遗产执⾏⼈(本案被告Atkinson)均未向原告⽀付2001英镑。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WilliamTweddle是书⾯协议的陌⽣⼈(stranger),并没有提供允诺之诉的对价(consideration,⼜译作“约因”),不享有诉权。

该案的Wright法官认为:“现代的法律已经建⽴了这样⼀项规则即对价的陌⽣⼈不能利⽤合同的对价,即便该合同是为了陌⽣⼈的利益。

”该案曾于1915年被上议院审理的DunlopPneumaticTypeCompanyLtd.v.Selfridge案确认,此案中,⽣产商起诉要求执⾏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以惩罚零售商不按价⽬表上的正常价格出售轮胎的违约⾏为,进⽽维持⽣产商确定的轮胎零售价格。

⽣产商因其未对零售商遵守价⽬表上的价格以及未遵守时向批发商⽀付每条轮胎5英镑的赔偿给付任何对价⽽败诉。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圆园20年第8期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指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仅在缔结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发生约束力,因只有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合同的形式作出愿受契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并不及于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

关于主体的相对性,即基于合同双方主体做出了合意,故合同一方主体仅可向相对方主张其权利,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顾名思义强调的是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违约的责任由其自己负担;造成违约后果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因债务履行不能的一方仍然要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在负担责任后,有权向致使其违约的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仅能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可以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可对双方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负担合同设定的责任。

(二)我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单式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等。

上述情形中,法律赋予了该种债权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主张其权利的请求权。

本文主要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其中缘由大抵是,建设工程质量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故而法律对此作出例外,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而可直接起诉发包人。

合同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对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从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例外情况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合同当事人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具体而言,合同相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本人,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以外因素的影响。

3.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确定性,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

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平等,不得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4. 依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规定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本人,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以外因素的影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试论合同相对性原理

试论合同相对性原理

试论合同相对性原理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is a fundamental concept in contract law. This principle states that a contract can only cre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who have entered intothe contract, and cannot impose obligations or confer rights on third parties who are not party to the contract.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基本概念。

该原则规定,合同只能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对未参与合同的第三方产生义务或赋予权利。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serv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t ensures that parties can only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obligations that they voluntarily assume through the contract, and prevents third parties from imposing obligations on individuals who have not consented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劳务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合同纠纷中常常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劳务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三、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因1.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转包、分包等情形。

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因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与承包方产生纠纷。

此时,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2. 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力。

3.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1. 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实际施工人因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与承包方产生纠纷,且承包方无法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 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3.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1.1本合同仅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本合同的履行。

1.2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合同的相对性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3)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条款;(4)其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认定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情形。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2甲方和乙方应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附则7.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1.《合同法》2.《民法总则》3.《担保法》4.《物权法》5.《侵权责任法》6.《公司法》7.《票据法》8.《保险法》9.《海商法》10.《民事诉讼法》11.《仲裁法》12.《国际私法》13.《国际经济法》14.《国际贸易法》15.《国际投资法》16.《国际金融法》17.《国际税收法》18.《国际海事法》19.《国际航空法》20.《国际环境法》========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的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国际贸易合同场合:当甲方和乙方分别为不同国家的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原则的立法依据1. 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优先适用。

2.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性。

3. 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条款,以实现公平。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1. 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条款。

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合同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如合同约定工期比国家规定工期短,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 合同约定内容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推定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推定。

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未明确具体要求,则应根据合同条款推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原则的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合同条款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并运用这一原则,以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优先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合同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反映了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和独立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的相对性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如何体现。

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内涵1. 定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2. 内涵(1)合同的订立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特定的,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1. 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适用于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 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前提是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3. 合同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同样适用,但需注意国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

四、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方面有明确体现。

合同的订立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明显体现。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一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一
1. 力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 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 权利的合同。
本案中,力新公司在往来账户结算合同上签字盖章,实际上承担了 合同义务。
一方面,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专门为第三人增加了监督、协调的义 务,而力新公司在合同中的签字盖章,表明第三人力新公司自愿承 担该义务,即表明力新公司也成为合同一方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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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如何理解监督还款的含义
问题在于,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力新公司的义务是“监督”还 款、协调还款事宜,何为“监督乙方还款”?监督人的角色究 竟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还款只是起到一个督促、见证的作用,监督人 本身没有什么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还不了,还是由债务人承担 责任,不能要求监督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督人的角色是保证人,至少是对债权人负有 一定义务的人,因为其负有责任监督债务人还款,这就是要保证债 务人还款,或者是必须督促债务人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基于信 赖才选定力新公司担任还款的监督人,如果没有权利义务,则就没 有必要设置这样一个监督人的身份。在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 形下,监督人也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力新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合同附则只是确定力新公司 出面协调还款事宜,负有监督还款的义务,但是,其并不直接负有还款的义 务,也不是保证人。所以大成公司未能还款的责任,主要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力新公司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力新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其依据合同仍 然负有一定的义务,其没有履行监督还款的义务虽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仍然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一、论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劳务合同_突破合同相对性

