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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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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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保障飞行安全,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审批和管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事项。

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指经民航局许可后,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5类,分别是非商业通航飞行执照、非公共次要用途航空公司经营执照、私人飞行执照、家庭办公飞行执照和空中医疗救援执照。

第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机构是民航局。

第六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期限为5年,自许可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续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许可条件第九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飞行器、航空器、设备和设施;(二)具有飞行员、机组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安全运行、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和飞行培训等机构;(四)具备适航、运行和维护等适用于本业务的飞行手册、规程、制度和规定;(五)具有医疗保障、保险和财务资金等必要的经济条件;(六)具备应急援助、飞行检查、证书颁发和技术支持等必要的服务能力;(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证明文件;(三)飞行器、航空器、设备和设施的清单;(四)飞行员、机组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的证明文件;(五)安全运行、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和飞行培训等机构的证明文件;(六)适航、运行和维护等适用于本业务的飞行手册、规程、制度和规定的证明文件;(七)医疗保障、保险和财务资金等必要的经济证明文件;(八)应急援助、飞行检查、证书颁发和技术支持等必要的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根据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类型和范围,民航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行,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制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制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飞行保障、飞行管理等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六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制度,确保通用航空器生产质量,保障航空安全。

第七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保障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八条国家对通用航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运行。

第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文化,共同维护通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飞行安全规定第十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检验,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对通用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通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通用航空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飞行人员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意识,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器应当定期进行飞行检查,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章飞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管理制度,确保飞行计划合理、飞行过程可控。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飞行信息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八条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飞行维修记录系统,对通用航空器维修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通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飞行计划、飞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飞行安全。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的义务
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 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 输服务质量。
➢ 告知义务
➢补救义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要求,优先安 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退票, 并且不得收取退票费。因承运人自己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 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一、概述(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的进行,保护民 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 空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以下简称《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并 于1996年3月1日生效。
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

2、
。0 1:36:29 01:36:2 901:361 2/3/20 20 1:36:29 AM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3、
。20.1 2.301:3 6:2901: 36Dec-203-Dec-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4、
。01:3 6:2901: 36:290 1:36Thursday, December 03, 2020
➢赔偿义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程的事件,造成旅客人员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一)航班延误、取消
责任—安排膳宿(3种情形)
《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 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 ■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 门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应对旅客 进行经济补偿 ■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 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 轻 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

