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产品标签与说明书、申报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配方依据 阐明补充该种营养素的理由; 阐明补充该种营养素的理由; 适宜人群选择依据; 适宜人群选择依据; 同时大剂量、 同时大剂量、大范围补充维生 素和矿物质的, 素和矿物质的,应详细阐明理由 和依据。 和依据。
主 要 内 容
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 保健食品标签与说明书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标签与说明书书写要求
前言: 前言:
按功能试验实际情况标明“经动物功能和/ 按功能试验实际情况标明“经动物功能和/或人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如只经动物 功能试验,未经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 功能试验,未经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经动物功 能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能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若只经人体试验 试验,未经动物试验,则注明“ 试验,未经动物试验,则注明“经人体试食试验证 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明,具有XX保健功能”;若即进行了动物功能试验 又进行了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 又进行了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经动物功能和人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原、辅料来源及使用依据
阐述配方中各原、 阐述配方中各原、辅料可以 用于保健食品的依据。 用于保健食品的依据。
原料选择的依据
阐述配方中各原料及配合使 用后的作用依据。 用后的作用依据。 阐述各原料之间配合使用后 有无配伍禁忌、 有无配伍禁忌、对机体是否产生 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
原料配伍的合理性、 原料配伍的合理性、科学性依据
标签与说明书书写要求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该成分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标明为“ 该成分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标明为“功 效成分及其含量” 效成分及其含量”; 该成分不能确定为功效成分的, 该成分不能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注明为 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该成分含量应以每100g( ml)样品所含的量 100g(或 该成分含量应以每100g(或ml)样品所含的量 标示。 标示。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内容:
1.名称简洁明了: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地
表达产品的特点和功能,避免使用夸大、虚假或模糊的描述词汇。
名称不得包含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名称和功能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与产品的功能相一致,不能存在欺骗性的情况。
比如,不能将普通食品标注为“保健食品”,或者仅凭借名称就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3.禁止医疗语言: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医疗性质的语言,不能使用医药和药物的专用名词,比如“治愈”、“预防”、“疗效”等词汇。
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范畴,不能具有医疗功能,名称应与其功能相对应。
4.禁用违禁词汇: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违禁词汇,比如“草本”、“神秘”、“秘方”等词汇。
这些词汇容易引发消费者对
产品功效的误解和背离,从而产生欺骗行为。
5.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基于科学
研究或者具备相关合法认定的功效,不得使用毫无科学依据的名称。
产品要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数据来支持其功能的宣传,不能仅凭借虚假的宣传言辞来误导消费者。
6.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要求,比如《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保健食品的名称要能够体现其发展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有效存在,同时也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和药用价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解释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
2.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目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识别保健食品的功能和特点,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良好的命名规定有助于防止保健食品市场上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要求3.1 识别保健食品的用途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准确地体现其所具有的保健功能或者适用症状。
例如,如果一种保健食品可以增强免疫力,那么其命名可能会包含“免疫增强”、“提高免疫力”等相关词汇。
3.2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不得使用“治愈”、“神奇”等词语来宣传保健食品。
3.3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以免造成对医疗专业知识的误解。
保健食品和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功能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3.4 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清晰地体现其主要成分和含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功效。
例如,在保健食品的命名中加入“蛋白质”、“维生素C”等关键词汇,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成分。
3.5 严禁仿制和抄袭他人保健食品的命名保健食品的命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仿制和抄袭他人产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市场上的竞争激烈,每个品牌都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凸显其产品的特色和品质。
4.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
这些机构和协会会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命名进行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结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健康营养保健食品商标名称
商标名称
商标内涵
01
九维
实效商标,“九”在中国是最大最吉祥的数字,是皇家专用数 字。维既是指维生素,也指维护生命健康。
02
立健
立刻保健
03
纤品
纤指纤瘦苗条或膳食纤维之意,品为品质优秀
04
大观园
取自红楼梦,给人以尊贵可信之感
05
维客
颇具时尚感觉的维护健康的食品
06
益生堂
有益牛命的专豕
02立刻保健03纤指纤瘦苗条或膳食纤维之意品为品质优秀04大观园取自红楼梦给人以尊贵可信之感05颇具时尚感觉的维护健康的食品06有益生命的专家07养加加养生之品08健康维护者09健康维护者10有益生命温馨你我11让生命更长久12令人产生绿色环保的美好联想13与农夫果园异曲同工14食为天取自民以食为天有我们以人为本的含义15养心堂比养生堂更进一步不仅养生更养心16保卫健康17青城之恋令人产生绿色环保的美好联想取自红楼梦给聂猪惠熏鉴岩叔吓求订癸
07
养加加
养生之品
08
健维
健康维护者
09
康维
健康维护者
10
益馨
有益生命,温馨你我
11
久生
让生命更长久
12
碧青源
令人产生绿色环保的美好联想13牧园人来自与“农夫果园”异曲同工14
食为天
取自“民以食为天”,有我们以人为本的含义
15
养心堂
比“养生堂”更进一步,不仅养生更养心
16
卫健
保卫健康
17
青城之恋
令人产生绿色环保的美好联想
我国保健食品的几种字号识别
我国保健食品的几种字号识别
1、“食字”号产品:一般为含有营养成分的食品或含有新资源的食品,由地方卫生部门审批,食品批文号如“×食监字”。
由国家卫生部审批、含有新资源食品的批文号为“卫新食字”。
食字号产品不能宣传药用功效,但可以介绍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功效。
2、“食健字”产品: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称为“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批准文号为“×食健字”。
食健字产品可以宣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的有关内容。
3、“药健字”产品:具有特定保健营养功能的药品,称为“保健药品”。
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其批准文号如“×卫药健字”。
蓝帽子QS以及GMP和FDA 的识别
1、蓝帽子:是我国区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一种管理办法,是我们中国独有的管理办法。
2、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
带有QS标示的产品就代表经过国家的批准。
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QS标示后才能上市销售。
3、GMP:中文意思就是“良好作业规范”也可以叫做“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意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原用于制药领域,我国在2003年开始也在保健品生产企业中实施该标准。
cGMP是美国最新的GMP标准升级版,规范更严格。
4、FDA: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简称。
因为标准高,目前多认FDA为最高标准。
