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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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执行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自2021年起正式启动,目前已经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进行研究,并以最近发生的三个案例作为具体分析。

一、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概述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是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在于实现了线上交易、信息公开、公平竞价、低成本等特点,同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选取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品,并通过公告和网上竞价的形式进行交易。

二、案例分析1. 河南一县法院线上拍卖海景别墅河南某县法院在今年7月举办了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的拍品是一套海景别墅,起拍价为1300万元。

该拍品通过云拍卖平台进行交易,并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买家。

拍卖过程中,竞价不断攀升,最终以1600万元的价格成交,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亏损。

2. 北京法院将毒品用品拍卖完成北京法院在今年6月成功完成了一次线上拍卖,拍品是违法用品,包括吸毒器具、烟斗等。

这次拍卖吸引了大量关注,最终有两个买家竞拍成功,价格高达10万元。

这一次拍卖的成功,为违法用品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3. 河南一法院按钮拍卖成功河南南阳市一县法院成功进行了一次按钮式拍卖。

通过相应的操作按钮,买家可以轻松进行出价,而且可以随时了解当前拍品的竞价情况。

这种新型的拍卖方式,大大提高了出价的自由度和效率,有效避免了拍卖失落的情况。

三、结语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执行方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平台的优势。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和规则,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形式。

相较于传统的法院实体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以其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和难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方式,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的财产进行拍卖的一种形式。

可以说,网络司法拍卖是在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形式。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拍卖方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主要依据《拍卖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一条,拍卖是指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售担保物权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财产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司法拍卖的相关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拍卖方式。

因此,在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被赋予了与传统司法拍卖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法律问题1.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形式,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2]23号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出价具有法律效力。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司法执行手段,其所产生的效力自然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2.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合法性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地位没有问题,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平台作为中介方和技术服务方,其合法性可以被认定。

然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虽然在合法性上经历了一些争议,但作为司法拍卖中的重要一环,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否则会对拍卖结果的公正性、透明性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网络拍卖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讨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之一是虚假信息。

作为一种线上交易形式,网络拍卖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卖家可能通过虚假宣传来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尽量多搜集商品信息,并谨慎选择可信度较高的卖家。

同时,平台方应加强信息审核、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平台。

第二个法律风险是交易纠纷。

网络拍卖的交易过程中,卖家与买家之间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如商品不符合描述、假货、延迟发货等。

为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商品描述,了解卖家的交易规则和退款政策。

此外,建议消费者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卖家进行交易,并利用平台的仲裁机制解决纠纷。

网络拍卖还存在着售后服务问题。

在传统的实体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前往商店进行退货或维修,但在网络拍卖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售后服务难题。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消费者应在交易前了解平台的售后服务政策,尽量选择有质量问题可退货的卖家,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此外,网络拍卖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完成交易,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用、骚扰电话等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法、安全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交易,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

最后,网络拍卖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卖家往往会以低价销售名牌商品,但这些商品往往是假冒伪劣的。

为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辨别能力,购买时注意商品的质量和性价比,并尽量选择官方授权的渠道进行购物。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虽然存在,但通过消费者和平台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风险。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摘要】网络拍卖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但其背后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侵权问题、虚假宣传问题、合同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隐私保护问题五个方面探讨网络拍卖的法律难题。

在网络拍卖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如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损失。

虚假宣传问题也普遍存在,卖家在商品描述中夸大其词或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合同问题包括拍卖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等方面,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消费者权益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更是网络拍卖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网络拍卖、法律问题、侵权、虚假宣传、合同、消费者权益、隐私保护、引起重视1. 引言1.1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侵权问题是网络拍卖中常见的法律矛盾之一。

由于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买家往往容易受到假货、侵权品等问题的影响,而卖家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面临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问题也是网络拍卖中的一个突出法律难题。

部分卖家为了吸引买家,可能会夸大商品功能或者质量,甚至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合同问题在网络拍卖中也备受关注。

由于交易双方的地理位置分散、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使得网络拍卖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适用面临一定挑战。

消费者权益问题是网络拍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议题。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可能面临退换货难、维权困难等问题,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保护问题也是网络拍卖领域不容忽视的法律难题。