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

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

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措施欢迎大家参考阅读一、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一提起民用航空人们往往容易想到公共航空运输而对通用航空了解不多或知之甚少其实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民航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离不开通用航空由于通用航空具有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航空器品种繁杂、空域使用随意性大使用机型多、飞行时间不确定等基本特征这就决定了管理通用航空在很多方面与管理公共航空运输航空有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用专门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的定义和范围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通用航空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如美国的通用航空非常发达大多数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为商社或个人拥有因而商社自用商务航空和个人消遣飞行是美国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类别其次是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和农业航空作业而法国的通用航空分为轻便航空(1'aviationhere)自用商务航空(1'aviationd'affaires)和航空作业(letravailaerienj三大部分其中又以轻便航空占居重要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这里的定义比《民用航空法》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更具体了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把民用航空分为三部分: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及航空作业但未对通用航空进行明确定义该规则从运营人角度把通航企业分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从业务上分为一般商业飞行、训练飞行、空中游览、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等对于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要求定义为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小型空中飞行器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采用排除法对通用航空加以定义通用航空运行是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GA/AM)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航空作业是指航空器用于专门的服务诸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运行活动由GA/AM提供的为获取报酬进行的航空活动为人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和安全有效的生活附件6第II部分是涉及国际通用航空的定翼飞机第III部分包括了直升机的国际商业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我国关于“通用航空”的概念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民用航空法》对于通用航空活动的定义较为笼统通用航空的范围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的规定要宽并未将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别开来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有相同之处但航空作业运行是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的而通用航空大多不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将航空作业作为通用航空对待并且一般不对通用航空运行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而对航空作业运行进行管理并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另外国际民航组织的航行委员会认为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不具有国际性没有必要制定航空作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因此公约附件6第II部分是不适用于航空作业一般由各国自己制定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为此在修改《民用航空法》时应将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分别定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概念清晰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相一致也便于今后分别对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建议将《民用航空法》第145条修改为: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作业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勤飞行、出租飞行、公务飞行、私人飞行和体育训练飞行航空作业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二、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概况近几年我国的公共航空运输高速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通用航空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据国际民航组织统计XX年183个成员国注册的通用航空飞行器总数为338820架是从事商业运输飞机数量的七倍多我国全部通用航空飞机数量仅为450架仅相当于世界总数的1.3%截止到XX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直升机(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数量为707架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98700小时通用航空飞行180000小时XX 年美国约有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占总航空器的96%)而固定航班商业航空的飞机则有7100架(占总航空器的4%)美国现有19,100个公共或私人机场而固定航班之商业航空仅在其中的651个机场运作1998年美国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共执行了28,100,000小时的飞行每年产生达10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2]除美国外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总体而言我国的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极不相称与中国民航在世界民航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尽管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还不高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和航空消费需求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通用航空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尤其是公务飞行、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飞行、航空器代管、观光游览飞行等项目的航空消费市场需求量很大飞行量逐年递增小型航空器短途商业运输等项目的市场需求也日益增长由于通用航空机型小起降条件要求较低运营成本低廉无需大量资金投入即可有效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交通条件国外投资商、通用航空器制造商和推销商都十分看好中国通用航空的巨大潜在市场积极在中国寻求合作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为工农业生产、能源开发和科研服务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对促进国家各行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用航空是一国民航业实现产业升级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摒弃重运输航空轻通用航空的旧观念建立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均衡发展、民航业“两翼齐飞”的发展格局为大力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事业国家不仅需要出台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也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整套管理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三、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一)国内法渊源除《民用航空法》对通用航空有专门规定外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等成为规范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依据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第十章第145条至150条对在我国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做出了规定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等在《民用航空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目前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xx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在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域管理、服务保障、审批手续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为我国长期处于瓶颈状态的通用航空事业注入了活力也是对通用航空活动依法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障飞行安全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3、部门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内容包括经济管理、安全运行、执照管理、作业标准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部规章:(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民航总局第120号令)xx 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民用飞行以及使用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执行的所有运行它不仅完善了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管理而且对更广泛主体的飞行和运行活动进行了规范如对我国分布广泛和日益普及的农林喷洒作业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作出详细规定为规范这两种作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规依据这部规则整合了各种复杂的飞行、运作等规定形成了通用航空的一个基础性规章标志着通用航空立法走上规范化轨道CCAR91部的发布对我国广泛分布和日益普及的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飞行运行提供了管理依据为我国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飞行的系统化、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对通用航空经营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等(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等 (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民航总局令第102号)1996年8月1日发布XX年8月31日修订该规定规范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等(5)《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民航总局令第110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201LRR1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201LRR2民航总局令第17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201LRR3民航总局令第189号)等部门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在投资范围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允许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投资比例方面若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双方商定(二)国际法渊源航空运输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取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当前最重要的一个航空公约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截至xx年底共有188个国家或地区批准或加入了这一公约[4]我国于1974年加入该公约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公约附件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的两个部分是迄今国际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最主要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68年12月2日首次通过了国际通用航空一航空器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该附件六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一飞机”于1969年4月2日生效同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直升机的运行规范在该附件六第III部分——直升机的国际运行中规定四、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讲究法律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及时修改不适应形势变化的法律规定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1、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结构不尽合理民航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规章居多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使用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定有些没有统一规定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xx年我国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但缺少《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我国已有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等但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咨询通告、指导手册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另外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法规往往套用运输航空的标准建设机场造价大、投入多通航飞机使用机场收费也高加大了通航企业的运营成本近几年社会上不少企业和个人积极自购航空器开办航空俱乐部但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一些航空俱乐部的飞行员、机务人员、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导致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5]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民航主管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规章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严格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2、除《民用航空法》外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仅限于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法律层次不高其实一国的法律对推动通用航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的《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从飞机出厂之日起的18年内对通用航空飞机实行有限责任制使通用航空飞机制造厂商降低了保险费额促进了通用航空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复兴[6]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通用航空的专门法律《民用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规定只有6个条款少而笼统未对国家鼓励和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无法成为通用航空立法的依据也无法起到引导通用航空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尽快完善通用航空的行业发展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振兴通用航空事业的法律引导和支持通用航空的发展壮大为使我国通用航空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通用航空的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部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符合市场规范的多种形式的通用航空企业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重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推动航空俱乐部和个人飞行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3、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发展通用航空对于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在我国欠发达和偏远地区常规交通运输条件十分有限突发事件若要得到及时救援必须依靠通用航空XX年1月在甘肃嘉峪关发生的海南航空公司机长拒载断足少女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7]也引发了人们对完善社会救援机制的思考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救灾飞行具有特殊性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们应该在国内设立由通用航空公司承担的常规性航空救护服务负责对与医疗相关的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落实飞机、飞行员、急救医务人员和救援设备、航线完成转运患者、送医、送药等与急救相关的事宜这样既可以让民众知晓在遇到危难时可以向些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让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只有完善民航紧急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整合通用航空公司的急救资源建立布局完善的救援机制才能使类似小皮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通用航空承担着许多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的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情况下是政府公益性活动为保证从事通用航空的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明确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很有必要因此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医疗救护或者抢险救灾应当对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给予适当补偿4、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义务实现环境保护与通用航空的协调发展随着通用航空的发展通用航空活动在为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服务作业的同时也影响环境和生态平衡给居民、作物或者牲畜带来损害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积极避免因实施通用航空作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民用航空法》第149条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至于什么是有效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旷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广阔出于保护人文景观和古建筑的考虑应在《民用航空法》第149条中增加对古建筑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通用航空具有低空飞行的特点航空器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小区居民投诉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航空器噪声影响预测和计算方法对噪音污染的处理和对居民的补偿办法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处理航空器噪声影响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致使问题久拖未决因此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必要总之我们要在通用航空方面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解决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规范通用航空活动保障通用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来源:民航资源网作者:刁伟民)注释:[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403页[2]见http://.uniworldchina./美国世兴公司《美国通用航空现状》[3]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7条[4]资料来自http://.icao.int/icao/en/leb/[5]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附录三: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6]赵源:《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xx年第5期第14页[7]资料来自新华网站http://.xinhuanet./XX年4月4日。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监管,维护飞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民用通用航空活动中的飞行器、机场、空中交通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飞行器、飞行员、机场、空中交通服务等相关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管理,监督实施。

