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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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国信办发文〔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党委宣传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九部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年9月17日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以下简称“算法”)在加速互联网信息传播、繁荣数字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算法不合理应用也影响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管理好使用好发展好算法应用,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现就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以算法安全可信、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导向,建立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算法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算法自主创新,促进算法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要求,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初步整治。

但随着清理规范工作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浮出水面,部分企业违规自建传输网络、非法经营传输业务及违规经营跨境数据通信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违规线索涉及面广,市场情况复杂。

为深入核查处理新线索,巩固前期清理规范成效,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现决定将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时间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巩固前期整治成效,集中力量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将清理规范工作引向深入。

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推动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规范自身经营服务行为,切实做到守法合规经营。

要自觉终止与不法企业的合作,确保通信网络资源来源合法、去向合法、使用合法。

三、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属地负责、逐一过关”的原则,加强跨地域协作,逐一核查违规线索,分类处理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191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6.6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4.7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61亿户,其中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75.2%,10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45.2%。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3.08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5.3%。

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户,占比达81.5%,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0.6亿户。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一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圆满完成春节、“两会”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江苏、重庆、湖南、安徽、浙江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4万人次、抢修车辆4.2万台次、油机4.7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2.1万站次、光缆3390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工业互联网建设稳步推进。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相关工作。

部省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吉林、河北、广东、安徽、福建、天津等地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深入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工信部信软〔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信软〔201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生态加快发展,现将《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4月27日附件: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工业互联网APP(以下简称工业APP)是基于工业互联网,承载工业知识和经验,满足特定需求的工业应用软件,是工业技术软件化的重要成果。

实施工业APP 培育工程,有利于发挥软件赋能、赋值、赋智作用,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有利于将制造业企业内部原本分散、隐性的工业技术挖掘出来、传播开来、传承下去,破解国内工匠不足难题;有利于汇聚海量开发者、提升用户粘性,打造资源富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协同演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生态;有利于更大程度激发“双创”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带动形成新的增长极。

为推进实施工业APP培育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实际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和繁荣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生态为目标,推动软件技术与工业技术深度融合,工业APP培育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协同推进,着力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夯实工业APP发展基础,着力提高工业APP发展质量,提升价值和应用效果,着力构建开放共享和流通交易机制,推动工业APP向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形成建平台和用平台双向迭代、互促共进的制造业新生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7.16•【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211号为进一步规范商务楼宇、办公建筑、园区等场所(以下统称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打通提速降费梗阻,保障宽带用户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组织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签订任何形式排他性质的宽带接入协议或约定,不得强制商务楼宇承租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不得阻止电信运营企业根据用户需求进入商务楼宇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不得约束限制电信运营企业公平接入和使用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

二、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应在商务楼宇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

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平等开放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应在商务楼宇内提供专门醒目位置,为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公布宽带接入服务信息提供便利。

三、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除按照其已公示的电信资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在配合提供通信接入服务时,不得向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收取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四、2017年4月1日后新建商务楼宇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及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由第三方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新建商务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共电信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但也要看到,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新形势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普遍存在,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和手段不足,关键软硬件安全可控程度低等。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挑战,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精神,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坚持安全与发展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坚持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全局,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网络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

认真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做好定级备案,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235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一)持续推进“5G+工业和互联网”创新发展。

发布《“5G+工业互联网”十个典型应用场景和五个重点行业实践》,系统总结《“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实施成效,向更多行业和企业应用“5G+工业和互联网”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模式和经验。

(二)切实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做好云南6.4级地震、青海7.4级地震、四川森林火灾、福建等地强降雨、江苏等地强对流、湖北十堰燃气爆炸、湖南汝城房屋倒塌等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工作,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人民群众通信畅通。

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1万人次、应急车辆2.8万台次、发电油机等设备3.7万台次,抢修恢复通信基站3.8万站次、通信光缆1200公里,发送应急短消息1亿余条。

(三)加快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

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助力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受益群体平等便捷地获取、使用互联网应用信息。

二、电信用户投申诉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26338件,环比下降8.5%,同比下降29.8%(详见附件1、2)。

其中,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56.0%,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26.9%,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17.1%。

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今天我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主要就是有关于我们【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所做的解答。

接下来,我将就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Q1:《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到底对网络接入行业有什么样的意义?A1:首先,该通知对整个接入行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意义。

这个通知要求将非法、虚假、欺诈的营销手段予以清理,规范接入企业的管理,减少国家安全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让全面对接入行业进行整治,促进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其次,该通知对政策制定和监管趋势的转向也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接入企业是承载网络空间治理责任的实体,加强互联网接入行业规范是各地网络治理及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网络治理往法治化方向发展。

Q2:在这个通知中,通信管理局对于“严禁捆绑销售”提出了要求,那么这个要求是什么意思?A2:该要求主要是针对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出现的捆绑销售情况。

