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一、原则要求(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
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
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
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
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银监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9•【文号】银监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各银监局(不含西藏):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银行)的属地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省联社和农村银行属地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银监会和银监局在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法人监管原则。
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要以法人为单位实施准入、履职(营运)和退出监管。
目前要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监管。
二是属地监管原则。
除特别规定的事项由银监会负责外,其余监管事项全部交由银监局负责。
三是联动监管原则。
银监会与银监局应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职责分工(一)银监会的监管职责1.制定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政策、规章制度,对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的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指导,并组织实施。
2.审批省联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改制;核准理事长、主任任职资格;审批借记卡等重大业务准入事项。
审批农村银行设立、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核准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审批引进战略投资者、开办衍生产品交易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决定的重大业务准入事项。
3.授权银监局对前第2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或核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8施行日期2004.10.28文号银监发[2004]78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现将《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内部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全体从业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掌握行为规范,明确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机构、各级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要依据《内部监督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
各级领导班子、各级监督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
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经验,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银监发【2011】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9•【文号】银监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54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你单位在监管组织机构调整完成后,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四章竞聘第五章评价第六章激励约束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监会系统建立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岗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监管员是指组织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法人进行日常持续性监管的第一实施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预警人员;主查员是指负责对银行的有关业务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负责现场检查的技术指导和解答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银监会将逐步建立主监管员和主查员专业培训、资格认证、绩效评估制度,并探索分级建立主监管员和主查员人才库。
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才能获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一定数量的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岗位。
第六条主监管员岗位应依据机构监管的原则,按照所监管的法人机构对应设置。
银监会机关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可对应每家机构设置1个主监管员岗位,其中负责大型银行法人监管的部门,可对应每家大型银行设置1个监管组(处)。
银监局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可根据被监管机构规模及风险状况,对应每家机构或若干家机构设置1个主监管员岗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
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10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
通知
(银监发〔2009〕105号)
银监会各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号:银监发[2009]105号颁布⽇期:2009-10-23执⾏⽇期:2009-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银监会各银监局;⼈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省、⾃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现将《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00九年⼗⽉⼆⼗三⽇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银⾏业⾦融机构,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政策性银⾏、商业银⾏、城市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外资⾦融机构除外)。
第三条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包括:⼀、绝密级(⼀)泄露会造成全国性⾦融危机或⾦融秩序混乱的;(⼆)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三)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泄露会使国家重⼤⾦融政策、措施⽆法实施的。
⼆、机密级(⼀)泄露会影响较⼤区域(⼀省或数省)正常⾦融秩序的;(⼆)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遭受严重损害的;(三)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泄露会对国家重⼤⾦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严重⼲扰的。
三、秘密级(⼀)泄露会给⾦融市场正常运⾏带来不利影响的;(⼆)泄露会使银⾏业信誉遭受损害的;(三)泄露会对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造成损害的;(四)泄露会使银⾏业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失效的;(五)泄露会对国家⾦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扰或不利影响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银监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l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2004年7月25日银监发[2004]5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银监发[2004]28号【颁布时间】2004-5-11【实施时间】2004-5-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主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暂行规定》是银监会全面贯彻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明确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并对各级派出机构依法授权的具体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本着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银监会各部门和各银监局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研究制定银行业发展战略、规章规则和监管政策,加强对全系统银行监管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
各级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工作要求,根据授权履行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职责,重点是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金融风险。
通过上下共同努力,不断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现场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监管措施或作出处罚决定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数据大集中后的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督促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行政关闭和依法申请破产等市场退出以及停业整顿、机构重组进行监管。
第二章监管工作组织体系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建立会总部(以下称银监会)、监管局(以下称银监局)和监管分局(以下称银监分局)三个层次的监管工作组织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落实、责任到人、加强考核、严格问责”的工作制度。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县(市)一级设置监管办事处。
监管办事处是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办事机构,在上级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第八条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规章、规则和政策;(二)对全系统的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三)直接负责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监管(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名单由银监会另行提出);(四)组织派出机构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系指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区域性、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五)协调并处置跨银监局的监管事宜;(六)在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信息的基础上,对其风险作出总体评价,并督促和指导被监管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七)建立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框架;(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银监局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授权,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规章、规则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在实施前报银监会备案;(二)根据银监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辖区内的监管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市银监局与其所在省银监局对辖区内有关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关于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办法》(银监办通〔2003〕18号)执行;(三)根据授权,监管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辖区内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四)直接负责对所在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授权或集中调度直接管辖的县(市)监管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五)协调处置辖区内跨银监分局的监管事宜;(六)在汇总、分析辖区内被监管机构信息的基础上,对其风险作出总体评价并上报银监会;(七)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发现和报告负第一责任;(八)根据银监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确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框架,建立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九)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银监分局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授权,监管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授权或集中调度辖区内监管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并处置跨监管办事处的监管事宜;(三)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和风险情况;(四)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县(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收集辖区内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承办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监管政策措施,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遵循责权统一、适度集中的原则,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权、处罚权以及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认定权、取缔权等监管权。
(一)银监会负责查处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国范围内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二)银监局负责查处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辖区内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三)银监分局负责查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需要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向银监局提出处罚建议,由银监局作出相应决定。
(四)监管办事处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但对监管中发现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上级监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授权下级查处应由上级直接负责查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下级监管机构在查实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并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时,可以提请上级监管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就此直接对其上级机构直至法人机构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全部或部分上收下级监管机构对该机构的监管权:(一)被列为高风险机构;(二)风险状况急剧恶化;(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四)上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上收监管权限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第十五条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法人集中监管。
银监会负责直接监管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总行营业部、境外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总行营业部、境外分支机构或投资附属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派驻监管小组,派驻监管小组在银监会国有银行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工作和审慎经营规则执行情况。
银监局负责对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代表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监管;负责对所在城市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直属专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对所在城市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管。
银监分局负责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管。
监管办事处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县(市)支行及其营业网点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银监会负责受理并审批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总行营业部、境外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总行营业部、境外分支机构、投资附属机构以及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直属专营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并负责颁发或收缴金融许可证(境外分支机构除外);负责审批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代表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筹建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