第五条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宗旨是确保通用航空业务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飞行器安全管理第六条飞行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行器的适航状态。

第七条飞行器的飞行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执照和训练证书,经过定期体检和培训,保持良好的飞行技能和体格健康。

第八条飞行器的安全装备应齐全完善,包括飞行通信设备、导航设备、仪表和紧急救援设备等。

第九条飞行器应按照航空安全规章规定的规定飞行航线和高度,不得私自变更航线和高度。

第三章飞行员安全管理第十条飞行员应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不得酗酒滥用药物,确保飞行时的警觉和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飞行员应严格遵守航空安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飞行员应定期接受体检和培训,保持良好的飞行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服从指挥,听从塔台指令,遵守飞行规程和安全规定。

第四章机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机场应设置完善的飞行区域、停机坪、航站楼、消防设备等设施设备,确保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机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应对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十六条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定期的飞行计划和航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飞行流程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配备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通信员,确保飞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应与飞行器、机场、地面服务等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协调飞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失效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修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2.14【实施日期】2007.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㈠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㈡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㈠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

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㈡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

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㈢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第六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近日,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发布“关于征求《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

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通用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保障通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是指在满足通用航空活动需求的前提下,保障航空活动各方面安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第四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通用航空活动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安全政策、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安全标准、培训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各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航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九条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通用航空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通用航空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航空器材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器材的飞行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执照和资质,严格按照机型操作手册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通用航空飞行安全规定第十三条通用航空飞行应当遵守民航总局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飞行计划和指令。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飞行员应当定期进行飞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飞行技术达到要求水平。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飞行应当注意气象条件,避免飞行在恶劣气象条件下,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通用航空应急处置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通用航空公司 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公司 规章制度

通用航空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公司形象,做好飞行准备,确保航班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飞行员、机务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所有员工。

第三条所有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持飞行安全和公司利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第五条飞行员应当具备资质和技能,严格执行飞行规章,确保飞行安全。

第六条机务人员应当熟悉飞机机务维护知识,确保飞机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地面服务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接待乘客,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

第八条公司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乘务管理第九条乘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服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第十条乘务人员应当掌握乘客的信息,提供即时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乘务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得体,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二条乘务人员应当在飞机上适时提供饮食服务,确保乘客的饮食需求。

