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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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机构。可分为: 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专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劳 合公司; 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

投保人:需求方,又称“要保人” 区别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中介人:为了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的专门组织或个人。包括: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及其他 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代

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时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 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以及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
(二)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

包括:

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 许。


限制或停止承包新业务
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
(三)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 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 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 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 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 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性(2)时效性(3)易得性
(4)全面性(5)可靠性(6)可比性
(7)一致性
2、现场检查

第七章保险市场

第七章保险市场
➢ 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竞争机制,
在保险市场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五、保险市场的模式
完全竞争模式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 自由进出市场。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市场模式。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 类型。 现实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
第七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市场与保险市场
市场 狭义市场 广义市场 保险市场 ➢ 狭义保险市场 ➢ 较早的保险市场 ➢ 广义保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主体
➢ 保险市场供给方 ➢ 保险市场需求方 ➢ 保险市场中介方
• 保险市场客体
➢ 核心保险产品 ➢ 有形保险产品 ➢ 附加保险产品
互补品、替代品的数量。保险互补品数量与保险供给成正相关关系。保险的互 补品越多,保险需求的增长就越快。保险替代品的数量与保险供给呈负相关关 系,替代品越多,保险需求的增长相对越慢。
保险技术。保险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些险种很难开发与设计,因而既使 有市场需求,也难以供给。从而,保险技术水平影响保险供给。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应用于保险经济活动 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 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市场机制的特殊作用
➢ 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由于保险费率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经验测算出来的未
来损失发生的概率。所以,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 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 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保险费率 P
ΔP P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颁布⽇期:2015-10-19执⾏⽇期:2015-10-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法⼈机构设⽴第三章分⽀机构设⽴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五章分⽀机构管理第六章保险经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统⼀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的分公司、中⼼⽀公司、⽀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治区、直辖市已经设⽴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分⽀机构的,应当指定⼀家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D 5C 6B 7B 8C 9B10C 11C 12B 13A 14B 15D 16B 17D 18C二、多项选择题1ABE 2ABC 3ABD 4ABCD 5ABE6CDE 7BCD 8ABC 9ABDE 10ABC三、判断题1×2√3√4×5×6×7×8×四、案例分析题答:投保人就同一财产利益分别与保险人甲和保险人乙签订的两份财产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合同,同时也是重复保险;保险人甲与保险人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再保险合同,丙保险人与丁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属于转保险。

第二章保险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C 5A 6D 7C 8C 9B10C 11C 12C 13A 14D 15B 16B 17C 18B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D 4ACD 5AB 6BC7ABC 8AB 9AC 10ABCD 11ABCD 12AD13ABC 14ABD 15BCD 16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案例分析题1、答:该案例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王妹先于被保险人王某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王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3、答: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是亮亮,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亮亮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钱女士和王先生来继承。

又由于钱女士和亮亮母子在车祸中双双遇难,儿子又先于母亲死亡,所以亮亮的母亲的继承权就实际发生,而钱女士的继承金又应由其父亲即亮亮的外公继承。

所以这笔保险金应由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平分,每人一万元。

4、答:(1)丁某在投保时指定丁母为受益人,但丁母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别的受益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7.25•【文号】•【施行日期】199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5日)停止执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一)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三)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三)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四)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保险公司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经营项目详见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监事会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经营管理层第七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公司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章盈余分配第九条本公司的盈余分配原则是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业务合作第十条本公司可以与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共同开展保险业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和清算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程序。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七章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七章
*
3、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在运输旅客、货物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4、个人责任保险 所谓个人责任保险就是居民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而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属,甚至其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在内。
02
合同责任
03
——合同责任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经济赔偿义务的责任。
04
*
(二)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
(2)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 致害人是责任保险的直接保障对象,受害人是责任保险的间接保障对象。 (3)责任保险无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规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大小,在损害没有发生之前是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是未知的,因此,不可能依据“责任”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4)承保方式多元化。 既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还可以组合承保。
在产品的设计或制造中存在缺陷;
该缺陷直到客户受害时仍然存在;
受害人不知道产品存在该缺陷;
受害人对产品的使用符合该产品的用途。
*
(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是被保险人在制造、销售、修理等过程中,或者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的伤亡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限额赔偿。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及本保单所附伤残赔偿程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
*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每天按其工资标准赔偿。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要求:
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
赔偿:按比例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
施救措施
申请赔偿
部分损失
残余价值
代位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除斥期间: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
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除外事故
案例1:
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
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 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 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 劣天气共同造成,近因有两个。恶 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 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 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索赔和理赔 保险欺诈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失而获取利益”
重复保险
(五)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 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 行使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第七章 保险市场