在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隐私被侵犯等问题频发,如何有效保护网络拍卖交易中的个人隐私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解决。

只有加强监管、加强法律意识,才能确保网络拍卖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正文2.1 侵权问题在网络拍卖中,侵权问题是一个常见且严重的法律风险。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电商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于减少了物品流转及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拓宽了买家的范围,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

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以保证拍卖的合法性。

近年来,若干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2018年有一宗拍卖甲醛疑云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提高了市场的监管要求。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问题也值得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容易导致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例如,2020年江西南昌一起土地拍卖事件,拍卖人在拍卖前没有公示清楚地块变化情况,导致拍卖失败,让拍卖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最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效力问题也被人们广泛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方式,其司法效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司法效力上的问题。

例如,广州某二手房案件中,买家在网上拍卖中购得一处房产,之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清,买家一直被拖着无法入住房产,导致案件最终沦为一场耗时长达一年的官司。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完善法律机制,加强对网络拍卖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

案例:1. 2018年,成都一家公司诉讼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对方的注销股权拍卖。

在拍卖时,买家出价高于起拍价,成功获得了该股权。

但是,后来法院认定该交易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此撤销了该笔交易,退还了买家支付的拍卖金和竞价保证金。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司法拍卖虽非诉讼案件的必备程序,但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逐渐成为当下司法拍卖的新模式,具有公开透明、便于公众参与的优点,更容易让广大群众所接受。

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出台不久,还处于发展阶段。

现就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优势网络司法拍卖顾名思义就是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并通过网络平台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财产出售给价高者,以所获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行为。

网络司法拍卖虽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明显优于传统拍卖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面从局部到全部的转变。

传统的司法拍卖仅在传统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虽拍卖信息全面,但有局限性,公开面小,位置不显眼,短暂性等弊端。

网络司法拍卖信息除文字外还有图片、VCR等,可更加直观、立体地展现于网络,公告时间长达数周,大大提高拍卖信息公开透明度。

二是参与竞价的方法方便自由。

网络司法拍卖场所转移至虚拟、共通的网络空间。

在空间地域上,竞买人不受地理位置、场所远近、席位数量等限制,可以考虑多个法院的拍卖财产信息,竞买范围明显扩大。

在时间持续上,竞买人不受单一拍卖财产信息影响,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拍卖财产竞买,与工作不冲突,只需锁定电脑或手机上网即可参与,不会产生机会成本。

三是实现从拍卖重度沦陷到拍卖廉洁公正转变。

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均通过网络平台,人为可操控性小,通过网络将拍卖公告、拍卖过程等全方位公开,拍卖佣金也由竞买人通过网络直接汇入法院账户,大大地降低了分割拍卖佣金的现象。

不仅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能有效防范人为干扰,推动司法拍卖的公正公信。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新模式下衍生出来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拍卖条款仍存在争议。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引言司法拍卖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对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及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广泛运用,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被确认为司法拍卖的主要模式。

本文以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类型、分类为基点,对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解决途径及责任承担。

一、司法拍卖的定义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文件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有明确的业务流程,从系统对接、信息发布、竞价规则到支付成交。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2015年2月26日,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1、竞买方式高效便捷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于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信息技术,令竞买人可以在网络上直接查阅参拍标的信息,拍卖场景超脱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拍卖公告、特别备注、标的图片资料、视频等内容均由法院发布,参拍标的信息唾手可得。

对于参与竞价的人员而言,通过手机移动端、电脑操作端就可以关注完整的拍卖流程,足不出户即可办理,通过竞拍过程的充分竞争,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

网络信息查回传至法院后,负责拍卖的法官就能够进行后台查阅,快速掌握标的处置情况。

2、拍卖流程公开可查根据“执拍分离”原则,通常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司法网拍工作,通过系统数据跟踪留痕。

拍卖标的上传至网络平台后,任何浏览网页的人均可“围观”已公开的拍卖信息;网络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依照拍卖规制出价,网络服务平台的储存设备承担竞价信息的记录和储存,最终拍卖结果亦通过互联网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借力信息技术,不断校正传统拍卖可能存在的信息盲区,避免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执行进行不恰当的过问干预,预防廉政风险、防止司法腐败。

