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之法律责任辨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假诉讼之法律责任辨析
作者:方先波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2期
摘要虚假诉讼之所以愈演愈烈,这和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分不开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司法被动的原则,法院和法官不会进行审查和干涉,行为人借此利用司法裁判权和执行权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通过合法的外衣取得非法的利益,钻法律的漏洞,此为虚假诉讼。为此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对参与其中的行为人进行严惩,通过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严惩,以实现司法权威,达到法律应有的效果和目的。
关键词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法律责任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见虚假诉讼危害程度之烈以及司法机关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度重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后盾,是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的体现,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诉讼就是公民遇到通过协商和和解等其他社会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才把自己的请求诉诸国家权威机关,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诉讼只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中间介入点,这样一种载体的设立,主要在于平衡利益点,以达到定纷止争和惩恶扬善的目的,实现国家的司法权威,使公民对于诉讼产生一种敬畏之情。本文通过比较性研究方法,研究虚假诉讼;通过对其法律责任的探讨,界定不同法律责任,厘清不同法律责任功能。
1虚假诉讼之特性
1.1主观故意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制造虚假诉讼的合法表象,双方沆瀣一气,串通一致,利用各种欺骗手段,使审判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裁决,损害他人财产利益,达到其非法目的。此违法行为人作出这些行为时均是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以及会产生的后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意识上的直接故意是不容置疑的。
1.2主体多元性
以其他方式参与诉讼或为诉讼做辅助工作的人也能构成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首先,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串通制造的不真实诉讼,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是当然的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其次,一些法律工作者以及一些能对诉讼产生影响的人比如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会通过某种方式参与虚假诉讼,通过代理、出谋划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参与虚假诉讼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的主体。
1.3客观行为违法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使审判人员在审判时产生心理确信,欺骗其做出错误裁判,通过法院的合法裁决来达到剥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1.4身份关系特殊性
为虚假诉讼行为,违法行为人一般寻求值得信赖的亲戚朋友来合作,分享利益,共同进行虚假诉讼行为,如果关系不密切,很可能因为某个小细节不到位,或者配合不到位而被法院发现或者被他人举报。
1.5当事人合意性
因为虚假诉讼诉讼行为人的关系特殊性、相互间的依赖性和无利益纠葛性,双方在虚假诉讼过程中一般配合默契,以防出现漏洞,使审判人员发现。
1.6证据证明模糊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获得非法财产性利益,在诉讼中进行举证,对于资金来源、用途和交款方式都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即使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完全证明。
1.7调解方式普遍性
诉讼行为人为了尽快获得法院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一般都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并请求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且能执行特定财产的调解书。
2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之界定
确定虚假诉讼的范围,必须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进行区分。虚假诉讼指违法行为人串通一气,利用法律漏洞,用虚假的事实或证据,利用法院的合法裁决,来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以一种正当的理由和善良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诉讼要求,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希望通过诉讼使他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处于一种不利益状态的一种行为。它包括串通型、欺诈型和诉讼权利的滥用。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诉讼权利的滥用。由上可知,虚假诉讼为是一种串通型的欺诈性诉讼,而恶意诉讼即包括串通型和欺诈型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可知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一种包含关系,恶意诉讼外延更大,包含虚假诉讼。
3国内外虚假诉讼法律责任比较
3.1行政惩戒
3.1.1罚款和拘留
中国司法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案件判决生效以后,发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利用司法机关的裁判力和执行力,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可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拘留。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虚假诉讼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和法律适用的力度。实际情况中,依据对此违法行为的大量案件的对比分析研究,法院大部分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时对行为人处以罚款,而对当事人的拘留处罚则显得很少。
3.1.2失信公示
从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可知国家对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视,但是这只是出于一个初步的探索阶段,如需更加完善和健全失信人制度,需官方权威平台的建立,需法院和公司等的不断撮合与联系,完成不同体系之间的不断接轨。具体的完善和健全方式有待以后法院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相比之下,美国的社会失信公示制度很完善。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后法院审判人员或者他人举报涉诉当事人虚假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并根据证据判断违法行为人的事实真相,如属实,确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信用记录上就会有不良信息录入,其将承担着往后不利的后果,如贷款、买房,贷款银行和房地产商会根据贷款人和买房人的征信信息来确定是否放款给贷款人或卖房给买房人。
3.1.3对参与律师的制裁
美国的律师执业规范制度设计是先进的,在解决和处理的方式律师执业违法行为上有其独到之处。其对律师处罚有如下几种形式:(1)取消律师资格;(2)暂停执业;(3)公开申饬(公开警告);(4)不公开申饬;(5)恢复性处罚(即通过某种特定的活动或教育来取消处罚)而在中国,如果律师明知双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虚假诉讼,担任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代理人的,可以对其进行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5)吊销执业证书。在美国,虽然律师代理率高,但是由于对律师的惩罚严厉,所以美国的律师一般绝不会参与虚假制造证据的行为;而在中国,由于对律师的惩罚不够严厉,有些律师在重大利益面前,还是会冒风险,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3.2民事责任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如法院发现或被他人举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