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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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4*4)
International Customs: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International Treaty: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Dominion/Sovereignty: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
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Territory: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Recognition: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Nationality: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Diplomacy: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
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Diplomacy Relations: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而与其
它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Security Council: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重点:单选(10*1)多选(10*2)简答(3*8)(红色为我猜的简答题,仅供参考→_→)
1国际法约束力来源:1)自然法学说:早期自然法学说:上帝或神.新自然法学说:“自然理性”
(如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自然法学派
2)实在法学说: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国家意志如何体现: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约定必须信守说,势力
均衡说,政策定向说。实在法学派
3)折衷学说: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
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国家共同同意/理性(自然法)+共同同意(制定
法),由国际法创造人格老秀斯的学说发展而来.格老秀斯派/折衷法学
派
4)意志协调说:承认国籍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意志,但是,认为这种意
志既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
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我国推崇
国籍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和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2)各国之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
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3)平等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可能扼杀
国际法的生机,因而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
国际政治的制约
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进相
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5)人类组织化趋势明显强化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
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2国际法在国内法适用: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
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
据.
2)国际法优先说: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
法,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
有不同的主题和调整对象,其效力根据和法律渊源不同.就法律
实质而言,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间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主权者对
于受其通知的个人的法律,因此,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国内法适用
于国内.
国际习惯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各国在适用中所加的限制条件,则有宽有严,不尽相同.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1)转化方式:条约内容经过国内立法行为被制定为国内法规
则,才能在国内适用,,换言之,根据条约的规定制定新的
国内法或者修改原有的国内法.这些国家的立场是基本上
不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效力
2)并入或纳入或采纳方式:由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
定,或者通过立法机关的特定行为,或者通过司法判例,从
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
接适用
3国际法渊源:含义:1)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
影响的各种因素
2)形式渊源:指那些被赋予不同法律效力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又被称为效力渊源(通说)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见名词解释
4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更加精确和系统地制定出来,使其条文化和规范化.广义:还包括对现有国际规则进行修订或补
充,形成系统地新规则(目前采用) 编纂后果:一般是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
约,从而对参加国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其内容是对既存国际习惯法规则的
重申或者是对新规则的确认.
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只负责研究和起草条约草案.
5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
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2)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
国际义务与责任5)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6)各国均有权利
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国家主权:见名词解释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 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八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6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