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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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X公司)

法定代表人:WW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

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

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为证明该事实,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本案当中,HX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同时,HX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在本案当中,HX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

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确认崇安法院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等的事实认定。

二、本案不存在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及T保险陕西分公司在民事上诉状始终强调可以免责——原因在于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没有操作证。我们重申并再次确认不存在可以导致T保险陕西分公司免责的该事由。

1、截至到现在,混凝土输送泵操作证仍无需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明确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等六大项工种并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

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也确实颁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在该办法中,确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祖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但提请贵院注意的是,2010年10月11日(保险事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490号)明确指出“……积极筹备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基本就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开展建筑电工等九个工种的考核工作”,而这九个工种并不包括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也就是说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建筑主管部门仍未筹备好考核工作,HX公司也就无法考核领证。

另外,2011年5月10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才通知各相关单位新增特种作业场内司机等六个考核工种。自此,在江苏省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第一次纳入建筑特种行业人员管理范围。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我们仍检索了我国范围内的全部省和自治区、直辖市建筑特种行业的规定,仅发现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少数几个省市对建筑特种行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了额外补充。但是,将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纳入建筑特种作业人员,仅江苏省一例!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家或省统一组织考核发证之前,要求HX公司聘用具有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特种作业人员证是极不合理的,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国家及省组织考核发证前,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

作工无需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2、HX公司本身也组织员工培训混凝土输送泵相关知识

建筑混凝土输送泵在我国建筑行业仍属新鲜事物,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尚不具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条件。即使是处于中国经济发展前列的江苏省,也仅于2011年5月11日才做好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的培训等筹备工作,按照计划在2011年底才能颁发第一批输送泵操作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尽管如此,本着安全生产、为员工安全考虑,HX公司在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混凝土输送泵车时仍组织包括陆海在内的操作工接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虽然该类培训并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但是从侧面可以说明HX公司本身已经足够谨慎、尽责,除此之外再苛求HX公司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践基础。

3、T保险陕西分公司要求HX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资质员工不合理,且无法操作。

一审中,HX公司已经多次向法庭陈述、介绍建筑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并积极向法庭提交各省市相关条例、办法;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提出的陕西等省市可以颁发操作证的说法,我们也法庭提交该省的相关规定,证明了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我们注意到,在民事上诉状中,T保险陕西分公司又称湖南长沙在2009年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了混凝土泵车的操作证书。我们收到民事上诉状后随即检索了湖南省的相关规定,仍未发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主张的该事实。另外,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关于建筑施工特种行业的管理并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假设湖南长沙确实有此类规定,那么该规定也超出了其部门权限范围,根据该规定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每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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