3、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和传统拍卖手段相比,不仅信息发布快速有效,还降低了标的上线在数量和空间上的限制,减少了传统线下拍卖对于人员、场地占用的依赖性。

论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

论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

须具 备专 门知 识 ;二 是能 够对 案涉专 门问题进 行鉴 别 、判 断并 提 出专 业 的鉴定 结果 。在 审判 实务 中,鉴 定人 的资质 条件 及鉴 定 结论 在质 证过 程 中的 证据 效力 , 都 需要 予 以进 步 明确 。

至二名具有专 门知识 的人员 出庭 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 明。 ”在 审理可得 利益损 失案件 中,要求 专家证 人 出庭 ,阐 述可得利益损失 的具体涉及事项 、 金额计算基 础及 方法 ,通 过专家 出庭可 以让法庭处理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纠纷更 客观公
正并且专业。
具 体来 说 ,在审 判实 务 中 ,关 于专业 的鉴定 人在 需严 格注意三个方 面 : 一要严格 规范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技术资 格。全 国人大 常委会 《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 的决 定 》和司 法部 《 司法鉴 定人管理 办法 》对鉴定人 制度作 出的规定 , 并 没有明确鉴定人 的范围 、地位及选任 问题 。可得利 益损失赔 偿 的 司法 鉴定 人必须具备相 关资质 ,能够对复杂 的合同法律 关系予 以厘 清 , 对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额予 以科学合 理的计算 并 证明 。为 了严格 审查 鉴定人 的资质 ,可 以定期进 行专业方 面的审核 ,并定期 删选鉴定人名 录,制定鉴定 人准人机制进 行 源头把关 ; 二必须秉持客观公正 的原则 , 克服随意性 。 司 法 鉴定要 实行 鉴定人负 责制度 。鉴 定人应 当独立 进行鉴定 , 对 自己提供 的鉴定 意见 负责 ,并在鉴定书 上签 名或盖章 ,鉴 定 人对其所提供 的虚假信 息必须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 任 、刑事 责任和行政责任 ; 三必须进一步完善专家证人 出庭制度 。 《 证 据 规则 》 ) 第6 1 条规 定 “当事人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由一

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研究

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研究【摘要】拍卖行业与浙江法院这次争议的首要焦点是法院利用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平台直接拍卖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自行组织强制拍卖的问题。

未来立法不妨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强制拍卖权。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合法性;民事诉讼法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缘起与界定2012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首批在淘宝网平台公示的标的物为A区法院和B区法院的涉诉车辆。

最后,宝马轿车和三菱轿车分别以33.09万元和6.7万元成交,溢价65.53%和34%。

[1]网络司法拍卖首派成功后,获得了网友的大力支持,但同时也引来了拍卖行业的一片质疑之声。

其实早在2010年中国拍卖协会已经推出网络在线拍卖平台,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的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中也要求所有涉诉资产以后都在网络公开。

但是为何此次浙江省网络司法拍卖一石激起千层浪?浙江省高院主导下的网络司法拍卖与中国拍卖协会主导下的网络司法拍卖究竟有何不同?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从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来看,网络司法拍卖可以分为人民法院自行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

但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质即是将拍卖方式拓展至网络领域,这在形式上有所创新,在内容方面却没有明显的变化。

本文试图以“司法拍卖上淘宝”为视角,仅就狭义上的网络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自行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作一探讨。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论争网络司法拍卖自其产生之始,便伴随着否定与矛盾。

就其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基本上都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拍卖机构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和淘宝网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

理由有如下:一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赋予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司法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法律案例研究(3篇)

拍卖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拍卖市场的蓬勃发展,拍卖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某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旨在探讨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案件背景某艺术品拍卖纠纷案,涉及一幅名为《山水》的国画。

甲乙双方在拍卖会上对该画进行了竞价,最终甲方以15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画。

然而,在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甲方发现该画并非真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拍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导致甲方购买到赝品?2. 拍卖公司是否对拍卖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公司未对拍卖品进行充分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鉴于乙方在拍卖过程中未发现画作存在瑕疵,且在购买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赔偿甲方损失30万元。

