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如何传递少年司法特有的教育理念和人文关怀,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如何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白皮书》全面展示了2019年以来,北京法院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多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4月,北京法院累计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二审案件25 563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88.3%,刑事案件占比10.1%,行政案件占比1.6%。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人数从2019年的229人降至2023年的96人,降幅约58%。
民事、行政方面,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运动伤害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益的行政案件等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北京法院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在民事以及行政审判中注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围绕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做了大量工作。
”据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坚持“专业化+社会化”职能延伸,在380余件抚养、探望、监护权纠纷中创造性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发送2376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累计对1545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912次。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内容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内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要内容摘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_1
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近期媒体屡屡曝光了全国各地发生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心。
[1]少年犯罪问题由来已久,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
国际规则中有关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方向。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通过国际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基本原则:[2](一)强调少年幸福原则对少年幸福的促进是由《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并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有所体现。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所有由公共或私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来实行的有关儿童的行动,首要是为了满足儿童最大的利益。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和安全,提升儿童身心健康。
(二)相称原则《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对少年犯的审判和处理,不仅要与犯罪的情节相称,而且要与少年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建立独立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以避免少年因为年龄和心理脆弱,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缔约国应致力于推动设立特别法律、程序、机关和机构,以专门适用于被指控违反刑法的儿童。
其他两部国际规则也强调了这一原则。
(三)保护少年权利的原则《北京规则》明确在诉讼中要保障少年假定无罪的指控需通知本人、沉默、聘任律师、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对抗证据等权利。
在所有阶段尊重少年儿童隐私,避免进一步的损害。
《儿童权利公约》全面设置了少年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考权和被推定无罪权。
被剥夺自由少年在被指控过程中享有告知权、法律援助权、沉默权、保护隐私权等。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此也予以明示。
(四)开放性司法原则《北京规则》明确进入监狱对于少年总是最后一个手段,而且应该是尽可能短的时间。
看管、监护和监督,缓刑、社区服务、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寄养或其他教育设施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并在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罪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助工作。
最终的目标是加强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视,促进其持续发展,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反思、现状、重要性、完善、必要性、预防、教育、保护、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救助、加强、重视、持续发展1. 引言1.1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我国少年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现行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教育预防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未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一些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1.2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少年犯罪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成长和健康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
建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注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才能真正改变其行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04【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正是有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使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接受法律的合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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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法院共建立2500余个少年法庭。基本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从最初主要设置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发展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如黑龙江、福建、河南、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方高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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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学习目标 (一)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道未成年人处处受法律保护,了解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培养初步正确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探究园中的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中享有哪些权利。 结合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学习法律导航,从理性的层面进一步体会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解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三)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基本内容,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知道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并逐步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使自己健康地成长。 二、学习重点 社会保护 三、学习难点 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的含义:社会生活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也不同于学校环境,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指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开放。 ②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③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想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如社区矫正、少年管教所等,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同时,法院还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政府会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加强社会教育等多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中级社工法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中级社工法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中级社工法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导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的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内容,需要学习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1、生存权---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发展权---指享有足以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指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保护。
4、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1、家庭保护1)监护和抚养;2)关爱与引导;3)教育与培养;4)民主与尊重。
