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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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监管、公检法等各部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处于高压状态,但相关刑事案件的数量却是逐年攀升。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本文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特征出发,深究其形成原因,并综合各个因素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犯罪构成四要件食品安全犯罪预防吹哨法案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称本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类,是一种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犯罪对象的罪名,也即它的犯罪构成内容比较复杂,能够体现出很多犯罪行为,既有概括适用的罪名还有分解适用的罪名。

【2】在我国刑法典中的选择性罪名大体分可以分为三类(1),行为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相对独立且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为。

(2),对象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的行为对象但行为方式相同的罪名。

(3),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同时包含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并且同时进行选择的罪名。

本罪属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其中“生产”、“销售”为该罪名在行为上的选择,而“有毒食品”与“有害食品”是该罪名在行为对象中的选择。

选择性罪名的存在避免了整个刑法典中罪名的繁复,却同时增加了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量裁权,提高了操作的难度,在此笔者不多作论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法》 。违 反食 品 卫 生 法 规 是 构 成 本 罪 的前 提 , 违 法 就 不 不构成犯 罪 。
( ) 罪 与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的界 限。 4本 两罪 区别关 键在 于 主观方 面是故 意还 是过 失 。
3 案 例与分 析
案 例 1 [ 反《 品质 量法 》 .违 产 ] () 1 案件 简介
() 1 本罪 与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食 品罪 的界 销
限。
两罪 在犯 罪客 体 、 体 和 主观 方 面 具 有相 同或 者 相 主
似 之处 。从广 义上 来说 , 掺人 有毒 有 害 的非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本身 也是 一种 不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 。虽然 有 毒 、
济秩序 , 犯 了国家 食品卫 生管理 制度 , 侵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
消费者健康 权利 , 至危及 人身 安全 。 甚 本 文 拟就生 产 、 售有毒 、 害食 品罪罪 与非罪 及本 销 有 罪 的定 罪量 刑 、 法律适用 的几 个 问题进行 探讨 。
1 罪 与非 罪的 界 限
维普资讯
李 : 产销 南 、害 品 问 初 寒生 、售 毒 有 食 罪 题 探 :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罪 问题 初 探 销 有
P ei n r sac nteP o lm fP o u ig a dS ln osn sF o rl ayRee rh o rbe o rd cn n e igP i u o d mi h l o
() 2 处理 决定 某市局 案件 审理 委 员 会对 该 案 进 行 了审理 , 为该 认 案 违法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审 理认定 , 司 的行 为违 A公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 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 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管理水 平。
06
,二者共同构成了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 规定,而《刑法》则通过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
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并依法处理。
0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民事
、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衔接中需注意的问题
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与冲突
01
在衔接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部法律在条款内容上出现重复或
冲突的情况。
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02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确保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公正
性和针对性。
加强与《刑法》的衔接,明确食 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 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效
果。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 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在制定具体衔接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 和可执行性,确保法律条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具体衔接措施
01
明确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店铺北京5⽉3⽇电今⽇15时,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新闻发⾔⼈孙军⼯在发布会上对《解释》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逐⼀作了阐释说明。

⼀、《解释》的制定背景“民以⾷为天,⾷以安为先。

”⾷品安全事关⼈民群众切⾝利益,⾷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民群众⾝体健康和⽣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年来,全国各级⼈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依法审判了⼀批危害⾷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批危害⾷品安全犯罪分⼦。

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刑事案件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刑事案件1533件;⽣效判决⼈数2088⼈。

其中,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效判决⼈数分别为52⼈、101⼈、446⼈。

审结⽣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效判决⼈数分别为110⼈、320⼈、1059⼈。

此外,还对⼤量危害⾷品安全刑事犯罪⾏为分别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了审判,有⼒打击了危害⾷品安全的犯罪分⼦。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品安全形势仍然⼗分严峻。

⼀是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幅攀升。

近三年来,⼈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刑事案件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刑事案件同⽐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效判决⼈数同⽐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