第七章 保险市场

2.专业代理人
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 构。 业务范围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 勘查和理赔。
3.兼业代理人
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 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资格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 规定的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 的保险业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其法定名称中应 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 币。
(四)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 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相互保险社




1.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一般规模较小,是 指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造成 的损事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 2.保单持有人即为该社的社员,社员之间相 互提供保险。 3.相互保险社没有股东,其经营资金来源于 社员缴纳的分担金。 4.社员可以参与该社的管理活动,每人都拥 有相同的投票权。
五、保险合作社

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非营利性保险组织 采用固定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六、劳合社
第三节

保险学第六章--第七章

保险学第六章--第七章
对于保险人来说必须说明的事项有: (1)保险条款及其事项 (2)保险学的具体内容 (3)保费率及保费交纳规定 (4)其他有关的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事实
(二)说明
3、说明的形式: 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规定采用明确说明。 4、违反说明的法律后果 (1) 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2)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追究其经济法律责 任: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罚款等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 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 性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 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 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 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 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 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案例
案例 一: 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 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 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 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 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 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 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为什么?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七章、保险监督(1)

第七章、保险监督(1)

五、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 单独管理目标模式
• 由于各国经济、法律环境不同,对保险业实 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 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公告管理
• 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他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 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它的含义 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 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 果承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1、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含义。所谓偿付能力监督管 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 力不足两个处理环节。
2、偿付能力评估的含义与内容。所谓对偿付能力评 估,就是对每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的 评估、检测。 (1)预防性的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监督管理。 (2)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 (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四)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
•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希 望通过其监督管理活动事先并保持的一种状 态。
•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 依法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 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二)独立监督管理原则 • 独立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 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 非法干预。 (三)公开性原则 • 公开性预案则则指保险监督管理的各种信息,除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 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增加保险监督管理的透明 度。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 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会计第五版第七章课后答案

保险公司会计第五版第七章课后答案

保险公司会计第五版第七章课后答案1、下列关于无形资产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B.购入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应摊销(正确答案)C.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全部转为营业外支出D.只有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2、.(年浙江省高职考)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的是()[单选题] *A预测B决策C计划D控制(正确答案)3、下列各项,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的项目是()。

[单选题]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收益C.资产处置损益D.营业外收入(正确答案)4、某企业2018年6月期初固定资产原值10 500万元。

6月增加了一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50万元;同时6月减少了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则6月份该企业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万元。

[单选题] *A.1 1100B.10 650C.10 500(正确答案)D.10 3505、由投资者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记入()科目。

[单选题] *A.“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正确答案)B.“营业外收入”C.“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D.“营业外支出”6、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论采用何种安装方式,固定资产的全部安装成本(包括固定资产买价以及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均应通过()科目进行核算。

[单选题] *A.固定资产B.在建工程(正确答案)C.工程物资D.长期股权投资7、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办公费应计入()科目。

[单选题] *A.管理费用B.财务费用C.制造费用D.销售费用(正确答案)8、.(年浙江省高职考)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对象的经济活动是()[单选题] *A购买设备B请购原材料(正确答案)C接受捐赠D利润分配9、长期借款利息及外币折算差额,均应记入()科目。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摊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共同承保、再保险、保险补偿等产生的分摊事项。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分摊原则第五条分摊原则:(一)风险共担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分摊责任。

(二)利益共享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享利益,分摊收益。

(三)比例分摊原则:保险公司分摊责任和收益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比例确定。

(四)合理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分摊应当合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分摊范围第六条分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共同承保的保险业务;(二)再保险业务;(三)保险补偿业务;(四)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其他分摊事项。

第七条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分摊协议;(三)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比例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分摊程序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签订分摊协议:保险公司之间应当签订分摊协议,明确分摊事项、分摊比例、分摊条件等。

(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摊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分摊责任和收益。

(三)分摊计算:保险公司根据分摊协议和风险评估结果,计算分摊责任和收益。

(四)分摊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分摊对象通知分摊责任和收益。

(五)分摊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摊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分摊责任和收益。

第五章分摊比例第九条分摊比例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二)保险公司分摊的收益;(三)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分摊比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一)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例分摊;(二)按照各自分摊的收益比例分摊;(三)按照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分摊;(四)其他合理方式分摊。