四、相关法律问题1. 拍卖公司审查义务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保拍卖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拍卖标的的真伪、质量、数量等进行说明。

本案中,拍卖公司未对《山水》画作进行充分审查,导致甲方购买到赝品,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

2. 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拍卖公司未对《山水》画作的真伪进行充分说明,导致甲方购买到赝品,拍卖公司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乙方责任《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购买的拍卖标的进行检验。

本案中,乙方在购买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画作存在瑕疵,故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论本案反映了我国拍卖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为促进我国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 完善拍卖法律法规,明确拍卖公司的审查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2. 加强对拍卖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引言:互联网已经进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产业纷纷向互联网靠拢,拍卖行业当然也不能例外。

网络拍卖并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拍卖方式搬移到互联网上,而是将网络元素与拍卖这一古老的交易方式的有机整合。

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拍卖企业需要面对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呢?本文试图抛砖引玉,给出一些浅显的对策方案。

一、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信息网络系统。

互联网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很广泛。

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聊天、玩游戏、查阅东西等。

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上还可以进行广告宣传和购物。

互联网给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

我们在互联网上可以在数字知识库里寻找自己学业上、事业上的所需,从而帮助我们的工作与学习。

在上述应用之中,网络购物无疑已经形成关键组成部分。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目前国内购物比较多的网站有阿里巴巴、敦煌网、慧聪网、淘宝网、腾讯拍拍、当当网、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

根据权威统计,近年来网络购物市场份额年均增长50%,著名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预测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到4060亿元。

网络购物市场正在蚕食传统购物渠道的市场份额。

拍卖是人类历史上非常古老的一种交易方式。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

所谓“拍卖新娘”,是以适婚女子为拍卖标的的一种拍卖活动,将女子按美丽、健康程度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

1744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上两大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

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

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性(2篇)

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拍卖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司法拍卖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法律适用性问题时常出现,给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带来一定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性概述(一)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司法拍卖的程序、条件、竞买人资格、拍卖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性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司法拍卖过程中,常常出现多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

如《拍卖法》与《物权法》在财产权属转移、竞买人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司法拍卖实践中出现争议。

2. 法律适用模糊部分法律法规对司法拍卖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司法拍卖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

3. 法律适用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拍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往往滞后于实践需求,导致司法拍卖在处理新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

三、司法拍卖中法律适用性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部分法律法规对司法拍卖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2. 法律法规修订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拍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往往滞后于实践需求,导致司法拍卖在处理新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

(二)法院和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同1. 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在处理司法拍卖案件时,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司法拍卖结果不一致。

2. 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影响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

法律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我们也看到了它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显著效果,一定程度上也认可它给司法改革带来的便利。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时间,司法拍卖由各地区多种模式并存,发展到多平台齐头并进,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新选择,是司法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第一章我国司法拍卖互联网化的过程—、发展历程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对传统行业进行的改造,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正在对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着颠覆性的影响。

尤其这几年,互联网思维深入人心,传统行业战战兢兢,时刻担心被互联网彻底颠覆,日子过得步履维艰。

传统的司法拍卖因不断暴露出先天的不足,并且契合了互联网化的自然优势,当然也未能幸免。

在浙江法院首次试水取得效果后,江苏省高院紧随其后,出台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所有司法拍卖财产必须通过网络进行。

截至2017年6月23日,全国共有3002家法院入驻淘宝平台,开创了淘宝提供竞价平台,全国各地法院入驻组织拍卖的运行方式。

上海地区各级法院对司法拍卖的进行尝试和实践,2004年3月开始,就取得了司法拍卖改革决定性的第一步,当时由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全市法院司法拍卖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执行权与委托权实现“两权分离”。

真正开始互联网化是在2009年,在上海法院、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拍卖协会带头组织开发打通线上线下同步拍卖的专门平台一一“公拍网”,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同步拍卖。

2011年11月15日,专门成立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将除了司法拍卖以外的公物、罚没物资等资产的处置都纳入到处理的范围。

2015年起,随着互联网化力度的加大,又新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价的前置模式,并且成功对接各大商业银行,实现了对竞价资金的安全监管。