2、学校保护1)实施素质教育;2)关爱与尊重;3)开展成长教育;4)确保健康与安全;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2)维护受教育权;3)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4)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5)预防网瘾;6)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8)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利成果与名誉权;15)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摘要: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时代,未检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要履行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职责,并且要做儿童权利保护的倡导者和推动者。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少年司法一、未检(少年司法)的初心和使命:保护未成年人日前,央视节目《一线》五集系列片之一——《少年法庭》中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不断上升,为了更好地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失足未成年人走上正确人生轨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原有的五个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中,安排了其中的一个专门用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并指出:“回望我国各级法院少年法庭的发展历程,改革和创新一直是其中的主旋律。
从单纯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到对涉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综合审理,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始终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原则,不断创新审理方式,不断尝试帮教策略,使得我国少年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得以不断拓展。
”少年司法的初心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容质疑。
1985年11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北京通过,其中倡导“应建立适合少年司法的机构,以满足少年犯的不同需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的理念,这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各地人民检察院纷纷建立未检专门机构,按照当时彭真同志提出的:“教育挽救那些失足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正是在这种理念之下,未检工作模式由捕诉交叉到捕诉合一、捕诉防一体化,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捕诉监防一体化”[1],未检受案范围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展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未检办),将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监督等案件也纳入未检职责范围,证明了未检工作是向着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向发展。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Lega l Syst emA nd So c i et y ■■匪墨墨竺竺型!!f叁型查塾垒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房磊摘要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环境中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实体法律体系还是审判制度都亟待改革和发展。
本文以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推动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犯罪防控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2.0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一、当前少年司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欠缺,阻碍少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发展1.实体法概括且不成体系。
在我国,对少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_共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少年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规定则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不仅规定的少且概括,而且不成体系。
o 2.诉讼程序规定很少。
我国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但它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却很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少年司法的实际。
(二)少年审判组织机构不统一,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组织机构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机构的不统一。
有些地区法院没有成立少年法庭指导机构,有的虽成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具体的职能。
导致上下级之问及各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制约了对话渠道。
二是审判机构不统一,直接造成各地法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保护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参差不齐,各地区之问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平衡,从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是指针对未成年人(通常指18岁以下的年龄群体)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和社会环境中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指导。
以下是对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的一些重要方面的描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位在国外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年龄较小、经验不足、相对弱势的群体。
法律将他们与成年人区分开来,并根据他们的特殊需求和权益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
二、少年犯罪和司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国外的法律一般会实施特殊的司法程序来处理这种情况。
这些程序通常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核心,同时也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维护正义的需要。
1. 检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官和检察官的角色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通过审理案件、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和提供相应的辅导和帮助,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康复。
2. 保释和拘留当未成年人被拘留或起诉时,法律通常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确保他们的出庭程序公正。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释放在保释条件下,提供适当的监护和辅导,以及限制未成年人在拘留期间的权益侵犯。
3. 庭审程序国外的法律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庭审程序要参考其心理和发展阶段的特点。
这包括确保未成年人可以理解和参与庭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保障,以及采用特殊程序和审判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教育和康复措施与成年人犯罪不同,国外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康复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教育和帮助,促使未成年人理解并改正他们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再次犯罪。
1. 教育措施未成年人司法制通常包括为犯罪行为负责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教育和指导计划。
这些计划可以包括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行为辅导,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改善其行为和适应能力。
2. 社区服务另一种常见的康复措施是要求未成年人在社区中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通常包括社区服务、参与义务工作或参加领导能力培养课程等,以促使他们建立积极的社会联系,树立责任感,并改变他们的行为。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特殊审判和相应的处罚制度。
相较于成年人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保护措施的体现。
下面就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资产和未来的希望,应得到更多保障和关爱。
然而,不同年龄段的少年在心理和认知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较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关注度亦相对较低。
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至关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的是特别审判,更加关注其社会教育、心理疏导以及未来成长的方向。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方面,少年司法重在教育、矫正和改造,而不是简单的处罚。
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处罚过重可能导致逆反心理、再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对于轻度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给予警告、劝导、教育等举措,并通过社区矫正、康复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正。
另一方面,少年司法制度注重保护少年的隐私权和尊严。
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保护少年的形象和隐私。
然而,少年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少年司法机关的专业司法人员和设施不足,导致少年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此外,对于恶性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少年,部分地区缺乏相应的社会救助和康复资源,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造效果受限。
同时,一些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不够,导致社会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可度较低,很多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持有偏见和歧视态度。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一方面,应提升相关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设施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确保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康复资源的建设和整合,为少年罪犯提供更全面的康复教育和社会融入的机会。
此外,应加大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知和支持度,减少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歧视和偏见。
保护、惩治与预防——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变迁七十年(1949-2019)
中国青年研究 02/2020 35
理论探索
Li Lun Tan Suo
一、少年司法制度相关概念厘清
