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企业标准-大鹤蛋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DO0001S-2011生鲜鸡蛋2010-10-20发布 2011-02-26实施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公司生产的“兰”系列生鲜鸡蛋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参考 GB2748-2003《鲜蛋卫生标准》、NY5039-2005《无公害食品鲜禽蛋》加以制定。
本标准的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0年10月20日。
生鲜鸡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兰系列生鲜鸡蛋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鲜鸡蛋,按本公司自配饲料喂养,经过鸡蛋清洗设备清洗、消毒、剔疵、杀菌的生鲜鸡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肝菌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第十三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第十四条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附件2)送交评定机构.(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附件4).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条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件5)规定次数.第二十三条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2.《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5.《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6.《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 地方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是指在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中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和适应当地实际需求的标准体系。
上海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卫生健康工作一直备受重视,因此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以确保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一、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标准1.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卫生机构的建设要求,包括建筑面积、房间设置、设备配置等,确保卫生机构的实际运行符合卫生健康要求,保障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2.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医疗器械使用与维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旨在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卫生防疫工作指南》该标准规定了卫生防疫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疫情防控、卫生保洁、食品安全等,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1. 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以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2. 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许可制度等,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生产环境、设备清洁、人员操作等,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卫生安全,避免食品污染。
三、上海市医疗服务质量标准1. 上海市医疗服务质量标准《门诊就诊服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门诊就诊服务的时间、排队制度、医师诊疗行为等,以提高门诊就诊效率和服务质量。
2. 上海市医疗服务质量标准《住院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住院服务的医疗护理、病房环境、病人安全等要求,以提高住院服务质量和病人满意度。
3. 上海市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医疗纠纷处理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等,以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
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1. 引言上海市食品生产行业涉及众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上海市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细化和解读,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规定旨在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合规。
3.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流程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申请材料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生产场所的证明文件、生产设备的检验报告等。
3.2 现场检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派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
3.3 审核及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作出决策。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4. 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细化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了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对其中几个要点的细化说明:4.1 生产场所要求食品生产场所应位于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区域,建筑及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排污系统。
4.2 生产设备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和无污染。
4.3 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原材料的质量安全,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4.4 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包括生产计划、操作规程、记录管理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4.5 人员健康及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并提供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目录》的通知
沪食药监规〔2017〕1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22]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
食品安全目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5.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如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停止使用损坏的设施设备、要求停止加工或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未严格执行制度的食品从业人员给予惩处等。
上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熟食面筋制品-清美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BBAJ0007S-2017前 言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文件要求,本企业参照GB 27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等标准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熟食面筋制品》。
本标准采用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慧、张凡芝。
本标准由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华于2017年7月26日首次批准发布。
熟食面筋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熟食面筋制品的范围、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面筋制品(油面筋、水面筋、烤麸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木耳、黄花菜、香菇、花生仁、食盐、味精、白砂糖、酱油、鸡精调味料、香辛料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经烧煮、冷却、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即食的熟食面筋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产品分类根据使用的主要原料不同,可分为油面筋类熟食面筋制品如什锦素肉、水面筋类熟食面筋制品如红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12.0 GB 5009.5水分(g/100g)≤78.0 GB 5009.3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11的规定。
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5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或出厂检验单方能出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标准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涵盖的范围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环节,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标准。
首先,在原料采购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购买的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具有合法合规的购买渠道和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
对于易变质的原料,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采购后及时加工,避免原料变质腐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其次,在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始终遵循相关的生产标准,包括设备操作规范、生产工艺流程、标准化操作等。
同时,企业需要确保员工具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定期进行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能力评估。
在储存运输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保障食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食品受潮、霉变、污染等情况发生。
在运输过程中,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符合食品运输卫生标准,并进行规范的运输操作。
最后,在销售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食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并且对过期、次品食品进行及时处理,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合法。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管,共同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标准备案。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产品的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提升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三、标准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等,充分考虑了上海市的地域特点和市场需求。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产品的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成品检测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产品包装标识,规定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形式、位置等,保障消费者对产品的准确了解。
3. 生产环境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的实施由上海市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企业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违反标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六、标准的意义与价值。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提升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本标准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与完善,确保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之,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将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标准,共同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促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本文将就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上海市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
比如,对于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食用油脂等,都有专门的地方标准进行规范。
这些地方标准主要包括食品的质量指标、卫生要求、生产加工工艺、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其次,上海市还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此外,上海市还注重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储存、陈列、销售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同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等,也有相应的地方标准加以规范。