........................二、淘宝网与公拍网两种模式的对比与分析(一)互联网化的程度不同淘宝网:淘宝网身为中国甚至全球最大的三家互联网公司之阿里巴巴旗下的一部分业务,除了拥有领先世界的互联网技术,还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具有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

网络司法拍卖3篇

网络司法拍卖3篇

网络司法拍卖第一篇:网络司法拍卖的简介与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也在不断地将业务转移到网络上来。

在司法领域中,网络司法拍卖也随之应运而生。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在网络上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它既是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也是一种高效的司法执行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司法拍卖的规模不断扩大,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拍卖活动。

同时,参与拍卖的人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竞价,获得拍卖品以实现交易。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便捷、高效、公平等优势,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在司法领域中,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司法执行手段。

在经济领域中,网络司法拍卖也被用于处理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等问题。

此外,一些艺术品、收藏品等领域也开始使用网络司法拍卖来进行交易。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提升,网络司法拍卖也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成为一种更加便捷、高效、公平的交易方式。

第二篇: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和局限网络司法拍卖在司法领域和经济领域中广泛应用,其优势和局限也因此逐渐显现。

首先,在优势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特点:1. 提高交易效率。

网络司法拍卖使用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2. 降低交易成本。

相较于传统的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需要额外的物理场所和专业人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3. 公开透明度高。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所有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公开透明,降低了不当行为的发生。

4. 扩大交易规模。

网络司法拍卖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交易规模扩大,增加交易可能性。

然而,网络司法拍卖也存在一些局限:1. 信息不对称。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人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自主获取拍卖信息,不同参与者获取到的信息可能存在差异,造成信息上的不对称。

2. 安全问题。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pdf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pdf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网络拍卖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其最大优势在于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快捷、低成本、广域性等特点,将拍卖这种原本运作复杂的交易方式简易化、平民化,从而使更广大的人群参与到拍卖中来成为可能。

它的创始者和最成功的典范是美国的e-Bay公司,该公司从1995年成立至今已成交物品突破2500万件,98年一个季度的成交额就是1亿美元。

网络拍卖正是以其简易化、平民化的优势,迅速风靡了美国,并很快蔓延到全世界.我国的网络拍卖开始于1999年,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却相当迅速,目前已有雅宝、网猎、网易、易趣、搜狐、新浪、酷必得等百余家网站参与其中,其间不仅有专业拍卖网站,更有综合性的门户网站和其他类型网站。

网络拍卖已经成为各网站借以吸引网民关注、提升人气的重要手段之一。

网络拍卖是科技发展到互联网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与网络发展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网络拍卖的兴盛要以网络事业的大发展为前提基础,而同时,网络拍卖平民化的特点又会吸引更多人对网络事业的关注。

在我国,网络事业刚刚开始,网络拍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网上联机问卷调查显示,截止2000年7月,有8.09%的用户成功地在拍卖/竞标网站上购买过他人的商品,这个数字比1月份调查时增长了一倍多,54.67%的用户看好网上购物,这比1月份增长了7个百分点。

虽然网络拍卖已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现今人们对它的认识却还停留在一个相对混乱、肤浅的层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拍卖的进一步发展,颇值得作为拍卖行为监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引起充分关注。

许多人都说网络商务从一出生就是全新的东西,传统的理论对其并不适用。

当然,网络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确实有很大突破,但若抛开其所依托的技术因素来看,其更有对传统商务的继承和发扬。

比如对网站价值的评价标准目前已经历了从浏览人数到会员数到营业收入到赢利额几个阶段,有人说这是网络经济理论更新迅速的表现,笔者认为倒不如说是对传统理论、认识的肯定与回归。

论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

论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

论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规制作者:许嘉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司法网络拍卖是由浙江法院系统最先试水,目前已经成为执行改革趋势的一种新型司法拍卖方式。

司法网络拍卖能够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程度,减少司法拍卖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还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拍卖效率的优势,这是传统拍卖所无可比拟的。

【关键词】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利益冲突;法律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司法网络拍卖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新路径,其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促进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树立司法公信力。

