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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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行政法学(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7)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工作部门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

(1)自治区人民政府

(2)自治州人民政府

(3)自治县人民政府

(4)民族乡人民政府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

·第八章公务员

第一节公务员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

家公务的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西方:政务类、业务类

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公职关系(略)

·第九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

(2)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

(3)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

(4)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

(5)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为主体说

(2)行政权说

(3)公法行为说①全部公法行为说(我国通说)②立法行为除外说③具体行为说④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具体

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

三、依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依职权、应申请

四、依是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

五、依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

六、依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

七、依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

八、依是否需要他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

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

(略)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立法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以适用范围标准为主,时间标准为辅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职权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性质

(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

(2)行政行为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

①授权立法说: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适应性,立法机关难以胜任而委托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权。

②职权立法说:行政机关运用宪法和组织发赋予的固有职权而为的职权立法。

☞行政立法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内容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职权、授权

(2)依功能,执行性、创制性

(3)依主体,中央、地方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1)提议、起草

(2)审查、审议

(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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