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媒体应该让我们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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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看国内传媒的发展
传媒或称“传播媒体”“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可以是私人机构,也可以是官方机构。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即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目前,可以将传媒分为四类,即:
第一类传媒,即人们面对面传递信息的媒介,主要指人类的口语,也包括表情,动作,眼神等身体语言。口语与体语实现了人与人之间最早的信息交流。
第二类传媒,包括绘画,文字,印刷和摄影等。在这种信息交流方式中,信息的接受者要靠感官接受信息,信息的发出者则开始使用一定的传播设施。
第三类传媒,无论是信息的发出者还是接受者,都必须借助传播设施。这类传媒包括电话,唱片,电影,广播,电视,计算机通讯,等等。
大众传媒视之为普通大众所使用的传媒。
现今有人喻手机视频将成为第四类传媒。①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传媒发展的现状与潜力也让我们叹为观止。电子媒介是信息传播瞬息万里,地球上的重大事件借助电子传媒已实现了同步化,空间距离和时间差异不复存在,于是就有了麦克卢
①/view/48866.htm
汉提出来的“地球村”之说。媒介使人类节成立一个密切相互作用、无法静局独处的、紧密的小社区。如今的社会,已经很难想象在脱离传媒之后如何生存,也可以说,传媒的发展,对每个个体乃至整个世界的进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解媒介)
然而,事物都有两面性,在看到传媒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刻认识到:假如我们对传媒的利用不当,也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媒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入手,探讨我国传媒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前景。
中新网10月14日电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指出,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什么是知情权?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知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相关的政务信息。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其范围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是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
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从知情权的定义以及它涵盖的范围我们都可以看出,公众的知情权与媒体密切相关,除了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不属于公众的权利外,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信息了解权都属于公众的权利,而且,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高度依赖于媒体。试想,如果没有媒体的存在,我们身处贵州的公众怎能知悉那些远离我们身边所发生的大事,诸如"9·11"恐怖事件、伊拉克战争、"神六"飞天等等;如果媒体不宣传,公众又如何能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工作重点;2003年的"非典"爆发,如果媒体始终装聋作哑,公众又如何知道真相;广西南丹矿难,如果记者丧失良心被收买,81条生命可能永远冤死于九泉之下,贪官们则会继续危害人民....../system/2006/08/10/001009253.shtml 我认为,传媒要表达出来的内容,不管大小,首先,必须是客观而真实的。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拓展与解释,加入评论与理解,无可厚非。传媒界有一句警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必须真实,也成为人们公认的一条普遍原则。(《新闻学基本原理》吴高福著武汉大学出版社第八章新闻与真实 208页)然而在实践中新闻的真实性问题仍然众说纷纭,并且还是有很多假新闻充斥在各种媒介之间,混淆受众视听,扰乱受众视线,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满足知情权所指的情,应该是真实的,有意义的,而绝对不应该是为了谋取利益或者其他动机进行编造、改写等方式制作传播。
2007年,华南虎事件无疑是众多引起纷争的公众事件之一。在当事单位当事人的各种态度面前,媒体和公众一会儿质疑,一会儿热
炒,闹得不亦乐乎。2008年2月4日,陕西林业厅犹抱琵琶半遮面地“道歉”,似是而非地说匆匆发布虎照“不严肃”,但到底没有明确虎照的真假。人们不禁要问:说真话有那么难吗?在这场看似无关紧要的真假老虎的报道中,地方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伤害,广大受众也受到了极大地愚弄。/xhby/content/2008-03/21/content_1590567.htm
2007年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事件”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当事人自导自演的这起假新闻事件最恶劣的影响,不在事件本身——因为事实得到了澄清,造假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这件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公众的信心和媒体的信用,同时也就伤害了媒体的正义性和正当性。
媒体在海量信息面前,难以做到百分百准确。我们应该宽容一些因为信息太不对称而被错误判断的新闻。关键是一旦发生错误,应及时更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这既是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也是维护了媒体的公信力。
1999年11月,美国《国家地理》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霸王龙长羽毛了吗》的文章,把在中国辽宁发现的一块化石宣称为一个连接恐龙和鸟类的真正的缺失环节,并且赞助这一化石的研究。两个月后,这一化石被证明是由不同动物拼接起来的,也就是说,这是错误。于是,该杂志请求在调查问题方面经验丰富的记者刘易斯·西蒙斯调查这一错误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刘易斯·西蒙斯不仅在华盛顿《国家地理》办公楼里跑上跑下,而且旅经中国和美国的许多地方,采访了农
民、博士、小商贩、记者和化石爱好者等;用上了显微镜、放大镜和扫描仪;收发了不计其数的文件、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并在2007年10月的《国家地理》杂志上,以5页的篇幅“不加掩饰”地叙述了事件的经过。《国家地理》犯了错误,然而,面对错误,它采取的态度是值得赞赏的。
媒体和公众是互相依存的关系。良好的传播环境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没有互信的信息传播关系是危险的,公众会对媒体提供的信息抱有怀疑甚至做出相反的理解。在传播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政府、媒体、公众同在信息传播的大船上,三者应该同力为打造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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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传媒受到政府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对于传媒在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方面,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从2002年11月16日中国广东佛山发现第一起病例;2003年2月3日至14日,广东省发病进入高峰:2月11日公布患者达305例,死亡达5例;到3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发出一些地区出现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这一流行病的全球警报,再到3月15日,世卫组织将此改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二月份的广州处于一片恐慌中,受各种不明来源消息传播的影响,公众表现出广泛的恐慌,药物、食醋、食盐和大米等抢购风潮迭起。可以说,这次事件在社会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