我国首例司法拍卖产生于浙江地区,体现了浙江省司法机关的创新精神,同时这也得益于起源于浙江并成功成为中国最大网络销售平台的淘宝网的帮助。

针对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了肯定的态度,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司法改革强调自上而下的同时,对于地方法院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所做的探索,最高法持支持和保护的态度。

由于利益冲突,传统的拍卖行业较为反对司法网络拍卖,认为此举可能会侵蚀原本属于拍卖行业的应得利益,且在司法网络拍卖中会产生很多新问题,尤其在网络交易本身有待规范的背景下,仓促开展司法网络拍卖可能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不宜提倡。

那么,司法网络拍卖究竟利弊几何?质疑和反对司法网络拍卖的原因何在?如何规范司法网络拍卖行为?这些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

笔者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执行的基本原理,对司法网络拍卖这一新形式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司法网络拍卖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此促进执行改革,提升司法拍卖的效率。

二、司法网络拍卖的价值浙江省已经出现若干起成功的司法网络拍卖案例,如北仑法院和鄞州法院都尝试过司法网络拍卖,取得良好的效果。

目前淘宝网已经专门开通了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笔者查询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得知,2013年初至今已有几百起司法拍卖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挂出拍卖公告,且这些拍卖公告均由浙江地区的法院发出。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

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

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①首位。

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 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

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

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

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

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

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

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 -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

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

电子商务拍卖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拍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艺术品拍卖网站(以下简称“拍卖网站”)举办了一场在线拍卖活动,其中一件名为《山水图》的国画作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作品原本属于著名画家张三所有,但张三已故,其继承人李四作为合法继承人,对《山水图》拥有所有权。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李四发现《山水图》的来源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并非真实合法的拍卖文件。

经过调查,李四发现拍卖网站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山水图》作为拍卖标的进行拍卖,且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网站是否侵犯了李四对《山水图》的所有权?2. 拍卖网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3. 拍卖网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侵犯所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山水图》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所有权。

拍卖网站未经李四授权,擅自将《山水图》作为拍卖标的进行拍卖,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

2. 关于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拍卖网站在宣传《山水图》时,未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文件,且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3. 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判决拍卖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李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拍卖侵权纠纷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1. 所有权保护:本案中,法院明确保护了李四对《山水图》的所有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2. 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拍卖网站在宣传过程中,未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文件,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3.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本案中,拍卖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网络拍卖的法律性质分析及规范思考

网络拍卖的法律性质分析及规范思考

⼀、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分析 络拍卖的法律地位⾃从它产⽣之⽇起就伴随着争议,普遍观点认为:络拍卖采⽤了类似于传统拍卖的⽅式,是传统拍卖的简单翻版。

事实上,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其只是为适应络环境⽽衍⽣出的采⽤竞价⽅式的⼀种新型交易模式。

互联上采⽤竞价⽅式的电⼦商务类型有两种:⼀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络进⾏,即拍卖公司独⾃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络开展的传统拍卖。

另⼀种即本⽂所称的络拍卖,即络服务商利⽤络传输技术,向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偿使⽤的交易平台,让其独⽴开展以竞价、议价⽅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拍卖公司独⽴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的交易站,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为完全符合《拍卖法》。

即接受委托⼈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审查,确定各⽅当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在站上以⾃⼰的名义进⾏拍卖,并收取佣⾦。

其⾏为所产⽣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络公司在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个络市场,其本⾝不介⼊买卖双⽅的交易。

卖⽅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络平台,交易的⼀切过程由站的程序⾃动完成。

站⽅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实质性审查义务,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

因为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应价者。

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式。

但不可据此认为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传统拍卖中,委托⼈和拍卖⼈之间是⼀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的拍卖⼈以⾃⼰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不是以委托⼈的名义,委托⼈和竞买⼈之间不直接发⽣关系;拍卖活动中,拍卖⼈与竞买⼈之间处于缔约状态,拍卖⼈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按照约定向委托⼈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拍卖⼈交付价款的⾏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拍卖⼈与买受⼈之间成⽴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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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网上司法拍卖可行化路径探析近年来,多地法院纷纷敲响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槌,标志着我国司法拍卖已经开启了全新的模式。

