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运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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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规定
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分公司机材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机材室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室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
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技术主办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技术主办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表1-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