第七章 财产保险的经营

第七章 财产保险的经营

二、财产保险的承保
承保(approved to cover),是指保险人 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 受保险的行为。 财产保险承保就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主要包括: (一)财产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 (二)财产保险承保的程序
(一)财产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
1.合理确定保额防止道德风险 2.明确签订合同的三要素 3.承保的单证必须符合产险规范 4.保险合同应数字准确、字迹工整、签章齐全。
(2)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①要商定投保财产范围 ②保险制限 ③特约保险财产 ④附加险 ⑤特别约定: a、露堆财产; b、处于蓄洪区、行洪区的 财产 ;c、按原值加成投保固定资产; d、不保财产 ⑥占用性质 ⑦行业
(3)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①按照投保单要求,分别填写投保财产 项目,并分项确定保险金额 ②如果附加“盗窃”险,应在投保单上 予以注明 ③保险期限
B.展业宣传
1.展业宣传的内容 2.展业宣传的形式 3.重点宣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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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宣传的内容
(1)宣传国家,各级政府有关保险的方针、政策和规 定;宣传《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并具 体宣传各险种的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被保险人义务,以及出 险索赔与理赔等基本内容。 (2)宣传保险进行经济补偿稳定企业生产、安定人民 生活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特别要紧密联系企业和广大 群众的切身利益,清楚参加保险后能得那些实惠,以 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思。 (3)宣传本公司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在公众中塑造公 司的良好形象,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返回
(二)财产保险承保的程序
1.商定保险财产的范围 2.查验投保财产标的 3.办理投保手续 4.签发保单

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资质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资质的审批、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险公司设立第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保险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住所;(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三)注册资本;(四)公司章程;(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从业人员名单及简历;(七)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八)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计算机信息系统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监会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第十条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人寿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财产保险;(五)再保险;(六)保险资产管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指为明确保险公司各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保险公司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业务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具有管理职能和决策权利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依法合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管理权。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投资者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投资者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实行人才选拔、培训、激励和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制度,提供员工公平的晋升机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类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绩效不佳的管理人员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提供绩效奖金、团队奖金、股票期权等方式,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和财务控制,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财务核算机制,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等进行定期核算和分析。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业的迅速进展,保险业在金融领域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保险学原理》也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保险学原理》是保险专业的入门课程,本课程修读对象为金融系本科学生。

该课程旨在使使学生把握保险、保险合同的差不多理论和概念,及实际保险工作中的差不多原则和差不多方法。

最为保险学的知识体系,本课程从保险差不多概念入手,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论述了保险的类别,保险业的进展历史,保险合同的要紧内容,保险运行的差不多原则,保险业经营、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内容。

本课程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基础性,本课程要紧阐述保险学的差不多原理,是学习其他保险专业的基础;二是有用性,本课程的差不多内容与现实保险工作紧密联系,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政治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程。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名目教学内容 (1)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1)第二章保险的概述 (1)第三章保险的产生与进展 (2)第四章保险的分类 (3)第五章保险合同 (4)第六章保险运行的差不多原则 (5)第七章保险业经营 (6)第八章保险市场 (7)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8)第十章保险业的监督与治理 (8)重点章节 (10)参考书目 (11)课时分配 (12)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学概述教学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从而为整个课程的学习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