经常有一些接入企业在销售网络接入服务时,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比如说以低价的标准网络接入服务为前提,然后在用户购买后,需要再花费额外的钱购买一些所谓的“优质服务”,或者是其他一些“增值服务”。

这种捆绑销售方式不仅会让用户感到不满,而且极有可能触犯“价格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该通知严禁各接入企业采取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

Q3:《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通知》如何增强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A3:该通知通过对现有企业的规范要求,鼓励企业依法经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清理和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推动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促进公平竞争,减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优化市场结构,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竞争环境。

同时,该通知还要求各接入企业依法公开市场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之间相互间开展公平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规范范围及重点内容本次规范范围是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

重点内容为明确IDC、ISP两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IDC、ISP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实施方案》)。

二、工作安排(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拟经营IDC和ISP业务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经营许可。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二)电信主管部门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宜(一)电信主管部门将研究建立IDC和ISP企业信誉评价和机房星级评定管理机制,并将此评价和评定结果作为电信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定期发布IDC和ISP 企业信誉积分排名,将信誉积分评估与IDC和ISP企业年检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5年5月19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电管[20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工信电管[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自今年6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8]89号),全面启动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省通信管理局迅速组织部署,各地基础电信企业积极主动响应,短时间内完成了人员机构落实,目标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并围绕重点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分别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和集中检查工作。

目前专项行动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据我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统计,今年6月份用户关于垃圾短信息的举报量比上个月下降85%。

为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继续深入开展,现将前阶段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行动重点问题的治理情况。

(一)清理整改行业类应用等短信息端口的情况。

各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基础电信企业从管理规范、技术手段、合同约定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杜绝行业类应用等短信息端口滥发垃圾短信息的行为。

在清理规范方面,重点排查关闭了一批交叉使用端口、跨区发展用户、发送内容与签约不符等超范围滥发短信息端口,以及转让、租借的短信息端口。

其中,浙江省清理整改工作全部结束,共关闭和迁移563个违规端口。

在技术手段方面,各地移动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加载方式要求合作单位须实名签名发送短信息,贵州等地的实名签名准确率达到10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各相关单位:按照2020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信息环境,我部决定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规定,深入推进技管结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强化APP个人信息保护,及时整改消除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和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应用分发平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净化APP应用空间。

2020年8月底前上线运行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管理系统,12月10日前完成覆盖40万款主流APP检测工作。

二、整治对象(一)APP服务提供者,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包括快应用和小程序等新应用形态。

(二)软件工具开发包(SDK)提供者,即集成在手机APP里的第三方工具集合。

(三)应用分发平台,包括网站、应用商店、APP等承担下载、安装、升级等分发服务的各类平台。

三、整治任务(一)APP、SDK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方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8.28•【文号】工信部保[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014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但也要看到,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新形势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普遍存在,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和手段不足,关键软硬件安全可控程度低等。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挑战,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精神,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坚持安全与发展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坚持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全局,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网络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但也要看到,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新形势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普遍存在,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和手段不足,关键软硬件安全可控程度低等。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挑战,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精神,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坚持安全与发展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坚持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全局,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网络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

认真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做好定级备案,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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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
场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

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1.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

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线路资源管理,严格审核租用方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2.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

IDC、ISP、CDN企业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3.层层转租问题。

IDC、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

4.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1.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相关系统,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当前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未按期承诺或者未按承诺如期通过评测完成系统对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相应企业整改。

其中,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测评及系统对接工作。

未按期完成的,企业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2.新申请IDC(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3.新申请CDN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4.现有持证IDC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新增机房、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5.现有持证ISP(含网站接入)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需要在新增业务覆盖地区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6.现有持证CDN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增加带宽、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宣贯引导,做好咨询服务
各通信管理局要利用各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和解读工作,公布电话受理相关举报和解答企业问题咨询,引导企业按照要求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做好相关评测支撑工作,协助部和各通信管理局做好政策宣贯、举报受理、企业问题解答等工作。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觉清理整顿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组织下属企业全面自查,统一业务规程和相关要求,从合同约束、用途复查、违规问责等全流程加强规范管理,严防各类接入资源违规使用;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各IDC、ISP、CDN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清理,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网络设施和线路资源使用规范,加强各项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评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在年检工作中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将其行为依法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依法不予续期,并且基础电信企业在与其开展合作、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重点考虑其信用记录。

部将结合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四)完善退出机制,做好善后工作
对未达到相关许可要求或被列入因存在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

发证机关督促相关企业在此期间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向发证机关提交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该企业的IDC、ISP经营许可证。

(五)完善信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
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研究建立IDC/ISP/CDN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多维度综合评定,引导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规范清理工作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负责,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二)分工协作,落实各方责任
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本次规范清理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沟通,定期总结通报
各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季度末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问题随时报部。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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