第十三条乘务人员应当协助乘客做好飞行准备,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四条乘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飞行员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航班的安全。

第三章飞行管理第十五条飞行员应当通过相应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飞行执照。

第十六条飞行员应当熟悉航路情况,合理安排航线,确保飞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飞行员应当按照飞行规章进行操作,服从塔台指挥,确保飞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飞行员应当随时保持飞行器的飞行状况,及时处理飞行事故,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九条飞行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培训,更新飞行知识,提高飞行技能水平。

第四章机务管理第二十条机务人员应当熟悉飞机机务维护知识,定期检查飞机设备和航空器材。

第二十一条机务人员应当负责飞机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飞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机务人员应当遵守飞机维修安全规定,保障飞机的飞行安全。

第五章地面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地面服务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提供周到的乘客服务。

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

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

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本省行政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加强通用航空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与使用、飞行服务、安全监管、产业培育等通用航空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通用航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应用广泛、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军航空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低空空域分类管理,推动构建低空目视航路航线网络,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协同融合监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将通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通用航空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02•【文号】[86]民航局字第0147号•【施行日期】1986.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0147号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各管理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的精神,现将“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发给你们,请按此说明统一解释口径。

附: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第一条说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叙述通用航空的概念。

说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器”,是指飞机、直升机、飞艇等凡在大气层中运行的所有民用运载工具。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主要是指医救飞行和抢险救灾飞行等。

其航行申请和放行飞机,可向当地民航或空、海军航行调度部门申报,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飞行作业基地遇到台风、地震、洪水、大火临近机场等特殊情况时的紧急调机及放行飞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服从民航局的通用航空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审批及颁发通用航空许可证权限,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进行。

民航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审批结果如有异议,有权进行纠正。

本条所指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是指进行非取酬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非通用航空企业;“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是指进行取酬性的通用航空业务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10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10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五、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 六、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七、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3、简述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简述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4、简述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简述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二、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三、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一、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条规定: 条规定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 通用航空, 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 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 农业、林业、 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 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 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 学实验、教育训练、 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 动。”
四、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 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 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 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 方可实施。
一、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 条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符合保证飞行安全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 符合法律、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 限于企业法人。 第 限于企业法人。”(第146条) 条 从管理角度划分, 从管理角度划分,通用航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实行两 种不同的管理制度。 种不同的管理制度。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但只有企业法 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人,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文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一)甲类通用航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为了确保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航空管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强调了飞行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章: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飞行计划应包括飞行路线、预计起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飞行许可应在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申请,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航空器运行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航空器运行规则。

包括起飞和降落程序、飞行高度、航行速度、通信和导航要求等。

要求飞行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飞行任务,并随时保持与地面控制部门的联系。

第四章:气象条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气象条件要求。

飞行员应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气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空中交通管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的划分、飞行航路的指引、飞行器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等。

在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内,飞行员应听从地面控制部门的指令,并及时调整飞行航路和高度,确保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分离。

第六章:紧急情况处理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包括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条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要求,要求飞行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

同时,飞行员和航空管制机构应认真遵守这些条例,确保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继续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内容:第八章:通信规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通信规定。

《民用航空法概论》授课计划

《民用航空法概论》授课计划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2012/ 2013第一学期《民用航空法概论》授课计划授课教师:顺序周次授课内容(注明阶段测验内容、范围、方式)实践教学主题及项目授课时数1 3-4 专题一民用航空法绪论主题一:认识和了解民航法的体系渊源、发展简史。

任务:1、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与学习法律的思维与方法。

2、明晰航空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3、掌握民航法的渊源和体系构造。

4、了解民用航空法发展史。

5、了解国内民航法的发展状况。

32 4 专题二空气空间法律制度主题二:了解和掌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其下的领空主权原则。

任务:1、认识和了解空气空间的划分以及不同学说之争与空气空气法律地位的确定。

2、掌握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内容以及在其原则下适用的规则。

3、了解和熟悉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包括其原则、内容以及飞行规则。

13 5、8 专题三民用航空器法律制度主题三:了解和熟悉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制度与权利。

任务:1、了解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2、掌握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制度。

3、掌握航空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租赁等内容。

4、熟悉民用航空的适航管理制度与事故搜救与调查处理程序。

5、案例分析44 9、10 专题四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主题四:了解民用航空人员的资格取得与掌握机组的构成与机长的权力。