⼆是重⼤、恶性⾷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些不法犯罪分⼦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精、毒奶粉、毒⾖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等系列案件,⼈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 品监管 渎职罪”“ 产销 售伪 劣产 品罪 ”“ 法经 营罪” 公 共安 全的 危 害 , 容 易从 制 度 上 削 弱 打 击犯 罪 的力 度 。 食 、生 、非 就 等 惩 罚 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 罪 群 。 此外 , 修正案 与《 品安全 法 》 该 食 虽然 实现 了衔 接 , 也存 在 但 具体来 说 , 是 、 修 正 案 对 刑 法 第 13条 进 行 了修 很 多 彼 此 矛 盾 与 冲 突 之 处 , 多 应 纳 入 刑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行 一 该 4 许 改 , “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 ” 为 “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为也仍 被放 任着 , 将 不 改 不 这对保 障公众 生命 安 全 、 场 经济 秩序 和 市 标 准 的 食 品 ” 将 “ 源 性 疾 患 ” 改 为 “ 源 性 疾 病 ” 将 危 国 家 食 品 卫 生 监 管 制 度 都 极 为 不 利 。 , 食 修 食 ,
食 品安全犯 罪刑 事立法应 该 实现体 系化 、 科学化 、 刑罚轻缓 化的转 型。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转 型 ; 害食 品 安 全 犯 罪 ; 共 安 全 刑 危 公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0 —1 00 17 —1 8 2 1 ) 70 6 —2
近 年 来 , 国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 山 西 的 假 酒 到 阜 阳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忽 职 守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我 从 玩 导 的劣 质 奶 粉 , 金 华 火 腿 到 影 响 巨 大 的 三 鹿 奶 粉 的 三 聚 氰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从 处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

《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

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新版食品安全法前后对比

新版食品安全法前后对比

新版食品安全法的 实施效果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溯源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 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减少了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修 订背景
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监管体系不完善: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危害消费者健 康。
处罚力度不够:旧版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违法 行为屡禁不止。
缺乏透明度:旧版食品安全法缺乏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 也无法有效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
新版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的阐述观点。
新版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 和意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新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完 善,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 消费者的影响
保障消费者权益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和责任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 管和处罚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考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考

扩 展 以及 介入力 度趋严 的趋势 。 经过 刑事立 法 的不 断完善 ,我 国刑法 已经 基本形
成 了针对危 害食 品安全犯 罪 的罪 名体 系 。而 在此罪 名体系 内部 ,不 同罪名 的 内涵
( 构成要 件 ) 相似或相 近 ,外延 ( 成立 范围 )重叠或交叉 ,相互关 系较为复杂 ,容 易 引起 司法实践的混乱 。这种局面既不利 于对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的准 确打击 ,也不 利于对相关 刑事被告人 的人权保 障 。有鉴于此 ,本 文将全面梳理我 国刑法 中与危害
问题 的分析 》 ,《 上海经济研 究 》2 0 0 2 年第 l 期 ,页3 9 ,3 9 . 4 5 ;张朝华 : 《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下 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 系重构 》 ,《 甘肃社会科学 》2 0 0 9 年第2 期 ,页2 4 2 ,2 4 2 — 2 4 5 。 2 . 参见 刘f = 文: 《 中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 0 1 2 年第4 其 月 ,页1 0 9 ,1 1 0 - 1 1 4 。 3 . 作为一个类罪 , “ 危 害食 品安全犯罪 ”统 指生产 、销售 问题 食品行为及相关行 为可能构成的犯罪 。 尽管 “ 危害 食品安 全犯罪 ”在表达形式 上与 “ 危害 国家安 全犯罪 ”、 “ 危 害公共 安全犯罪”相似 , 但与后二者 不同的是 , “ 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这一表 达在刑法条文 中并不存在 。换言之 , 《 刑法 》 并没有将 与食品安全相关 的罪名 统一规定在一个章节 之中。近年来 ,随着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和相 关部 门对危 害食品安全犯罪 的重 视 , “ 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 ”一词 频频出现 于官方 的司法解释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之 中。据 笔者考证 ,最早 使用 “ 危害食 品安 全犯罪 ”一词 的官方文件 ,应是2 0 1 0 年9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 部 、司法部联合发 布的 《 关于依法严惩危 害食 品安全犯罪活 动的通知 》。尔后 ,2 0 1 1 年最高人 民法 院发布的 《 关 于进一 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 危害食品安全及相 关职务犯罪 的通知 》和公布 的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以及2 0 1 3 年5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的 《 关 于办理危 害食 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都使 用了 “ 危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November,20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韩 玲(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罪间界限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6⁃0098⁃04 一、问题的提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之相适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也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该条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除了该罪名现有的危险犯、结果犯情形外,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提高了起刑点,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改比例罚金制为抽象罚金制,提高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将原先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查处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虽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同时符合了数个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法规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 但是,由于只有一个罪过,特别是只有一个行为,因此不应当适用其中两个以上的条文认定为数罪而进行并罚,只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认定为一罪而予以相应的处罚。

