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供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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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供油协议
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
乙方(需方):
住址:
负责人:
第一条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双赢、长期稳定、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甲方的资源优势,发挥乙方的销售渠道优势,在不改变双方产权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成品油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及柴油。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数量
1.本协议所称成品油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或柴油)。
2.车用乙醇汽油月供应量为吨,柴油月供量为吨。
第三条合作方式及分工
在合同期内,双方建立成品油购销关系,由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提报的需求计划并结合已方的销售计划确定对乙方供应成品油资源,乙方负责油品储存和销售。双方相互不存在投资关系,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财务法
律责任独立,互相不对对方的债权债务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条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经营甲方配置的成品油资源。如因成品油市场供应形势紧张、供需矛盾异常突出、或者由于运输等原因造成对乙方的销售计划得不到执行,造成甲方配置的成品油资源在某月度不能满足乙方需求时,乙方应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遵照国家政策、法律,向其他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诚实信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适量采购补充成品油。以上情况一旦缓解,乙方应立即停止自采成品油行为,并在情况缓解当月恢复向甲方提报需求计划。
2.乙方需求计划的提报,应当根据企业销售情况,按年度、月度、旬度向甲方均衡提报,交易结算执行先款后货的原则。
3.乙方连续三个月购买量稳定在月计划供应量90%以上(购买量以当月甲方开具的发票数量为准),可享受甲方制定的优惠价格。
4.乙方所属成品油零售供应单位对外开展零售业务,零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地甲方所属成品油零售供应单位执行的价格。
5.合同签订后,乙方可依据国家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持相关材料向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年检事项。
第五条提油方式
甲方供应资源采取乙方到甲方油库自提或甲方送到乙方指定地点。采取乙方自提方式时,乙方在甲方单位办理提油手续后,持甲方出具的相关票据到指定油库提油。采取甲方配送方式时,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
资源发运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油品验收
1.油品数量验收:交货数量以甲方油库流量计发油数量为准,甲方应确保发货油品数量误差控制在±3‰以内,乙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可当场进行复测。
2.油品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取样、化验,其结果作为验收依据。如乙方对甲方提供油品有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化验,如确认油品不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确认油品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按油品数量和单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应付油款在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销售订单,并按照结算金额,及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资源计划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向甲方均衡提报,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应成品油。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从其他渠道采购成品油资源,或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用于其他用途,给甲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者给甲方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甲方资源正常时期,无故拒绝对乙方进行发油的,乙方有权从其他渠道进行采购成品油。
4.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主观意志的行为,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分立、与甲方外的第三方合并或者解散、注销、被吊销等经营主体资格变更、丧失的事由发生,本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合同中如有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变更。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本合同争议解决机构。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河南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