借助参与面更广、信息公开渠道更顺畅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司法拍卖的社会化、市场化,成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基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诉讼价值和制度关联,本文将对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涵义、发展、优劣、争议等进行全方位解析,以期探索构建根植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网上司法拍卖制度。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概念和司法现状(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涵义司法拍卖,即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变价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

网上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互联网公共平台全程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自行拍卖来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

2013年1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为探索新的拍卖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现代科技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也为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提供可能。

(二)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探索步伐20xx年2月,重庆高院将所有涉讼资产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交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传统拍卖、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打破司法拍卖领域的”潜规则”。

20xx 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成立,拍卖中心现场设置了委托人席、监管观摩席,共有5个拍卖厅,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拍卖公告、拍卖进程、竞价结果,所有司法委托拍卖都必须进入拍卖中心进行。

20xx年2月8日,最高院明文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全程公开取代传统的”关门击槌成交”。

20xx年7月10日22时,两项特殊的拍卖在淘宝网新开设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落槌”成交,拍卖标的两辆二手汽车,是来自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法院的涉诉车辆,使得此次网上拍卖格外受人关注。

紧随其后的是江苏高院、河南高院先后启动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全国多地法院淘宝店争先”开张”,拍卖”宝贝”纷纷上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呈现出齐头并进、全面开花、迅猛发展的势头。

法院集体携手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

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

淘宝网对外发布拍卖公告,所有信息都由相关法院提供,淘宝网则负责其中的技术支持。

拍卖流程包括项目公告、预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

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更高的是,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竞买人的保证金必须通过支付宝支付,若竞拍成功,竞价领先者的保证金将转化为部分拍卖款直接划扣给法院指定账户,余款可以通过支付宝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实现,竞价不成功者保证金在三天内解冻。

二、网上司法拍卖工作争议中前行(一)各方声音和利益角力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

而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首先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引发了不同解读。

支持群众认为:传统司法拍卖的佣金过高,网络拍卖成交价更高,并且佣金为零,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种方式。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如果死套法律,那么司法改革将无法进行,社会也不可能进步。

根据拍卖法,法院没有拍卖资质,但问题在于,拍卖法是规范商业拍卖的法律,司法拍卖非经营活动,不是商业拍卖。

尽管网络司法拍卖尚没有明文授权,但是法院直接拍卖的尝试还是值得肯定。

淘宝没有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淘宝或许可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成为拍卖技术革命推动的功臣。

拍卖行业从业者、中拍协等纷纷发函坚决表示反对,综合意见如下:1.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必须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并不是简单地现场叫价,还从事很多铺垫性工作,淘宝没有拍卖资质,无拍卖师如无照驾驶。

2.法院通过摇号确定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会和案件执行法官直接联系,不能把法官和拍卖企业正常的工作接触”妖魔化”。

当初确定委托拍卖就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现在法院又自己来拍卖,这是历史的倒退,是把拍卖行业的贡献完全抹杀。

3.佣金的收取比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拍卖行业是靠佣金吃饭,通过提供服务、诚实劳动获取报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妥,且各地已下调佣金收取标准。

4.淘宝网的受众与拍卖企业的竞买人有明显区别,大量潜在的中老年客户不知道网上拍卖信息,甚至很多人不会使用网络。

5.在拍卖中,动产产权归属比较清晰,过户也简单,网上成交还容易操作,而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适合搞纯网络拍卖。

如果产生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况,淘宝不会承担责任,拍卖公司却会先行承担责任。

6.网络拍卖的确省掉了佣金,但法院工作量陡增,司法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会对法院目前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更大的压力,日后推进可能难以为继,缺乏制度张力。

7.采用网络技术始终是变革主流,无人阻挡,关键在谁来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用,事实上,国内拍卖企业早已拥有合法的线上拍卖平台,而上海司法拍卖早已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向全社会开放网络竞价和在线观摩。

(二)司法网络拍卖的合法性评析“首拍”引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其合法性质疑,究其实质是:各方主体围绕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利益的追逐和博弈。