劳务合同_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二、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1. 为第三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的员工支付工资。

此时,A公司的员工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因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工资。

2.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

例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时间不得迟于用工后60日。

即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3. 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A公司财产损失。

此时,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4.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突破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例如,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公司。

若C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D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或B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是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调整,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无效合同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无效合同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商品交易的频繁化,以及维护社会实质公平、保护弱者地位观念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交易领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例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适用基础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涵盖合同法的全部,也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需求。

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7篇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7篇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7篇篇1一、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相对性原理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合同关系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而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直接关联。

这一原理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可以促进交易的自由化和多样化,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等价有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相对人对要约的同意。

当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开始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由合同约定。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修改或者终止已经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而遭受损失。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合同法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原则。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和要素,以及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强调合同的缔约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相对性的出发点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同时,合同相对性还与契约理论有关,强调合同只对当事人约束,不涉及第三人。

二、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和要素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素:1. 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双方当事人约束,不具有对第三人约束力的效果。

第三人不能通过合同获得权益或被追究责任。

2. 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3. 相对效力:合同所生效力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第三人如果要获得权利或承担责任,需要与合同当事人建立相应的关系。

4. 例外情况: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事先明示了对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等。

三、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履行,但这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争议解决和追偿: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争议进行解决,并有权要求追偿,但第三人不受合同的约束。

3. 我们可以合理使用我们的投敌资源,但不得利用对方资源构建某种绝对强势地位或将对方摆在不对等的地位。

学识人才。

LTE医疗相关领域特别是病人活检问题上。

对于医院新药的研发,市场推广;中学、高中或在校大学生。

指南、见地。

不奢望大事情,但解决小问题;注意统筹规划;本科,硕士。

;前景/前程;法学专业学生。

合同法中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合同法中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答: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2.试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体现.答: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缔约的自由.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七,选择裁判的自由.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权利及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补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发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发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发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发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胡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论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答:我国合同法在以下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在不损害当事人生产总值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条款,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励交易.(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此防止随意解除合同,消灭交易.5.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大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而要约邀请则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饮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4.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况.6.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答: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7.论述要约的法律效力?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亦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应注意,首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其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问题应当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就推动了效力.若干,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盐分必要的.当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称为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胡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佥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则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缔约过失责任虽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当事人之间虽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而无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则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它们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此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仅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由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并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伯之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牌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伯.(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衫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方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其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缔约中的泄露和不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用考虑.(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鳘,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代钱而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论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素欺诈陷于错误.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佥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智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彰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就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刚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懂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正因为这样,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得多.由此可见,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还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11.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病房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2.试述不安抗辩权?答(1)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3.论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有其特有的准则,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依据(2篇)

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法律。

本文将从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的依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的依据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理论依据(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法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约束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应当优先适用该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则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应当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应当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即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同一法律;在不同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适用不同法律,但应当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四、注意事项1. 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2. 考虑法律适用范围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法律适用范围。

如适用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等因素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 注意法律冲突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法律冲突。

如适用法律的冲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冲突,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对自身有利的法律。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 林丹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  林丹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发表时间:2019-07-19T09:16:48.93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作者:林丹[导读]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方,该理念在合同法中一直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然而,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无论从承运人角度,还是货方,均避不开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在目前国际货运立法中,厘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做了哪些努力,以及具有哪些前瞻性和价值性的处理办法,在国际货运不断细化的趋势中,有利于国际经济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方,该理念在合同法中一直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然而,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无论从承运人角度,还是货方,均避不开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在目前国际货运立法中,厘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做了哪些努力,以及具有哪些前瞻性和价值性的处理办法,在国际货运不断细化的趋势中,有利于国际经济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运立法1.合同相对性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相对性本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大陆法中,其相似概念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其源于罗马法,有“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的法谚,即合同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合同外的第三人。

这与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人的绝对性有明显区别。

我国民法学者对合同相对性的阐述,大致囊括了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责任三个方面。

在我国目前生效的合同法中,通采合同相对性原则,又承认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涉他合同、债权保全以及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运送到另一国,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种意义表示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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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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