1. 少年司法制度外延之探讨 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准确概念,学界尚未达成统 一。有学者基于刑事法的视角,认为少年司法制度 是“国家为了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而制定的有关 法律规范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 度”[2];随后,这一仅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 便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除了犯罪行为外,少年司 法制度还应包括“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等教育改 造方法”[3];还有学者认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也应当关注少年合法权益的保 障[4]。横向比较各定义可以发现,尽管概念的表述 和范围不一,但对于少年司法制度中所体现的对少年 的特殊保护的理念未发生动摇。而既有的将少年司法 制度界定为单一的刑事政策的内容也似乎不再适用于 现有的理论,因而,从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域外成 熟样本的考察来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理应改变过 于窄化的界定,将少年不良行为也纳入到少年司法制 度的概念外延中。 综合现有的各理论,本文将少年司法制度界定 为:国家为了实现保护青少年利益的目的,在青少年 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所设置的有关保护、惩 戒、教育青少年的政策与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一概念 涵盖了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 度、少年矫正制度等,以避免过于单一界定的少年刑 事司法范围对下文制度探讨的影响。对于涉及少年合 法权益的民事与行政案件,本应也纳入到本文讨论的 范畴中,但鉴于现有的制度重点,本文将主要论述内 容集中于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层面,非刑事类 的案件将不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讨论。 2. 对象范围之界定 在厘清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少年司法制 度的适用对象予以界定。相较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 度,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对象绝非简单地概括为未成 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在《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的划分规定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应 当负刑事责任,因而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当 然纳入到少年司法的对象范围之中。但对于不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少年司法的调整范畴则 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英美法系中,将少年司法的对象 界定为“罪错少年”(juvenile delinquency),这一 概念不仅涵盖少年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受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并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相关机构也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如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和少年法院等特殊机构,以便更好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未成年人陷入了犯罪的泥潭,这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尽管少年法庭的设立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但仍然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其次,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中,缺乏父母和亲人的有效照顾和引导。
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信息的侵袭,从而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此外,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也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法律界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同时,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以及他们家长对于法律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犯罪预防、提供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并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专门化审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
2. 圆桌审判:少年法庭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减少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参审人数,减轻犯罪少年的心理负罪感,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这种方式有助于缓解青少年的抵触情绪、思想压力和恐惧心理,让未成年人在法庭上敢于表达。
3.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4. 全面保护:少年法庭不仅通过审理案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式来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同时,对涉未成年人犯罪也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5. 创新审判制度:少年法庭实行特色审判制度,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判前社区矫正评估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6. 延伸司法职能:少年法庭不仅在法庭内履行职责,还会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例如建立青少年心理驿站,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融入学校和社会,开展回访帮教等工作。
7. 专业化、系统化、精细化保护:少年法庭的宗旨是对未成年
人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精细化司法保护。
这不仅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还体现在对法官的综合素养要求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能力、责任心、同理心、心理疏导、家庭纠纷调解等综合素养。
总的来说,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和专业化的审判上,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建⽴,对推动各国司法领域树⽴⼈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
然⽽,我国现⾏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那么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
进⼊90年代,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例虽有下降,但从2000年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例越来越⼤。
不断攀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了我国第⼀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
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长⾜的发展。
少年法庭在法院⼯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法院形象的标志窗⼝。
最⾼⼈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项改⾰,是我国审判制度⼀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
这就是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的开始。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了集中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尝试。
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较浪费;另外,未成年⼈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不平衡。
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案件的作法,最⾼法院给予了⽀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专业⽔平等都有意义。
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胆提出了在我国设⽴少年法院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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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作为人权保护的风向标与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始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和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时代要求和现实可能。
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不能靠坐而论道、纸上谈兵。
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更不是法院或法官的“独角戏”,而是需要社会条件的同步生长,需要成熟后的社会协同联动。
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需要照顾历史与未来。
面对历史的得失,面对现实的取舍,这是我们在少年司法创新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一切的探索和创新,实际上就来自于我们历史文化的内涵。
“让没有犯罪的少年不会犯罪”“让犯罪的少年悔恨犯罪”“让犯过罪的少年不再犯罪”“让所有少年都远离犯罪”,从而让安全的少年保障社会的安全,让中国之少年建设少年之中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但与此同时,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
而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法治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前不久,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召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与会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和从事少年司法实务的代表,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与目标少年的生理学特征,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存在的基础;采取区别于成人刑事司法的非刑事处遇方式,是少年司法的处理原则;少年司法的目的,是预防重犯。
与会学者认为,一个年龄群的社会化程度与他们所受到的司法处理,是紧密相联的。
刑法所应处置的犯罪人是那些心智完善的正常人,因为只有心智正常的人才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选择合乎法律的方式去行动。
少年群体是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他们与成年群体的根本区别首先不是意识、思维或道德上的区别,而是生理年龄的不同,生理年龄又决定着心理年龄。
而这些由生理学和心理学所验证的主体特征,靠法律的强制是不能够改变的。
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范畴。
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究其根源都与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得不到必要的保护相关。
