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琼国税函[2005]322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32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征税款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代征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代征税款,使用国税机关现行的税收完税证。
二、国税机关对代征的税款要严格执行税款结报制度。
征收税款时间达三天或税款金额达到1000元,应结报税款,并填制临时税款征收结报单和有关票证一并交会计人员办妥票款结报手续。
严禁积压、挪用、贪污税款。
三、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代征税款报解制度,每5天或结报税款达5000元(海口市局为10000元)必须进行报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将代征的税款缴入国库。
四、国税机关需为纳税人代开具红字发票时,由国税机关退还已征增值税或留抵下期应缴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由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办理退还或留抵手续,退还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市、县国税局应在“应征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应征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以及在“入库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
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7、其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琼地税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0〕9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农税局: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按规定应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未向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四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依法减免原则。
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不得忽视、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权责分离原则。
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各审批层次及权责相分离,减免税管理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及权责相分离,坚持各环节相互制约、责权对称。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制定减免审批和备案项目流程,明确减免税项目管理依据、内容、时限、权限、条件、程序,统一规范减免税项目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据了解,我省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没有完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对个人购买私人发售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有的没有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有的只对一等奖征税,而对其他等次的奖金却没有征税,造成税款流失。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所得超过1万元的,应按中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购买其它彩票取得中奖所得及个人参加其它有奖活动取得中奖、得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就一次取得中奖、得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中奖、得奖所得由支付中奖、得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中奖、得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克服各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以各种借口变通或不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应立即改正过来。
省局将对上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2号
(闽财教函[2003]2号 2003年1月27日)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1.27
施行日期
2003.01.27
文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闽财教函[2003]2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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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南省财政厅.学校税收政策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琼财税[2006]238号转发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适用税目、计税营业额和纳税申报问题(一)适用税目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就超过标准部分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申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各类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免税的申请和审批事宜(一)免税的申请期限1.教育劳务的免税申请期限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养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向所属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每年的1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免税手续,7月10日前申请办理当年上半年的免税手续。
2.培训劳务的免税申请期限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所属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的审批权限1.教育劳务的免税审批权限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取得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原则上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为工作方便,海口、三亚地税局可授权税务分局审批,报海口、三亚地税局备案。
2.培训劳务的免税审批权限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符合免税规定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
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
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皖财综[2003]106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03]1066号2003年12月16日)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城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1%。
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合肥市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其他市、县暂不比照执行。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琼教财〔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财〔2019〕119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6月25日附件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就读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二、资助对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三类幼儿”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
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四、资助原则及经费分担全省“三类幼儿”整体受助人数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小班、中班、大班)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资助指标时可根据各市县在园幼儿人数、在园幼儿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类核定,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结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2.31
•【字号】琼国税发[2003]45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54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赣地税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1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
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
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1)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2)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但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2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4日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我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集中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纳入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职责:(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明细初步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
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1.04
•【字号】闽地税政三[2002]12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
个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12号2002年11月4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办理。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17日闽财教函〔2002〕1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
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
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崖城大桥预算说明
预算编制说明一、概述根据我公司2012年3月编制的《海榆西线崖城大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第一册编制本预算。
崖城大桥位于海南省海榆西线,为拆除重建工程,设计荷载:公路-Ⅰ级,人群荷载3.45KN/m2。
桥长234.9m(K376+624.730~K376+859.630),桥宽24m,为9×25m预应力砼简支小箱梁。
桥梁主要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下部构造、上部构造、桥面系、附属工程;引道主要工程内容:临时工程、场地清理、土石方、桥头路基处理,排水防护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平面交叉工程、石材栏杆、公路标志牌及标线、公路交工前养护、弃土场绿化等。
预算编制时考虑了临时电力线路、电信线路各1km。
二、编制依据1、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JTG B06-2007);2、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3、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4、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2011年第83号文)。
5、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各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琼交运综[2011]259号);6、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7、《海榆西线崖城大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2012年3月送审稿)第一册;8、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海南交通质监与造价信息》(2012年2月);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有关费用的取定1、人工费人工费单价:采用56.77元/工日,该人工费单价仅作编制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省教育厅部门预算指标(2021年第五批)的复函-琼财教函〔2021〕349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9.27
施行日期
2021பைடு நூலகம்09.27
文号
琼财教函〔2021〕349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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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省教育厅部门预算指标(2021年第五批)的复函
琼财教函〔2021〕34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2021年第四批)的函》收到。经审核,现同意海南中学等学校调剂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调整后,请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支出,确保按时完成预算支出进度。
附件:支出预算调剂情况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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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标 签】开征范围,事项公告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0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为了加快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征收,或由纳税人通过电子扣税方式缴纳,在征收教育附加的同时征收并单项填列。
地方税务局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时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票据。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2013年4月1日-9月16日期间立案查处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情况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