总的来说,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这些地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当注重查看食品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总之,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为上海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上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参考模板)
(标准名称)(企业名称)发布前言前言部分应视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给出下列信息:说明你的产品与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没有国家、行业标准也应说明。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情况;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200×。
说明标准与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如:本标准与Q/×××-2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下列信息必须给出:本标准由(××××公司名称)提出。
本产品委托加工单位:××××,委托加工单位地址:××××,(产品属于委托加工的需填写)。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标准名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或产品名称)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或产品名称)(说明产品由什么什么原料组成、经过什么样的工艺生产、产品的属性(如:饮料、罐头)是什么?)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示例如下:(常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87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904 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481.1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 5009.3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 食物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物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6 食品添加剂乳酸钙GB 6227.1 食品添加剂日落黄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608 低筋小麦粉GB 8821食品添加剂ß-胡萝卜素GB 8957 糕点厂卫生规范GB 10355 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T 12456 总酸测定法GB 12488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3737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3886 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4754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759 食品添加剂牛磺酸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5196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T 18963 浓缩苹果清汁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T 20882 果葡糖浆及其试验方法GB/T 21730 浓缩橙汁GB 22367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QB 1014 食品包装纸QB/T 1505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QB 2393 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AK糖)SB/T 10227 糕点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储存SB/T 10329 裱花蛋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说明: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一览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发文字号】沪质技监标[2009]28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9〕28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标准化协会,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现就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备案,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为确保备案工作不断不乱,有序进行,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附件1),告知备案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附件2),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经本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复查。
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相关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所需表格可登陆市质量技监网站()查询或下载。
附件: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2.《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3.《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二OO九年六月八日附件1:。
中国食品企业 标准
中国食品企业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超标或滥用。
2.食品卫生条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3.食品品质控制:企业应建立食品品质控制体系,对食品的原料、生产、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4.食品标识和标签: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和标签,如实标注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生产环境标准
1.厂区环境:厂区应整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2.车间环境: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卫生设施。
3.空气质量:厂区和车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食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4.水质: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进行食品生产,并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三、生产工艺标准
1.工艺流程: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2.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食品生产的顺利进行。
3.操作规范: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食品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4.成品检验:企业应对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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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BAP0006S-2020 方便米饭(套餐)2020-01-02发布 2020-02-02实施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顺君、王东亮、章燕海方便米饭(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米饭(套餐)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米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水、水果制品、蔬菜制品、新资源食品、食药两用食品、白砂糖、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过原粮处理、调粉、成型、熟化、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并配以或不配以自产的菜肴(以畜禽肉或其制品、蛋或其制品、水产品或其制品、蔬菜或其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配以或不配以调味品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及调味品等,经热水浸泡(或冲调),辅以或不辅以微波加热后即可食品的方便米饭(套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是测定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5507 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959脱水蔬菜根菜类NY/T 960脱水蔬菜叶菜类QB 2076 水果、蔬菜脆片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NY/T 1886 绿色食品复合调理料SB/T 10299 调味品名词术语酱类SB/T 10612 黄豆复合调味酱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 147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GB /T 317 白砂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其中不包含碎米指标)。
3.1.2其他米类和杂粮应符合GB 2715、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干制水果制品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4蔬菜干制品应符合NY/T 959、NY/T 960、QB 2076的规定3.1.5维生素B1应符合GB 14751的规定。
3.1.6维生素B2应符合GB 14752的规定。
3.1.7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8熟肉制品应符合GB 27172762的规定。
3.1.9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3.1.10 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11蛋与蛋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 生产工艺3.2.1 方便米饭(含菜肴包、调味品包)原料验收其他料包原粮处理调粉成型熟化冷却粉碎(不粉碎)包装检验入库3.2.2 方便米饭原粮处理调粉成型熟化冷却粉碎(不粉碎)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4.1 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1及卫生部关于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4.3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4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中的规定要求。
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杂质将样品放入白色纸张中进行观察,样品无杂质,具有方便米饭(粉)特有的色泽。
6.1.2 气味、滋味首先用嗅觉鉴别方便米饭(粉)的气味,然后取容量1000ml的带盖的保温容器,将方便米饭(米饭包)(粉)放入带盖保温容器内,按产品注水线上的刻度加水量加入90℃以上的水,盖紧盖子浸泡10分钟,开盖,搅拌均匀(含料包的方便米饭,把米饭与料包搅拌均匀。
如果产品包装上标示有使用方法,则按其要求操作),观察方便米饭(粉)的形态,鉴别其气味、滋味。
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复水率6.2.2.1 容器a) 容器1000ml的带盖保温容器b) 规格φ200×50㎜/1.5(GB/T 6003.1-1997)与φ200×50㎜/0.85之间标准试验刷c) 秒表d) 感量0.1g、最大称量1000g的电子天平(或相应感量的计量器具)。
6.2.2.2 分析步骤称取一定量的方便米饭m1(g),置于1000ml的带盖保温容器中,加入方便米饭重量6倍的热水(90℃以上),加盖浸泡10分钟后倒入标准试验筛中,水平f放置静置5分钟,然后称量复水后方便米饭的重量m2(g)6.2.2.3 分析结果计算按公式计算复水率F=m2-m1/m1×100式中:F---复水率 m1---方便米饭复水前重量(g) m2---方便米饭复水后重量(g)6.2.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粗细度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7.1 总则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7.2.1.1组批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00件)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原料、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2.1.2抽样随机按表5抽取样本。
表4 抽样表方便米饭出厂检验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复水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方便米粉出厂检验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粗细度、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2.1.4 判定规则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若其中一袋(碗)有不合格项时,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数量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未达标,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7.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的;b)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 标志、标签按GB 7718执行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9 包装、运输、贮存9.1 包装9.1.1 包装材料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应符合GB 9683、GB 4806.7和BB/T 0030的规定。
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1.2 包装要求封口牢固,印刷清晰,无破损,同一批产品采用统一的包装。
9.2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装。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3 贮存成品在常温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在符合本标准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根据包装容器的不同分别有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具体保质期以产品包装上的保质期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