任务:1、了解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条件与丧失情形。

2、熟悉机组的构成,掌握机长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3、案例分析35 10、11 专题五民用机场管理制度主题五:了解机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包括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制度。

任务:1、了解民用机场的建设制度包括审批和相应审批程序以及许可制度。

2、了解民用机场的净空与环境保护制度。

3、了解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体系以及相应措施。

4、案例分析36 12 专题六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制度主题六:掌握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理论与熟悉承运人所承担的义务。

1、了解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以及其表现形式与种类。

对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措施的研究

对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措施的研究

对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措施的研究作者:袁圣兰陈卓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2期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明确通用航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实现环境保护与通用航空的协调发展四方面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F934 文献标识码:A0前言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可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所以,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规范和保障通用航空活动。

1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由于通用航空具有作业项目多样化、空域使用随意性大、航空器品种繁杂、飞行时间不确定等特征,所以,得需要建立专门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

另外,近些年来,我国公共航空运输得到了高速发展,虽然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还不高,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和航空消费需求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通用航空也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所以,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出台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并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一整套管理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最大程度上促进通用航空业的发展。

2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的措施2.1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由于我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导致相关服务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

再加上,我国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严重影响着通用航空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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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航空作业与通用航空的不同点:
• 我国对通用航空与国际民用航空对通用航 空一词的界定不同。我国规定的通用航空 活动未把航空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分 开来。航空作业活动与其他通用航空活动 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目的却是不同的, 航空作业运行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 而通用航空更多是以公益为目的。
2、通用航空的地位 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国民航业实 现产业升级。 二、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体系) 1、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十章第145第至 150条。 2、行政法规 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联合颁布,于2003年5月1日实施的《通 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部门规章 涉及30多部,内容包括经济管 理、安全运行、执照管理、作业标准等方面。
一、飞行计划申请的内容 ⅰ飞行单位 ⅱ飞行任务性质 ⅲ机长(飞行员)和空勤等人员基础资料 ⅳ航空器型号和架数 ⅴ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答机代码 ⅵ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ⅶ预计飞行开始、结束的时间 ⅷ飞行气象条件 ⅸ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ⅹ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2、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
即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的条件: ⅰ飞出或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ⅱ进入空中禁飞区或国(边)界线至我方一 侧10千米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ⅲ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航空摄影活动 的; ⅳ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ⅴ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 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 次要条件: ①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 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 情况下的救护或救灾飞行除外。 ②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 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 造成损害。 ③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 面第三人责任险。
2、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 2003年5月1日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 理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 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理部门提出飞行计 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1、通用航空的从业法定条件: 法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主要有以下 三点:①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 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②有必需的贪污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③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几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输登记
3、飞行计划申请的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 飞行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ⅰ在机场区域内,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 部门批准; ⅱ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 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ⅲ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 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ⅳ超出飞行管制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 准。
案例分析: 鄂州一农民自费买飞机搞观光旅游被喊停
2004年国庆期间,湖北省鄂州市一农民自费 购买一架轻型水上飞机,从事岛上旅游观光,由 于没有办理任何飞行手续,4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 飞。责令其停飞的原因是该飞机未经民航和安全 部门批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待办理有关手 续并经有关部门作出安全评估报告后,政府部门 决定是否让该飞机重新上天。
• 思考: 1、“个人”是否可以作为使用空域的主体? 2、根据相关法律,论述该行为违背了哪些规 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的规定:
•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 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如从事工业、 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 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 监测、科学试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 方面的飞行活动。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我国第一部 关于通用航空的管理条例
五、法律责任
(一)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 国《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34条 至38条规定。 (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 任——根据我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 (三)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根 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相关 三方面内容。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通用航空 —— 指除了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 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 通用航空运行 —— 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或为获取报酬进行的航空作业(GA/AM) 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 航空作业 —— 是指航空器用于专门的服务, 诸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 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运行活动。

4、飞行计划的申请与批准时限具体规定: ①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控 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答复, 并通知申请人。 ②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其他 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 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其 部门应当在拟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答复并通知申 请人。 ③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的,可以在申请划设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 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次日申请;但每日飞行 开始与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④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 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 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 作出答复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规定通报 有关单位。
三、通用航空飞行保障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章节 教材P159—160详细十大项规定 阅读
四、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五章节 教材P160—161详细九项规定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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