有鉴于此,学者们认为,如果只看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而忽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即使处罚再多也不能真正解决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因此,少年司法制度是允许非理性的东西存在的,允许一些感情介入。
少年司法需要进行大量的有关被告人生活经历、犯罪原因方面的调查,监护权、福利保障、继续就学、升学及就业方面的安置工作。
采取区别于成人刑事司法的非刑事处遇方式,是少年司法的处理原则。
有学者进而提出,少年司法首先不是法学问题,而是一个非法学问题;在理论解释上,除法律之外少年司法还需要借助其他多种学科进行解释,诸如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的理论解释;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是单纯的立法法理分析或法条编纂工作,而是建立在实证调查和实验等非法学研究的基础上的活动。
赞同者认为,对未成年犯采取非刑事处遇方式本身,就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高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反对者认为,保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并重,未成年人也必须对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负责,主张在少年司法领域适用罪刑相一致的法制原则。
有学者将前者称为“法社会学派”,后者称为“法制派”,并认为两大学派的分水岭就是要不要在少年司法中坚持“法制原则”。
多数学者认为,少年司法的目的是预防重犯,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尽量减少和消除导致少年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是少年司法的重点和应确立的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有学者将少年司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概括为:少年应当得到一个最适于他改正的环境;继续得到教育;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对孩子的教育应提倡“价值底线教育”等。
还有学者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精神为参照,认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和未来少年司法制度需要明确以下原则:一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凡涉及儿童事宜,一切从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
二是无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指儿童保护法应面向全体儿童,不能保护一部分儿童权利而忽视或排斥另一部分儿童权利。
三是特殊保护原则,指制定儿童权利保护法要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和智力处在发展变化时期的特殊性,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
四是社会责任原则,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对儿童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也就是社会对儿童行为的形成负有责任;同样,社会对因儿童行为而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
为实现少年司法的这一目的,还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的“重建”理念。
恢复性司法重视涉案各方的感受,将犯罪视为一种人际关系的冲突,其理念是重建社会关系帮助犯罪方重返社会。
未成年人的不成熟、容易受感染、自律性差等特点,决定了未成年犯的社会关系更易于被“重建”。
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有益探索,如“暂缓起诉、前科消灭、转向处遇”等制度实践,为我国将来适用少年恢复性司法打下了基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权利保护问题注重案件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暂缓起诉: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制度实践;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其权利保护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与会代表认为,在侦查阶段建立律师对未成年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是实现对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与此同时,作为案件主要侦查部门的公安机关还应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策略和措施,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等项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曾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进行的“暂缓起诉”的改革措施,也成为这次会议代表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赞同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轻微的在校大学生做出暂缓起诉决定,有利于挽救失足的大学生,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体现;反对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暂缓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多数学者认为,实践中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
来自少年司法第一线的代表还从确定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设立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制约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权、切实保证暂缓起诉的适用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国家再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更无从得到保护。
来自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代表认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局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过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律师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享受不到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办理还缺乏统一指导和培训,还未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
为此他们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济保障,并对急需医疗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建立、推广“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鼓励、支持民间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并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此外,研讨的范围还涉及建立未成年人保释制度、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实践、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处理以及国外司法转处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问题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会安置问题;规范社区矫正;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监护制度体系。
大家认为,防止曾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争取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已成为当代司法界共同追求的目标。
社会安置问题是失足未成年人获得正常生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妥善解决了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有代表建议:修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社会安置义务;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社会安置工作的落实;完善社会帮教机构,将社会安置纳入社会帮教工作体系中;实行专门机构负责,专项管理,并建立社会安置档案。
而这一切都需要社会理念的更新。
因此,消除社会对未成年犯的歧视心理至关重要。
社区矫正是以非监禁刑逐步取代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行刑趋势的主要标志之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在研讨会上,还有学者介绍了英国对未成年罪犯的社会矫正刑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社区矫正已历经了多年的发展,成为一项广泛适用、成熟的复合刑种。
2003年,为推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司法部以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全国6个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
东城区司法局作为北京市确定的首批试点单位,在此次研讨会上介绍了他们的做法:(一)从接收环节入手,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起规范的操作程序。
(二)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三)利用心理矫治、人性关怀和解决就业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提高矫正质量。
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起步,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代表们认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迫在眉睫。
“曾经犯罪”往往成为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潜伏性阴霾,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要创设前科消灭制度。
他们认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其理论基础在于保护社会和犯罪人之双重要求的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需要。
代表们还就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悔改条件、消灭形式等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有的代表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及犯罪预防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应当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来自家庭的保护,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等基本权利的实现。
为此,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
部分代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成因,就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于建立少年法院问题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呼唤少年审判机构的新突破;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已基本具备。
1984年,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一些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摸索出一套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成功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