司法网络拍卖所具有的巨大优越性有目共睹,本应支持和推广,却引发社会各方极大的质疑和争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当前社会发展改革的困境。

在现有利益格局之下,既得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使得社会共识难以凝聚,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既得利益集团已然依靠着对政治权力、社会资源、话语导向、宣传渠道等的掌控而成为了改革的最大阻力。

司法网络拍卖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除相关法院的坚持和完善外,还需要立法的保护和支持。

作为活跃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淘宝网的受关注度更高、宣传效应更好,能够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公开与招商推介的功能,有利于司法拍卖信息及时、广泛地传播。

网上司法拍卖显然符合法理基本原则和司法价值追求,对于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新探索,我们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度,更重要的,它能够减轻民众的法律负担,利肯定是远远大于弊的;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刚走上前台,其上升性和前进性是明显的,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对其的定位和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来加以确认和贯彻实施,细节层面应当逐步细化完善。

三、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的制度比较(一)传统委托司法拍卖模式评析传统司法拍卖需要法院委托一家拍卖机构,并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参与竞拍者提前申请后到法院缴纳保证金,再参与现场拍卖,拍卖机构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然而,这一模式带有许多先天弊端。

司法拍卖中,成交率低、增值率低、流标率高、降价率高这”两低两高”成为普遍现象。

有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出现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使当事人利益受损。

此外,发布公告的指定媒体,大多是司法专业报刊或社会报纸的边角,受众范围比较小,真正有兴趣的买家无法及时了解信息,以致造成大量流拍。

实施新的佣金上限规定后,仍然有佣金过高的呼声,而传统的拍卖方式,由于受成本的影响,不可能实行零佣金。

司法拍卖历来是司法腐败的”事故多发区域”,执行权的无限扩张使司法拍卖乱象丛生。

传统司法拍卖制度由于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利益勾结、拍卖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与垄断经营、拍卖机构与部分竞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竞买人之间的串标围标与职业控场等原因,长期存在着拍卖信息公开不够、竞价主体竞争不够、竞价行为规制不够、拍卖过程监督不够等制度结构层面的弊病。

尽管各地法院近年来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寻求制约执行权的合理机制,诸如公开摇号选定拍卖行、统一拍卖场所,建立拍卖公司花名册等,但治标不治本的尝试成效甚微。

(二)网络司法拍卖正面优势在网络强制拍卖中,淘宝网一直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仅无偿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法院自始至终都是司法拍卖的主体。

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拍卖尽管还处于试点萌芽阶段,但具有以下几点不可忽视的对应优势。

1.有利于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传统司法拍卖曾经出现”钻石卖出萝卜价”,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淘宝这一全民交易平台,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在竞价氛围中显著降低流拍率,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得到更好地保证。

同时,法院在司法”网拍”时,可以对必要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过后并结合当事人预期设定保留价,以保证交易价格达到合理区间甚至增值。

2.大幅降低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竞买人在淘宝网上注册一个实名账户和支付宝账号,就能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还可获得更多的考虑和咨询考察时间,不会再受现场紧张刺激的影响,从而更理性地做出选择。

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直接由法院组织拍卖,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减少了委托拍卖企业中间环节,无需拍卖师、拍卖场地、零佣金等,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还大大节约了时间、交通、住宿等成本,简化了司法拍卖的流程,体现了司法人性化和经济性。

3.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

网络拍卖信息覆盖面广,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全国公众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兴趣的公众在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只需按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千里迢迢赶赴拍卖场地之苦,打破了司法拍卖地域上的限制,突破了局域网电子竞价因场地、设备造成的对竞买人人数的限制。

通过在购物网站进行拍卖,既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度。

4.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

传统拍卖存在大量权利寻租空间,司法拍卖一向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

第三方平台犹如一道”物理隔离墙”,将彻底挤压各种暗箱操作的空间,从而保证资产处置实现交易价格最大化。

而网络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相互串通,保证了司法透明、公正、廉洁,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及报名者的匿名性,可以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有助于树立法院司法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困境与路径完善(一)网上司法拍卖的操作掣肘目前来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

但是在某些细节方面仍有欠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网上司法拍卖的难点,大体包括以下几点:1.一拍报名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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