由于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无论数个法规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在本质上都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说,数个法规之间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一般认为,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进行定罪处刑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既然如此,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而言,也不应当例外。

因此,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刑法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就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都应当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因为:正是基于某种具体行为在某一事实方面具有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法机关为对有关社会关系加以特别保护,才对之进行特别规定,以独立于和区别于有关一般规定,并且与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配置较之于有关一般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

因此, 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要真正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就必须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否则,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2.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依法不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采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也就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进行定罪处刑。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 ’ ,是指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有关适用普通法的特别规定,具体而言就是上述《刑法》第 149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法规竞合的特别规定, 即:“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的罪与罚]与神同行1罪与罚

[食品安全的罪与罚]与神同行1罪与罚

[食品安全的罪与罚]与神同行1罪与罚在食品安全成为全民焦虑的时代,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者有惩罚性的赔偿、吊销商家执照、永远取缔从业资格等,这属于民法的范畴,事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现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食品安全罪名和量刑,这属于刑法的范畴。

如今,根据这些法律审判了一些案件。

可以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来了解和预测中国的食品安全,从而为公众遭遇伪劣食品后如何应对提供一些思路。

案件一:“黑心烤鸭”案案情回顾:2011年5月,媒体陆续曝光“北京黑心烤鸭”。

所谓黑心烤鸭是一种假冒北京烤鸭的产品,外包装与一般北京烤鸭的包装无异,内部食品实际上是一些病死的鸡肉或者碎鸡鸭肉、骨头、鸭架子等。

而且,由于病死鸡肉有异味,假造者在生产加工时放入大量的香辛料掩盖异味。

这些产品在包装上冠以“全聚德”、“万胜德”“全居德”“仝聚德”“金聚德”等品牌,在北京市前门大栅栏、北京西站、西单等地方出售。

一袋塑封包装的黑心烤鸭批发价格仅3元左右,却以20元〜30元的价格售给公众。

而且,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还有欺骗性说明,注明烤鸭“总重量1000克”,实际上产品净重不到500克,里面的甜面酱2袋各250克,就成为总重量1000克了。

北京东城法院查明,孔令叶与苑继昌合谋,由苑继昌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再由孔令叶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志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海淀区羊坊店等地。

北京西城法院也审理查明,2010年5月起,江西余干县的王国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无标签真空包装半透明烤鸭,在没有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将“内包鸭”包装成“全聚德”等品牌的烤鸭,并随意打印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

案件判罚: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同类的几起案件,并于2011年11月8日在北京东城和西城法院判决,多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

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专题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专题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 全 , 进 经济社 会发 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但 法 的颁 布 与 法的 实效 尚有很 长 的距 离 , 间可 能 促 其
存 在许 多更 为重要 也 更为 关键 的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务 界 对 这 些制 度如 何 予以理 解 阐释? 这 些 制度 在施 行 中
总 第 1 7期 O
20 0 9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 Ga s n tt t fPo ii a c e e a d La o r lo n u I s iu e o ltc lS inc n w
Ge e a . 0 n r lNo 1 7
还 存在或 可 能存在 哪 些 问题 ?这 些制度 与现有 的制 度如 何 衔接 、 它们 之 间的 关 系又 如何 处理 ?这 些 问题 当 然需要 众 多学人 的智识 努 力 , 间探讨 、 其 争鸣 , 甚至 不 同意 见 的针锋 相 对 也很 为 必要 。 为此 , 期 刊发《 害 本 危
食 品安全 的犯罪 规定 了依 法应 当追 究 的刑事 责任 。例 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 9 《 第 8条 明文 规定 : “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 《 法 》 多 条 文 明文 规定 了有 关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的刑 依 ,刑 诸 事责 任 。对 于有 关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究 竟应 当怎 样依 法追 究 刑事 责任 , 人们 不乏 探讨 。但 是 , 于 危害食 品 对
全 法 》 一 系列法 律 , 且 专 门制定 了《 品卫 生法 》特别 是 适应 社 会政 治 、 济 的 发展 和 需要 , 等 而 食 , 经 由第 十 一 届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奶粉”,到后来的“瘦肉精”、“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再到如今的“速生鸡”和“死猪事件”,等等,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还伴生着严重的犯罪问题,甚至演变为众人瞩目的重大社会事件⑴。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缺少应有的威慑力,最受人诟病。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改革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并对有关法律制度逐步加以完善。