内容结构:第一节风险的概念与分类一、风险的概念二、风险的特点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缺失四、风险分类第二节风险治理的差不多方法一、风险治理的概念二、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第三节风险效应与风险成本一、风险效应二、风险成本第四节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一、风险治理与保险二、可保风险的条件本章重点(重要问题):风险与可保风险,风险治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二章保险概述教学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把握保险的定义,了解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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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生命表 和利息。
(二)保险费率的构成
1、保险费率(毛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 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3、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 比率。
附加费率是以保险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 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 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 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 润率构成。
净承保保费
(1)业务容量比率=
≤2
净资产
(2)风险分散
(3)现有资源的最佳利用
(4)运用再保险
五、核保过程
1、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1)信息的作用 (2)信息的来源 1)中介人 2)消费者调查报告 3)体检报告 4)地区销售经理 5)中介人业绩 6)相关单据
(二)风险的判断与分析 1、有形风险 2、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 3、法律风险
则为5亿) ▪ 有专业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业务相关的设施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1、保险商品的无形性 2、保险商品需求的潜在性 3、保险商品的可替代性 4、保险商品交易的长期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
三、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二)随行就市原则 (三)薄利多销原则
四、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二)风险同质原则 (三)风险分散原则 (四)风险选择原则
第二节 保险营销
一、保险营销的含义
保险营销: 保险销售: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
保险金额与收入的倍数关系
年龄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和65以上
现行收入的倍数 20 18 17 15 12 11 9 8 6 5
(三)理赔要点
1、损失原因 2、权益转让 3、保险委付 4、争议处理
第二,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 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投资的 最主要动机。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承保收 益与投资收益。
第三,流动性。
(三)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
一般说来,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 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存款 2.证券投资 3.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其他投资方式
(三)展业的方法与技巧
1、为投保人设计合适的投保方案 针对各个不同的投保人所处的风险,选择最佳的投保方案,
即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又不损害保险企 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2、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保险业务自身的服务,即承保、 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二是拓展性服务,如汽车修理服 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社会福利服务、金融服务等。
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 费、保险储金,及保险企业从保险费中所提取 的各项准备金。
2、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1)道德风险 2)中间人风险 3)分保风险 4)偿还能力风险 5)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4、保险业务的分散性 5、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6、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7、保险影响的广泛性
4.调查:调查就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
5.核定
1.给付理赔计算 2.拒付 3.豁免保费计算 4.理赔计算的注意事项
6.复核、审批
( 复核的内容 及点如下)
7.结案、归档
1.出险人的确认; 2.保险期间的确认; 3.出险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 4.保险责任的确认; 5.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 6.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
三、保险费率的构成
(一)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1、保险费:是 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
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 用。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 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 金额×保险费率。
影响保险费的三个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期限。
(二)人身保险按保险给付
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
(一)健康因素 1、年龄 2、性别 3、体格 4、既往病史 5、个人现有疾病 6、家族病史
平滑后的分年龄组死亡率曲线
(二)非健康因素 1、职业 2、生活习惯 ⑴ 吸烟 ⑵ 酗酒 ⑶ 药物滥用 3、业余爱好 4、兼职状况 5、生活环境
(三)道德或心理因素 1、投保动机 ⑴ 选择的保险种类 ⑵ 投保时间 ⑶ 主动投保者 ⑷ 跨区域投保 ⑸ 催促保单生效 (四)财务因素 1、个人现有收入 2、保费支付能力
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保险销售的意义: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
要的一个环节。
二、保险营销的主要环节
准保 客户 开拓
调查 并确 认客 户的 保险 需求
设计 并介 绍保 险方 案
疑问 解答 并促 成签 约
营销是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
一、准保户开拓
二、调查并确认 客户需求
准保户的鉴定 准保户开拓的步骤 准保户开拓的途径 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 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
(三)承保的抉策与实施 1、作出承保抉策 2、实施抉策
六、核保管理
(一)参与公司管理 (二)安排再保险 (三)制定和实施核保指南
七、续保
第四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 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外,均可
2.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 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二、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1、充分性原则 2 3、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 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5、促进防损原则。
四、核保人的主要职能
(一)确定供需规模 1、选择被保险人 2、核定公司承保能力
(二)确定价格 (三)确定保单条件 (四)核保条件分析
第七章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经营
目录1Leabharlann 第一节 保险公司概述2
第二节 保险营销
3
第三节 保险核保
4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5
第五节 保险理赔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专门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一般不
允许个人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公司具备基本条件
▪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全国范围内
3.其他投资资金。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
(二)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投资的第一原则, 保险人的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债 的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 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 项目,避免投资失误以保证资金安全;二是进行
(二)非寿险理赔的流程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拨入电话销售 拨出电话销售
间接销售渠道
保险代理人销售 保险经纪人销售
第三节 保险展业与承保
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 商品和服务 (一)保险宣传 (二)保险展业的方式
1、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 2、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订立代理合同,在规 定的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并按招揽的业务量取得佣金。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 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 保险人。 4、保险展业渠道的选择
2、事后选择:在承保后若发现保险标的有较 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合同作出淘汰性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等 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另一种是保险 人若发现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保险人可
(二)承保控制
1、保险责任控制 2、保险金额控制 3、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4、规定免赔额 5、实行比例承保 6、费率优待
2.立案
资料受理 立案条件
立案处理
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 ;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 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
(1)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初审 (2)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
(3)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有效。
(4)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3、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保险企业的展业人员应对市场上的各种需求进行调查收集, 全面掌握市场上的各种需求信息。
二、保险承保
承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 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
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 全和赢利的业务分布和组合。
(一)保险业务的选择
1、事先选择: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承保, 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对人的选择是对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和选择;对物的选择是 对保险标的物的评价和选择。
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
接案
立案 初审
调查
复核、 结案、 核定 审批 归档
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
报案 1.接案
索赔申请
资料提交
报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益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的行为。
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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