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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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课程思政案例】经济法:竞争法

【课程思政案例】经济法:竞争法

经济法:竞争法授课专业:会计、国际商务、电子商务课程类别:理实一体化课程课程性质:专业群技术基础课第一部分设计思路一、本次设计的课程思政目标本次课的思政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在竞争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加深对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内容1.课前:课程思政引入提出大学生应该了解当前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在课程学习中结合竞刍法的立法与实践去体会“四个全面”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注意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

2.课中:课程思政贯穿授课过程在教师讲解竞争法的立法与实践过程中,结合竞争法的立法背景与内容让学生清楚意识到竞争法的相关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注重培养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

3.课后:课程思政总结反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讲和不渐次几而'立和逐步完善的。

学生通过竞争法内容的学习,要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

同时,课后要注意结合我国市场竞争中的众多经济和法律现象,思考如何用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思想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案例描述竞争法【思政导入】“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更完整地展现出本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这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个全面”是党中央在不同高层会议逐步提出的。

其中,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

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

2024年5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May 2024第31卷第3期 Journal of SUIBE Vol.31 No.3 doi:10.16060/ki.issn2095-8072.2024.03.005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08)摘 要: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

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

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

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关键词:商业标识;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红罐之争;剥离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72(2024)03-0060-13一、问题的提出商业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理论文献和法律文书中有不同的称谓,较为流行的有市场混同、市场混淆和仿冒等称谓。

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是商业混淆的经典案例,也正是这一案引起了学界对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的高度关注。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归广药集团享有,同时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红罐”包装和其他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广药集团相关损失1.5亿元及其他费用。

②加多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家企业互诉的包装装潢侵权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25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广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添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配合调查的处罚等规定。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对修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

2014年,工商总局组织高校专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组成8个课题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院部委意见。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新的变化吧~(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在竞争过程中也容易遭受侵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提高企业合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维权正文: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运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或者难以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客户名单、生产工艺、市场销售计划、商业机密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其中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数字水印等保密技术的应用,管理手段包括内部保密制度、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雇用合同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等。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注意与供应商、顾客等关联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会外泄。

二、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性、获取方式、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享有法律保护。

不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保护义务、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如窃取、侵犯商业秘密等,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案例分析1.淘宝商家侵犯商业秘密案2019年,某企业的采购经理因私人关系向淘宝店铺出售该企业的采购计划、采购明细等商业秘密,被某淘宝店铺购买并使用,企业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淘宝店铺的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胜诉,淘宝店铺被判定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企业损失。

浅析电子商务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电子商务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含义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1],保障商务顺利运行,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高效流动。

我国主要电商平台类型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自建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购物类平台、餐饮类平台等。

“自建平台”则包括如工商银行网上商城等电子平台。

而互联网作为电子商务的载体,其出现与之后的普及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人们对网络接受度越来越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优化,更为便利的网络消费模式逐渐出现在大众的眼前。

网民群体数量的增加为电子商务提供了许多潜在的消费群体,也为其之后的发展带有更多动力与可能性。

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全球经济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也需要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使人们打破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极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从而真正实现了产供销一体化。

电子商务平台在不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

随着电商平台的急速发展,更复杂的竞争关系也逐渐带来了新的矛盾。

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制交易行为、网络教育虚假评价等反竞争问题,正在不断冲击着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的规制。

二、电子商务平台反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一)限制交易行为[典型案例]2019年11月5日,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4日得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格兰仕与天猫之间的矛盾在6月爆发,其导火索是在自2019年5月28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6月19日,格兰仕方面表示,今年618大促期间,格兰仕官方旗舰店销售额同比下滑41.05%,格兰仕冰洗、厨卫旗舰店以及几家核心专卖店销售额同比均下滑60%以上。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配合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主题活动,2022年11月29日,省法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琪宏,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处长朱益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周书进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以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决策部署,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严厉惩治各类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情况2019年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3068件,年均增长23.02%,审结2107件,年均增长25.24%;受理垄断纠纷13件,审结5件。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从案件类型来看,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绝对比例。

以2021年为例,全省法院新收的557件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这两类纠纷占84%。

其中,仿冒纠纷375件,占6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05件,占18%。

同时,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混合侵权纠纷占比较大。

2019-2021年审结的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有459件涉及其他案由,占结案数的31.44%,其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413件。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摘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本质属性为财产权利中的知识产权,但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又存在其独特性,即缺乏公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商业现实为基础,注重行为与责任相适度,促进信息的传播,从而达到鼓励创新、创造的社会目的。

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谨慎过度惩罚与不当处罚。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一词在我国被规范使用的历史并不长久,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首次使用,但是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一词做出概念特征等方面的具体解释。

直到1993年12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对其做出了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规定。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9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9条第4款重新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修订,使其定义符合时代发展,同时又不违背其自身的法定意义,符合了时代的要求。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商业信息的存在形式也经历了创新性的发展与变革,对于这种以创新后的形式存在的商业信息是否仍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问题,争议颇多。

二、商业秘密的属性对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性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论。

就现时的主流观点看,主要包含法益说与知识产权说两种。

1法益说源于我国商业秘密制度被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遂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其他客体一样,属于法益。

知识产权说则来自《民法典》第123条,该条规定商业秘密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在实际操作中, 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 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 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 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 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 经营者的折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七)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反垄断法解析
法律事务部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及 司法 解释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 宣传: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 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 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 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 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罚金大幅提升,执法权限增加,不当竞争范围扩大。

工商总局表示2018年会大力执法,肃清市场秩序。

对于企业而言,重新审视现有业务模式是否违反新法迫在眉睫。

其中,修订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执法调查方式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无疑将对未来商业贿赂的执法带来显著的变化。

交易相对方不再是受贿对象,但如何界定交易相对方,如何通过“实质”而不是“形式”来判定交易相对方?受贿方是否受新法管辖?如何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企业如何做才算对于员工有有效管控?新法下对于明示入账的要求是个保护条款(safe harbor)还是必要条件?这一系列问题值得企业去深思并做好预案,也期待工商总局能在下一步的规章中理清新法下的执法范围,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1商业贿赂对象范围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立为: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又以公开回复的形式,将商业贿赂的对象扩大到“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3]”。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相对方”本身排除出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同时将《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进一步明确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这两类单位或个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

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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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常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白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淳
出使用白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
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

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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