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一年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强调以“食品安全”取代“食品卫生”,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构开启了新时代。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强化责任等方面都有了制度创新和突破。

特别是对于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食品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刑法立法和适用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长期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增长发展模式中,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演化为强有力的“经济导向型”政府,在服务公众和社会方面,尤其是在服务于非经济的公共利益方面,政府部门则往往表现乏力。

⑵这就可能导致由于政府监管出现“服务”漏洞,加上其他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食品安全犯罪还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探寻防治犯罪的有效途径。

科学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对于加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正确适用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均具有积极意义。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针对当前严峻的⾷品安全形势,为充分运⽤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民群众的⾝体健康和⽣命安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于⽇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共22条,点多⾯⼴,内容较为丰富,为便于实践理解和把握,现围绕《解释》规定,对《解释》起草时确⽴的相关原则精神阐释说明如下:⼀、严密刑事法⽹,明确犯罪界限针对各种新型危害⾷品安全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些⾏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顾虑和不同认识的客观实际,《解释》对危害⾷品安全犯罪领域较为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了梳理分类,并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提出了法律适⽤意见,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定罪问题,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全⾯覆盖。

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第⼀,对象全覆盖。

除⾷品之外,影响⾷品安全的还有⾷品添加剂以及⾷品相关产品。

鉴于实践中对于⾷品范围的理解以及⾷品添加剂等是否属于⾷品等存在不同看法,为统⼀危害⾷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根据⾷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区分不同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定罪处理意见:⼀是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规定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这两个危害⾷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的对象不仅包括加⼯⾷品,还包括⾷品原料、⾷⽤农产品、保健⾷品等,以后者为犯罪对象的同样应适⽤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品添加剂和⽤于⾷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于⾷品⽣产经营的⼯具、设备包括餐具等⾷品相关产品不属于⾷品,以这类产品为犯罪对象的,应适⽤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链条全覆盖。

查办“无底线营销“食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查办“无底线营销“食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查办“无底线营销“食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原创高小超高小超法律实务 2022-09-18 11:10 发表于山西通过两起案例细谈”无底线营销”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高小超案例一:某百货超市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2022年2月17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开展执法排查,发现某百货超市销售色情、低俗、恶搞造型糖果食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97盒,另有无包装的产品738袋,涉案产品货值共计4.56万元,产品通过网络销售至10余个省市。

某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9日,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王某某作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底线营销”食品案2022年2月21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网信部门转办的关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恶搞糖果的网络舆情转办件,遂立案调查。

经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底线营销”食品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当事人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中英文的文字和图片,并在网店产品页面上发布广告等进行产品推介,产品包装盒的广告内容包括色情暗示文字。

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简要分析:“无底线营销”食品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违法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以食品为诱饵,以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载体,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销售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食品, 通过宣扬低俗恶搞内容诱导消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必须予以严惩。

《食品安全法》与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食品安全保护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治理系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主要有两种规制手段,即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处罚和以《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

1.《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关系从犯罪主体上看,《食品安全法》涉及的违法行为主体较多,而《刑法》143条、第144条只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犯罪主体,对于食品运输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提供者等相关人员却未作规定。

这样会使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对后者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造成其逃脱刑罚制裁。

从刑罚设置上看,《食品安全法》135条有关于资格刑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对食品安全的主管人员加以从业限制,而《刑法》没有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规定。

这增大了与《食品安全法》衔接的难度,降低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性增加。

2.《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即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作者:李是尧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分有必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类群体关注的焦点,其中不乏大牌身影,更是让群众感到了“恐慌”。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81-02作者简介:李是尧(1989-),男,满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文章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阐述了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罪名,紧接着论述了当前我国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遭遇到的困境,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切身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法律的态度必须是坚决和“零容忍”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一)具体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该罪名①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修改不仅将该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之外,而且拓宽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范围,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加的严格。