FDA 认证是通过FDA检验合格的产品。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品店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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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名称: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发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5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5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保健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应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命名。
保健品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称要突出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直观地反映其主要功能和特点,便于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的作用。
例如,补钙片、养胃养肠保健品、抗氧化片等。
2.注明成分和主要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明确注明其主要成分和主要功能,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所含成分及对身体的功效。
例如,葡萄籽提取物保健品、胶原蛋白口服液等。
3.避免违规宣传:保健品名称应避免使用疾病名称或谣言,避免进行违规宣传。
根据相关法规,保健品不得使用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名称,也不得宣称能够治愈疾病。
例如,不能使用“治疗高血压”、“治愈糖尿病”等字样进行命名。
4.保健品类别名称:保健品通常按照功能分类,例如按照针对部位或系统划分的头发保健品、眼部保健品、心脑血管保健品,以及按照功效划分的增强免疫力保健品、改善睡眠质量保健品等,保健品名称一般会包含这方面的信息。
5.文化含义或营销导向: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兴趣,保健品的名称可以考虑运用一些文化的相关含义或采取营销导向的命名方式。
例如,有一些产品使用“活力”、“健康”、“美丽”等词语进行命名,以突出产品的保健功效。
6.遵循正规渠道和规范:在命名保健品时,需要遵循正规的渠道,使用规范的命名方式,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进行宣传。
命名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含糊、误导性的词语,确保产品的名称准确、清晰,不误导消费者。
总之,保健品的命名规则应符合相关法规,名称要突出主要功能和成分,避免违规宣传,分类明确,可以考虑文化含义和营销导向,同时要遵循正规渠道、规范命名,确保不误导消费者。
这样的命名规则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使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作用和效果。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可信度有正确的认知,制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命名规定,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促进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产品名称应简洁明了:产品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长或难发音的名称,以免造成消费者的困扰。
2.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功能:产品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其主要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产品所属类别的命名习惯,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
3.避免使用夸大宣传的词语: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构的词语,如“终极”、“神奇”、“立竿见影”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4.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除非该名称在本领域已经广为认可,并且没有误导性。
5.避免使用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名称: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产品名称应与同类产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不得与其他产品的名称相似。
6.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的词语: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治疗性或预防性相关的词语,如“治疗”、“预防”等。
如果产品具有治疗性或预防性的功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修饰语来描述,但不得以替代治疗或预防药物的身份出现。
7.产品名称中应明确适用人群:如果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应在名称中明确指出。
例如,针对儿童的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儿童”、“童装”等词语,以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
8.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信息:为了保证产品的追溯能力和信誉度,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的信息。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快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制造商。
总之,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应确保产品名称简洁明了,准确描述产品功能,避免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在命名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与其他产品名称相似,以及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6.地名词语;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10.除“®”之外的符号;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注册与备案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申请。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2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一)保健食品名称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
2019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解读
2019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解读2019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此指南是针对目前国内保健品市场乱象,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指南的发布,使今后生产销售以及监管上,如何规范名称,打击利用保健品名称虚假宣传、暗示保健品医疗作用等行为,有了准确的规范。
整个规范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就保健品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进行详细的界定。
下面就依次解读。
一、依照《指南》,规范的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这里要注意的是依次排列,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要按这个顺序排列,不能改变顺序。
商标名可以用注册的也可以用未经注册的,但都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比如不能冒用别人已经注册的,不能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具体可以看《商标法》的规定。
怎样避免自己设计的商标是否和别人的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提供了查询服务(/sbcx/)。
《指南》规定,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使用商标取得注册资格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
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保健食品名称的第二部分是通用名,它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名称一致,不能随意乱用。
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这方面可以参考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名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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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
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
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
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
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
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
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
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
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
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
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
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
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
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
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
如XX牌XX片(菠萝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
如XX牌XX片(7-1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