此罪名为一个具体危险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表明了刑法规制的灵活性,给予那些潜在的犯罪行为很强的威慑力。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②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此罪名修改为了抽象危险犯,即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将之前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取消掉了,这说明了刑法在此罪名的规制方面采取了严厉的态度;其次,将该罪名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只要触犯了本罪的刑法法益就要收到自由刑的处罚;然后,处罚罚金的规定也是无上限,无疑是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更是增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食品安全及其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及其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及其风险分析目录一、食品安全概述 (2)1. 食品安全定义与重要性 (3)2. 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3)3.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与标准 (4)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5)1. 风险识别与评估 (7)1.1 风险识别 (7)1.2 风险评估方法及流程 (9)2. 风险预警与防范 (10)2.1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 (11)2.2 风险防范措施 (13)3. 风险管理与控制 (14)3.1 风险管理策略 (16)3.2 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估 (17)三、食品安全风险领域分析 (19)1. 原料采购与加工过程风险分析 (20)2. 食品添加剂使用风险分析 (21)3. 微生物污染风险分析 (22)4. 化学性污染风险分析 (24)5. 物理性污染风险分析 (25)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应用 (26)1. 风险评估技术概述 (28)2. 风险评估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实例 (29)3. 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趋势 (31)五、食品安全风险应对措施与建议 (32)1. 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建设 (33)2.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34)3.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35)4. 鼓励科技创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36)六、总结与展望 (37)1. 当前食品安全风险总结 (38)2.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挑战与机遇 (40)3. 未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发展趋势预测 (41)一、食品安全概述食品安全是全球公众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随着食品生产和供应链的日益复杂化,以及消费者对食品来源、成分、加工方式等方面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可能产生的各类危害,这些危害可能源自生物因素、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我们需要全面概述食品安全及其相关风险,并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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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59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

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

为此,本期刊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三篇文章,就新法涉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更多学人对这些问题从更为微观、更为实证的角度进行研讨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相继颁行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特别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仅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对于其中有关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诸多条文明文规定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究竟应当怎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不乏探讨。

但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鲜有关注。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

鉴于此,本文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加以初步探讨。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界说由于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迄今鲜有探讨,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无疑属于法规竞合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要弄清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什么,有必要先对法规竞合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法规竞合究竟是什么呢?对之,人们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数个法条都对它作了规定,也即是数个法条竞合在一起了,其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

[1]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3]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4]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5]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等。

[6]综合上述各有关学者的观点,在我看来,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432条与第398条,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既然如此,我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就是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而且,必须清楚的是,作为法规竞合的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像其它法规竞合一样,是刑法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因为: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犯罪形形色色,甚至大不相同,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因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互相重合或交叉;另一方面,由于在互相重合或交叉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其中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将之独立于其它犯罪加以特别规定,以更加具体地反映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地表现国家对其所持的否定态度,同时也更为充分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并不是纯粹基于理论的概括,而是也具有坚实的现实法律基础。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等等。

它们都是就有关犯罪而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根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定义,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

也就是说,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

如果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或者说只有一个刑法条文,则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

其中,所谓刑法条文,是指刑事实体制定法即刑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有关组成部分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

[7]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1)刑法条文是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口头语言表达形式;(2)刑法条文是用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用语词或其他非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3)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的;(4)刑法条文是在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而不是分卷、分编、分节、分款、分项、分目等用语句说明的,也不是在非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5)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之有关组成部分的,而不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整体的。

[8]2.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其中,无论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都是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就其中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

因为如果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那么法规竞合,就会因许多甚至所有刑法条文都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如果数个刑法条文之间不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232条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的竞合,以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与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竞合,就不存在法规竞合。

相应地,只有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才能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与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以及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由于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此能够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3.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换言之,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

由此,一方面,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是行为,即人基于意志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

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其二,必须是危害行为,即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包括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和对社会有可能危害的行为。

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

后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等;其三,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

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向生产三鹿奶粉的厂家提供三聚氰胺的有关农民,以及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生产、销售单位等;其四,必须是一个行为。

例如,生产有毒食品行为、销售有毒食品行为、生产有害食品行为、销售有害食品行为等。

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

例如,先生产有毒食品后生产有害食品行为的行为、先销售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病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等;其五,必须是基于一个罪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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